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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债务重组变革思考
第656期 作者:□文/李维佳 王春瑶 时间:2021/5/1 14:33:58 浏览:251次
[提要] 债务重组是债权债务双方有效解决经济纠纷的选择,在企业经营中广泛应用。本文简要分析新旧债务重组的差异,阐述债务重组新准则的定义、债权债务双方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以及双方在不同债务重组方式下各自的会计处理,同时论述进行债务重组对企业的意义,并对债务重组新准则展开思考。
关键词:债务重组;债权人;债务人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1年2月22日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
在21世纪经济飞速发展背景下,企业的发展直接受当前政策影响,一个企业想要长久生存迅速发展,必须良好应对当前的经济形势,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企业在资金筹集及应用方面可能比以往面对更多困难。若债务人不能在借款期限内偿还所欠的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无法得到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会受到侵害。为更好的解决此种情况,降低因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经济损失,企业可以进行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准则的运用使得债权债务双方进行债务重组时有了依仗标准,有助于债权债务双方解决债务问题,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重新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新定义中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所涵盖的范围得以扩大,新准则不再注重企业是不是真实存在“财务困难”,也不用大费周折地对企业当前的财务情况进行评断,还不用对企业的“好坏账”进行区分;至于评判“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相较于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处于“财务困难”的困境来说更加不容易,当这两点都不再是限制条件时,判断企业是否进行债务重组就更加直接和客观,只要债权人债务人在进行协商时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且达成了新的协议,那么就可以确认双方在进行债务重组。
二、债务重组新准则案例与思考
(一)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结转其所欠债务的“账面价值”以及偿债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时,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所有金融资产均适用这一规定。债权人对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与终止确认日结转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同样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例1:2*20年5月,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形成应收账款500万元,A公司在账面上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50万元坏账准备。2*20年8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合同,B公司以自有的金融资产偿付债务,此项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双方签订合同当日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公允价值为350万元。
债权人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权益工投资 3500000
坏账准备 500000
投资收益 1000000
贷:应收账款 5000000
债务人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5000000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3000000
投资收益 2000000
债务人如果使用以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来偿还债务,若按照CAS22号准则规定,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时,所形成的该项差异应当结转到“留存收益”中,而新准则却将此差异结转到“投资收益”中。并且对于债务人而言,无论任何时间节点,都应该通过“公允价值”来计量该项金融资产,而偿还债务终止确认时却以“账面价值”转出。以上两点债务重组新准则都与CAS22号准则的规定有所出入。笔者认为,是否应该将该差异结转到“留存收益”中并在终止确认时以“公允价值”更为合理?
(二)以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使用非金融资产进行清偿其所欠债务时,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同其应该偿付债务的“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债权人按照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加上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的税金及其他费用也一并计入初始入账价值,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损益”科目。
例2:2*20年5月,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形成应收账款500万元,A公司在账面上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50万坏账准备。2*20年8月,A公司与B公司经商议决定进行债务重组并签订合同,B公司使自有的一批库存商品来偿还债务,在合同签订当日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为400万元,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公允价值为33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
债权人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0000
库存商品 3610000
坏账准备 500000
投资收益 500000
贷:应收账款 5000000
债务人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 500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0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2000000
债权人接受债务人使用非金融资产偿还债务并确认其初始入账价值时,将从前以“公允价值”确认计量转变为“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笔者认为,这一改变可以更好的站在债权人的角度上思考债务重组业务。旧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更加关注的是用来偿还的非金融资产的价值,忽视了放弃债权的价值地位。而新准则考虑到这一问题,将放弃的债权作为“主人公”,更多考虑到放弃债权的主要地位。而用来抵债的非金融资产丧失了主导地位,应将其理解为抵债资产,所以用“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是合理的。
值得注意的是,以存货这种非金融资产偿债时,债务人只是将存货的“账面价值”转出,与此同时没有形成销项税额,而债权人却形成了进项税额。笔者认为,此项差异是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同一业务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站在债权人的角度上,是将其理解为购进新商品,所以要核算确认进项税额。但站在债务人的角度来说,为什么不形成销项税额呢?认为形成销项税额是基于CAS14号准则考虑的,首先,该项业务是具有商业实质的。其次,双方在合同上注明了二者的权利及义务,同时,双方批准并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最后,在合同上注明支付条款且商品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如此,看似符合新收入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条件,确认存货收入,结转存货成本,形成销项税额。但是,此项业务是债务重组时发生的,属于非日常业务,而收入则是核算日常活动中相关业务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此项业务不符合CAS14号准则中对收入的定义,不应当作为销售资产处理,所以不确认销项税额。
对于债务人来说,用来偿债的资产只要不只是金融资产,就应当采用“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计量。因为所用来偿付的资产或是处置组可能包括多项非金融资产,债务人通过此次债务重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不止债务重组损益,可能还包括资产处置损益,而这两种损益都是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损益,所以准则规定不需要大费周折进行明确区分,而是将这两种损益“统一战线”划分为其他收益中。
(三)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受让包含金融资产及非金融资产在内的多项组合资产时,对受让的金融资产按照CAS22号准则进行计量,而非金融资产按其所占的公允价值比例,对债权人在合同生效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的金融资产当日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及确认各项资产的成本,其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例3:2*20年10月30日,A、B两公司就B公司所欠600万元账款签订债务重组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以其自有楼房和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偿付,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B公司将两项资产所有权转移给A公司后正式解除。11月15日,两项资产的所有权正式转移至A公司。15日当天,A公司对该项重组债权计提80万元的减值准备,其公允价值为500万元,A公司楼房账面价值180万元,公允价值22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240万元,公允价值230万元。A公司将取得的股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债权人账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2300000
固定资产 2700000
坏账准备 800000
投资收益 200000
贷:应收账款 6000000
债务重组新准则将用来抵债资产进行明确区分,笔者认为这样规定可以最大程度上将各类资产价值进行准确衡量。如果如旧准则规定,没有将偿债资产明确区分,那么金融资产也将和非金融资产一起进行分摊,而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化波动较大,简易分摊后会大概率使金融资产的价值不公允,不符合谨慎性与及时性的要求。
笔者想强调一点,确定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日期是合同生效日而非重组完成日,虽然两个日期之间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会存在差异。但是,笔者认为,在合同生效的当天,债务重组活动在本质上就应当开始生效实施。其次,在合同生效日,债权债务双方应就其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将当日的价格理解为合同对价,符合非金融资产的交易习惯;而对于金融资产来说也是合理的,毕竟双方都不可控制其未来的价值走向。再次,如果是以重组完成日作为基准的话,在交易完成前,资产评估的工作量会大大提高,尤其是对于分步实施的债务重组,而基于合同生效日可以适当减少资产评估的工作量。
(四)修改其他条款。债权债务双方可以通过修改条款进行债务重组,而进行的前提条件是原债务剩余现金流量现值和重组债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是否超过10%,超过则认为发生了实质性修改,反之亦然。若债务重组没有实质性修改,则双方不应该终止确认原债权债务,减免的金额应记入“投资收益”科目。若债务重组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债权债务双方要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重新确认债权,债务人重新确认债务,新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的,以公允价值为准,同时新债务及原有债务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例4:A公司向银行借入100万的长期借款,借款期限是3年,年利率为6%(名义利率等于实际利率)。情形一:银行免除A公司10万元债务,将剩余90万元债务展期1年,年利率为7%。情形二:银行免除A公司30万元债务,将剩余70万元债务展期1年,年利率为7%,剩余债务公允价值为69万元。
情形一:不属于实质性修改:
借:长期借款——本金 1000000
贷:长期借款——本金 900000
投资收益 100000
情形二:属于实质性修改:
借:长期借款——本金 1000000
贷:短期借款 690000
投资收益 310000
进行实质性修改测试是判断是否满足修改其他条款的前提,但并不是唯一条件,应该还需明确其他限制条件,遗憾的是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在每个资产负债日对其进行减值测试,还应当将定量测试与定性测试相结合。因为即使修改前后合同现金流量的现值没有发生变化,也不代表该债务所面临的风险敞口没有发生变化。
三、应对债务重组新准则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明确债务重组对利润的影响。由于债务重组属于非日常性活动,并且在某些业务处理上与收入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有所差异,所以将这一活动所形成的损益计入投资收益或是其他收益中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利润的呈现。财务人员可以通过这一活动形成的损益来粉饰财务报表,使利润数额虚增,给财务报表使用者带来误导。所以要明确债务重组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并及时、如实地反映在报表的附注中,减少误导与其使用者的可能。
(二)重视货币时间价值。当债权债务双方选择修改债务条款进行债务重组时,重组条件含有延长债务人还款期限,而还款期限的延长就会存在货币的价值在未来期间既可能降低也可能升高,即忽略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具有不确定性的问题。因而,笔者建议当债权债务双方以修改债务条款进行时应将货币的时间价值纳入考虑之中,引入现值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当延长债务人还款期限时应该按照金额的现值核算,采用符合当前情况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如此,便可更好的规避货币时间价值导致的问题,有利于双方进行债务重组。
(三)定期对债权债务进行合理评估。债权人对其债权定期评估,会对其计提坏账准备,将减去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列示到财务报表中,但是计提的坏账准备属于一种会计估计,主观性强。而在进行债务重组中若债权人结转债权账面价值从而确认收益,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真实情况,所以要定期进行合理评估,判断债权很可能收回时也及时转回坏账准备金额。对于以修改其他条款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来说,在进行实质性测试时运用的是原合同中的税率,而延长还款期限所面临的利率风险以及货币时间价值的风险准则中都没有要求考虑在内,及时计算出的现金流量现值没有减值,也并不意味着所承担的风险没有变化,所以定期进行合理评估,了解债权债务的最新动向至关重要。
四、债务重组的意义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也时时面对着不同的风险,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不良资产,自身资产负债率过高时,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可能会使企业面临财务危机。通过以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企业既可以减轻债务,又可以减少企业的闲置资产,降低企业资产的使用成本。而通过以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说明了企业的自身潜力获得了债权人的认可,通过债务重组,能够提高企业自身信誉,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获得更多的资金,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总而言之,通过进行债务重组,债务双方可以有效解决债务纠纷,既能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解决债务人的财务困境,使得债权债务双方都能减轻财务负担,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实施债务重组,降低了企业破产的危机,从整个社会层面上来说,企业良好运行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而大环境下的经济稳定发展反过来可以保障企业的良好运行和成长。虽然,债务重组属于企业的非日常活动,但不可否认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债务重组,可以使得企业解决迫在眉睫的债务问题,可以使企业在经济条件不好的情况下能够有更多的选择,获得更多的机会,从而帮助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准则进行新修订是非常必要的,尽管,我国的经济在不断地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加强,但是企业还是会受到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影响,就如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许多企业出现了,无法及时偿债的危机,甚至有一些企业走向破产清算,导致了经济上的短暂停滞。由此可见,一个健康的企业对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债务重组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而言是必不可少的。新准则进一步规范了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的会计处理,使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可操作性更强。实行债务重组,有效保障了债权债务双方的利益,缓解债务人的债务危机,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会计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彭戍芹.关于新修订债务重组准则应用的四个思考[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20(22).
[2]冷琳.新债务重组准则执行中的三个问题[J].财会刊,2020(21).
[3]范勋,朱佳梅.解析新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J].金融会计,2020(09).
[4]鲁立.新债务重组准则若干变化、影响及建议[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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