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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背景下碳金融产品创新研究 |
第665期 作者:□文/吴月蕊 杜金向 时间:2021/9/16 14:35:06 浏览:324次 |
[提要] 在环境气候持续恶化和全球变暖风险的威胁下,能否对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进行合理控制成为许多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个背景下,“碳中和”、“碳达峰”概念应运而生。创新和推广碳金融产品,对我国减少碳排放量、发展绿色经济和低碳产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本研究具有更好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碳中和;碳金融产品;创新性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1年4月23日
一、目前所处碳金融环境
早在2015年12月12日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众多国家一致通过的《巴黎气候协定》致力于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同时计划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全球温室气体人为零排放。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在联合国气候大会上宣布我国要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随后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均对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达成进行部署,并提出量化目标。在目标实现过程中,大量的资金投入是必然的,因此碳中和及其背景下的绿色金融业务亦将成为未来政策的主要着力点。
所谓的碳达峰是指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不再增长,达到峰值后再慢慢减下去,其主要含义是使得高碳排放量的企业的碳排放增幅为0。碳中和是指净零排放(排放规模=吸收规模),即人类经济社会活动所必须的碳排放,通过森林碳汇和其他人工技术或工程手段加以捕集利用或封存,从而排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净增量为零。在我国现有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及相关绿色金融市场的背景下,结合我国在低碳绿色发展和二氧化碳排放方面的实际情况,相较于“碳中和”目标而言,碳达峰目标更易实现。
二、我国碳金融产品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碳金融产品的种类。主要包括: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碳基金等等,这些产品的创新推广支持了实体经济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碳金融产品与所有金融产品具有类似的特征,可分为基础产品和衍生产品。
1、碳金融基础产品。碳金融的基础产品指的是温室气体排放权,在《京都议定书》中将碳金融基础产品分为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和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比如欧盟碳市场内交易的EAU,我国的CCER等产品;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中,比如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交易的SZA等。
2、碳金融衍生产品。碳金融衍生产品同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类似,属于从碳金融基础产品中衍生出来的金融产品,例如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等,又如欧洲气候交易所出现的EUA Futures(碳排放指标期货)。
(二)我国代表性的碳金融产品。目前,我国境内碳金融产品交易主要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以及福建、四川自发设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展开。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20年8月,全国7个试点碳市场累计成交量超过4亿吨,累计成交额超过90亿元,成交量可观。预计我国碳市场在“十四五”时期内将逐渐扩大碳金融市场,范围覆盖至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重点高碳排放产业领域,并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现有具有代表性的碳金融产品有:
1、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在我国碳交易市场中,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类产品交易量较大。所谓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指的是企业将其拥有的碳排放权作为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对外融资,目前质押方式融资比较常见。建行花都支行就和广州市花都区的一家纸业公司向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递交了抵押融资合同。该纸业公司将其碳排放权作为贷款抵押物的一部分,从花都支行得到融资200万元,并且在现有政策的影响下,由于该纸业公司在抵押品中配置了碳资产,所以融资利率比一般抵押贷款优惠30%,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2、金融结构性存款。碳金融结构性存款属于绿色结构性存款,是将产品的还本付息金额与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波动联系在一起的金融产品,这一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并提供较高的投资报酬率。在2014年,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和华能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惠科电子有限公司合作,产生了配置有碳配额收益的结构性存款。该结构性存款收益率为4.1%,其中固定利率为1.9%,2.2%为浮动收益,购买该结构性存款的企业可以在获得存款利息收入的同时,到期日还将会获得不低于1,000吨的深圳市碳排放权配额。这一产品的出现使得客户在保证自己收益的前提下,达到碳控制的目的。
3、“碳中和”概念债。碳中和债,指的是募集社会资金将其投入到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属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子工具。将资金通过专项渠道和途径投资于绿色产业和项目,从而达到碳中和目标。2021年,全国首笔“碳中和”概念债券由天津自贸试验区企业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此次债券共融资金额17.5亿元。这些资金将投资于水电项目中,首单将投放于天津滨海新区,这不仅可以增加对天津环保项目的支持,对于京津冀协同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由于我国的碳交易起步较晚,还处于试点阶段,目前在碳金融基础产品中发生的交易量比较大,但是在碳金融衍生产品领域还仍需进一步的探究和发展。在碳中和背景下,碳金融产品的交易和应用频繁,可以将较多的资金引入低碳产业中,为市场交易者提供更多投资产品和渠道,帮助交易者规避和转移风险的同时,达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推动了“3060”目标的实现。
(三)我国碳金融产品发展中的问题。我国碳金融市场仍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碳金融产品的标准尚未统一。碳金融产品较其他金融产品产生和发展时间较短,对于许多碳金融产品的规范和规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很少,这就导致在不同地区对于同一碳金融交易产品的审核和批准的标准不同,尚未形成统一的评价标准,造成碳金融市场评价机制的混乱。
2、碳金融产品种类极少。现有可供投资者选择的碳金融产品屈指可数,且碳金融产品的研发还处于摸索阶段,在我国碳金融市场上交易的是碳金融基础产品,其中大多是基于碳排放权的各种金融产品的交易,未产生衍生性碳金融产品,投资者对于创新性碳金融产品需求较多。
3、碳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界定模糊,监管尚未产生统一的标准。碳金融市场目前的参与主体数量比较少,并且许多金融机构尚未加入到碳金融交易市场中。这是因为在碳金融交易市场中,对于碳金融产品交易主体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由于碳金融市场属于新兴市场,许多投资主体对于该市场的参与风险和所有产品尚不明晰,所以许多投资主体的参与度不高。监管部门对于碳金融市场的监管也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对于碳金融市场中许多交易事项都缺乏管理经验,难免产生监管不当和出现“漏网之鱼”。
三、“碳中和”背景下碳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建议
(一)加快制定和统一同种类碳金融产品的标准。由于我国绿色金融市场尚未完善,在不同的地区对于基于碳排放权的质押或者抵押贷款这一类碳金融产品,许多碳金融交易市场对于企业的要求、资质审查以及登记抵押产品标准方式是不同的。许多地区登记程序非常繁杂,这就要求简化程序过程,加快审批速度,确定合理的抵押和质押标准,更加高效和统一地完成对于融资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相关碳金融产品的投放,建立一个更加专业化的碳金融市场。
(二)加快创新速度,增加可选择碳金融产品种类。在我国目前存在的碳金融市场上,成交数量和交易量比较多的还是基于碳排放权的抵押和质押贷款。可以说,我国的碳金融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碳远期、碳期权、碳互换等衍生性碳金融产品并未出现。在碳金融市场上,许多金融机构的参与度不够,缺乏碳金融产品创新研究的相关专业人员以及资金的投入,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金融机构需要增加其参与度,加大对于碳金融产品的投入与研发力度,尽快增加可选择碳金融产品种类。
(三)加大碳市场监管力度,明确企业责任。碳市场是碳金融市场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前提。据有关资料显示,对于现有碳市场而言,在企业利用碳金融产品融资但是却进行违法和不符合规定的污染性经济活动时,当地相关管理部门仅对涉及到的企业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例如仅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企业处以罚款或者减少其下一年度碳排放权配额等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深化高碳排放、高污染企业对于现有“碳达峰”、“碳中和”宏观背景及相关政策的思考和分析,无法深化相关企业的低碳理念。不能合理有效地监管和处置,就容易助长企业的侥幸心理,所以应制定约束企业碳排放行为的准则和法规,同时加强监管。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仍需要很长时间,所以对于监管碳金融市场和交易主体交易行为的经验可以慢慢积累。监管主体可以参考对于其他市场的监管经验和监管措施,对于产生的类似监管问题,可以采用相似的惩治措施,但是对于具体事项也需要有针对性措施。
(四)明确碳市场主体,激发中小企业的参与热情。在我国现有碳市场管理的相关办法中,并未明确实际的参与主体,造成了现在碳市场中,只有高碳排放的大型企业参与的状况。其他专业性金融机构、第三方机构等许多主体仍对这个市场持保守态度,还处于观望的状态。并且有些中小型企业,其碳排放权配额数量实在很少,并且根据其企业的发展定位及其投资目标,这些中小型企业并没有考虑要参与到碳金融市场,这就减少了碳市场很大一部分流动性。在这种情况下,更加无法增强碳金融产品创新发展。所以,在现有碳市场管理中应该更加明确碳市场参与主体,使得金融机构、第三方机构、中小型企业甚至于个人都可以参与到碳市场的交易中,带动创新性金融产品的发展,推动“3060”目标的实现。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国家可以施行专门的政策补助,增加中小企业的参与热情,加大对于绿色产业中小企业的资金投入。
(五)加大碳金融产品宣传和推广力度。碳金融市场属于金融市场中现有比重较小的市场,尤其对于我国而言,绿色金融业务发展前景十分可观。碳金融产品交易只在我国现有试点地区市场中进行,大多数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对于碳市场产品的了解和接触渠道非常的有限,在供求理论的影响下,由于缺乏需求,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碳金融产品的创新。加大对于碳金融产品宣传和推广力度,让投资者明晰碳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和可选投资方案。可以利用互联网等中介平台增加宣传渠道,使得有意愿的投资者了解到相关碳金融产品,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可选投资产品种类,并且在国际低碳的要求和背景下,碳金融产品发展属于未来发展大势,也为投资者分散化投资提供了有效途径。
四、结语
低碳目标的实现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不仅仅需要依靠于实体经济的整顿,也需要金融市场的推动。在碳中和背景下,碳金融产品的创新发展符合趋势,所以需要加大投入,为尽快实现“3060”目标提供保障。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胡玲玲.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碳金融工具的创新与应用[J].对外经贸实务,2016(01).
[2]刘宇萍.我国碳金融产品价格影响因素及定价机制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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