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农业收入保险是农业保险发展新的方向,它能更为全面地适应农户风险保障需求,更为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满足新型农业生产者的需求,因此未来收入保险将是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在发展农业收入保险过程中,需要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设计定价以及后续运营中多方面考虑,同时也需要政府在推广及财政补贴等方面进行助力。
关键词:农业收入保险;优势;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3年2月14日
一、研究背景
2007年4月,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央财政进行补贴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开始。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鼓励探索收入保险试点,在2017年提出探索建立农产品收入保险制度的要求,国内农业收入保险开始探索发展。2017年5月,财政部明确提出在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200个产粮大县,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2017~2018年。2018年8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共同印发《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通知》,试点期暂定为2018年至2020年,开始了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2019年10月,三部委共同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三大主粮作物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到2030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021年6月,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益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提出在试点范围上,由6个省份的24个县扩大到13个省份的800+产粮大县,到2022年实现实施区域产粮大县全覆盖;在补助比例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补助比例由40%提高到45%,不再硬性规定农民自缴和市县补助,主要以全体农民受益为主要目的,并将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和规模较小的农户纳入保障范围。
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面临的现实情况主要是保障水平不足,并且难以对农产品的价格风险做出有效防控。我国在世纪初采取的价格干预政策,在应对农产品市场风险时,通过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稳定市场,其特点是“托市收购”,但这些干预政策对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了要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这项政策的实施在价格风险控制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我国需要寻求新的市场风险管理机制。在实行价补分离的同时兼顾保障农民利益,服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提高产量和价格保障的同时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使农民获得收益,是促进收入保险发展和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二、农业收入保险将是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
(一)全面适应农户风险保障需求。农业生产不仅依赖于自然力量,而且由于农产品价格的变化所带来的市场风险也会造成较大影响,产量风险和市场风险两方面都对面临收入不稳定风险的农业生产者构成冲击。价格和产量是农业生产者最关心的问题,收入保险对产量和价格同时考虑,可以对农户的收入损失进行全方位的补偿,既可以规避由于发生各种自然灾害导致产量下降从而导致收入下降的情形,又可以防止在产量大幅增加时的“谷贱伤农”收入下降的情形,消除农业生产者对未来收入不能得到保证的担忧,更加适应农业生产者对于风险保障的需求,符合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二)更为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由于农作物的产量与价格一般来说呈负相关,当产量下降时,价格可能上涨,虽然这种上涨需要的是农作物产量大面积下降,这不是单个农场的产量下降就会导致的,但由于农业风险的性质更为宽泛一致,各农场之间的产出始终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因而客观上存在着农业的这种市场价格与产出之间的负相关性。这种负相关关系恰好是农业收入保险的优势,收益的波动性会比分别考虑农作物产量和价格的波动性低,因为农业收入保险会同时考虑到产量收成和价格的风险,这就使得农业收入保险在农业风险管理中的效率更高。
(三)满足新型经营主体的需求。更大规模、集约化、机械化的农业生产,对于以扩大农业生产为目的的农业生产者,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更需要稳定的未来收益预期,而稳定的未来收益则有利于保障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面临较大规模自然灾害或市场风险时极易破产,而收益稳定性提高又使农业生产者在扩大或改善农业生产的同时,在资金拆借、扩大或提高农业生产等方面保证了履约能力,从而形成良性循环。对稳定农业生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与WTO政策相适应。根据WTO规则,由于近年来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购价不断提高,对农产品的直接财政补贴逐步增加,因此在农产品支持政策中,对贸易易产生扭曲的“黄箱政策”有上限规定,然而一些农产品的“黄箱政策”支持上限已经逼近。中国应顺应农业全球化和规模化发展,逐步调整政策补贴方向,使之与国际政策发展方向更加一致,推广农业收入保险与不会造成贸易扭曲的“绿箱政策”更加一致,与WTO中农业保护政策的发展方向更加符合,不会影响农产品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
三、农业收入保险发展建议
(一)产品设计。收入保险主要承保的是目标收入与实际收入的差值,收入包括农产品产量和价格两个影响因素,因此农业收入保险的两个技术难点是精确测产及合理采价。
1、实际收入。在农产品收获后,保险公司要获取实际收入数据。产量确定方面,随着保额的提高,现阶段缺乏官方标准化、公允化的产量测定平台,产量数据在农户接受度方面受到一定挑战,为农业保险经营带来一定的压力。由于产量数据在传统保险模式上无法精准、全面、及时、客观和公正地获取,因此当前农业保险普遍存在合规风险。价格确定方面,由于各地区农业生产结构转型进度的差异,以大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地区对价格敏感度高,以散户、自给自足模式为主的地区对价格敏感度不强,因此价格取值也是实务操作的焦点问题。承保农户实际收入数据的获取存在重大挑战,原因是农作物生产条件复杂,标的分布广泛,农户种植水平参差不齐,流通不畅,市场不稳定,尤其是农产品在生产、收获、流通过程中的质量水平存在种种不确定性。农业收入保险对于数据的要求更加精细化以及复杂化。第一,建议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在推动收入保险前,以县区为单位提前锁定好价格渠道和产量测定的数据来源和运作模式,减少农户与保险公司后期纠纷,进而更加顺畅地推动收入保险落地推广。第二,保险公司的数据来源应该更为广泛,产量数据应当包括生产端、销售端、专业部门以及遥感监控等多源数据,实际价格数据应当从地头价、收购价、卖出价、期货价、成本价、农贸市场价和超市价中进行多方选择,全过程关注数据的依据是否充分,逻辑是否一致,以应对收入保险对数据更精细和更复杂的要求。
2、预期收入。预期收入是衡量损失的标准,与历史收益、成本、灾害、耕作、土地类型等级等密切相关。在确定预期收入时,需考虑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标准化,需要确定统一的农业收入标准,这种标准需要与当地的生产水平以及资源禀赋相一致;二是公平性,为防范农业收入保险的道德风险以及逆选择,收入的及时测度以及准确测度是根本问题;三是级差性,应当合理设置保障水平的极差性,对于高收入的农业生产者,应当鼓励其长期经营,而对于低收入的农业生产者,应当鼓励其改进生产,对于新进入的农业生产者,鼓励其进行基本保障。
确定预期收入时,可以通过过去几年平均收入,形成平均收入曲线来确定,也可以根据主要的农作物成本构成,使用成本投入加成一定的比例来确定保障收入水平,还可以根据承保土地的类型和质量来确定土地等级以及预期产量,最终推算出预期收入。
(二)需政府介入和适度引导
1、政府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美国的农业保障制度是在不断修改和改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发展与监督都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的。美国政府四年(或六年)进行一次农业法案的修改,制定了许多专门的规章或附加条款。美国政府一直在制定农业政策,同时制定相应的法规,以保证农民的权益。美国政府在发展和推广农业收入保险的过程中,还特别成立了联邦农业保险公司和监督机构,建立了有效的监管机制,有效地监督了农业政策的执行和农业保险的运行。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使得美国的农险在运用中得到了一定的规范,进而推动了农村的发展,为美国农险制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因此,我们也必须充分了解和完善我国有关农险的法律和政策,借鉴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规章,以保证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依。
当前,我国已在一些地方进行了农业收入保险的试点工作,但有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中国现行的农业保障法律制度以《农业保险条例》为主,尽管经过了数次修改,但有关问题并未得到具体的规范,也没有专业的监管机构,导致了农业保险实施与保险监管部门之间的不统一。因此,必须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农险法律法规。我国应从政府层面着手,建立健全的农险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险的监督。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之后,要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地制定新的专门法律并修订、修改已存在的法律法规,确保这些政策的执行。同时,根据试点工作的进展,适时地对我国的收入保险法律法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2、政府助力推广。实践证明,政府有限介入和引导能有效降低收入保险的推广难度。在农业收入保险实务中,政府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介入:一是需要当地农业部门对种植技术、种植品种进行指导、审定,把风险隐患控制在源头;二是由县农技部门、基层机关单位、保险公司三方共同参与,对险种的查勘、查产、对标进行确认,要求投保人举牌、拍照,同时在村委会公示查勘、查产结果及举牌确认照片,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了保险查勘、查产工作的公正、透明、真实,进而减少纠纷;三是在县农保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确定目标价格和实际价格,以确保做到公平公正,价格透明。
政府可加强保险宣传,增强农民投保意识,激发投保人对于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保险意识不断提高,但对农业保险的认识还不够透彻,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使农民充分认识农业保险的知识及意义。只有让市场主导农产品的价格,才能让农民认识到其存在的价格风险,从而寻找有效的防范措施。农民对农保理赔的及时、快速、准确、到位的口碑,也能使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信心大增。对于农业收入保险的推广而言,宣传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因为收入保险基本上只在农业保险的范畴内开展,所以农民对于农业收入保险的了解要比传统意义上的农业保险要少得多。
3、财政补贴政策优化。参照国际案例,健全的财政补助与政策扶持是保证农业收入保险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对保险公司的纯保险费与保险公司的管理进行了双向补助,保险费的补贴比例根据保险公司的保障水平、保险品种、农场规模大小来确定,高保障水平实行低保费补贴率,不同险种实行不同的保费补贴率,高农场规模实行高保费补贴率。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显示,增加通过农业保险来进行保费补贴而减少对农业生产者进行的直接补贴,差异化的保障水平对应差异化的保费补贴,可以保证农业收入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对于选择保障程度较高的农业生产者,保险公司就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联邦的财政补助也会相应的降低,这样能让有剩余资金的农民自己去提高自己的保障水平,而那些资金不足的农业生产者只需要买基本的保险,就能减轻国家政府财政的压力。
日本的农业保险补助主要是对纯保费和互助团体的运营费用进行补助,并对为巨灾进行的再保险提供补贴。对各种农作物给予不同的补助,其中三大主粮等粮食作物有更高的保费补贴。在日本,由于自然灾害和物价因素造成的合理收入下降,农业收入保险赔付会参考农民在过去五年的收入,通过该时期的运营计划,对农民收入进行调整来计算基准收入。若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收入低于基准收入的90%,则在下降的农户收入中,收入保险最高补偿80%,10%通过储蓄型“公积金”补偿,剩下10%农民自己负担。而保费补贴中,由国家政府对50%的保障性保险保费和70%的储蓄型保险保费进行财政补贴。农民在过去五年内按年度经营计划确定基准收入,再加上农民个人负担10%的损失,可以有效降低道德风险。
在我国,通过对部分农村收入保险试点区域的调查发现,县、乡财政部分或完全负担了农民自费的30%保费,这固然有利于提高农业收入保险的覆盖面,但在今后大规模推广下,县、乡财政的可持续问题值得注意,而且对农民的保险意识提升和保险产品认知程度提升是不利的。在2021年的《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中提出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力度的政策,减轻市、县财政的负担,增加了财政补贴的灵活性,并可以依据各地财政的具体情况和进展情况,决定市、县财政的补助比重。农业收入保险作为一种高市场化的农业保险,它与我国的现代农业生产组织相适应。因此,根据上述分析,保费补贴不能越高越好,而是要实现以下目的:提高投保金额,提高农民的自担率,可以实行保额分级制度,对于保额越高的农户给予更高的自担比例。在我国三大主粮实行收入保险试点过程中,基本都是在当地财政的扶持下进行的,而且大多采取了以奖代补的办法,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各地的特色农业收入保险的以奖代补力度。另外,可以将“保险+期货”的产品纳入中央财政的保费补贴,同时交易所按照规定的百分比给予保费补贴,保证保费的稳定供给,从而促进我国居民收入保险的发展。
(三)经营风险平滑的问题。经营农业收入保险需要匹配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目前我国主要模式有两种,分别是再保险和“保险+期货”的方式。再保险方面,可以使得经营风险得到有效分散。主流模式是先与中农签订乘数分保合同,再由各保险公司安排整体农险,结合各自的风险运营情况,将合同进行拆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但整体看,再保市场仍然缺乏针对农业收入保险的再保产品供给,在出现大灾的情况下,直保公司存在较大的风险敞口,风险分散作用有限。在“保险+期货”方面,价格风险在农业收入保险中可以得到更好的分散。但在行业监管方面,“保险+期货”并无专门的政策依据进行监管,在合规方面存在一定风险。建议再保险层面鼓励再保公司在收入保险重大灾害风险分散机制方面进行配套再保险产品的创新,在“保险+期货”层面及时配套专项监管政策,进一步推动收入保险分散风险机制的完善,助推农业收入保险优质发展。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金融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魏加威,杨汭华.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建设:国际经验与启示[J].当代经济管理,2021.43(09).
[2]王云魁,杨红丽.农业收入保险:美国的经验与启示[J].经济论坛,2020(07).
[3]庹国柱,朱俊生.论收入保险对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重要性[J].保险研究,2016(06).
[4]朱晶,徐亮,王学君.WTO框架下中国农业收入保险补贴的国际规则适应性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20(09).
[5]王鑫,夏英.美国和日本农业收入保险运行机制比较及借鉴[J].西南金融,202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