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高校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本文通过对高校现有科研工作的概述,结合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流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对成果转化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对于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途径,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实现成果转化的社会、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规定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2年8月31日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已经成为我国科技、经济发展领域的共识。高校作为我国科研工作的主体,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健全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高校必须处理好成果完成人与成果转化受让方之间的关系,才能充分体现成果的价值,让科研成果产生最大效益。高校在开展产学研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必然牵涉到诸多法律法规条款,本文仅就科技成果转化阐述相关问题。
一、高校参与科研工作总体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的规定:“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也就是应用型技术成果流动与演化,产生一定社会及经济效益的过程。
从国家统计局编撰的《中国统计年鉴2021》20-3高等学校科技活动情况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出,2020年我国2,738所高校中共有19,988个研究与试验发展(R&D)机构,平均每所高校设有研究机构7.3个;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已经达到127.4万人,科研经费的支出达到1,882.5亿元,其中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所占经费比例分别是38.5%和51.2%;开展研究项目(课题)数1,288,633项,R&D项目(课题)经费支出1,202.2亿元,发表科技论文1,503,531篇,出版科技著作42,970种,专利申请书340,360件,其中发明专利194,612件;专利授权数278,016件,发明专利授权数116,633件。另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1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显示,2020年全国高校院所签约的合同项目数为466,882项,合同总金额为1,256.1亿元,其中,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超过1亿元的高校院所数量为261家。总体来看,随着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系列政策法规的逐步落实,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已进入平稳发展阶段。多种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均呈上升趋势,合同项目数、合同金额、当年到账金额均明显增长。在2020年高等院校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合同金额排行中,清华大学以321,470.56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位列第一位;浙江大学以268,828.15万元位列第二位;北京理工大学以262,630.54万元位列第三位;上海交通大学以203,937.63万元位列第四位。这四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金额均超过20亿元,科技成果转化水平领跑全国。合同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高校还有四川大学、东南大学、重庆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同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北京大学等,它们位居全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第一梯队。在2020年高等院校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三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合同金额排行中,清华大学以104,078.56万元位列第一位;四川大学以84,367.07万元位列第二位;上海交通大学以82,308.63万元位列第三位;上海科技大学以63,439.05万元位列第四位;复旦大学以58,220.50万元位列第五位;湘潭大学以50,608.00万元位列第六位。这6所高校合同金额超过5亿元,位居全国高校前列。其次,华东理工大学、湖南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浙江大学、中南大学、齐鲁工业大学、暨南大学等高校合同金额均超过2亿元,其中齐鲁工业大学表现突出,领跑非“双一流”高校。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和基本方式
(一)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教师、科研人员、高校,以及相关企业和部门是实施高校科技成果研发及转化过程的主体。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有专利、著作、商标等。我国的公办高校为国家财政资金拨款,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因此高校教师及科研人员在职务工作实践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均属于国有资产,成果完成人所在高校对其转化与否具有决定权,当事人并不完全拥有成果转让的确权地位,只是拥有是否同意将其成果进行转化的一定话语权。教师及科研人员只是科技成果形成及转化过程中的具体实施执行者,高校本身享有科技成果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是真正的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商标持有人。由此可见,高校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成果尽快形成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起着充分和必要的关键性作用。高校的资产公司是连接本校教师、科研人员和相关企业的纽带,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转站。高校组建的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对高校投入到资产公司的财产承担责任,同时高校以出资人身份向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他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当高校决定将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进行转化时,需要将科技成果按照评估的价值划拨给自身的资产公司进行增资,然后由资产公司再通过全资或者是合资投办企业的方式进行成果转化,转化后的收益由资产公司收回,进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科技成果转化的常见方式有转让、许可、作价出资三种形式。
1、科技成果的转让及许可。科技成果向他人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均是将科技成果转移给他人使用的转化方式。转让科技成果是指教师及科研人员将履职过程中完成的,以不同知识产权形式所表达的、带有阶段性或是总体研究的目标性成果,通过各种途径从持有方向受让方转移的过程。转让的主体可能既包括已经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也可能含有未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以及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力与资格等。
许可科技成果是指受让方在持有方允许的前提下,以使用、加工、传播等方式扩大成果本身的价值和影响力,获得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高校、科研院所及具体实施完成人仍然是持有成果所有权的主体。
无论科技成果向他人转让,还是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成果持有方及受让方均需在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约束下履行各自的职责,实现双方的利益共享。
2、科技成果的作价入股。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将自身拥有的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设立新公司或者增资到合作公司的合作转化方式即属于作价出资科技成果。该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以市场为引领,以尽快获取经济效益为推动,实现科技成果持有方和受让方的利益最大化。作价入股转化是科技成果持有方利用自身科技成果作价金额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参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成果转化方式,有利于形成技术与经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市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将成为投资企业的股东。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投资前要经过价值评估和产权转移手续才能符合出资标准。
从《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1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所公布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数量来看,转让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转让形式的合同数量占转让、许可、作价出资三种形式合同数量接近70%,占比最小的是作价入股。但是,从平均合同金额来看,作价出资的平均合同金额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三种形式中最高。在科技成果的实际转化过程中,成果持有方和受让方可以按照科技成果的自身特点和成熟度、市场成熟度、受让方的诚恳度,以及资金投入及所承担的相关知识产权风险等因素,确认采取不同的成果转化方式。
(三)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作用。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全过程的最终环节,成果转化是否顺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科技创新的成败。从上述转化方式来看,成果持有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转化方式,例如,具备完整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产业化链条的高校或是科研院所,可以采用自我转化的方式,提高转化效率、节约成本;而缺乏一定转化能力和资金的单位,则可以考虑采用合作开发的方式,共同享受转化收益。当然,无论以哪种形式实现成果转化,都需要关注科研人员。所以,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采用适配的激励模式是核心要点。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有效利用政策红利,给科研人员最大化争取回报机制,对于吸引并有效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使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成果持有方及受让方保持创新的活力和可持续性,真正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涉及的法律条款及相关职能部门
(一)基本流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校持有的科技成果无论以哪种方式进行转化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并按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相关章程及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并报经高校及主管部门批复后执行。基本流程如下:成果完成人(单位)提出转化申请,经过权威部门做出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的确权及是否符合转化条件的判定,然后将经过批准转化的成果按照相应形式完成转化。
(二)高校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相关法律及规定。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法规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等。
(三)实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六条及《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高校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建立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应当通过网站、办公系统、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高校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在校内实行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总而言之,高校是对本校科技成果是否进行转化的决策部门,有权依法以持有方的身份对科技成果以前述的方式实施转化。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具有高校背景的公司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可以报经自身隶属的高校自主审查决定,不需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作价的金额可以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而没有要求必须进场或者拍卖,但是通过协议确定价格的,应当按照要求在校内公布。
(四)高校科技成果转让的审批部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第一条(二)“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中统一监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授权要求,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决策程序,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另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等。第三十二条:“高校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第三十三条:“高校处置国有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其中,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校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处置,并于1个月内将处置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监管部门和监管依据。我国公办高校均为事业单位,大多建立了资产公司,本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多由资产公司牵头完成。一方面高校的资产公司可以代表高校成为科技成果持有方和受让方的媒介,有效沟通双方,促进成果的转化;另一方面高校资产公司也可以作为受让方所在公司的控股或是参股股东,监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具体运作细节,从而使科技成果转化既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同时也要符合高等院校以及国资股东的特殊法律要求。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综上所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涉及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系统性工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必须深刻理解和掌握国家的相关要求,准确把握和判断包括待转化科技成果是否为市场所需要?是否能够尽快产生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研发全过程的合法与合规性?转化平台的适配性?转化的可行性等要素如何?然后,由相关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负责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科技成果的最大利益化,达到科技成果持有方和受让方双方满意的效果,让科技成果真正起到引领技术创新、推动社会进步、造福人类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资产经营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EB/OL].https://www.most.gov.cn,2015.
[2]《中国统计年鉴2021》20-3 高等学校科技活动情况[EB/OL].http://www.stats.gov.cn.2021.
[3]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1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R].http://www.hn.chinanews.com.cn,2022.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Z].http://www.mof.gov.cn,2019.
[5]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Z].http://www.moe.gov.cn,2016.
[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Z].财资[2019]57号,2019.
[7]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Z].http://www.moe.gov.cn,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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