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相较于普通知识产权类案件,生态环境案件具备更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有必要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这一角色,构建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体系,以应对生态环境案件的复杂特征和审理难点。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能够保障生态环境案件审理的公平和效度、丰富和细化案件审理相关辅助体系、为案件审理提供独立的专门技术支撑。与此同时,目前涉生态环境案件数量呈奇点式攀升,司法实践亟待明确该制度的专业性难点。创建和发展我国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能够为更好地解决生态环境案件提供制度保障。本文旨在结合技术调查官制度在各国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相关启示,从划定适用范围、厘清能力定位、规范任用来源、制定工作规则、提供监督保障等方面进行框架上的精细化设计,以期实现该制度的稳定发展和良性运作。
关键词:生态环境案件;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理论证成;构建路径
基金项目: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暨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生态价值转换的评估认定制度研究”(编号:2021R412037)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2年9月21日
一、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引入实效
随着《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技术调查官制度作为一种涉专业技术类案件的调查工具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占有了一席之地,并呈现出向其他技术类案件渗透的特征。所谓专业技术类案件,即涉及到理工科相关专业技术知识、传统法官依靠自身知识较难理解和判断的案件。生态环境案件是技术调查官制度应用的重点拓展领域。
毋庸置疑,技术调查官制度已经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彰显了自身的价值,且在生态环境案件的审理中颇具潜力。纵观已有成果而言,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在辅助法官解读案件技术事实、提升司法审判公正性和科学性、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效果。然而,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还有许多亟待完善之处。如何在生态环境案件中合理使用技术调查官制度,如何让技术调查官制度有效运转起来,如何使用技术调查官制度高效产出的成果,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理论议题。
二、司法实践中的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应用困境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大气、水环境、土壤环境、固废排放等领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案件数量日益增长。这些案件所共同具有的特点是案件本身有着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色彩。具体到专业性和技术性两方面,又涉及到环保、大气、海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产、水利等诸多领域的专业技术问题,难以凭借多出身于文科专业的法官自身去克服。现有的技术事实认定手段:一是司法鉴定,其优越性在于覆盖专业领域范围广泛,但存在容易出现多头鉴定、鉴定意见科学性不高、鉴定费用过高和耗时较长等问题;二是专家陪审,虽已在全国各地法院试行,但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专业领域契合率不高、选任机制不合理和审判权让渡等诸多问题;三是专家辅助人,能提高审判专业辩论对抗性,但其服务于一方当事人的意见,使得本来陌生的争议领域变得更加复杂,增加了法官的审理难度。出于解决我国司法活动中生态环境案件审理难题的目的,我国不同地方的法院不约而同的以技术调查官制度作方法论,得到了相应的实践反馈。例如,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则,先行先试,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库,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成效,并且多次支援了周边城市和区县的生态环境案件审理工作。其他一些市县也在生态环境案件中不同程度地引入了技术调查官制度。正面成果固然有之,但一些负面问题也暴露出来。在人类所创造的诸多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一如历史上那些重要法学制度的创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创建和不断完善必定也将对人类的生活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然而,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技术调查官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一)缺乏符合条件的技术调查官备选人才。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技术调查官的选任模式模糊,缺乏一个统一的选任标准。由于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我国起步不久,所以技术调查官的相关制度规定相对不完善。同时,此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相似的制度,缺少现成的技术调查官群体。综上两点,使得技术调查官人手不足且覆盖领域狭隘。这一缺陷同样也被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所继承。技术调查官制度实践至今,面对日益增多的生态环境案件纠纷所越来越明显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法院所拥有的技术调查官人手明显不足。积极的例子固然有,例如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库,但更多的是零散的技术调查官配额,甚至于像一些基层法院如福建龙海人民法院还要向其他技术调查官配置较为齐全的法院求助。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关于技术调查官的选任尚没有科学完善的选任规定,更不能从现有的技术人才中予以大量选拔。
(二)技术调查官做出的技术调查报告是否公开问题。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人员可区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审判辅助人员主要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技术人员等。因此可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归属于审判辅助人员并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应条件聘用,依据相应办法进行管理。技术调查官不具有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
审视当前的制度设计,技术调查官除参与庭审程序外,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的主要职责是向合议庭提供一份不公开的对技术事实的审查意见,以资法官作为技术事实认定的重要参考。其不足在于,当事人无法就此份审查意见提出相应的质疑。技术调查意见的非证据性及获取机制的封闭性,既难以体现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居中裁判作用,又不利于确保技术调查报告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进言之,这一特性容易导致法官直接以技术调查报告起草判决,从而引发审判权力的异化以及损害双方当事人合法的知情权利和质证权利的问题。
(三)缺乏相关制度发展的理论指导。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是源于对韩国以及日本相关制度实施研究的总结和我国国情进行设计制定,因此可知实际案例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缺陷。
三、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应然架构
(一)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之引入原因。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是指以实现高质量生态文明建设为目的,在法院审理涉生态案件的过程中,聘请若干生态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辅助法官审理生态环境案件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
从学理观之,以法学在具体技术层面上的方法作为最基础的法学方法论,能够保证生态环境专业技术的科学性,纾解生态环境案件中专业知识匮乏的问题,是确保生态环境案件公平、高效审理的重要保障。从政策观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阐明了人类文明发展规律,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推广“两山理论”,一系列动作无不表明党中央和政府对于生态的重视和推动中国绿色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的规划。因此,创建和发展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判断可以推导出价值判断”的观点说明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但这不等于二者可以无条件互化。环境法学者们已经认识到推导的过程“要从事物的关系属性出发”。从自然科学原理或事实判断推导出价值判断,应当结合具有紧密联系的具体情境进行。因此,创建发展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并为审理生态环境类案件提供科学的事实判断基础尤显重要。
(二)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应然状态之设想。所谓技术调查官,乃是一个统称,其实各国称呼不同。英美法系辅助法官进行技术事实认定主要是采用专家证人制度,兼用技术顾问和技术陪审员制度。大陆法系对于技术事实的认定,通常采用的是技术法官、技术调查官、技术审查官或技术专家制度。有学者将日本的技术调查官翻译为“司法调查官”,而日本原文是“裁判所调查官”,日本智慧财产高等法院中文网站使用名称为“法院调查官”,韩国称之为“技术审理官”,为方便讨论,本文均以“技术调查官”作为统称。
日本、韩国采取的是技术调查官制度,不同于德国的技术法官制度(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设置了技术法官,其与法律法官地位等同,原因有二:第一,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狭窄,仅涉及与工业产权授权确权及强制许可相关的案件。第二,技术法官仅存在于联邦专利法院)。最早采用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国家是日本,其于1950年即已配置由特许厅有专利审判经验者担任的法院调查官。但早期日本对技术调查官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韩国于1998年将德国的技术法官制度与日本的技术调查官制度结合起来设置了技术审查官。具体到我国而言,下文从三个方面论述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应然状态的设想。
1、我国法律中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之规划。自2001年以来,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法律依据逐渐被建立完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该规定说明了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派1~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解释。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正式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我国有关技术调查官最基础的法律依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据《技术调查官暂行规定》,考量法院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技术调查官的工作准则和治理规范。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在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中引入了技术调查官制度,并对技术调查官的身份定位、参与案件诉讼的范围以及相关的程序、权利、职责等做了界分。
2、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建立之规划。从制度的运行来看,目前国家层面并未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方面的具体法律制度,法院系统内部也未明确技术调查官的制度定位,制度保障的配套措施几近匮乏。同时,制度的落实也十分重要,其有利于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队伍的可持续、稳定发展。对于该问题的破解,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管理的具体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申请审批流程,厘清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具体规程,将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出具的专业意见纳入至制度之中。第二,明确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积极调动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的能动性,以便使生态技术调查官更好地辅助法官审理生态环境案件。第三,制定出台保证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队伍稳定、促进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制度发展的配套措施。譬如,设立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单独职务序列、建构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技术等级制度等。国家应当尽早出台统一的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职业保障的相关政策,以保障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队伍的稳定,促进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的长足发展。
3、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之功效。受限于我国法官知识结构、培养模式的现状,技术法官较难适合我国的国情。同时,日本、韩国的成熟经验表明,在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审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能够发挥专业优势,便于查明技术事实,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因此,技术调查官制度显然更适应我国的司法实践。此外,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性、中立性和高效性促使这项制度在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总体而言,技术调查官制度具有如下优势:其一,为生态环境案件审理提供独立的专门生态环境技术制度支持。与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相比,生态环境案件更具技术性、复杂性和专业性。与此同时,目前涉生态环境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司法实践亟待明确其中相关专业制度问题,生态环境又对于中国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更应建立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以弥补生态法律规制中的制度短板。其二,提升生态环境类案件审理的高效性和公平性。技术调查官并非法官,但又与专家证人、鉴定人、技术咨询专家等司法审判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所不同。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经过法院条件筛选任用并进行管理和技能培训,能够全程了解生态环境案件审理过程,相较于兼职的专家陪审员和技术咨询专家,拥有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有利于全方位地辅佐法官,同时相较于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更具中立性。在庭审前,可帮助法官梳理技术争议焦点等问题,可协助法官进行调查取证、鉴定等活动;在庭审中,可解决法官阅读鉴定意见等困难,就案件有关技术问题可以向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发问,及时帮助法官确定重点调查方向,提高审判效率;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主要负责向法官解释阐明与案件相关技术问题,并发表自身的意见,减少上诉率,提高司法效率,使得生态环境类案件的审理更加高效和公平。其三,丰富和完善中国案件审理相关辅助体系。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技术调查官制度类似,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利用技术调查官的专业知识对相关生态环境案件中的专业知识需求提供专门的技术帮助,有助于法官对技术专业术语的解释和理解,协助法官更加公正、合理地审判生态环境案件。作为生态环境案件审理的辅助制度,此制度的设立丰富和完善了中国案件审理相关辅助体系。
四、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完善策略及框架设计
(一)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现有问题之解决。基于上述对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探究获得的启示,结合我国当前生态环境案件日益增多而法官审理缺乏生态科学性专业知识的困境提出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现有问题的解决方案。
1、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选任设计。鉴于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引入本意是便于法官对生态环境案件中的技术性事实进行理解和判断,因此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的选任势必要将专业能力与技术水平纳入考量标准。能力不能胜任的技术调查官只会与这项制度被引入的初衷南辕北辙。所谓术业有专攻,不同生态环境案件涉及的专业领域不同,为了避免在审理案件时出现技术调查官与案件事实专业不对口的尴尬情况,技术调查官的人数势必应该达到一定规模。因此,在选任技术调查官时应注意扩大选任范围,保证录用人数,兼顾到实际审理中可能涉及的各个专业领域。
2、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调查报告的公开。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所作技术调查报告,于法于理均应当公开。就法律层面而言,《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和案件代理人有权查阅本案相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六章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刑事诉讼法》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复制、摘抄上述材料。《行政诉讼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这些规定无不表明法律支持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合理的知情权。生态环境诉讼作为诉讼的一种当然也不例外。具体到民事诉讼而言,最高人民法院为技术调查报告规定的查阅范围是怎样的呢?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暂未就技术调查官参与生态环境诉讼作出规定,姑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评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可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署名,不对外公开。这一规定无疑是与我国司法诉讼中一贯所秉持的给当事人以知情权的宗旨相违背的。
于理来说,根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不予公开或要求遵守保密协议”的原则来分析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所作的技术调查报告,其内容往往是“检出污染物”或者“造成某某程度污染”
“产生某某环境损害”,关于工厂企业和个人排污的知情权,包括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已经给予肯定。因此,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所作的技术调查报告内容当然适宜公开。且不对外公开技术调查报告本身就与让“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署名”的初衷相反,不便于及时发现技术调查报告中的谬误,使得追责机制生效不及时或者干脆不生效,对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的监督起负面作用。
法理结合,在订立生态环境领域的技术调查官制度法律文件时,应当对当事人的知情权予以尊重,规定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署名,并对外公开,允许当事人就技术调查报告进行查阅并提出异议。异议查实的,推翻技术调查报告的相应意见;异议未查实的,适当负担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异议明显不符合科学规律、属于恶意扰乱审理进程的,除予以罚款外,还可以适当处以拘留。同样的,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当事人和公众公开案件技术调查报告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和申请公开的公众起诉要求法院公开。公开或经起诉公开后发现技术调查报告存在谬误的,作出相应报告的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要负相应责任。
3、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理论指导之来源。如前文所述,日韩采取的技术调查官制度更为符合我国国情。鉴于这几个国家和地区对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运行与精进已有一定的经验心得,因此在为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寻求理论指导时,可以基于对韩国以及日本相关制度实施研究的总结和我国国情进行制度设计上的参考。此外,从效力级别分析,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应对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专门性立法,制度创建缺乏合法性基础。如此,既不利于制度建设,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对生态环境技术调查的现实需求日趋强烈的今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有其独特的制度优势,但也缺乏规范化的法律制度构建,而地方的实践工作和司法审判活动可以并且确实为制度构建提供了丰富的思路。因此,地方的试点经验以及伴随修订的相关法律文件也可作为发现理论的重要渠道,紧密联系我国的司法实践来丰富技术调查官制度是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框架构建。建立一套完善、适宜的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建构理想的和谐社会,乃一项持久而庞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全民族的智慧和努力。现就从该项制度的适用范围、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的身份及能力、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的任用和来源、技术调查官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的监督及保障五个层面逐步阐述以进行框架设计。
1、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的适用范围。由于大部分法官缺乏生态环境专业的相关科学专业性知识,因此需要构建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为法官提供专业生态环境相关的知识参考,辅助法官公平高效地审理生态环境案件。由此可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应用范围是在生态环境类诉讼案件审理之中。
由于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是为协助法官审理生态环境相关案件所创设的制度,因此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规定条文当由法院法官一同讨论敲定创设,以“辅助法官,案件公平高效审理”为准则进行制定,同时为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定相关的保障规范文件以实现该制度的稳定发展和良性循环。
2、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的身份及能力定位。依据《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规定》,我国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鉴于此种诉讼身份,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是法官审理生态环境案件的技术帮手;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是司法辅助人员,并不具有审判权,仅代表法院公开、公正、独立地查明生态环境类案件相关的技术事实。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理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即使不要求其成为相关技术领域的顶尖专家,从而能够更大程度保证其在相关案件审理中更好地从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作出合理判断,避免人为拔高生态环境司法审查标准。
3、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的任用和来源。在技术调查官的选任方面,要全面优化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的选任模式和扩大专业人员的备用群体。从日本、韩国对技术调查官规定的研究来看,技术调查官的工作职责覆盖了知识产权案件从庭审前阶段、庭审中阶段、合议庭评议阶段、判决的强制执行阶段以及和解、勘验检查的所有程序及阶段当中,由此可见技术调查官的活动参与到了相关案件的几乎所有的程序和阶段之中。因此,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水平能力对于生态环境案件的合理审理尤为关键。在漳州市中院出台的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则中明确规定,担任技术调查官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职称不受学历要求限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生产、管理、审查或研究工作经验。符合以上资格条件的人员,经有关单位组织推荐和漳州市中院审核通过,可以作为“全市法院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库”成员,通过与聘用法院签订书面合同,担任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的诉讼活动。
作为生态环境技术查明的辅助人员,必须掌握足够的专业知识及实务经验。首先,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任用可以探索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在正式编制之外,聘用相关技术人员至法院工作;其次,法院可以与高校相关院系加强交流合作,在法院派驻相关交流人员,经过聘用后作为交流的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进行相关工作,提升法院相关案件的审理效率的同时,提高高校院所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再次,各单位可向法院推荐兼职的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同时生态环境技术人员也可向法院进行自我推荐。除此之外,应当丰富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人群,减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缺少技术人员的窘境。为应对技术调查官解决不了的技术问题,日本引入一种专门委员制度。2003年,日本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专门委员制度正式进入了医疗、建筑、知识产权这三个领域,且他们都是来自各自技术领域的专家。在任命为专门委员之后,最高法院会为其指定专属的法院,在该法院在遇到具体相关案件时,再从相应的委员中选择该案件需要的专家。有鉴于此,我国也可以任命专业的生态环境技术调查人员为专门委员,各地区可逐步建立起“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库”,并为各地法院按实际情况分配合适数量的人员,为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在全国推广做准备。
4、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的工作规则。技术调查官的任职和管理制度对于技术调查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查明技术事实的关键核心。日本、韩国对技术调查官规定了相应的选任规则,主要采取任期制的方式。
在福建省漳州市中院出台的《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则》中明确规定了生态技术调查官的职责主要包含: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列席合议庭评议等有关会议;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此外,应当将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出具的专业意见纳入制度之中。日本和韩国设置的技术审查官制度,同样定位为司法辅助人员,对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但同为专家的技术调查官就涉案专业问题所提供的专业意见,不仅应纳入程序之中,还应同时受证据制度的规制,为当事人、专家辅助人对技术调查意见进行相关质疑提供程序保障。以改善技术调查意见不受程序制约的困境,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有效行使和在诉讼中的实质性参与,有助于实现鉴定人、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的程序地位的平等。
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的规则可以漳州中院定制的工作规则现行试点,在实践过程中不断积累该制度的不足所在,“实践反作用于理论”,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而
“理论指导实践”,更好地推广该项制度。
5、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监督和保障。法院应当为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建立相应的监督保障机构,其作用有二:一是监督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的技术检测、技术报告出具等过程,并公开于法庭之上,保证诉讼程序和结果的相对公正;二是此机构应当协助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的工作,保障其基本工资和福利,解决其合理困难,为其提供必要帮助,从而实现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的高效运行。
五、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前景展望
基于技术调查官制度在世界各国司法实践活动中所产生的启示,本文对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提出、框架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由于技术调查官制度引入我国时日尚浅,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亦是创新之举,如何使其在生态环境相关案件审判中充分发挥作用,将是一项需要时间和精力去完成的工作,绝非一蹴所能就。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与中国生态社会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自福建省漳州市中院首创此制度以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发展,以及其对提高生态环境案件审判的专业化和效率所取得的成效不可否认。综上所述,立足于当下我国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顺应我国司法改革,建立起一套真正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必将能够为中国绿色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提供强大助力。
(作者单位:1.浙江农林大学集贤学院;2.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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