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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法制
数字货币交易风险法律防控机制探讨
第705期 作者:□文/郑天宇 时间:2023/5/16 15:49:02 浏览:309次

[提要] 比特币,是数字货币的里程碑,也是数字货币开始进入大众眼帘的标识。我国目前数字货币这方面的法律存有大面积空白,这也使得数字货币更加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本文在分析数字货币交易风险背景后,提出对其监管的法律体系建构意见,以及为完善数字货币交易风险的法律防控机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数字货币交易;防控机制;交易风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2831

一、绪论

数字货币是21世纪货币形态革命的产物,它以互联网为基础,建构一套独特的货币体系。2008年中本聪发行世界上第一套以区块链为基础的货币交易体系——比特币,这种货币以匿名性、透明性、信息不可篡改性、开放性、去中心化等特点,一时间,风靡全球。它打破了传统货币体系规则,促进了经济全球化,抑制了通货膨胀带来的金融风险。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媒介,颠覆了人们对货币的传统认知,在全球互联网领域发展得风生水起。但是,随着时间的前进,数字货币交易的发展超出人们的预期,其交易体系远远的突破了现有金融法治监管,ICO项目的频发,使数字货币交易成为非法集资的面具,投机者利用金融监管的漏洞,获取超额利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目前对数字货币交易的监管存在大量法律空白,这也滋生了大量的有关数字货币的灰色产业和犯罪活动,使得不少国内公民的财产遭受损失。

二、数字货币交易风险及法律防控机制概述

目前,我国在交易风险防控中存在一定缺陷。我国政府对现有数字货币的定位不准确是使得数字货币监管制度发展滞后的原因之一。央行曾发布文件,称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仅仅是虚拟商品。笔者看来,根据民法理论,虚拟商品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这个定义,无疑混淆了数字货币的本质。首先,何为虚拟商品?网络虚拟商品是指在网络特定的虚拟环境中,经过设计、通过系统平台的运行而在交易中显示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网络物品。人们只有在虚拟环境下才会对它产生需求,而一旦脱离虚拟环境,这种需求就会削弱甚至消失。分析它的定义和特点,虚拟商品的本质仍然是商品,它是人们的一种劳动成果,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而数字货币并不如此,数字货币是客观存在的,它本身具有的价值是来衡量其他物品的价值,它是一种交换的媒介,具有货币的属性,数字货币也不是人们劳动的成果,它是一种以区块链为底层代码发行的经过哈希函数计算的货币,并且可以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例如,在加拿大街头,政府设立了可以进行数字货币兑换的ATM机。定位不准确,这使得交易风险得不到制止,灰色交易产业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该正视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保障货币体系的完整性。其次,我国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不够重视,此举是数字货币交易风险频发的关键。在政府没有认可时,数字货币没有正式的交易平台,类似证券交易所这种受国家监管的机构,一般是在线上由个人开发的平台进行交易(非法),这种平台对交易过程监管能力弱,潜在风险性大,被黑客攻击的几率高,这样一来对用户对数字货币本身也提出了质疑。目前,我国不存在专业数字货币平台,用户可以利用外网所搭建的平台,进行数字货币的交易,全球较大的平台有:币安BinanceBitfinexOKExCoinBene、火币Huobi等,这些平台虽然有强大的后台程序支撑,但也无法做到完全的安全性。例如,在201958日凌晨11524(北京时间),币安交易所遭遇到黑客的大规模系统性攻击。黑客使用网络钓鱼、病毒等复合型攻击手段,获得大量用户API密钥、谷歌验证2FA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在这一次安全事件中,黑客从币安交易所提走7000比特币。这件安全事件一经爆发,就引起了大规模舆论。当然,应该更让我们重视的是,目前数字货币的交易模式是否是一条正确的道路?利用中心化交易所来维护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是否是一条正确的途径?

截至目前,我国在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公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简称《通知》)以及《关于防范境外ICO与“比特币”交易风险的提示》(简称提示),三部文件分别在不同的风险公布中否定了数字货币交易。

三、建立我国特有法律防控机制

(一)我国法律防控机制建立的必要性。综合以上交易风险以及目前国内外法律实践监管的问题,笔者认为,为保证我国数字货币交易体系顺利发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防控机制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建立法律防控机制的必要性有以下几点:

第一,完善目前我国法治体系。2020年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阶段,从民法典的颁布可以看出,我国为完善现有法治体系在做不断地改进。数字货币作为21世纪具有创造性意义的时代产物,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对此,我国需积极应对,建立数字货币交易风险的法律防控机制就是抓住机遇和面对挑战该有的态度,也是补足我国法治体系漏洞的关键一步。

第二,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纵观世界各国,对于数字货币交易的态度褒贬不一,但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货币市场,利用好数字货币这场革命,定能会给我国经济带来质的提升,但若利用不好,也会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建立交易风险法律防控机制,既顺应了时代发展趋势,也可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降低交易风险,保证交易安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降低风险,保障交易安全是建立该机制最初的目的,数字货币交易在带来便捷、稳定、隐秘服务的同时,也导致了灰色产业的兴起,使许多不明真相的用户上当受骗。因此,需要法律防控机制为前端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同时也要为消费者提供救济途径。

第四,建立高效一体化服务。笔者认为,目前制度的不完整性,使得数字货币交易在我国发展缓慢。因此,为防范数字货币交易风险,确保数字货币交易在我国语序发展,建立高效一体化服务机制迫在眉睫。同时,由于数字货币交易的专业性,在建立法律防控机制时应确保规制的全面性、完整性和一体性,将立法、司法、执法全方位包括,各方面运作应协调有序,保证数字货币交易“从摇篮到坟墓”的过程都有相应的监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样也应作为机制实行的目标。

(二)我国法律防控机制建立的可能性。我国科技实力、国民经济、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发展都位于世界前列,在我国这个庞大的货币市场体系中建立独有的法律防控机制是必要的。同时,我国拥有先进的立法技术和专业素养较高的法律职业人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无论是物质基础还是精神基础,都为防控机制的建设增加了可能性。

四、中国数字货币交易风险防控机制法治的未来

(一)法律防控机制的关键一步: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让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纳入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的共同监管体系之中,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毕竟是新型产物,在没有合适的监管方式之前,共同监管是最好的选择,当然,共同监管体系应体现分级系统,确保不同的流程有明确的部门规制,避免踢皮球的现象产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客体是货币,因此它必然具有比其他证券交易所更为严格的管控,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改革。笔者对此有以下建议:

第一,应制定特定金额交易的公告制度。笔者的这个提议是针对数字货币的大宗交易。在数字货币的风险性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数字货币对于洗钱、走私等犯罪活动具有极大的辅助性,因此有必要针对大额数字货币的交易进行公告,亦或说是“报备制度”。对于该制度,笔者也有所反思,数字货币产生的初期是因其隐匿性、便捷性才得到广泛的认同,如此一来,是否是违背了数字货币背后所代表的一种信赖?笔者认为,基于整个国家的安全考虑,报备制度是不可缺少的,当然该制度存在的不完善之处还有待改进。

第二,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币种的规制。在该平台中,关键的问题是何种数字货币可以纳入该平台。现在市面上存在大量的数字货币,参差不齐的币种使得交易的风险性提高。在目前货币市场上,比特币和以太币占据主流,安全性最高,这两个币种纳入交易平台规制具有正当性。对此,笔者认为交易平台应设立一定的进入门槛,规制正当币种,使得符合标准的数字货币安全、有序地进行交易。

第三,建立证监会和银保监会共同监管数字交易平台的制度。数字交易平台是数字交易的关键中介,保证数字货币交易的安全,首先就是让公民在一个安全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要从自律和他律两方面共同进行。自律是指在平台内部设立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参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机构。他律是指从外部出发,笔者认为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的监管是最有效和最合适的。数字货币在生活中的作用类似证券、货币等资金财产,因此在管理上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

(二)数字货币交易风险防范的司法、执法。目前,缺少完善的政策和法律是数字货币中灰色产业链大肆崛起的主要原因,导致ICO项目的泛滥、各种噱头的空气币流通,以及比特币矿机对电力资源的浪费、矿机价格的膨胀等问题。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针对数字货币对社会的影响,笔者认为确有必要在当前我国法治体系中加入数字货币法制的内容。

第一,关于数字货币交易的执法问题。数字货币的执法包括对数字货币本身的管理和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管理。上文中提到,笔者的观点是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管理的有权机构是证监会和银保监会实行分级管理。而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本身是否有权行使行政职能还需要看是否能得到授权,在行政法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授权给某些组织,对于日常发生的影响不大的行政行为,可以进行授权许可或处罚,因此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执行行政职能,例如数字货币与法院征信系统相联,对相关失信用户限制高消费,对在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的用户进行小额罚款或者警告等。

第二,关于数字货币司法问题。数字货币交易因隐匿性、透明性而深得洗钱、诈骗、逃避税务等不法分子的青睐,数字货币交易的特性使得犯罪证据难以固定和及时存留,大大加重了司法的难度,然而在我国的诉讼法和证据规则中并未对此进行规定,存在大量的法律空白。由于数字货币交易的专业性,也使得在当今司法框架内,实践操作有些困难。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数字交易平台应与司法机关实行特定数据共享,在犯罪初期就应及时追踪、缉查、保全相应的证据。但为了避免过度干预、保护公民的隐私,数据应只有在法定授权下才可以查阅、复制、保全。在救济方面,用户遭受非法的损失时,应当通知有关司法机关和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及时对相关资产进行退回、冻结等操作,避免资产进一步被操作,加大司法难度。

第三,法律防范机制的建设需要专业的人才支撑。由于数字货币体系的专业性、交易的技术性,使得在进行风险防范时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众所周知,我国法律职业的队伍大多以文科生出身,因此提高法律职业素养的多样性和全面性也是法治建设的一部分。立法、司法、执法,法律职业队伍相关人员需要全方面学习该领域的专业知识,建立一套专业的知识体系,或者专门组建一支具有高素养的数字货币法治建设的队伍,这样一来,对其误导性认知就会大大降低,也不会出现央行对其定义的原则性错误。

综上,从各国实践来看,未来发展数字货币交易将成为常态,私人数字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也在各国有序进行,因此加快建设我国数字货币交易法治已经刻不容缓。在立法角度,构建法律、法规、政策三方全面规制体系,在监管制度方面,增强灵活性和确定性的统一。在司法方面,数字货币犯罪屡见不鲜,提升职业人才的专业性是关键一步。此外,在涉及证据方面的问题,应完善目前的《证据规则》,使公检法三方在数字货币交易证据的搜查、验证、保全等步骤上,具有针对性,提升数字货币犯罪的破案率和审判率,降低数字货币犯罪率。在执法方面,让证监会和银保监会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灵活监管,同时要让赋予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行使,为数字货币交易安全提供保障。

(作者单位:青岛科技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邓建鹏.区块链法治化监管需要大智慧[J.人民论坛,202002.

2]陈姿含.数字货币法律规制:技术规则的价值导向[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003.

3]武晓晶,张彦军.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研究及政策建议——以比特币为例[J.甘肃金融,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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