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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居家养老服务机制及启示
第705期 作者:□文/宋成华 吴雅婷 时间:2023/5/16 15:52:24 浏览:1128次

[提要] 1970年日本就已步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老龄化程度已经达到了17.4%,并且在2007年和2018年分别进入超老龄化社会和深度老龄化社会。由于日本在此方面的研究较早,所出台的法律法规较为健全,积累了丰富的居家养老服务经验。本文通过研究日本居家养老服务机制及其发展历程,分析其优势,为我国的居家养老服务机制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日本;居家养老服务;运行机制;启示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2917

一、日本居家养老服务运行机制

(一)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内容。居家养老服务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在不同国家其含义都有所差异。“居家”两字的字面意思并不完整诠释养老的地点。比如在居家养老概念最先出现的英国,它以社区内的家庭作为居家养老服务地点;美国的居家养老服务地点并不局限于具有产权的住房,只要是可以居住的地方都能作为其服务地点;而日本与我国由于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居家服务的地点是指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住宅。

日本的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含访问护理服务、短期托付服务、福祉设施服务等。老人可以根据需要照护等级选择合适的服务,比如短期内无法进行居家护理的老人会选择短期托付服务,它包含两种服务形式,一是服务机构在白天接老人到机构内进行日常生活照顾和护理,晚上再将老人送回;二是将老人短期托付给养老服务机构,对其进行短期的护理服务。

(二)运行机制。居家养老服务运行主体包含政府、社区、家庭、市场以及非盈利组织。政府在运行中起主导作用,与其他组织协同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机制的运行。同时,居家养老服务以相关法律为基础支撑其进一步发展,如《老年人福利法》和《介护保险法》等。介护保险制度以《介护保险法》为基础形成了介护保险基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从基金及介护对象处获得收入。

日本的介护保险基金由三级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构成,即50%来自于被介护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剩余50%来自于公费。在公费中,中央财政、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分别承担基金的25%12.5%12.5%。对于个人承担的分摊比例会根据被保险人的类型而有所不同,一类被保险人(65岁以上人群)承担基金的23%,而二类被保险人(4064岁人群)则承担剩余的27%,两者合计构成基金的个人出资部分。而一旦介护保险的对象需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其收费标准一般介护对象个人只需承担护理费用的10%,其余90%全由介护保险基金出资,这大大缓解了介护保险对象的经济负担。

在运行机制中,居家养老服务评价是其必不可少的。其评价可分为三类:自我评价、利用者评价以及第三方评价,其中第三方评价相比其他两类更具有客观性,是日本近些年新兴的一种方式,是指除经营者、利用者之外的第三方机构从专业、客观角度进行的评价。第三方评价的内容主要针对于服务质量,各地区根据都道府县所制定的服务评价标准来促使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优化。

二、日本居家养老服务机制的发展历程

(一)日本居家养老机制形成的社会背景

1、家庭观念及结构的变化推动居家养老机制的形成。日本在战前采取直系家庭形态,其特点为三世同堂,后由于家庭形态的变化,小家庭类型开始诞生。据日本人口研究所数据显示,1960年日本平均家庭人数为4人,1990年其平均数量下降至3人以下,到了2020年,其平均家庭人数已不到2.3人,并预计在2040年将下降至2.08人。目前,日本的家庭类型可分为单独家庭、核心家庭以及其他家庭。“单独”在日本语中有独自一人的意思,单独家庭即为独居家庭。此外,日本对核心家庭的分类与一般情况有所不同,包含了夫妻家庭、夫妻以及子女组成的家庭和单亲家庭。1980年,日本核心家庭类型占据6成,远远高于单独家庭,但随着少子老龄化进程的加剧,单独家庭以及夫妻家庭的数量开始明显增长。据日本未来人口及家庭数量数据显示,201065岁以上的单独家庭以及夫妻家庭分别有498万户和540.3万户,与2000年相比,单独老人家庭增加了194.8万户,后者增加了154.9万户。至2020年,其单独老人家庭进一步增加了204.5万户,远超前十年的增加幅度,而65岁以上的夫妻家庭增加了133.7万户,老龄化问题明显。相对而言,父母与子女组合的家庭数一直在逐年下降,而且未来也有进一步减少的趋势,表明家庭数量的变化大多是源于高龄家庭数量的增加所致,这也推动了日本家庭式的养老观念逐步变化。

2、女性地位的提升推动居家养老机制的改变。日本传统文化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根深蒂固,女性一旦结婚就会转变成照顾角色,并且受到古代延续下来的制度影响,女性的行动会受限于男性的支配,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受到世界女权运动的影响,日本颁布的相关法律提高了女性的地位,增加了女性就业的机会,越来越多的女性走出家庭。同时,晚婚晚育与终生不婚现象上升显著,女性更多地参与社会劳动使生育的机会成本提高,加剧了少子老龄化。

3、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催生居家养老新模式的诞生。人口老龄化不仅仅意味着65岁以上人口在全国总人口占据的比例上升,同时也代表着人均寿命的延长。二战以后,由于生活环境、饮食习惯的改善以及医疗技术进步,日本人的平均寿命一直在延长。根据日本厚生劳动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该国男性与女性的平均寿命分别为80.75岁和86.99岁,2020年又创新高,女性平均寿命位居世界首位,而男性也位列世界第二,分别为87.74岁和81.64岁。平均寿命增加会导致65岁以上老人数量增多,并且随着年龄的增大,各器官机能下降,使老年人的生活及就医等面临诸多难题,加之少子化不断加剧,养老的社会化势在必行。

(二)日本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法律的发展历程。

1、二战前的社会福利制度。日本明治时期,政府为了追赶西方发达国家,促使日本转变成资本主义国家,进一步加剧了落后武士及农民的贫困。为此,日本在1874年颁布了首部救助法案《恤救规则》,但该法案所救助的高龄对象只限于极度贫困且独自生存的残疾老人以及70岁以上的重症老人。同时,济贫恤穷只是基于人们之间的相互情谊而产生的,所以并不算真正意义上的福利保障政策。随后日本开始制定真正的救贫制度,如《恤救法案》《养老法案》等相继出台。1929年,日本又制定了《就护法》,其中针对老年人将实施的范围调整为65岁以上的失能者,同时第一次将养老院列入法律。

2、二战后新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1945年日本战败,产业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加剧了老人赡养问题,导致战前的《恤救规则》和《就护法》等制度无法适应日本当时的社会需求。加之在此阶段,日本出现了严重的经济萧条、贫困加剧和物资匮乏等现象,日本被迫将工作的重点转向了健康和福利领域。在此期间,日本颁布了《儿童福利法》(1947)、《残疾人福利法》(1949)、《生活保护法》(1950),此三项法律对日本社会福利的发展带来了极大影响,被后世称为“福利三法体系”。

3、居家养老体制的形成。1955年以后,日本开始进入经济高速增长阶段,但这一阶段的快速发展也造成了物价急剧上涨、收入差距扩大等弊端。随后日本改变政策趋向,逐渐向民生领域倾斜。1963年日本政府颁布了《老年人福利法》,当时的老龄化程度为6%,尚未达到国际通行的7%以上的老龄化标准,由于它是在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前颁布的,因此在日本被称为“老人宪章”。在《老年人福利法》实施十年后,其部分政策进行了修改,开始实行对老年人的医疗免费政策。但由于石油危机导致经济低迷,财政压力过大等问题,该项政策被迫叫停。1982年,日本颁布了《老人保健法》,将老年人的医疗免费政策修改为由个人承担一定比例,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1983年,厚生、大藏、自治三省协同制定了《老人保健福利推进10年战略计划》,该项计划主要以居家养老和居家看护为重点,认为老人福利的发展需要社会共同的力量进行推动。

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进入老龄化社会后,其老龄化以惊人的速度推进,社会经济受到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影响,加之老年人安度晚年的意愿增强,日本颁布《长寿社会对策大纲》(1986)、《促进老年人健康与福利十年战略规划》(1989)以及《介护保险法》(1997)等法律。

《介护保险法》虽然是在1997年出台,但真正实施是在2000年。介护本身就有照顾、看护的意思,并且介护服务大致可分为居家介护服务和设施介护服务,逐步将介护的社会化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中。同时,在2002年颁布了《社会福祉士及介护福祉士法》以加大护理人才的培养,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发展。

(三)日本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变化。日本居家养老设施变动主要从《老年人福利法》颁布开始,它在内容中强调了居家服务和设施福祉服务的必要性,通过提供低收费的养老院为经济困难的老人提供援助。在日本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后,《社会福利设施经济建设5年计划》的制定推动了大批量养老设施的建设,主要是用于实施日常照料的设施,同时通过无盈利组织的援助服务,建立了老年人福利中心以及日间护理中心。1973年,由于老年人医疗免费化所带来的影响,疗养型设施开始普及,特别是在《老年人保健法》的推动下,市场涌现了大量老人相关的保健设施。并且在老龄化达7%以后,对特别养护之家的需求加大,随后“黄金计划”(1989)的推出鼓励了民间参与特别养护之家的建设。2000年《介护保险法》的颁布推动了一些医疗护理机构的发展,特别养护之家也从集体介护转变成个体介护,2006年小规模多功能型居住介护制度的确定使得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可在熟悉的设施内接受服务。

三、日本居家养老服务机制的优势

(一)效率化。居家养老服务在本质上是非盈利性的,它以政府、社区、家庭、市场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将养老转变为社会共同承担。其中,非盈利组织对养老服务的提供更为灵活,能够弥补政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不足,减轻政府压力,并协调政府、市场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整合社会资源使得效益最大化。

(二)专业化。日本对于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素质要求比较严苛,需要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后再进行专业化培训才能上岗,除专业知识外,从业人员也需注重老人的心理需求。日本的服务机构有着多样化的居家护理,他们可以根据老人的身体及经济状况来选择相应的服务。同时,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的对象并不局限于老年人,对从事介护的家人因身心疲惫也会进行相应的心理疏导,以及在老人临终后,家人可能会出现哀伤、无法接受等心理状态,服务机构也对此类家庭成员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帮助其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三)资金筹措多元化。居家养老服务是将传统家庭式养老和社会化养老结合在一起的养老服务。在东亚地区,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大多国家采取的是家庭式的养老模式,所有的护理都由家人承担,加重了家庭的负担,特别是双职工家庭,可能出现既无法安心工作也很难照料好老人的局面,并且随着老人岁数的增加,医疗以及护理费用也相对提高。日本的居家养老服务以国家立法为基础,《老人福利法》《老人保健法》《介护保险法》等法律的颁布减轻了老人居家所需要的护理费用。而且养老金制度的完善,使居家护理的对象只需要承担10%的费用,既减轻了家庭成员的负担,同时也释放了更多的劳动力。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快确立以居家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并加以完善。日本通过《介护保险法》的出台,积极调动社会的力量来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协作,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以良性竞争推动良好的市场机制形成。目前我国的居家养老服务的总体框架已基本形成,缺乏的是多方社会力量的加入,所以我国应积极引导非盈利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当中,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以居家养老模式来减轻社会财政及家庭负担,同时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

(二)加强护理人员的培养。加强护理专业型人才的培养是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的必要手段。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导致护理人才需求加大,并且由于护理行业的低门槛,大部分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同时,由于护理工作时间长、负担大、待遇低等问题导致护理人员跳槽、离职的情况大量增加,又由于护理人员的年龄层大多集中在中年以上人群,很多从业者的学习能力、体力等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日本老龄化程度位居全球第一,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研究开始较早,特别在服务方面十分注重被介护人员的心理需求,且服务对象范围扩大至家庭成员,而我国养老服务机构这方面的服务十分欠缺,对此我们应加强与日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国际合作,通过派遣人员学习日式居家养老服务,特别是关怀服务以及老人临终后的后续服务,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三)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但对于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机制仍有大量工作需要处理。日本的老年人居家养老的费用大部分由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市町村以及介护保险承担,个人只需承担一小部分,老人的养老压力较小,而我国虽然在2021年开始实施长期护理保险,但其在全国的推广实施尚需时日,并且大部分的费用依旧由老人承担,养老压力很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居家养老服务的推广。所以,各级政府应加快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将商业养老保险作为重要补充,以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多元化。

(四)加快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日本在养老设施方面非常注重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对于不同身体状况的老人设计更为适合的居家设施。而我国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一般家庭还不具备适合老人居家养老的生活环境,主要原因在于成本投入较大。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我国需要加快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进一步完善,开发更适合居家老人的养老设备,以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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