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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
网络金融创新、风险与监管
第665期 作者:□文/曾爱青 葛承东 蒋 昕 时间:2021/9/16 14:33:02 浏览:236次
[提要] 得益于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大力发展和广泛应用,网络金融作为一种创新金融模式,近年来爆发式增长,在极大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快速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同时,也带来新的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面临新挑战。本文以蚂蚁集团暂缓上市这一重大事件为背景,基于网络金融技术应用创新和金融本质的认识,对网络化下的金融风险变化进行探究,分析网络金融给监管体系带来的挑战,从而提出相应的监管改革对策。
关键词:网络金融;金融风险;科技创新;金融监管;蚂蚁集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国有混改公司治理转型风险预警研究”(编号:19BGL064);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地方国有混合所有制公司治理风险预警体系研究(编号:18A306)”;湖南省社会成果评审项目:“网络化背景下上市公司危机预警模型及防控体系构建研究”(编号:XSP19YBC092)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1年5月21日
依托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金融近年来爆发式增长,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之而来的资本积聚和网络化下的风险集聚与扩散效应,使得网络金融发展导致前所未有的安全隐患,引发金融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加强金融监管是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的重点,然而传统监管方式并不适应当前网络金融新形势,必须重新审视网络金融的技术手段创新和金融本质,深入分析金融网络化带来的风险变化及新出现的特有风险,从而创新金融监管方式。
一、对网络金融创新和本质的辩证认识
网络金融,就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的金融活动,虽然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业务创新,但仍保持资金融通的本质不变。
(一)网络金融创新分析。网络金融业务主要包括网上支付、网络借贷、理财和保险等多项互联网金融业务。最大特点是虚拟化和网络化,虚拟化存在形式和网络化运行方式给金融活动带来巨大创新。
1、服务对象大众化。传统金融以银行借贷业务为主,服务对象集中在富裕精英团体,数量少、质量优。网络金融服务于普通大众,企业和个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简单快捷地获取金融信息,享受金融服务。网络金融资金小额化、服务快速化,迅速吸引大量被传统金融排除在外的小额大众化客户。
2、金融机构及其服务多元化。众多互联网企业纷纷开展金融业务,成立网络金融公司,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发展成果,快速创新中间业务,不断推出新型金融服务。网络金融企业在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同时,开展其他相关业务,如通过与银行账户合作,绑定手机和银行卡,实现服务多元化,扩大支付范围,提高客户黏性。
3、金融工具多样化和便利化。以支付方式为例,传统金融以现金、银行卡和商业票据作为主要支付方式,不但支付效率低,而且存在较大风险。网络金融推行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电子化操作,支付效率高、费用低,还能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二)网络金融的本质。在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冲击下,网络金融的性质引发了广泛思考。有人认为网络金融以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以及移动互联网为引领,发生的一场金融信息传输、接收、分析和处理的技术革命,重塑了传统金融业务场景,优化了金融生态,拓宽了金融服务半径和深度,重构了传统金融边界,甚至颠覆了传统金融的商业本质。也有人认为,网络金融只是对传统金融模式的补充和优化,涉及的主体业务和实质性业务较少。
上述网络金融不同观点的形成源于不同分析视角:从技术视角,网络金融是网络信息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提高了金融业务水平和效率,促进了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从业务模式视角,网络金融是相对传统金融而言的颠覆性业务模式创新;从业务属性视角,网络金融尽管实现了技术和商业模式巨大创新,但仍改变不了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本质。因此,网络金融监管最根本的任务还是防范金融风险。不过,由于网络金融中采取了新技术和创新商业模式,增加了金融风险的来源、范围和程度,并产生新特点,如网络化下金融风险的高传染性和扩大效应,从而必须进行监管方式改革。
二、网络金融新风险
网络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服务,因此传统金融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依然存在。此外,由于网络平台和信息技术的使用改变了金融方式和商业模式,带来了一些新风险。
(一)网络化下风险扩大效应。网络金融具有互联网行业特点,与传统金融风险相比,网络金融扩大了交易对象范围,为大量传统金融不能覆盖的人群提供服务。该群体金融知识缺乏、风险识别和抗风险能力较弱,易受攻击、欺诈和不公平待遇,且投资者分布广泛,一旦网络金融风险爆发,必将带来巨大社会影响。同时,由于互联网具有很强的联动性,金融风险传播快,扩散范围广泛,很可能导致大面积的突发性风险。因此,网络金融有着强破坏性、高传染性、瞬时性等特征。
(二)网络金融特有风险
1、技术风险。网络金融的技术风险指的是互联网技术带来的计算机终端、网络平台和网络数据传输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计算机终端技术风险指的是移动设备终端访问金融网络时的网络入侵风险;网络金融平台风险是针对客户信息及财产的安全性风险;网络数据传输风险指的是在互联网上传输金融数据时被拦截的风险。总之,技术风险是网络信息技术不成熟带来的金融信息和财产风险。
2、信用保障风险。这指的是因为信用制度等保障体系不成熟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以P2P借贷业务为例,美英等业务发展较成熟的国家,无论是交易个人和互联网公司都需要注册账号,并与银行账号、不良信用记录等信息进行关联,通过信息共享全方位了解和跟踪借贷双方的信用情况,通过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叉使用,构筑信用保障网。而我国网络金融业务发展还不成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网络金融公司不能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仅凭各公司的自身技术和数据来对借款人进行审核,难以做到信贷业务的高度信用保障。
三、蚂蚁集团网络金融风险分析
(一)蚂蚁集团业务发展历程。蚂蚁集团,即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是蚂蚁金服,业务发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4~2012年),支付宝创立并快速发展。第二阶段(2013~2016年),进入金融领域,全面开展金融服务。第三阶段(2017年至今),科技创新,不断完善业务体系。
(二)蚂蚁集团主要业务。蚂蚁集团主要业务包括第三方支付、理财、信贷和保险等。蚂蚁集团的支付宝是第三方支付的领跑者,用户规模相当庞大,数字支付平台板块收入占公司收入比例最高超过50%。蚂蚁集团也是中国最大的数字理财平台,理财业务涵盖余额宝、定期、基金、黄金和股票五大版块。信贷业务包括花呗、借呗和芝麻信用分等产品。芝麻信用分是蚂蚁集团独立于央行的独立第三方征信机构,芝麻信用分为花呗和借呗业务提供信用基础。保险业务主打产品有全民保、相互宝、退货运费险等,覆盖了寿险、健康险和财产险等领域。
(三)蚂蚁集团网络金融风险分析
1、业务层面风险分析。(1)移动支付业务存在操作安全风险。第一,由于支付宝支付需要绑定银行卡,绑卡过程繁杂且受钓鱼网站干扰,容易出现绑卡错误或个人信息被盗用,造成财产损失;第二,支付流程过快,可能发生误操作,且转账过程不可逆,并迅速到账,容易造成资金损失。(2)信贷业务存在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信贷业务的坏账风险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第一,蚂蚁小贷无需抵押,一旦违约只能通过法律诉讼等途径来进行追缴,追缴相当困难,坏账风险大。第二,蚂蚁集团与银行合作提供贷款,蚂蚁集团通过提供导流、风险评估、催款等服务来收取技术服务费,以增大银行贷款规模,信贷违约风险由银行承担。一旦征信风险失控,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2、运营层面风险分析。(1)信息安全技术风险。技术在更新迭代时,技术基础设施的维护不当以及数据源和渠道的管理不当容易造成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蚂蚁集团与阿里巴巴战略合作背后是数据共享,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购物偏好和支付信息等信息在平台间流转,信息安全侵权难以避免,从而给企业带来技术运营风险。(2)市场垄断风险。网络金融领域存在“赢家通吃”现象,按照《财新》杂志2019年11月报道,蚂蚁金服一家联合贷款市场50%以上。第三方移动支付方面,支付宝和财付通两家占比愈九成。“赢家通吃”造就了网络巨型公司。巨型网络金融公司除了存在传统规模效应大者恒大之外,容易利用自身垄断地位对其他新入业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创新创业。
四、网络金融创新风险下的监管
(一)网络金融创新给行业监管带来挑战
1、金融科技导致监管难度增大。网络金融的监管难点是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双重属性,给传统金融监管带来了技术挑战。金融科技以技术为核心,跨时空跨行业拥有海量的信息流、风险识别及管控难度较大,需要设立有效的监管框架,尤其是针对像蚂蚁集团这样的重要监管对象,其拥有极度封闭的内部数据库和风险控制体系,体量巨大且结构复杂,无法从整个系统来识别和控制风险,需要设计一套适用的监管体系。
2、金融产品监管规定过于原则化。当前,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科技创新有着原则性要求,如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保护消费者等。原则性规定只是对金融科技提出了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从而给网络金融公司在监管灰色地带套利提供了一些机会。科技服务金融产品带来的创新是网络金融发展的立足点,要想降低金融科技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就应该制定更为严格细致的法规进行规范。在当前市场上,往往是产品出现问题之后才责令整改,这说明原则性的规定难以有效规避风险。
(二)网络金融监管对策
1、优化监管规则,推动分类监管。首先,采取规则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监管措施。在监管规则方面,需要统一标准,审查条件一致,做到公平监管;在监管原则方面,针对大型网络金融公司制定一套专门的审核体系,设立上限标准,审慎监管,防止大型网络金融公司监管套利。其次,深化以功能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功能监管需提高对金融创新业务本质的判断力,及时将同类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范围;在机构监管上,采取多部门进行协调监管的模式,覆盖面广泛,确保网络金融创新被纳入监管范围之内,防止科技金融的过度创新。最后,要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对禁止其他企业进入的垄断行为严格处罚,发挥社会监督力量,设立公开透明的垄断行为举报平台,进而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有助于维护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
2、运用大数据进行风险监管,提高企业业务信息披露标准。首先,引进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提高监管效率。通过监管大数据平台的建立,提高监管的数字化水平,从而可以利用大数据筛选出在金融创新领域投资较高的企业,对其进行重点关注,并对该项业务所带来的金融风险进行全面的数据分析,从而根据风险程度及时采取有效手段进行干预,提高监管效率。其次,加大复合型人才培养,增强监管力量。应对网络金融的金融加科技双重属性,必须具有一定的复合型人才。目前,高校不具备这方面的专门人才培养能力,建议在信息科技人才或者金融人才中进行有针对性地拓展培养,由用人单位和高校以继续教育方式进行联合培养。
另外,要做到科技监管,还需要辅之以更完备的业务信息披露要求。目前,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消费金融公司的放贷杠杆率,但是正如以上对蚂蚁集团借呗的实际情形一般,监管层对于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公司往往监控力度并不强,因此可以通过制定高标准的业务披露条件,强化金融科技企业的信息披露,进而掌握更全面有效的数据,做好风险的过程监管。
3、制定网络金融服务评价标准,强化网络金融公司责任。首先,制定网络金融服务的评价标准。可以对网络金融业务的服务品质分等级考核,在业务的咨询、销售、投诉等环节设定量化指标,以提高网络金融公司的服务品质,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其次,对金融资产配置进行适当调控,并制定金融服务收费标准。普而不惠是小额贷款的普遍现象,建议监管机构以实体经济的技能服务为起点,合理调控金融资产的市场化配置,出台金融科技公司收费标准相关政策,设置合理上限,让金融普惠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湖南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08).
[2]王国刚.从互联网金融看我国金融体系改革新趋势[J].红旗文稿,2014(08).
[3]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05).
[4]李春涛,闫续文,宋敏,等.金融科技与企业创新——新三板上市公司的证据[J].中国工业经济,2020(01).
[5]韩洪灵,陈帅弟,陆旭米.金融监管变革背景下蚂蚁集团估值逻辑研究——基于科技属性与金融属性的双重视角[J].财会月刊,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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