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如今我国经济不断地高质量发展,巨大的能源消耗造成严重的环境问题。税收能够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和绿色经济发展,绿色税制的建立与完善意义深远。立足所处的历史阶段,研究我国绿色税制,既能推动税收制度的完善,也是新时代经济社会所需。
关键词:绿色税制;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2年3月17日
为加快建立健全绿色发展的体系,推动我国社会发展向全面绿色的转型,绿色税制的主要功能就是将环境保护、生态发展和环境安全等有助于我国持续发展的理念与税收相关政策相结合,从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税收概念。深入地研究绿色税制,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一、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现状
(一)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构成。在环境保护的界定上,一般地可以把绿色税收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大类。广义的绿色税收,即绿色税收制度,是由绿色税种与其他各税种相互配合形成的税收体系,将绿色税种主要分为污染防治型、资源补偿型以及生产调节型。
由表1可知,2016~2020年我国绿色税收结构中,生产调节型的税收收入最高,大概比例在75%以上;其次是资源补偿型税收收入,占比在20%~25%左右;污染防治型的环保税,比例在1%以下,2018年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后,其占比降低至0.6%,为近五年最低。由上述数据不难发现,作为直接保护环境的税种,在绿色税收入的占比是最低的,所以其发挥的作用有很大的局限性;反而对于只是涉及环保的作用的税种,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大。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导致资源补偿型和污染防治型的税收收入均有下降,生产调节型的税收收入仍有上升。因此,现有的绿色税收还是以生产调节型为主要导向,而环境保护税作为唯一以保护环境为主的税种,在绿色调节功能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表1)
(二)以环境保护税为主的相关优惠政策。就我国目前的相关政策来看,大部分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是资源的综合利用以及鼓励企业对资源更加高效地利用,杜绝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在现行税种中,税收优惠涉及领域较多的分别是: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以及电力建设等,主要对应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资源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节能环境保护方面,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以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该设备投资额的10%进行抵免;节能节水和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三免三减半”政策;清洁基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按90%征收。增值税也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合同能源管理、供热企业以及污水处理费予以免征增值税;另一方面风力和水力发电、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以及劳务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专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实施“三免三减半”优惠。资源税方面,开采原油以及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从低丰度、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按相应比例减税;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不仅如此,还有与实际生活有很多关联的税种,比如车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污水处理等环保型技术也对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比较
1、整体税负差异不大。对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进行比较,发现大部分的税负都是平移,只在个别税费标准和征税范围上做出了略微的调整。“费改税”后,将原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使得排污费变成一种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一方面可以运用税收杠杆作用,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运用法律的强制性手段,遏制企业的污染行为;另一方面激励企业保护环境,对于符合环境保护减免条件的企业,适当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起到良好的激励以及引导作用,增加企业的环保意识,引导企业绿色生产。
2、征收部门发生变化。排污费的征收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而环境保护税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税务部门征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部门,从而形成“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3、各地自行确定环保税具体适用税额。由于地方治理的主要职责在于当地政府,既要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对环境污染治理的积极性,也要兼顾到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因此《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自行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法规定对应税大气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是每污染当量1.2~12元;对应税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是每污染当量1.4~14元。但是根据规定,各地区结合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现状可以自行确定环境保护税具体的适用税额。
二、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结构上的问题。我国的绿色税收结构中,生产调节型绿色税收所占的比重最高,基本可以达到70%~80%;资源补偿型占比在20%~30%之间;而污染防治型的环保税占比只在1%~2%之间,特别是在2018年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后,比例最低只有0.81%。由此可见,作为唯一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税收在我国绿色税收中的占比太小了,无法发挥它的绿色调节作用。
相比之下,生产调节型的税收收入占比最大,其中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些能够引导消费者在绿色发展中的消费行为,逐步转移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产品上,从而可以引导企业等生产者生产出更多有利于环境和社会发展的产品,促进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资源补偿型里的各类税收,通过对各种自然资源开采、利用进行征税,有助于资源的有效整合以及合理开发,从而实现对有限的自然资源的保护。但是,无论是生产调节型还是资源补偿型的税种中,大多已经是相对成熟的税种,经过了多年的调整以及运用,在最开始的设计中,并没有明确地考虑将环境保护税纳入征收目的,只是在社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人们逐渐意识到环境对于一个国家乃至整个地球的重要性,才开始不断地加入部分具有环保意识的优惠政策。所以,当前我国的绿色税制结构仍存在问题,缺乏在税目、税率等方面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明确规定。
(二)环保税税率偏低。理想状态下,纳税人为自己的污染行为而承担的税负应该高于他从此项行为中所获得的收益,这样,纳税人会权衡利弊,从而放弃此项污染行为。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很难去界定这样的标准,如果税率过高,社会就会为企业的减排付出高昂的代价,造成过度清洁的后果;如果税率过低,企业又会因为代价过低而没有主动去节能减排的意识,而我国目前的环保税税率与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样,税率过低,无法达到节能减排的最好效果。
(三)税收调节范围过窄。首先,对于绿色税收的三种类型,污染防治型的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仅只是针对大气、水、固体废物及噪声等污染,但是很多新晋的污染物并没有纳入征税范围,比如光学污染、土壤污染、挥发性有机物、碳污染以及热污染、建筑噪声等其他污染行为,也就没有调节作用。其次,资源税也存在着征税范围过窄的问题,由于资源税是针对自然资源的征收,自然资源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以及森林资源等,但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征税对象仅是针对矿产和盐,对水资源也只是在河北省进行了试点工作,并未全面实施。这也就意味着资源税不能有效地保护资源,无法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以及利用。最后,现行的消费税虽经历了多次的扩围,但是依然有很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产品和行为没有得到限制。我国的消费税主要针对主体还是在“高消费”的行为上,而大部分“高污染”和“高耗损”行为并未纳入征税范围,严重限制了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
(四)绿色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作用有限。我国绿色税收制度不断地在发展,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政支出,但是对于各地的财政政策激励作用并未有较为明显的变化,并且对大型企业的限制和处罚也只是其获取利润中很小的一部分,绿色税收没有起到相应的震慑力,他们会为了巨大的利润而忽略微小的处罚成本;再者对于落后偏远地区的处罚力度较大,较难发挥出绿色税收的调节作用,也不利于偏远地区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绿色税收结构建设。绿色税收制度是国家利用相关的税收政策推动建设生态文明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绿色税收制度的构建需要环保税与其他相关税种配合,把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列为相关的绿色税种,强调绿色理念。一方面有效激励企业和个人的节能减排;另一方面可以治理生态、打造金山银山就是绿水青山的生态理念。绿色税制通过加重对排污企业的税负,使得企业将污染、浪费资源的负外部性成本“内部化”;并且也可以使用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排污等行为减免税负,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提高环保税税率。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税率以及征收手段,提高环保税在绿色税收中的比重,充分发挥其绿色调节作用。目前,环境保护税的税率非常低,相比环境的治理成本,纳税额是远远低于其治理成本,这很有可能出现企业为了更大利润继续实施该污染行为,无法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干预和限制,导致对环境的控制减排效果不佳。所以,我国应提高环境保护税的税率或者改变税率征收结构,可以运用累进税率,让税负高于环境治理的成本,促进环境保护税在绿色税制中的绿色调节作用。
(三)完善绿色税收的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加快建设绿色税收体系,不断完善尚未发挥效能的绿色税收。首先,扩大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针对排放污染物方面,应该将常见的、排放量较大的纳入征税范围,比如:光、土壤、热、挥发性强的有机物以及建筑污染物。其中,近年来,二氧化碳的排放不断增加,从发展的长远性来看,应该把二氧化碳列为环境保护税的税目内。国际上也有部分国家开始开征碳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与其他税相结合设立该项税种作为试点,来解决碳排放问题,以达到节能的目标。其次,对于资源税,现在大部分是针对矿产资源进行征税,但由于资源税的占比较少,而资源浪费又很严重,所以也可以将一些使用较大、污染较严重的非矿资源也计入征税的范围,从而迫使企业减少该部分资源的开采,此外,还应该细化税目,充分发挥资源税的绿色税收功能,调节资源的开发利用。最后,消费税应该由“高消费”向“高消费”
“高耗能”以及“高损耗”的产品及行为上转移,不再只是单一对“高消费”产品及行为课税,将范围扩大至过度消耗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上,并测量其污染程度,按照程度的不同设计不同的标准进行课税,并设计相应的税率。比如,对于高耗能家电、不易分解且严重污染的塑料薄膜以及含磷洗衣粉等纳入征税范围。使消费者主动选择对环境污染较小或者没有污染的产品,从而更加强化消费税的绿色调节功能。
(四)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发挥最大效用。政府可以选择完善绿色购买政策,绿色购买政策是各个国家广泛运用的一种有效的财政手段,是一种激励企业的重要手段。如果对市场各主体开展绿色购买,再配合各类税收的优惠政策,兼并公平发展效率,进行扩大推广,可以促进绿色产品的开发,加快产业升级,实现我国绿色发展;鼓励消费者绿色消费,确保消费者能够投入到生态保护的活动中。企业也能受到更大的激励,选择生产绿色产品,推广绿色产品以达到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逐步提高,促进环境生态保护以及社会的绿色发展,从而实现绿色时代。
(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斌,邓力平.对我国环境保护税立法的五点认识[J].税务研究,2016(09).
[2]占苏.关于构建我国绿色税制的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15(41).
[3]李洪心,付伯颖.对环境税的一般均衡分析与应用模式探讨[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14(03).
[4]邢莉莉.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策略[J].科技经济导刊,20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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