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本文围绕大型水电工程企业所得税税负的两大影响因素:纳税调整和税收优惠政策展开理论分析,建立不同纳税调整方案下的水电资产(组)折旧的税前扣除现值公式,研究不同边界条件下水电资产(组)折旧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减免效果,并根据研究结论在税法解释、业财融合、企业纳税三个层面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大型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2年7月25日
从传统意义上看,水电工程财务竣工决算是综合反映项目建设成果、财务状况、投资效果,并最终确定水电站各项固定资产实际价值的总结性工作。随着近年来财会业务、管理科学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融合,水电投资企业极大地提高了对财务数据的整合效率与分析深度,同时财务理念也发生转变,水电工程财务竣工决算已不能仅仅局限于形成一个逻辑自洽的总结性文件,而是应当作为一种基于“工程业务-会计账务-企业税务”三者的结合,并以水电工程全周期综合收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决策行为。
大型水电站通过竣工决算确定各个发电单元资产组价值和综合折旧率,进而由各项资产计提折旧形成当期损益,最终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这一过程中,存在两个重要影响因素:在“工程业务”和“企业税务”层面,大型水电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跨度普遍较长,这导致水电站在建设和运营并行期计提折旧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过程较为复杂,也由此产生不同的纳税调整方式,从而影响每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在“会计账务”和“企业税务”层面,大型水电工程属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且大部分位于我国西部地区,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不同的纳税调整方式下,税收优惠政策也将产生不同的税收减免效果,从而影响每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一、大型水电站的阶段性竣工决算
根据《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SL252-2000),大型水电工程是指装机发电功率超过30万千瓦且水库库容大于108立方米的水电工程,目前我国已经投产或在建的大型水电站超过300座。大型水电站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大、投产机组多、竣工决算任务繁复艰巨的特点。水电投资企业为了尽快产生收益,通常会采用机组分批投产的方式以追求尽早发电,目前多数大型水电站采用三峡工程阶段性竣工决算的模式,即在水电站建设过程中便开展周期性投资清算、资产清查、资料清理工作,以完工合同财务决算、单项工程财务决算以及首批机组暂估入账报告为基础,根据发电机组数量将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按一定比例分为多个发电单元,将每个发电单元视同为一个资产组,然后以单台机组投产发电为时间节点分批次预转固。对于其他诸如房屋建筑物、交通工程、供水供电系统、环保设施等水电站配套服务设施,则视情况选择并入资产组或单独进行资产出项然后计提折旧。上述办法能够更为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和实际使用状态,并且将发电收入与建设成本进行了合理的对应,有利于水电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真实的企业财务信息。
二、企业所得税税负影响因素分析
(一)纳税调整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大型水电工程机组分批投产,其工程建设与发电运营双轨并行,同时也普遍存在大量的尾工项目,这导致大型水电站竣工决算会经历较长的时间跨度。例如,三峡工程自2003年首批机组发电到2012年全部机组投产工耗时9年,而竣工验收更是在2020年11月才全部完成;又如,糯扎渡、龙滩、锦屏二级、小湾等大型水电站从首批机组开始投产至全部发电往往在1~2年时间,而竣工验收时间跨度更是普遍超过5年,并且部分电站至今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本文统计截至2022年我国已经投产运营的16座大型水电站的机组发电及竣工决算时间跨度,见表1。(表1)
竣工决算的时间跨度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至关重要,随着竣工决算时间的长短不同,纳税调整存在两个重要时间节点:
一是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的纳税调整。由于大型水电站的竣工决算往往是在尾工工程尚未完工或尚未开始的情况下开展,需要对尾工资产价值进行预估,且取得全额工程款发票的时间大概率超过12个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二是固定资产竣工结算时点的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其中,竣工结算为开展竣工决算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完成竣工结算意味着已经取得了该项固定资产全部发票。不同于会计准则,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以工程的竣工结算为基准的,无论在竣工结算前税法口径如何计提折旧,抑或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在竣工结算时点都应当以“累计取得的发票总金额-税法口径累计计提的折旧”作为后续年度的计税基础。
结合以上两点论述,对于水电资产(组)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未取得或未全额取得发票的情形,从发电单元投产至其完成竣工结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方式,业界存在两种主流理解:
第一种理解基于《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金融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的规定:“对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那么,在水电资产(组)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如未能取得全额发票,当年需按照实际取得的发票金额调整计税基础和已计提折旧,超过12个月则以“累计取得的发票总金额-税法口径累计计提的折旧”作为当年的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第二种理解基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经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从水电资产(组)转固直到完成竣工结算以前,若时间跨度大于12个月,由于未取得工程全额发票,所以在这一期间不计提折旧,直到完成竣工结算的时点开始计提折旧,并且以累计取得的发票总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对于以上两种纳税调整方式,本文认为第一种理解一方面遵循税法规定在投产后12个月内进行了纳税调整,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以后年度的实际情况并持续进行调整,但由于大型水电工程资产名目繁多,情况复杂,在实务中频繁进行纳税调整可能产生较大的工作量,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第二种理解相较于第一种理解在实务操作层面更加简便,但是否具有普适意义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裁定,其纳税调整的实际效果相当于将部分应于竣工结算以前进行税前扣除的折旧,分摊至竣工结算以后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从常规意义上看,如果考虑资金时间价值,这将变相加重全周期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但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以上两种纳税调整方式孰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更大应当通过量化方法进行判断。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大型水电工程值得关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二:
一是“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第23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大型水电工程主要集中在我国西南部地区,且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因此可以享受优惠。
以上两个税收优惠政策的减税效果可以叠加,因此从纳税年度起前三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第四至第六年减按7.5%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之后至2030年12月31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而言,在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固定资产在折旧期内加速计提折旧优于平均计提折旧,故企业会尽量遵循折旧“应提尽提”的原则,以追求发电单元在整个运营周期中企业所得税税负最低。但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下,纳税调整方案在实务中的选择将面临更加复杂的情况:
一是大型水电工程的竣工决算期与税收减免期存在重合。由于竣工决算时间跨度不同,不同的纳税年度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企业选择不同的纳税调整方法对每一年的税前扣除影响较大,这将产生不同的税收减免效果。此外,由于“三免三减半”政策是先免税而后减税,如果追求税负减免最大化,则应当采取在免税期少计提折旧,而在减税期和非减免税期结合资金成本调节折旧计提的策略,这便与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下折旧“应提尽提”的原则不同。
二是工程尾工项目投资计划会对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产生影响。一般而言,工程尾工投资计划的制定需根据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例如社会因素(征地移民、供应链)、财务因素(企业筹融资、现金流)、施工因素(合同约定、设计变更、技术条件)、环境因素(水文、地质及气候条件)等。根据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惯例,在全面转固后水电工程尾工项目投资通常逐年递减直至完成竣工结算,但同样的,在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下,如果采取在减免税期少计提折旧,而在非减免税期多计提折旧的策略,则编制尾工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当尽可能逐年平均,甚至逐年递增。这虽然与工程惯例存在一定冲突,但本着总体效益最优的原则,在能兼顾工程各个方面的前提下,也应当予以考虑。
三是对水电工程待摊投资的分摊方法选择也会影响税收优惠效果。根据国家能源局出台的《水电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定》(NBT10145-2019),共有两种待摊投资的分摊方法:一种是“分步分摊法”,即先将单项工程项目受益的投资进行一次分摊,再将多项工程项目共同受益的投资按比例进行二次分摊;另一种是“一次分摊法”,即按各单项工程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对待摊费用进行分摊,如果无法确定单项工程实际投资也可以按概算数进行分摊。待摊投资不同分摊方法的选择,导致获得的水电资产(组)价值不同,由于发电单元中机组及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远远短于水工建筑物及房屋,故待摊投资多摊入机组及仪器设备则综合折旧率偏大,反之则综合折旧率偏小,综合折旧率的不同使得减免税期每年的折旧金额不同,这便影响了税收政策的减免效果。
三、不同纳税调整方式下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测算
(一)不同纳税调整方式下水电资产(组)折旧税前扣除的现值公式。根据前文的分析,本文的定量研究以不同的竣工决算时间跨度下水电资产(组)折旧的纳税调整问题为切入点,通过计算水电资产(组)整个运营期折旧所产生的税前扣除现值,来衡量不同边界条件及纳税调整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首先水电资产(组)在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若未能取得全额发票,那么将存在两种纳税调整方式:一是在投产后12个月内调整计税基础和已计提折旧,12个月后每年按照新增发票金额只调整计税基础,以调整后的计税基础计提当年折旧(以下简称“纳税调整方案1”);二是竣工结算以前在税法口径不计提折旧,竣工结算以后按照水电资产(组)完工金额在后续年度计提折旧(以下简称“纳税调整方案2”)。此外,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关于竣工结算时点计税基础的规定,本文假定水电资产(组)转固时点为当年年初,竣工结算时点为当年年末,同时考虑“三免三减半”以及“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以长期贷款利率作为资金的时间价值变量,可以得到如下两组公式:
1、纳税调整方案1的税前扣除现值公式:
D1=■■·■+■■ (1)
式中,D1表示纳税调整方案1中水电资产(组)的折旧在整个运营期所产生的税前扣除现值。其中,R表示水电资产(组)在转固时点的价值,in表示水电资产(组)在转固后第n年尾工项目新增价值,tn表示水电资产(组)在转固后第n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T为水电资产(组)的折旧年限,k为水电资产(组)转固后至完成竣工结算的年限,s为水电资产(组)折旧残值率,r为长期贷款利率。
2、纳税调整方案2的税前扣除现值公式:
D2=■■·■ (2)
式中,D2表示纳税调整方案2中水电资产(组)的折旧在整个运营期所产生的税前扣除现值。其中,R表示水电资产(组)在转固时点的价值,in表示水电资产(组)在转固后第n年尾工项目新增价值,tn表示水电资产(组)在转固后第n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T为水电资产(组)的折旧年限,k为水电资产(组)转固后至完成竣工结算的年限,s为水电资产(组)折旧残值率,r为长期贷款利率。
(二)不同边界条件下两种纳税调整方案税前扣除现值的对比。本文基于两种纳税调整方案的税前扣除现值公式(式(1)和式(2)),假设我国西南地区某大型水电站单项资产(组)转固时已完工价值为8,500万元,剩余尾工项目价值为1,500万元;该水电站同时享受“三免三减半”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该电站整个运营期税率见表2。(表2)
本文选择以竣工决算时间跨度k,水电资产(组)的折旧年限T为研究变量,为了简化模型,现做出如下假定:①本文所研究的水电资产组中单项资产折旧年限相同,且折旧的残值为0;②竣工决算时间跨度不超过15年,竣工结算与竣工决算在同一时点结束;③在竣工决算期内每一年新增的尾工项目产值相等;④企业长期贷款利率r选用央行5年以上商业贷款基准利率(LPR)4.9%;⑤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持续时间为该水电资产(组)转固后的10年。
关于折旧年限,一般情况下水电工程尾工项目大致可分为土建工程类和金结设备类:挡水建筑物、泄水消能建筑物、输水发电建筑物、升压变电建筑物、近坝岸坡处理工程等土建工程的折旧年限一般为20~45年;而水轮机、发电机、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电气设备、供排水设备、起重设备等折旧年限一般为14~18年,故本文折旧年限选择40年、35年、30年、25年、20年和18年六种。将以上变量代入公式(1)和公式(2),可得到不同边界条件下D1-D2的值,由于D1和D2为水电资产(组)折旧所产生的税前扣除现值,其数值越大则表明企业在整个运营期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越低,因而当D1-D2>0时,表明“纳税调整方案1”优于“纳税调整方案2”,反之则表明“纳税调整方案2”优于“纳税调整方案1”。
图1为不同竣工决算时间跨度及折旧年限的D1-D2曲线图,在给定条件下,D1-D2的值先下降后上升。从总体趋势来看,在其他边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水电资产(组)折旧年限越长,D1-D2与x轴的交点越趋近原点,表明在此情况下“纳税调整方案1”越可能优于“纳税调整方案2”;反之,水电资产(组)折旧年限越短,D1-D2与x轴的交点越远离原点,表明在此情况下“纳税调整方案2”越可能优于“纳税调整方案1”。在现实中,从全面转固到完成竣工结算时间跨度超过15年的大型水电站为数不多,当折旧年限选择45年时,竣工决算时间跨度须大于11年时才会出现D1-D2>0的情况。参考表1中16座大型水电工程竣工决算跨度的平均值为7.89年,因而在给定假设条件下,“纳税调整方案2”大多数情况下优于“纳税调整方案1”,仅当该水电资产(组)为土建工程类资产且竣工决算时间跨度较长时,“纳税调整方案1”才可能优于“纳税调整方案2”。(图1)
在实务应用中,由于大型水电站资产由多个水电资产组或单项资产构成,每项水电资产(组)的折旧税前扣除现值均受到转固时间、折旧年限、尾工投资计划、长期贷款利率,以及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持续时间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故在实务中应当将各水电资产(组)不同纳税调整方案的各项边界条件代入公式(1)和公式(2)中进行计算,然后将各水电资产(组)的D1-D2进行求和,如式(3)所示:
D=■(Dj1-Dj2) (3)
其中,D为水电站运营期折旧税前扣除现值,m为水电站的资产(组)数量。然后,可根据D的数值选择较优的纳税调整方案:当D>0时,表明对于整个水电工程“纳税调整方案1”优于“纳税调整方案2”;当D<0时,表明对于整个水电工程“纳税调整方案2”优于“纳税调整方案1”。
四、相关建议
一是在税法解释层面。企业所得税税法现行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与水电工程实务脱节:一方面大型水电工程总投资规模往往能达到百亿甚至千亿级别,其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对中央及地方财政的贡献不可忽视;另一方面由于工程尾工时间长,现行税法条例及相关解释未能明确给出当水电站投产至取得全额发票的时间超过12个月时的税务处理方式。这就导致了各界对税法条例产生不同理解,除前文提到的《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金融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以外,还有相当数量的省、市未给出对应的解释。因而在实务中,上述问题不仅增加了企业对税收政策理解和执行的复杂度,也不利于企业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所以“解铃还须系铃人”,税务机关应当对以上问题给出权威解释,帮助涉税企业规避可能存在的企业所得税风险。
二是在业财融合层面。作为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重要因素,确定水电资产(组)价值的原则存在一定的弹性,但企业如何既能确保出项资产价值准确合规,又能有效利用这种弹性,并最终创造经济效益?本文认为这不仅是税收筹划问题,更是业财融合问题。以“分步分摊法”为例,理论上“分步分摊法”最能反映实际工程资产价值,并且其分摊方式更为灵活,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调节资产折旧,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但其实际效果与竣工决算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质量密切相关:水电企业需要具有完备的信息化建设基础,能够将工程、投资、财务等板块纳入同一管理体系之下并且数据共通;需要基于工程概算合理设置会计科目,能够做到会计口径与投资口径匹配;需要进行精细化的资产、资料以及资金的管理,能够使之与单项工程进行对应;此外,还需要在建设期将竣工决算的待摊投资分摊工作日常化,按照单项合同规定以及工程量清单对合同发生额进行提前归集汇总。但目前许多水电企业项目管理水平还达不到上述要求,如果没有优质前期准备工作的支撑,最终获得的资产价值可能存在大量的估计和错配成分,不仅会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甚至会产生税务风险。
三是在企业纳税层面。自我国启动税收法制化建设以来,税务机关被赋予一定的自由量裁权,这种机制一方面承认法律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也通过法律解释防止过度宽松的量裁标准,其目的是为了维持动态平衡,保证税收体系发挥效能。由于大型水电工程本身对于地方财政具有支柱作用,从水电企业的角度来看,其诉求更易受到有关部门重视。对于纳税筹划以及风险规避,水电企业一方面应当“照章办事,依法纳税”;另一方面也应当主动创造与税务机关开展协商的机会,争取量裁空间。例如,本文量化分析中,在不同的折旧年限及竣工决算时间跨度下,“纳税调整方案1”与“纳税调整方案2”互有优劣,但均属于需要税务机关进行裁定的方案。因而,在税企协商的过程中,企业应当以税法条例为基石,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考虑多种方案,形成可比较、可量化的测算结果,并以此作为其谈判主张的支撑点,以谋求和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
(作者单位:中国三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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