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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背景下税收征管挑战与对策
第669期 作者:□文/龚永丽 时间:2021/11/16 10:18:40 浏览:892次
[提要] 我国产业数字化程度不断在加深,在虚拟的数字空间领域运用数字技术产生交易的经济活动形式大量涌现,数字化经济的出现及发展是经济全球化以及信息化的必然结果。这些经济交易与经济活动可以不受时空限制、不受地域限制地开展,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在迎来新契机的同时也受到空前的挑战。本文通过分析数字化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提出以下三方面应对措施:完善数字化税收法律体系建设、合理划分税收管辖权,提升税收征管信息化的高效融合。
关键词:数字化;征管缺失;税收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1年6月28日
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互联网新技术的发展,进一步提升和促进我国产业数字化程度,数字化经济发展正逐渐成为“后危机时代”全球经济复苏的全新动力源,呈现交易主体的虚拟化、交易过程的无纸化以及交易时间不受限制等特性,数字化背景下我国未完善与之相匹配的税收征管措施,我国税收征管面临不少新的挑战。
一、数字化背景下经济新态势
(一)数字化经济发展在我国主要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初级发展时期,时间跨度约为中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到2001年,在此期间互联网用户规模激增,先锋互联网企业也相继崛起;第二阶段是迅猛发展时期,时间跨度约为2002~2011年,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平台争相涌现,这些企业的出现促使移动互联网呈现出了崭新的发展态势,使用移动互联网的用户数量急剧暴增;第三阶段是荣盛发展时期,时间跨度约为2012年到现在,此阶段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以及区块链技术等先进的数字技术诞生与发展,一些数字化新型商业模式开始出现。
(二)数字化经济发展的全新活力及优势。第一,打破了传统的生产流程。制造业大量应用智能设备进行生产与生产监控,促使生产制造能力和效率大幅度提升,人力成本尽可能相应减少,数字化经济下的虚拟资产等无形资产运营而生,并普遍地被应用于生产生活。第二,可不依赖于实体而存在。众多数字经济交易平台的存在,令用户完全体验到更便捷高效的消费模式,并且通过大数据进行分析,向用户推荐定制过的个性化服务或产品服务。数字化经济模式让生产者实现实体货物较少积压,节省库房管理成本,令生产不再如以往依赖库房等实体的存在。第三,交易中的主动作用者产生变化。各种商业模式依托数字化技术展开,不同需求的人群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互动沟通,每种用户群体的行为之间都会相互产生影响和作用,数字化经济模式在本质上一改传统交易中的主动作用者。传统交易过程中,将依据生产者或供应商的单方主观判断,从而进行交易生产的调整,但是现在数字化背景下的交易,则由生产供应商与需求用户共同完成交易流程。
二、数字化背景下税收征收管理面临的挑战
(一)纳税义务人及课税对象等税制要素的界定不清晰。数字化时代到来前,传统实体经济交易中税制要素的确认和定性难度不算复杂,涉税企业交易范围以实体经济为主要的对象和环境,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可以被精准定位。数字化背景下,交易具有更加快捷化、无纸化、虚拟化和隐蔽化的特征,一次购物或者服务的交易完成,只是仅仅需要几秒钟的时间,大量信用支付、电子支付和优惠活动的应用,涉及到的交易活动却很难被直观地察觉实体资产的转移,比如许多商家会销售虚拟类商品:网络游戏充值点卡、网络在线服务等,这些虚拟化商品在当前我国税法的课税对象中并未完全包含,交易商品趋于无形化导致对谁征税、对什么征税等要素很难被准确界定。
(二)税收管辖权明确划分的难度加大。我国税收征管的管辖权按“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进行划分,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的常设机构往往以实体的形式存在,如工厂厂房、办公管理机构等。数字化背景下,很多商家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具有不一致的情况,商家拥有众多经营地点,甚至开始在世界各地设立经营场所,并且通过网络签订买卖合同和通过云端支付款项,同一网络购销交易的货物和服务从多个地点发出,交易方式的无纸化和高流动性的交易过程,使经济交易活动不再单纯依赖具体的实体场所进行,而是交易双方全程以数字化的形式完成,应税行为的发生地、交易的标的物和提供服务的详细状况,税务机关难以完整获取相关信息做出准确判断。传统税收管辖权划分标准中关于“常设机构”的界定也会出现失效的情形,给税收征管属地原则的管理将带来很大的障碍。因此,税务机关在征管工作中相对难以确定数字化背景下经济活动的来源和性质,从而导致税收管辖权也未能准确界定。
(三)涉税数据信息的掌控不充分。数字化交易活动不再采用传统的交易方式,而是货币、数字信息与物流的结合物。所有的交易活动在网络上发生和完成,交易的信息不再由纸质发票记录,而是通过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保留在各大支付平台系统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个重要的信息载体,拥有海量的交易数据证明,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基于保护商业机密和商家隐私等因素,一般不会轻易向税务机关提供交易双方的涉税信息。传统经济活动中常见“以票控税”的方式,在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开具相应发票,实证交易活动的真实发生,明确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产生,税务机关直接通过发票对税款的征收实行有效管理。数字化交易的商品销售额、资金流通方式、物流运输过程这些涉税信息,具备数字化和信息化特点,也具有虚拟性的特性,容易被修改或隐藏,销售方基本不会主动提供发票。有些不良平台商家为了吸引客户,花费巨额补贴来刷单进行宣传推广,获取庞大的交易量以及好评,来营造生意火爆的假象,造成大量虚假交易的产生,当这些数据被纳税人有意隐藏修改时,税务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因此,纳税人在共享交易平台上真实的交易额,税务机关较难准确获知和掌握真实数据信息,信息来源的路径也将呈现渠道多元化、隐蔽性高的特点,甚至亦可能因为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等多方面的影响因素,最终导致税务机关无法便捷准确地获知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税务机关依据“税票”进行的征收管理难免会出现较大的漏洞。
三、数字化背景下税收征收管理对策
(一)完善数字化税收法律体系建设。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税收实体法中并没有针对数字化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的具体条款,由于税收法律规定出现了一些滞后,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法理依据不充分,容易导致征纳双方因为征税问题出现争议,不仅会导致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上升,还会增加社会成本。目前,我国需完善现行税法中的相关条款,或者出台专门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数字化背景下的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和征收范围等税制要素明确相关规定,补充及明确其适用的税收条款。
在明确纳税主体信息方面,由于数字化背景下很多经济活动参与者并没有进行相关的税务登记,导致税务机关未能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真实信息。因此,在税收法律中可以增补数字化背景下经济活动参与者的税务登记制度,构建网络电子认证登记制度。经济活动参与者初次加入数字平台前,首先自觉传输税务登记信息,对于现行已加入数字平台的参与者,可以在约定的期间内补充税务登记相关信息,否则将不能继续登陆和使用数字平台。这有助于税务机关明确纳税主体,顺利进行税款征收和税源控制,同时也为数字平台实行代扣代缴的义务提供基础支持和法律依据。
在明确课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方面,当前我国税收法规对数字背景下的一些经济业务还没有相应具体的条款规定,笼统地按照“无形资产转让”征收,课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有时难以准确判断。应该适时对数字化经济活动的性质进行具体划分,包括对数字化、信息化产品的产品形式加以补充说明,明析其所属性质,可以明确其交易行为究竟是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还是提供服务,从而厘清课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确定其适用税种税目,落实纳税主体责任。
(二)合理划分税收管辖权。在税收管辖权方面,税务机关应该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合理设置税收征管区域。数字化背景下,经济活动通过网络进行,没有实体门店,只需通过服务器和软件便可运营店铺,软件是无形的,店铺是虚拟的,但运行网络是需要依托有形的服务器的,数字平台的注册地一般为一二线等较为繁华的城市,交易却发生在全国各地。如果按照平台注册地作为标准划分,所有的税款归属数字平台注册地税务机关,显然不够合理,势必引起税收和税源的背离,导致地区间的税收差距进一步扩大。合理的方式可以是按照实际交易中资源提供者所在地和业务开展地等进行税收征管区域划分。资源提供者交易主体在数字平台注册税务登记信息时,便明确其所划入的税收管辖区域,在划分税收管辖区域的顺序上,首先最优的划分依据是资源提供者所在地对应的税务机关;其次是业务开展地对应的税务机关。这样能够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缩小地区间税收差距。
(三)提升税收征管信息化的高效融合。积极推动税收征管工作各个环节业务处理的自动化、智能化和信息化,强化税收信息系统与数字交易平台、外部银行及第三方支付系统的信息衔接和共享,利用区块链具有可透明性、可追溯性、可分布式存储、不可篡改性等特性,实现技术融合与数据融合,建立数字税务账户试点,探索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高效普及和应用,促进新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的高效融合,加快提升税务机关的信息化水平。利用大数据从税源控制上解决征纳主体信息不对称的现状,税务部门可以对数字平台包括经济活动参与者,实施纳税信用评级的分类管理,对于瞒报或不报税款的纳税主体实施降低信用评价的措施,并实施重点稽核管理,以此来强化税收的监管,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从而实现在数字背景下对经济交易活动的有效监管。同时,注重对新时期复合型税务人才的培养。着重对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数据分析和应用等信息化技能的培养,积极引进掌握税法、统计分析、计算机技术等全面知识与技能的综合性人才,不断创新税收征管方式,运用数字化手段来应对数字化背景下带来的税收征管难题。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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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涛.数字化背景下税收征管国际发展趋势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20(01).
[3]梁鲜珍.数字经济对税收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J].税收经济研究,2017.22(03).
[4]王敏,彭敏娇.数字经济发展对税收征纳主体行为的影响及政策建议[J].经济纵横,2020(08).
[5]李香菊,刘硕,姚琴.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体系的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J].经济体制改革,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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