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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
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研究
第704期 作者:□文/米钰洁 时间:2023/5/1 15:34:22 浏览:543次

[提要]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使中小型企业利用“轻资产”获得融资支持成为可能。我国多次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但长期暴露出担保模式简单、发展速度缓慢、融资惠企浮于表面等问题。分析其背后成因发现,出质人难以充分发挥质押物价值和质权人风险集中难以有效化解的双向障碍使得知识产权质押模式逐渐被架空。为此,可以秉持全流程、多主体的思路,从完善内在制度与外在支撑等多条进路着手,从管理、评估、登记、风险分担及质物交易等流程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制度重塑,为中小型企业注入创新活力。

关键词: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知识产权评估

中图分类号:F83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297

进入科技经济时代,企业已经无法回避知识产权在生产经营中的战略作用。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不仅可以直接转化为生产力,也可以通过权利的资本化实现资金融通。知识产权质押与处于初创时期的中小型企业成立时间短、规模小,前期技术研发开支大,资金回笼时间长的融资需求完美契合。此外,还在拓宽权利运用面、盘活无形资产、激发企业创新动力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正是在智力财产权受到高度重视、传统担保模式实现技术化转型、中小企业融资路径亟待拓宽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然而,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起步较晚,配套规则不完善,尽管在各地开展试点工作,但知识产权与担保制度的冲突仍未被弱化。无论是对于资金需求方、中介市场方,还是资金供应方,知识产权质押都长期被束之高阁。只有真正提升知识产权要素的市场流通性和普遍认可度,营造知识产权担保的良好市场环境,才能打通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正当性与发展现状

知识产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被质押的无形财产权变现并优先受偿的一种融资形式。推行知识产权质押,对于企业而言,实现了知识产权财产的价值,拓宽了融资渠道;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开拓了债务担保新模式,将金融业务与经济发展命脉紧密相连;对于国家来说,推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正当性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理论依据。学界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权利质押说”。知识产权质押归属于权利质权是目前的通说观点,在《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民法典》“权利质权”部分均得以体现。至于其属于何种权力的质押,现行法律肯定了知识产权财产权质押,也有观点认为属于“应收账款质押”,在美国则有部分观点认为其性质为“商业侵权请求权的质押”。第二,“权利抵押说”。由于知识产权质押在大多数国家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北京大学杨延超认为知识产权质押虽被命名为知识产权质押,但其内涵系知识产权抵押,应将其定位为权利抵押。第三,“权利担保说”。胡开忠提出了一种极具创新性的观点,将权利的质押与抵押统一合并为权利担保之中,从而解释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问题。第四,“让与担保说”。少部分学者提出通过让与担保扩大融资担保的可能,以此解释权利质押的合理性。以上观点从不同角度解释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理论归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虽不完全具备质权的权利外观,但其在本质上不脱离权利质权的内涵,现行的立法观点充分发挥了物尽其用及保障债权安全的原理,可以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理论依据。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依据。知识产权属于一种现实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属性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知识产权具备作为担保物的价值属性:首先,从知识产权独占性的天然属性来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难以寻找到替代物,相比于一般担保物,知识产权更加关乎企业命脉,基于此,担保物权人能够获得对企业较高的支配能力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其次,知识产权有时可以获得更高的预期经济收益,只要创造一定的转换条件,权利预期收益的可能性就会变为收益的现实性,从单纯的权利转化为资产,一些极具独创性和新颖性的权利在未来市场会获得远超过评估价值的经济收益;最后,知识产权是企业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竞争优势具体表现为维护技术领先性和品牌独特性的能力。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依据。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最早在1995年《担保法》中就对知识产权财产权质押予以确定;1996年后,三部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的出台为知识产权质押提供了规范化的实现路径;2007年《科学进步法》也提出“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推行过程中,政府起到了主导性作用,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如《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等。从近几年政策可以看出,我国愈发重视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如2021颁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致力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大而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二)我国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初步探索阶段”,早在1999年,山西省云中制药厂就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了国内第一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第二个阶段是“实践推进阶段”,20082014年间知识产权局在29个省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知识产权质押在全国范围内迅速铺开。第三个阶段是“提速发展”阶段,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从扩展地域转向注重质量。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与投资、担保、信贷、保险等工作相融合。第四个阶段是“共同发展阶段”,更加关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同保监会、发改委一并启动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向着“百园万企”目标推进。

目前,大多城市的质押模式不够完备,无法脱离“试点”的政策扶持实现质押业务的独立运行。例如,北京的直接质押模式门槛较高,主要面向中型企业,忽略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上海的间接质押模式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担保融资偏离了市场化道路;武汉的混合质押模式在合理的风险分担下,银行为企业提供的贷款额度明显高于其他城市,但是担保物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较窄。各个模式中,担保中介机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介入均不够深入,对政府的依赖性强,仍需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从专利质押整体数据窥探企业专利质押趋势可以发现,20112021年十年间我国专利质押数量从1953件增加到近17000件,专利质押融资金额大幅上升,2012年融资金额突破百亿元,2019年破千亿元。但是,建立在政策红利下的创新性担保融资方式仍然令人担忧。尽管截至2021年底我国专利质押融资已经达到千亿元,但与十万亿计的信贷额度来说数量仍然较少,十年间专利质押数量占当年授权总数的比重仅增长0.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进展缓慢。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困境并未得到良好解决。2021年,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惠及中小企业1.1万家,占到总数的71.8%。但许多融资贷款机构仍为中小微企业设置了较高的质押融资门槛,更多重视企业整体资信情况,表现出形式上迎合政策红利,实质上架空知识产权质押的情况。(表1

二、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的现实障碍

(一)质押融资出质人难以充分发挥担保物价值

1、中小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不足。在知识产权创造阶段,权属不明可能造成公司对质押物的无权处分。基于部分智力成果中人格性权利的不可分性,员工人事调动、权属划分合同纠纷等都增加了质押物的担保风险。知识产权运用阶段,公司决策机构专业性不足容易造成对质押物效用的低估。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担保的决策机构,对于技术性、创意性较强的知识产权前景和价值了解不够深入。知识产权保护阶段,权利瑕疵引起质押物价值缩水。以专利质押为例,一旦陷入侵权的污名化危机必然引发担保物价值的折损。知识产权管理阶段,质押融资并非在合同签订时一劳永逸,《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知识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仍然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大多公司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尚未建立,更不用谈及设置权利负担阶段的知识产权的管理,这也导致担保物的价值不能得到最大化的发挥。

2、知识产权质押成本投入高而融资回报率低。对于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权利质押前期高昂的投入和低回报率不仅会降低企业的经营效率,更会延误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从成本来看,办理质押融资需额外支出质押登记费、担保物评估费用、知识产权中介费用、担保费用等,并且使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的贷款利率较高,中小企业难以负担。从回报来看,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融资数额与知识产权本身价值对比明显较少,通常为知识产权估值的25%30%,而在美国、日本贷款金额可以达到估值的50%以上。还有一些银行额外增加单笔贷款最高金额的限制,北京、广州部分银行规定单笔最高金额不得高于3000万元。其次,知识产权质押的贷款年限短,从各大银行数据来看对于知识产权贷款年限多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与知识产权的研发投入时间不成正比。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的积极性,企业仅在孤注一掷时才会选取该融资方式。

(二)质押融资质权人风险集中难以有效化解

1、知识产权要素专业性强,价值评估难度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银行难以回避的估值风险是制约相关业务开展的关键。究其原因有三:第一,与有形财产相比知识产权的收益分成率难以确定,影响权利价值的因素众多。有学者提出5个方面37个影响因子,其中大部分具有不稳定性。且当前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数量较少,缺少可供对照的案例,对于银行而言权利担保存在更大的贬值风险。第二,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数量较少,部分评估机构为了减小自身风险会选择在评估过程中刻意压低权利的价值,机构评估人员多是不动产评估师,缺乏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第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具体实施办法、评价标准及监督管理的缺失造成了评价的任意性。

2、质押风险集中,未形成有效风险分散机制。知识产权风险可以被归结为四类:一是法律风险,包括侵权与被侵权、被终止和被注销、权利逾期、被诉讼与被调查的风险;二是权利自身的风险,不能及时变现、贬值、技术被替代的风险;三是市场风险,包括供需变化的风险、市场竞争的风险;四是管理风险,包括权利布局失误、知识产权转化失败的风险等。其中,多数风险因素系知识产权自身性质所引发的自生风险,目前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建立。作为风险分担机构的政府承担了过重的压力,在政府补贴融资成本模式中,政府动用财政资金以利息补贴的形式帮扶中小企业,以费用补贴的形式扶助金融机构。而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担保公司、商业银行等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却不明确。

3、质押权利实现难,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缺乏。对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协议实现,往往通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出质担保物,但是对于应当如何进行交易目前既无规范性程序,亦缺乏市场化交易的环境,具体表现为交易平台数量少、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交易信息不透明。传统拍卖、变卖的方式不能最大化地发挥知识产权的效用,特别是对于部分使用价值大于交换价值的专利权而言。对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诉讼实现,知识产权案件的标的额较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案件中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超过28%,高标的也带来了高昂的诉讼费用,以诉讼实现质权不仅耗时长且价格昂贵。

4、中小企业质押贷款的额外门槛较高。对于无形资产的质押,质权人更看重的是出质人的资信状况、经济实力和现金流量,知识产权的担保物价值被忽视。纵使面对资信状况良好的大型企业,银行也会设置一系列附加条件,以《集结号》版权质押为例,华谊与阿里巴巴集团高管需要以个人名义进行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电影的票房需直接打入银行监管下的账户中。对于银行来说,甚至于无需考察担保物为何物,仅靠担保人背后的资本银行就签下了一单具有层层保障的贷款合同。对中小企业来说,知识产权质押大多被作为集合财产担保的一种辅助担保物。知识产权质押被市场砌起重重高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几乎形同虚设。

三、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解决路径

(一)重塑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整体思路。实现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动态管理,确保知识产权权属关系清晰。出质之前,企业应当先自行对权利进行初步的审查和评估,其中最主要的前期审查就是对于拟定出质物权属问题的确定,对于主要利用企业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购买转让获得的发明创造,要谨慎审查相关合同。对于企业版权的人格属性部分要与创作者进行协商,不得任意处分。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自下而上的信息传递机制能够为企业的质押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可以设置信息研究中心,收集知识产权各领域信息,监测市场发展动态,还可外聘专业团队对未来技术进入担保体系与否做出一定前瞻性判断。获取融资并没有穷尽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对设置担保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的使用,能够更快地获得还本付息的资金流,为日后企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规范企业知识产权担保物的评估机制。一是建立专业权威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首先,要建立一批能够有效评估与分担风险的评估机构。前期可以以政府公信力为依托选取一批示范性评估单位。评估机构内部要形成合理化的组织体系和人员结构,具备规范化的运行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其次,从评估人员出发,从业人员要具备知识产权从业资质,从而提升评估结果的专业性。例如,在广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家数据库”,出质人和银行可以共同选择评估小组。再如,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所邀请了知名院校的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在质押前对技术价值进行论证,并提供论证意见。二是制定科学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规范。为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估规范,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价值评估的及时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担保物,其价值浮动与时间相关,评估得越及时,结论越准确。其二,数据收集的广泛性、科学性。评估往往涉及到比价和计算,前期收集的数据质量越高,评估价格越贴近市场预期。其三,方法选择的综合性。知识产权质押的评估方法参照有体物评估分为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方法选择要根据评估对象的属性、特点、类型、评估要求以及市场环境等进行选择,可以拟定一种方法为主要方法,同时运用其余方法进行验算和比较。

(三)改进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模式。一是改变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生效主义的启动模式。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的出质应当办理登记,质权自登记而成立。依据登记生效主义,质押合同有效而未办理登记时质权尚未生效,这与私法自治的原则相违背。走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前列的美国、日本均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我国也可效仿以提升无形财产权在担保活动中的运行效率。《著作权质权登记指南》规定办理质押登记前必须先为作品办理登记,然而作品的创作期间才是资金缺口最大的时期,并且在创作过程中其未来商业价值已经开始显现,因此可以在知识产权质押启动程序方面给予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二是搭建透明化的知识产权登记查询系统。现实中出现的知识产权质押纠纷中,公司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处置质押物导致其价值减损的案例时有发生,最为经典的是美国比宾之路诉四星音乐公司案。使质权人面临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知识产权的流转无迹可寻。基于此,可以效仿加拿大和美国建立起线上知识产权登记及查询系统。

(四)创新知识产权质押的风险管理模式。一是明确全流程多主体的质押风险管理模式。可以在每个环节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实现风险的有效限缩,进行风险的分步控制。第一步,企业对知识产权质押物进行自我审核;第二步,借助政府的公信力,由地方政府对申报公司的知识产权及公司资信情况进行初步审查;第三步,由律师事务所介入,化解法律风险;第四步,由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知识产权发展前景进行深入的检索和数据挖掘,化解市场风险;第五步,聘请规范化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为质押物提供价值评估;第六步,银行自身成立考察小组,进行一定时间的实地考察,落实质押物的质量与投入使用情况,并最终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二是建立创新型知识产权风险分散模式。在未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长远发展中,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长期推行的多方主体风险分散机制。第一,发展知识产权商业保险。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试点未能得到很好的推行,可以借鉴国外增加知识产权执行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等险种。第二,建立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以美国M-CAM公司为例,该公司在开展“保证资产收购价格”业务,除了为有需求的公司寻找合适的融资机构外,公司还承诺在未来债务无法偿还时以预定的价格收购知识产权,从而很好地分散了质权处置方面的风险。第三,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基金。当融资机构到期债权未能得到实现且质押物的价值不足以偿还时,以基金会资金对剩余债务进行补偿。

(五)营造公开化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质物的处置与质权的实现密切相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要依托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通畅的知识产权处置通道,使作为质物的知识产权能够快速处置变现。为此,我国完成了一系列积极的探索工作,在各地建立知识产权融资交易平台,如天津市滨海新区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上海浦东版权交易中心等,各大民营平台也纷纷兴起。但通过调研后发现,平台承担的多是中介的工作,知识产权卖方挂牌出售,等待有意向的买家,这种交易方式卖方显得极为被动。为解决目前交易平台的缺陷,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由政府出面为质权人的知识产权交易构建专门的渠道。其次,要调动市场主体的参与,形成良性市场竞争。交易平台的经营模式、人员组织、地点选择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寻找匹配的卖家。最后,要打造信息化的交易平台,尽量简化交易流程,提高质权人的交易效率。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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