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劳务派遣是国际社会劳动力市场跨国流动的多样化就业、雇佣与用工相分离的就业模式。作为友好邻邦,劳务派遣合作在推进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务合作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通过要求派遣方与被派遣劳动者熟知哈国用工制度、明晰两国对于被派遣劳动者保险权保护责任、中方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形成被派遣劳动者保险权保护风险预防措施,才能实现对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真正的保护。
关键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2年8月17日
一、劳务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概述
社会保险权是中国公民取得社会保障救济的基本权利基础,其中有:参保权利、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信息知情权、监督权、社会损害赔偿基础权利以及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力,对于“社会保险权”的定义也有很多种不同说法,通说认为社会保险权限定在劳动关系基础上,只属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权的权利主体为劳动者;对义务主体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但一般认为是国家机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社会保险法体现的是社会保险权的法律化和规范形态,是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部分社会保险权利。社会保险义务的内容是指国家、用人单位和公民,为了保护和实现社会保险权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最传统的分类方式根据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不同而不同,根据社会保险权的内容来区分,包括五个方面:养老保险权、工伤保险权、医疗保险权、失业保险权以及生育保险权。
二、劳务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权利属性
(一)人权。人权理论中,人权就是普遍存在、无条件生而有之且不可剥夺的,每个国家都应当尊重这种价值并执行这个标准。所以,人权具有的普遍性表现在人权的主体和内容是普遍的,人人都享有人权。
劳动关系本是法律上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不承认社会保险权的人权本质,则社会保险内容就仍属意思自治的范围,必然会造成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得不到实质上的实现。国家正是基于人权保障而能够积极作为,以法律等手段参加进劳动关系里,规定关于社会保险权的内容。社会保险权的出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是人权理论和社会公平理论在劳动者人权保障领域中的智慧结晶。
(二)社会权。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作为一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内容只有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才能实现从应然权利到实然权利的转化和落实。如果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和制度设计不能使社会保险权利得到顺畅的实现、发展和保护,使劳动者对自己未来的合法权益的实现缺乏稳定的心理预期,最终必然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劳动者是国家之间劳务派遣合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自然也表现为“以人为本”的法律人文主义精神。
(三)社会保障权。权利来源上,社会保险权是社会保障权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纵观世界各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实际意义上就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权利的体系或者结构,其通过共享机制实现,以劳动关系为基础,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为目标的法定权利。广义社会保险权为特定社会风险发生情况下,公民从一国获得国家或社会物质帮助以维持基本生活;狭义社会保障权则为社会意义上的社会保险权。
三、中哈劳务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哈萨克斯坦政策影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市场整体的劳动力市场供应不足。据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属的劳动力资源发展中心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截至2022年第二季度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力市场各类熟练工种岗位空缺总计达到16.3万个。尽管如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引进一般外籍劳务人员有严格的限制,因此原则上必须在本国劳动力市场中没有合适的工种职业的前提下,才可以聘用外籍劳动力。为了维护国内外的劳务市场,哈国人民政府还逐年制定了外派劳动人数定额,从这一政策可以看出哈国接受劳动派遣具有固定数额限制。随着哈国政治经济发展,每年接受劳务派遣人数不一,而根据相关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保险权保护具有一定的最低年限限制,哈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与我国派出劳动者保险权保护存在紧密联系。
2019年,外国劳务配额为全国经济活动人口的0.54%。此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正在进一步收紧外籍劳务使用政策,压减外籍劳务配合指标,旨在缓解本国就业形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副总理萨帕尔巴耶夫在2019年底出席新闻发布会时表示,雇主有义务将所雇佣的外籍劳务人员逐步替换为哈萨克斯坦本地工人。同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将加大行政检查力度,由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共同对雇主进行检查。哈萨克斯坦将削减第三、第四类外籍劳务配额数量,在本国拥有相应劳动力资源的情况下,无须从国外引进此类劳务人员。政府将与雇主签订协议,在批准外籍劳务配额申请的同时,要求雇主在2年到3年内培训同等数量的本地工人,并逐步替换所雇佣的外籍劳务人员。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称,2020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地方政府累计发放各类外籍劳务许可1.73份,外籍劳务配额使用率为59%。2021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籍劳务配额为全国经济活动人口的0.31%,约2.93万人。此外,季节性工人配额2,976人。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消息,截至2022年1月1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14,930名合法外籍劳务人员。其中,第一类(经理及副经理)635个人;第二类(下属机构负责人)3,206人;第三类(专家)7,827人,以及第四类(合格工人)745人,另外还包括季节性工作人员408人和公司轮班人员的2,057人。如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共有1,749家公司企业聘用458名外籍劳工,其中97%的员工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工作的外国劳务人员大部分来自中国,是3,798人、其次是土耳其1,979人、印度1,228人、英国1,019人、乌兹别克斯坦427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已根据2022年1月18日的命令,按照全哈萨克斯坦劳动人口的相应比例确定:2022年地方政府向雇主发放外籍劳务许可数量为全哈萨克斯坦劳动人口的0.31%,引进劳务移民数量为全哈萨克斯坦劳动人口的3.2%。2022年哈萨克斯坦外籍劳务配额减少40%,由2019年的4.9万人减至2.9万人。由此可以看出,国际上他国地区的劳务派遣业竞争愈发激烈,渐渐导致一些派遣机构以损失保护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为代价赢得订单。
(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对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是劳务派遣涉及派遣地、被派遣劳动者、派遣接受国三方的关系。理论界对这三种关系没有定性的一致性,实际上普遍认为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单位向社会招工,并对应招合格的劳动者进行派遣,行使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如处分、辞退权,同时派遣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等劳动法的义务。在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劳务派遣合作中,作为派遣单位的中方和作为用人单位的哈萨克斯坦双方签订派遣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派遣单位按照用人单位的标准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按照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者管理费。另外,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的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规定,三方的法律关系在实践中也不够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混乱,一旦发生纠纷,派遣方与使用方相互附和,拒绝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致使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限制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是否约定社会保险费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的自由,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被派遣劳动者受到损害的只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劳动者保险权保护规定存在模糊性,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在他国部分社会保险权利得不到保障,鉴于这一模糊性许多企业选择了钻法律的空子,最终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求偿无门。
(三)哈国对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繁琐。中国公民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签证办理难一直是影响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贸发展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人员获取外国劳务许可和签证很难,无法及时足额的获取,审批时间长,办理成本高;二是商务签邀请函注解说明停留期,在办理签证时往往会在原有的基础上被缩小;三是在去哈萨克斯坦人员学历、、职业资格和无犯罪纪录证明等审批程序复杂、时间长,商务签证入境后,在哈萨克斯坦的连续停留时间受到限制,附加条件严格等;持工作签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人员工作常驻场所受限。同时,由于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两国未签署任何有关被派遣劳动者保险权保护的条约,因此当被派遣者未获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权利面临受损时,没有司法途径进行起诉维权,并要求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四、中哈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保护措施
(一)建立预防机制。“劳务许可证”是凡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作的非本国人,必不可少的。各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并且执行外国劳务配额制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每一位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作的外国公民都务必获得当地劳务许可:“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从事劳务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如未获得主管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且两国间未签订其他解决程序协议,可将其驱逐。鉴于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每年发布引进外国劳务配额是根据本国人力资源储备状况发布的。并且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别于其他国家的劳务许可证制度是关于许可证的发放者。哈国劳务许可证不是发给被派遣劳动者本人,而是只发给雇主且不能转让第三方的。在申请劳务许可时,对于申请者的年龄也有要求。男女年龄不能低于23岁,其中男性年龄不可大于63岁,女性不可大于58岁。因此,我国派出机构须在派遣劳动者前全面了解哈国接受劳务派遣劳动者相关制度并且如实全面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提前构建被派遣劳动者保险风险预防措施。哈国发放劳务许可证时只要求用工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并未作强制规定,诸如此类与被派遣劳动者密切相关的政策与情况,派遣单位应做好协商工作,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知情权。结合以上几点内容,被派遣劳动者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注意派遣工作内容、合同期限、酬劳与不保险缴纳、纠纷解决途径等问题,中方也要积极发挥派遣方的作用,与接受派遣方协商并明晰责权,尤其在签订劳动派遣合同之前,要查明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协商好被派遣劳动者保险缴纳主体与后续因缴纳主体未按照约定缴纳导致被派遣劳动者保险权受损的救济问题。
(二)明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划分。将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当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采取系列措施,收紧外籍劳务许可发放程序。从法律上确定哈国用人单位负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创造平等卫生及生活条件的义务。而作为派遣方:首先,我们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可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基本保险权利。保险权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基本保障权,通过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保险权,可以避免在异国他乡生病、失业等生存恐惧。其次,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合法合约所获社会保险权。目前对劳动者保险费缴费单位存在的逃费行为,仅能依据原《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为五千元;在缴纳单位拒绝缴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时,征缴主体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违法成本过低,使得实践中存在很多逃避缴纳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将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可以一定程度上让被派遣劳动者受到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作保障,即在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因缴纳责任主体怠于履行缴纳保险费这一义务并且无法得到有效救济时,应获得国家赔偿。同时主张在我国《社会保险法》中设置跨国劳务派遣中缴纳责任主体怠于行使缴纳义务,同时允许被派遣劳动者通过诉讼方式进行权利主张时可以主张国家赔偿,以实现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兜底”
救济。最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企业中的被派遣劳动者应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要重视工会的协调作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要求员工人数超过五百人的企业必须成立工会,目的在于当劳动者遇到劳资纠纷时,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因为加强与工人沟通,妥善处理和当地工会的关系是避免劳资纠纷的良好途径。工会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被派遣劳动者保险权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受到损害时,在不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情况下,选择调节协商的途径解决不枉为一种宽容友善的劳务纠纷解决方式。
(三)加强被派遣劳动者管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要求是以配额方式限制外籍劳务,且配额每一年都按照一定的比例比上一年减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外国企业制定了相对较为严厉苛刻的用工比例、薪资待遇以及本地化成分要求,派遣单位须充分有效配置劳动力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鉴于此,严格遵守哈法律法规,为中方员工办理合法的劳务签证,最大限度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的薪酬及工作条件,尤其要重视劳动者保险权,同时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要求其必须严格履行签订的劳动合同,遵守被派遣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人民的生活习惯。近年来,哈萨克斯坦政府不断加大对雇佣外籍劳务企业的检查力度,对违规企业采取严厉惩戒措施。2019年,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承建公路改造项目的某中资企业因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多名员工未持有劳务许可证而持商务签证及旅游签证在哈萨克斯坦务工,导致企业遭受罚款,劳动者也被驱逐出境。因此,派遣单位在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保险权的同时也要管理被派遣劳动者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综上,中国人口数量使得中国的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也导致就业压力巨大。2022年6月全国城镇失业率继续回落,但青年人失业率攀升至19.3%,再创新高。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总人口少,数据显示近2,000万人。因人口出生率低、大量居民迁出,从而导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人口的下降以及人才的断层。劳务派遣,一方面能够很好地解决我国现在面临的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也缓解了哈国存在的劳动力不足等问题。人才断层等一些问题,虽然近几年来哈国在外籍劳工雇佣中有收紧的制度措施,但是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仍然庞大。而解决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问题是关键,一是有利于解决被派遣劳动者保险权受损、保险权权利被滥用;二是有利于国际法、我国国内劳动法、社会保障法间的衔接。只有解决该问题,才能真正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同时也能实现生存权保障和社会安全秩序的法律所保护利益的目标。
(作者单位:伊犁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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