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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与水信息披露实证分析
第706期 作者:□文/蒋 媛 郑槐淼 陈 婷 时间:2023/6/1 17:53:39 浏览:468次

[提要] 水信息披露作为环境信息的一大重要分支越来越受国家重视,因此企业水资源的使用状况以及相关水信息的公开程度也备受关注。本文以20152019年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上市企业为样本,提出相关假设,通过建立回归模型,研究政府监管与水信息披露水平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政府监管与水信息披露水平呈现正相关,通过了模型检验。同时,发现此行业信息披露整体水平较低,上市公司披露意识不强。

关键词:水信息披露;政府监管;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本文系2021年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舆论监督、政府监管和水信息披露——基于高水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项目编号:X202110555505)研究成果。通讯作者:郑槐淼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2929

在大规模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污染排放、过度开采和生态破坏给我们的水资源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国家与公众加大了对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水信息披露的关注。因此,研究影响水信息披露的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高水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和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2015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使得水信息披露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而后2021年印发的《环境信息披露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重点强调了强制性监督机制、公众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因此,从监管角度研究政府监管对水信息披露的影响,顺应时代趋势,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首先,政府监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规范与制约。企业的主要压力来源之一便是国家的宏观管控。段洪波(2011)指出,我国企业尚且处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不高、披露意识不强的境况,需要政府引导以期达到一定的强制推动。

其次,基于合法性与信号传递理论,企业的合法性重要体现之一为规制合法性,政府颁布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企业则倾向于披露自身环境行为以进行合法性管制;此外,如果企业依规进行水信息披露,相关政策带来的负面效应将得到一定的削弱,从而一定程度上促进信息披露。

再次,声誉效应理论认为,对于企业来说,声誉是一项重要无形资产,企业必然会追寻良好的声誉。在政府监管的压力下,对于企业水信息披露透明度和水资源使用情况的关注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企业受到的关注度越高,越愿意披露相关水信息,以表明其与一般企业的不同之处,展示自身的优势,提高企业的声誉,为企业带来益处。

最后,对于政府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影响,国内外学者也做了相关研究。Barth等(1997)认为政府颁布实施相关环境政策有利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提升。Alciatore等(2006)得出政府加大对天然气和石油的监管力度后,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得到了明显的改善。贺宝成(2020)发现,政府监管力度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李世辉(2021)对《水十条》的研究发现,监管距离越近,也就是监管力度越大,《水十条》的颁布对企业水信息披露水平的积极影响更为显著。可以看到,国家对水信息披露问题越来越重视,相关政策实施力度也不断加强,企业所面临的政策压力自然而然也随之增加。但由于不同地方政府监管水平不同,从而导致不同企业水信息披露的意愿存在一定的差异。

由此,本文提出假设:

H1:政府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水信息披露水平的提升,即监管强度越大,水信息披露水平越高

二、研究样本和研究变量

(一)研究样本。本文研究样本选自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上市公司20152019年的数据。有色金属行业属于《水十条》所提到的十大重点整治行业之一。所选的上市公司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上市公司所在地有政府PITI监管指数;二是未被ST处理;三是上市公司5年的年报数据完整。最后,通过以上筛选获得36家公司的180个面板数据。本文采用ExcelStata15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二)研究变量

1、因变量。针对上市公司水信息披露暂无统一评价标准,已有研究基于环境信息整体评价体系,结合我国上市企业目前普遍披露的水资源相关信息,构建水信息披露水平指标体系用以衡量企业的水信息披露水平。本文参考曾辉祥、周志方等(2020)的做法,将指标分为定性、定量两部分,根据关键词查询并记录企业发布的报告中是否披露相关指标,采用“企业水信息披露指数”量表对企业水信息披露进行打分,根据有无相关的披露分别记“1”分和“0”分,最终得分越高,企业水信息披露水平越高。

2、自变量。通过梳理近年相关学者的研究文献可以发现,政府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均采用中国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以下简称PITI)来衡量。PITI是评价政府执行环境信息披露政策有效性较为权威的数据,反映了政府监管的力度,并且常用于考察各城市环保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现状。因此,使用PITI指数衡量本文所研究的自变量政府监管,指数越高表明政府监管强度越大,企业所面临的压力越大。

3、控制变量。参照赵家正和赵康睿(2018)的研究,本文引用的控制变量有公司规模、盈利能力、营运能力、成长能力、财务杠杆和股权性质等六个指标。表1为所有研究变量的定义及衡量方法。(表1

(三)模型的构建。本文采用多元回归模型检验政府监管与水信息披露水平两者之间的关系。构建模型(1)检验假设1

Disclosure=α0+β1Governmentit+β2Controlsit+εit   1

其中,Disclosure代表i公司t年的水信息披露水平,Government代表i公司t年的PITI指数,Controls包含了研究中的所有控制变量,α为常数项,β为系数,εit为随机误差项,模型控制了个体和时间固定效应。

三、实证检验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表2展示的是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包括数据的均值、最小值、最大值以及标准差。可以看出,水信息披露的均值为7.033,极差高达17,方差为4.344,企业水信息披露水平参差不齐且披露水平差异较大,总体披露水平不高,即大部分企业仍较为缺乏水信息披露意识。政府监管PITI 指数均值为55.28,最大值为82.4,最小值为6.4,方差高达14.57,说明政府对上市公司的环境监管差别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企业水信息披露水平差异的原因。(表2

从水信息披露年度变化表可以发现,20152016年的均值在4左右,20172019年维持在8左右并随着年度的推移有小幅度上升。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最小值和最大值都只有小幅度的提升,表明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上市公司水信息披露水平增长缓慢,近年没有明显的提升,仍需要采取相关措施加以规范和提升。(表3

(二)相关性分析。为探究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共线问题,相关性分析的同时进行了VIF检验。结果显示VIF均值在1.23,不存在严重共线问题。同时,根据表4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政府监管与水信息披露呈现正相关,说明政府监管对水信息披露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此外,还发现公司规模、营运能力、成长能力、财务杠杆与水信息披露水平均呈现正相关的关系,这一结果为多元回归模型分析奠定了基础。(表4

(三)回归结果分析。针对H1进行回归分析,表5中列(1)是控制个体和时间固定效应的全样本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政府监管强度(PITI)与水信息披露水平的回归系数为0.027,存在正向相关的关系,并且回归结果在统计意义上达到显著水平,假设1成立。这表明政府监管对企业水信息披露呈现显著的促进作用。这是因为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属于重点整治行业,政府关注度高,企业在政府监管下更为重视环境问题从而披露相关水信息。而企业披露相关水信息有利于社会发现其存在的问题,使其加以修正,以达到改善水环境的作用。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水环境日益改善,反向促进企业自愿披露相关水信息。从长远角度来看,水环境的日益改善和政府监管的有效执行使得政府监管与水信息披露呈现正相关的关系。(表5

(四)稳健性检验。政府监管往往需要经过下达命令、执行政策等一系列措施,因此考虑到政府监管可能存在滞后性影响,分别取政府监管(PITI)一期、二期、三期滞后量进行检验,得到的结果如列(2)、列(3)、列(4)所示,政府监管与水信息披露水平之间的关系不再具有显著性,说明样本不存在滞后性。(表6

四、研究结论及启示

本文通过选取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6家上市公司180个数据样本,探究政府监管与水信息披露水平之间的关系,并且通过模型检验,最终得出政府监管与水信息披露正相关,政府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水信息披露水平提升的结果,即监管强度越大,水信息披露水平越高。此外,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此行业水信息披露整体水平较低,上市公司披露意识不强,政府对不同个体监管差异较大。

针对以上结论,本文得到以下启示:一是企业应加强水信息披露意识,从长远来看,企业进行水信息等环境信息的披露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企业应形成自身的内部监督机制,关注公司的环境信息动态,加强水信息披露意识,把水信息披露作为公司一大重要战略,使得企业在“绿水青山”的大环境下“占得先机”。二是政府应适当加大监管力度,促进企业披露水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由于水信息披露成本的缘故,企业往往倾向于披露有利于自身的信息,而那些未被披露的“缺点”可能会形成恶性循环。仅仅依靠企业自身可能难以使其逃离“安于现状”的境况。而政府的强制性与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这种状况,通过加大政府污染监管指数的透明度,制定水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奖惩机制,形成“成本倒逼”的压力。三是规范企业水信息披露标准。目前并没有相对统一的水信息披露体系,企业在社会责任报告中选择性地披露相关信息,部分没有发表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甚至没有披露相关信息,使得利益相关者难以全面了解企业的状况。进一步完善披露体系,形成相对统一的具体指标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体系,对披露结果进行一定的等级评价,以使利益相关者能从企业披露的信息中了解其水资源使用情况。

(作者单位:南华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段洪波,张双才,刘花洁.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与政府监管——基于规制理论的视角[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11.

2Mary E.BarthMaureen F.McNicholsG.Peter Wilson.Factors Influencing Firms'Disclosures about Environmental LiabilitiesJ.Review of Accounting Studies1997.0201.

3]贺宝成,任佳.政府监管强度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研究[J.财会通讯,202005.

4]李世辉,刘一洁,雷新途.“水十条”与企业水信息披露水平——基于高水敏感性行业的准自然实验[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703.

5]周志方,刘金豪,曾辉祥.水信息披露对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来自高水风险行业的证据[J.环境经济研究,2020.0504.

6]赵家正,赵康睿.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的实证研究——基于政府监管视角[J.财会通讯,201821.

7]沈洪涛,冯杰.舆论监督、政府监管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J.会计研究,201202.

8]任佳.公共压力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机制研究[D.西安:陕西科技大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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