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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审计
农产品加工企业采购环节纳税筹划探讨
第528期 作者:□文/王亚妮 时间:2016/1/1 16:40:41 浏览:1206次

[提要] 随着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吸引了社会各行各业的强烈关注。本文从农产品加工企业角度提出增值税纳税筹划建议,以便更加充分地实施国家通过涉农税收政策对农业行业经济的宏观调控,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稳步发展,将国家主张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让农业经济中的参与者广为熟知。

关键词:农产品加工;增值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1110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行增值税政策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征税划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外购初级农产品加工后没有任何实质改变还是为初级农产品,销售时仍沿用13%的低税率,称为初加工;二是企业外购初级农产品加工后实质发生了变化不再是初级农产品,销售时适用17%的基本税率,称为深精加工。

国外那些发达国家的纳税筹划理论结合实际已发展得越加成熟,我国的纳税筹划发展与之比较来看是稍逊一筹的,但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众多企业经过合理的纳税筹划降低了企业必要成本支出,获得了节税收益,纳税筹划已被企业普遍接受和认可,但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发展近况却不尽如人意。从大体上说,我国针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纳税筹划研究相比国外差距还很大,理论著作稀缺,可以借鉴学习的资料太少,相关代理机构和精专人士并不能提供专业合理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纳税筹划相关的咨询筹划服务。而且由于很多农产品加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仍对纳税筹划存有很大的偏见,觉得纳税筹划等于偷税逃税,或者认为纳税筹划会负担高昂的运营成本,忽视偷税逃税带来严重的风险,不能充分理解纳税筹划的意义。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采购渠道的纳税筹划

(一)采购过程中采购对象选择的纳税筹划。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选择农产品为原始材料,进行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对采购对象的不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会有区别。企业可以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范畴可以根据向一般纳税人和农产品自产者的采购来提供。例如:欣欣棉麻经销公司是一家颇具规模的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属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是长盛纺织厂的原材料供应商。2012年某公司材料采购金额为5000万元,销售额为6500万元(均含税)。公司高级管理层公司一直主张并施行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认为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在企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可以扣抵进项税额。试从采购对象选择的角度为企业选择最优的方案。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向自产农产者购入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为13%,向一般纳税人购入非自产农产品时,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来进行扣抵。

第一种方案:假设欣欣棉麻经销公司是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采购货物业务的话,则欣欣棉麻经销公司从供货商那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计算出的可扣抵的进项税额为:5000÷(1+13%)×13%=575.22万元(专用发票上的扣除率为13%)。

第二种方案:假设欣欣棉麻经销公司是由自产农产者提供的农产品原料,则欣欣棉麻经销公司可自产农产者那里取得的购货凭证或销货发票,并以收购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计算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000×13%=650万元。

比较以上两种方案,欣欣棉麻经销公司向自产农产者购入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比向一般纳税人的多,可多得到可扣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50-575.22=74.78万元,这就是说农产品加工企业在面对这两种的货商时,当它们销售的金额是相同的,运用这种纳税筹划的方法就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多的节税收益。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采购渠道选择的纳税筹划。农产品加工企业在采购渠道上的纳税筹划空间是,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在外购农产品采购金额相同的状况下,选择不相同的采购渠道,购货成本和计算出增值税进项税额本会有很大的差别。如金太阳果蔬加工公司,是一家将收购的果蔬经过挑选分类、清洗、切割等工序加工成为初级产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它的供货对象主要是相邻区域的众多大中型超市,对其有一定的供货量。现该公司要购入一批果蔬,有两种类型的采购渠道可以选择:做法一:从自产农产者那里购入生产加工所需的果蔬农产品,购入金额为80000元;做法二:同样的果蔬农产品从专营果蔬售卖方那里购入,购货款合计为791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农产品价款为7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9100元。企业将购入的果蔬加工成为初级农产品后供给各大超市,取得加价税合计收入101700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为90000元),企业主要支付的费用是工人的工资,是必要的成本支出,不会影响企业在纳税筹划时的增值税税额的计算。由相关资料查得,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根据实际情况试为该企业的寻求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解析:在不考虑对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利润的状况下,单纯的比较两种做法来看,做法二支付的价款比做法一少,即:8000079100=900元。但此种比较方式存在局限性,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该比较经济业务的现金流量会比较稳妥。

1、比较两种做法的现金净流量

做法一:现金流入量(销货收入)=11700(元)

现金流出量:支付的购货价款=80000(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1170080000×13%=13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1300×(7%+3%=130(元)

现金流出量合计=80000+1300+130=81430(元)

现金净流量=10170081430=20270(元)

做法二:现金流入量(销货收入)=101700(元)

现金流出量:支付的购货价款=79100(元)

应纳增值税=117009100=26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2600×(3%+7%=260(元)

现金流出量合计=79100+2600+260=81960(元)

现金净流量=10170081960=19740(元)

由此可以看出,向自产农产者处购入农产品进行生产加工比向购入原料进行加工,会得到更大的经济效益。

2、对比两种做法的税前利润额。农产品加工企业净利润的衡量指标往往与企业营业税前利润呈正相关关系。所以,在没有其他税种的干扰下,企业的纳税筹划思路可以通过比较税前利润额来加以延伸。

做法一:销售收入=90000(元)

成本税费:成本=8000080000×13%=696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1300×(7%+3%=130(元)

税前利润额=9000069600130=20270(元)

做法二:销售收入=90000(元)

成本税费:成本=70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2600×(7%+3%=260(元)

税前利润额=9000070000260=19740(元)

由此可以看出,向自产农产者处购入农产品进行生产加工比向购入原料进行加工,会有更大的利润空间。

运用两种不同的分析问题的方法,却得出一致的结论,即做法一优于做法二。即在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纳税筹划的实务中,采购渠道的正确选择会给企业意想不到节税收益。

(作者单位:西京学院会计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赵新.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税负率影响因素分析[J.新会计,2013.1.

2]覃超颖.关于完善农产品增值税制度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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