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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浸式实景剧本杀权利归属与保护问题
第703期 作者:□文/宋轶斐 时间:2023/4/16 11:32:12 浏览:317次

[提要] 随着人们娱乐需求的提高,对于娱乐种类和水平都提出新的要求,剧本杀作为新型娱乐方式,能够促进人际交流和独特的游戏体验感,其中以沉浸式实景剧本杀最为明显,广受年轻大众喜爱,剧本杀行业获得飞速发展。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尚不完善,导致诸多著作权归属问题的产生。本文基于此,对剧本杀作品进行定性并确定权利归属,从而做好侵权的预防和著作权的保护等问题,预防侵权乱象的发生,规范剧本杀行业发展,为娱乐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沉浸式实景剧本杀;权利归属;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2727

一、沉浸式剧本杀概述

(一)剧本杀概念。剧本杀这一游戏概念起源于19世纪英国一款真人角色扮演游戏“谋杀之谜”,传入中国相对较晚,直到2016年《明星大侦探》综艺的热播,给大众带来了剧本杀概念。

剧本杀最初和狼人杀等桌游类似,主要是通过真人角色扮演,以剧本为核心,不同玩家分别拥有各自剧本,在DM1(主持人)的全程参与中,引导故事发展,玩家需要在故事线中挖掘线索,进行推理并找出真凶。

剧本杀游戏模式的发展探索主要于2018年开始,首先是线上平台逐步推出剧本杀游戏,玩家通过语音互动进行,2019年线下平台也相继出现,并得到井喷式发展。根据艾媒咨询《2021年中国剧本杀行业用户研究及标杆企业案例分析报告》,预计2022年剧本杀市场将达到238.9亿元。2021年,电影《扬名立万》上映,由于其高质量剧本、独特剧本杀演绎形式,又将剧本杀这一娱乐模式带入到广大消费者视野。

(二)沉浸式剧本杀概念界定。剧本杀本身形式种类随着不断发展也呈现多样性,根据娱乐媒介分为线上、线下两部分,线上主要依托于游戏App进行,玩家进行组队游戏;线下主要分为圆桌剧本杀和沉浸式实景剧本杀。圆桌剧本杀则更像是桌游,以纯剧本形式,玩家在线下进行,主要通过对话交谈完成游戏。沉浸式实景剧本则是在此基础上借助技术媒介,丰富游戏体验,打造游戏场景等更偏向于视听结合的娱乐模式。

结合上文对于剧本杀娱乐形式的分析,本文所指沉浸式实景剧本杀,是指为了营造更好的游戏体验,采取线下方式,并为剧本提供所需环境,包括人物服装、视频内容、背景音效、推理场地等综合性的视听盛宴,区别于普通纯剧本式的桌游娱乐。此外,沉浸式实景剧本杀由于组成内容多样,因此笔者也将从整体作品和部分作品两个视角对沉浸式实景剧本杀进行分析。

二、沉浸式实景剧本杀在《著作权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沉浸式实景剧本杀除了以剧本为核心要素外,往往还包含与剧本相关联的服装设计、场地场景设计、布置道具、背景音效配合以及NPC配合剧本而进行的表演,从而增强剧本故事氛围,强化玩家的沉浸式体验。而对于沉浸式实景剧本杀的作品性质分析,笔者思路如下,首先具体阐述该作品组成部分;其次从整体上分析该作品是否为《著作权法》作品范畴,即是否为保护客体;最后基于对剧本杀了解,分析其作品性质。

(一)沉浸式实景剧本杀与《著作权法》作品关系探究

1、沉浸式剧本杀作品组成。沉浸式实景剧本杀作品组成如下:其一,剧本。沉浸式实景剧本杀并没有脱离剧本杀范畴,剧本也当然是沉浸式实景剧本杀的核心组成。其二,场景设计与布局。为保证实景剧本杀的沉浸式效果,剧本杀门店往往会对娱乐场景进行布局和设计,相应的也就存在设计施工图、场景布局图、灯光图等。其三,场景内服装以及道具物品。配合剧本而存在的人物服装和道具可以辅助完成玩家的沉浸式体验,加深玩家的角色认同感,往往也是沉浸式实景剧本杀的必备要素之一。其四,背景音效、视频等。为配合剧本的进行,往往也会存在背景音效、视频甚至XR(扩展现实技术)技术的运用,从而增强体验,而针对剧本的音效或视频往往也具有专门性的特点。其五,NPC(或DM)的表演。不同线下实景剧本杀体验馆对于剧本要求不同,已经出现为剧本需要而产生的NPC,这些往往由店内员工担任,并依照剧本内容进行表演。

2、沉浸式实景剧本杀属于作品范畴。根据沉浸式实景剧本杀的作品组成我们不难发现,其本身就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下的作品范畴。根据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作品的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对该定义进行拆解不难得知,需要满足四个要件:作品需要具备独创性特征;作品应当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作品必须有表现形式;作品应当是智力成果。沉浸式剧本杀组成中包含大量独创性内容,比如剧本的创造,往往是由写手创造完成,具有独创性;沉浸式实景剧本杀剧本要素繁多,从时间上看,涉及古代、近代、现代、当代等,内容包括不同年代相应文化,往往涉及当时文化风俗的体验和感悟,所以也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剧本杀的表现形式由最基本的剧本卡牌到复杂场景配合来展现,也具备表现的媒介;沉浸式实景剧本杀,剧本创作、场景布置、服装设计等均是由写手、实体门店或外包装修和服装公司等完成,均存在脑力活动的产出,当然属于智力成果。

因此,沉浸式实景剧本杀这一整体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但是属于何种作品还有待进一步论证,本文更偏向于沉浸式实景剧本杀属于视听作品,笔者会在下文进行论述。

(二)沉浸式实景剧本杀作品性质分析

1、文字作品。剧本杀以剧本为核心,并且可以参照进行分类,本身具有强烈的文字作品属性,而对于剧本杀游戏往往归类为文字作品,像圆桌剧本杀虽然采取卡片的形式,但是并未脱离文字范畴。随着沉浸式实景剧本杀的发展,辅助工具的不断增多,单纯文字作品认定好像不能完全包含沉浸式实景剧本杀这一完整作品。

2、戏剧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剧本杀从名称上品味好像和戏剧比较类似,但是笔者认为也存在差异,理由如下:其一,戏剧作品更加追求艺术上的欣赏,对于观众有一定艺术鉴赏能力的要求,而沉浸式实景剧本杀往往侧重于游戏与娱乐,侧重于玩家的互动乐趣,艺术性追求相对较弱。其二,戏剧与沉浸式实景剧本杀的剧本有很大不同,前者往往侧重于故事的讲述,观众一般进行聆听,互动性不强,且故事内容固定,后者充斥探案推理过程,强调互动体验,参与者是玩家而非观众,并且玩家不同表现对于故事结局会产生不同影响。其三,戏剧作品往往是通过职业演员在特定舞台进行表演,观众仅作为旁观者去欣赏,而沉浸式实景剧本杀以玩家自身为中心进行角色扮演,实景场地并不等同于舞台。由此可见,沉浸式实景剧本杀与戏剧作品存在不同。

3、视听作品。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对于视听作品虽未有固定定义,但是从冯晓青教授概念论述中可以得知,沉浸式实景剧本杀借助场景环境的背景音乐和视频,可以产生视觉和听觉上的体验,虽不同于“电影、电视剧”分类,但是可以归属于“其他视听作品”范畴。

理由如下:其一,沉浸式实景剧本杀本身存在游戏的属性和玩家角色扮演的特征,与《明星大侦探》等娱乐真人秀节目类似,具备该种属性的角色扮演类游戏和真人秀节目往往也被视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沉浸式实景剧本杀因其具备游戏属性也可视为视听作品。其二,沉浸式实景剧本杀不断发展与XRVR等技术不断融合,例如虎牙直播联合优酷和小黑探全国首档沉浸式剧本杀直播综艺——《最后赢家》,这也说明沉浸式实景剧本杀与科技结合度不断提高,而XRVR技术也是利用技术设备提供视觉和听觉体验,今后剧本杀的发展与技术工具融合不断深化,使得沉浸式实景剧本杀更加符合视听作品的特征。其三,从监管角度思考,剧本杀发展迅速,市场监管需要进一步跟进,对于可能存在色情内容、暴力内容的剧本进行严格管控,而对视听作品的监管已经有着成熟的审批制度,从监管角度定为视听作品更为合适。

三、沉浸式实景剧本杀权利归属

沉浸式实景剧本杀因为作品元素较多,其本身是由较多小作品组成的大作品,其中剧本、音效、场景设计、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服装作品、NPC表演可能涉及文字作品等诸多作品类型,相应的由于其创作人的不同,也导致了权利主体的多元性或多层次性。因此,对于沉浸式实景剧本杀的著作权归属应当从整体到局部综合分析。

(一)沉浸式实景剧本杀整体作品著作权归属。沉浸式实景剧本杀从整体作品上来看应当归属于开发者,例如文创公司、剧本杀实体店等,沉浸式实景剧本杀的产生往往是由开发者构想进行的,在主题开发时掌握主导,并且为实景剧本杀投入人力、物力,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此外,玩家在沉浸式实景剧本杀中,往往是通过开发者构想的场地布置和环境打造来获得沉浸式体验,利用多媒体技术、结合NPC表演等完成游戏,并且开发者也可以通过音视频方式对整个游戏过程进行“复盘”。由此可见,该游戏的设想和进行主要是在开发者的主导下完成的。

因此,对于沉浸式实景剧本杀这一整体作品的归属应当属于开发者。而就其他部分创作者的权利保护可以参照“电影、电视剧”这类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原则,对于写手创作的剧本,或者场景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享有署名权,并依照剧本开发前约定获得相应报酬。由此保障多个权利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从而促进优质沉浸式实景剧本杀的产出。

(二)沉浸式实景剧本杀部分作品著作权归属

1、剧本著作权归属。剧本作为剧本杀的核心产品,其本身重要性不言而喻,剧本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剧本杀这一产品的大众欢迎度。剧本的来源往往存在三种方式:一是自我研发或者委托他人创作;二是购买市场现有剧本,往往也是热门高口碑剧本,而购买的剧本,开发者往往只享有使用权限,剧本作者为著作权人;三是对于市场热度和知名度较高的优质IP6进行改编,打造IP生态圈,从而吸引原有IP粉丝的加入。

从现在的运营方式来看,购买优质剧本和优质IP往往价格高昂,产品成本太大,开发者大多采取创作方式获得剧本。剧本的创作包括:第一种,自行创作。开发者自行创作剧本当然获得作品的著作权,但是由于其还需要对实体店进行细致的运营,因此自行创作的时间成本较高,实际采取相对较少。第二种,委托创作。在剧本杀行业中,委托创作最为常见,开发者委托专业写手,签订合同进行剧本创作,在合同未约定或者无合同情况下,剧本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即专业写手,委托人在将剧本运用于剧本杀主题门店这一领域内免费使用该委托作品。第三种,职务创作。开发者(如大型文创公司)雇佣专业写手专门从事剧本创作工作,写手作为公司员工进行剧本的职务创作行为,著作权由作者享有(特殊职务作品除外),但是公司在两年内对于该剧本享有优先使用权。第四种,合作创作。两人以上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开发者与他人合作共同完成剧本,则其著作权由开发者和合作人共同享有。剧本著作权的行使通过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除行使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都不得被阻止,并且就剧本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

2、场景设计与布局的著作权归属。为了加强玩家的沉浸式体验,开发者往往也会在场景的设计与布局上下功夫,营造良好剧情环境,涉及场地的施工往往需要技术人员的配合。由于技术人员的场地布局是在开发者的指导下进行的,对于场地总体布局来源于开发者自身构想,我们可以认为技术人员仅就场地布局提供了非创造性的技术劳动,因此技术人员并非沉浸式实景剧本杀作品的作者。只有当设计图纸以及效果图在缺少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归提供技术的人员所有。

3NPC表演者的著作权归属。在沉浸式实景剧本杀不断发展中,NPC的作用也日益明显。根据《2021实体剧本杀消费洞察报告》数据显示,在针对美团消费者的调研问卷中,影响消费者选择的第一位决策因素是DM的专业度,高达49.5%。由此可见,NPC的表演行为对于沉浸式实景剧本杀这一作品有着关键影响,笔者基于此将表演行为分成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NPC的一般演绎行为。NPC严格按照剧本剧情人物描述来进行演绎,对于人物特定性格、服装外观等未作改变,仅是表现形式的改变,此种情况下认为不具有独创性,仅是对作品呈现而非创作,因此不属于作品范畴。第二种,当NPC的演绎为剧情场景下的表演且由专业演员担任时,演绎行为掺杂演员个人理解和艺术性表达,源于剧本却又升华于剧本情境下,表演者对于其进行的表演享有表演者权。NPC为职务演绎时,则仅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自身表演形象的权利。第三种,NPC在演出过程中的即兴创作。对于在剧本杀进行过程中,为了保证玩家的娱乐趣味性,增强游戏体验,NPC可能存在即兴创作的表演,而对于该原创行为是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其著作权应当属于NPC

四、沉浸式实景剧本杀权利归属困境与行业现状

(一)沉浸式实景剧本杀权利归属现状复杂。剧本杀的井喷式发展和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导致剧本的需求量也大幅增加,大量剧本杀实体门店产生,出现了剧本写手这一职业,但是对于剧本的实际归属问题,双方在实际合作中往往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从而很容易造成权利侵权。此外,由于剧本的口碑与作者直接关联,对于热门作者的新作,玩家往往进行追捧,作品经久不火的作者往往也会更换笔名,从而达到促进销售的目的。笔名频繁地更换极易导致权利归属的混乱。

赵某迪与薛某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赵某迪与薛某微信达成合作意向,赵某迪受雇于薛某的剧本杀工作室,并创作作品《隔世信》,双方并未就该作品著作权归属和收益分配签订书面合同,薛某擅自发行《隔世信》《腮红青春期》等不同笔名的赵某迪作品,因此原告就被告在未经允许擅自复制、发行问题提起诉讼,并请求赔偿损失。根据前文对剧本著作权归属的探讨,赵某迪属于职务创作,《隔世信》《腮红思春期》系职务作品,要求笔名更换是由于营销策略,并且薛某分别进行署名,著作权应当属于赵某迪本人,但是薛某及其工作室享有业务范围内的复制、发行权利,因此赵某迪的诉求最终被法院驳回。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单纯微信沟通达成合作意向,缺乏版权归属意识,极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剧本杀侵权问题频发。剧本杀行业也同样存在剧本严重侵权问题,实体店剧本一经发售,不久后淘宝网店廉价电子版的盗版剧本络绎不绝地出现,玩家很少会对于知晓故事内容的剧本进行体验,这也会导致大量客户的流失,大大损害了剧本杀开发人员的利益。

此外,在沉浸式实景剧本杀中,实体店往往采用开放型运营模式,其中对于相关智力成果的产权保护缺乏必要措施,在实体店中剧本的插图、现场的外观装潢设计、实景设备体验等都具备一定的可复制性,存在侵权风险。沉浸式实景剧本杀行业存在同质化竞争问题,大多数沉浸式实景剧本杀作品存在可复制性。不重视剧本杀行业的版权保护,极易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影响,从而导致剧本杀行业乱相频发、经济活力降低,因此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的剧本杀行业的版权保护和规范指导就尤为重要。

五、沉浸式实景剧本杀权利归属与保护建议

(一)平衡各主体利益为归属原则。沉浸式实景剧本杀开发者应当与各部分参与者明晰权利归属问题,不管是剧本研发还是场景设计等,尊重意思自治,保持诚信原则签订合同,并且要注重平衡好各项利益,开发者要切实保障剧本杀参与人员的产权。在剧本杀整体作品开发之初,明晰与剧本创作者、场景布局参与者或承建团队、服装设计团队、NPC表演者等多方主体权利,明晰作品归属问题,保障剧本杀开发人员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样,剧本杀参与人员要尊重开发者的智力成果,对于属于商业秘密部分进行保密,职务人员更应当遵守竞业限制约定,保障剧本开发人员的权益不被侵害。

(二)在《著作权法》立法中引入视听作品概念。关于沉浸式实景剧本杀的作品属性的认定,无法在《著作权法》中明确体现,经过上文分析可知,该沉浸式剧本杀十分接近视听作品的特征,我国新出台的《著作权法》仅仅将电影电视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但是其中对于其他视听作品缺少规定或司法解释,而且原有对于视听作品构成要件的认知存在滞后性和缺陷,使得沉浸式实景剧本杀归入视听作品存在障碍,对于原定义中“连续画面” “借助技术设备而感知”应当做出扩大解释,对于沉浸式体验的实景剧本杀应当也包含在内,从而适应新兴文娱业态的快速发展,加强对沉浸式实景剧本杀的著作权保护。

(三)发挥行政部门监管作用。剧本杀的快速发展也同样产生诸多问题,实景的剧本杀体验本来就存在于相对密闭的环境,剧本内容的监管、场景设计的安全、剧本杀工作人员职业规范、未成年人保护均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因此这就需要文旅、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发挥监管作用,对剧本杀行业规范化。

参照上海市出台《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条例,要求剧本实施备案,并对未成年人保护做出相关要求,不允许未成年人参与不符合其年龄的剧本杀活动。无独有偶,在《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也明确规定:非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此外,《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剧本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或者新增剧本脚本的,应当主动向文旅部门备案。文旅部门应当引导剧本杀行业规范经营,努力建立“备案-发展-监管”三位一体的行业管理模式,促进剧本杀行业规范化发展。

综上,剧本杀行业发展较短且十分迅速,2022年正式迎来200多亿元的市场规模。剧本杀玩家往往以年轻群体、学生群体、女性群体较多,过度繁荣发展的背后,存在着行业不规范等问题,沉浸式实景剧本杀的完成权利主体呈现非单一性,因此权利归属问题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明晰各个权利主体权利归属,打击侵权乱象,促进沉浸式实景剧本杀行业规范化发展就尤为重要。笔者相信,随着剧本杀行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于版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相关司法解释和监管措施不断完善,剧本杀行业将迎来更进一步的发展,为文娱产业发展助力。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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