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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试办时期信用合作社发展回顾
第717期 作者:□文/胡子煜 时间:2023/11/16 11:33:02 浏览:248次

[提要] 土地改革完成后,各地经济虽有一定程度的恢复,但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商品化程度仍然不高,反映在资金上,就是增殖性弱。加上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很强,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弱,风险性较大,生产的起伏,影响到资金的增长速度,所以农村资金表现出很大的不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区针对信用合作工作,采用的是因地制宜、重点试办的发展办法。在这种发展模式下,各地信用社发展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具体表现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两个方面。从原因上看,这种差异性受到商品经济、合作基础以及土改工作方针等因素的影响。

关键词:信用合作;重点试办时期;发展差异;资金来源;资金运用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3318

从新中国成立起到1953年是信用合作的重点试办时期。在这一时期,全国各地先后完成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但是,农业尚未摆脱个体经济的束缚,大量农民缺少资金来扩大再生产,遇到天灾人祸也无力应付。部分经济得到上升的中农以及底子较好的富农,想走资本主义道路,仍可能造成新的阶级分化。信用社便是在这种背景下进行试办的。本文拟在整理重点试办时期信用合作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现象的基础上,分析其内在原因,为现阶段农村金融改革提供相应借鉴。

一、信用合作发展过程中的差异性及其表现

(一)新区老区之间的差异。新区老区之间由于土改时间、合作基础等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在信贷业务上表现出很大差别。这种差别不仅体现在存放额上,也体现在资金来源上。如,据统计,19536月底华北老区信用合作组织的资金来源中,股金占比达到51.71%,反观银行贷款占比仅23.24%;新区方面,华东区和西南区的资金来源中,股金分别仅占26.6%30.21%,而银行贷款占比分别高达40.2%43.11%。可以看出,解放较早、老区分布较广的华北地区的业务基础明显更牢固。从资金来源上看,股金、存款占比明显更高,银行贷款占比明显低于其他地区。这说明老区的业务基础较为牢固,自主经营的能力较强,对银行贷款扶持的依赖度较低。

(二)省、市、县之间的差异。在华北区,以山西发展最快,数量最多,截至1953年年底,共有信用合作组织2961个,占全区的74%。平均每个区就有2.6个信用社,而河北平均1.4个区才有一个信用社。华东区的进度也是不平衡的,如铜山县24个区有22个信用社,还有8个即将开业,14个正在组织中;江宁县10个区有17个社;但仪征、泰县、泰兴、东海、吴江等县和郊区,尚未建立信用合作组织。可以看出,即便属同一地区,但各省之间信用合作的进程仍十分不平衡,如华北区的山西、绥远,西北区的陕西,华东区的山东,以及中南区的江西、河南,在组织发展速度上明显快于同地区的其他省份。不仅如此,各省份的组织结构以及覆盖面也呈现出较大差别。如,山东虽有262个信用社,但由于其他形式的信用合作组织数量较少,导致信用合作组织覆盖面仅25.66%;而安徽仅61个信用社,但由于信用小组数量多,使得覆盖面反而高于山东17.01个百分点。

(三)社与社之间的差异。以数据较为完整的中南区九个典型社为例,可以看出,不同社的业务开展情况依然有很大差别。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表1

1数据显示,即便是同一省份,各信用社之间业务开展情况也不平衡。如江西宜春西溪乡信社,即便位于信用合作进程较快的江西省,业务也并未开展起来,合计210名社员存款和放款分别仅25元和2.8元,远不及同省的余干山背乡信用社。湖北麻城天竺寺信用社的情况恰恰相反,即便湖北信用合作发展速度不及江西,但该社的业务情况并未受到影响,反而是借助银行贷款的扶持将业务搞了起来。又据中南区五省(缺广西省数据)的典型调查,526个典型乡的信用社在1952年合计仅有36户农民在信用社有存款,计271元;到1953年,存款户同样不多,仅49户计1561.58元。反观浠水县河东乡信用社自195110月建社以来,一年多时间就吸收存款3328元。除此之外,1951年山西省发展较好,能与生产结合,社干完全脱产或是半脱产,资金存粮超过股金的社仅占全省272个社的10.3%,甚至还有12.5%的社搞不清楚是哪种类型。而原平原省林县1952年有2个信用社、7个信用部、3个信用互助组,截至19537月,共吸收存款3757元,存粮88740斤,超过该县银行农贷资金的41.4%

二、差异性原因分析

(一)商品经济对信用合作的影响。19506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关于重要城市郊区农村金融工作的意见》中指出,首先在京、津、沪、穗、宁、汉等大中城市的郊区开展农村金融工作,其中一项就是在有条件的蔬菜区以及经济作物区组织信用社。并在基础较好的供销社内部组织信用部,或以村为单位组织信用小组。不仅如此,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往往先行建社,成为地区彰显信用合作优越性的典型。相对于信用合作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建社较早的社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发动群众,宣传业务。这些在业务中表现为建社时间较早的社对国家银行的依赖性更小,独立经营的能力更强。

具体来看,经济比较富庶的粮食区、土特产区、渔区、手工业区等,这些地方的农民一方面有了储蓄积累或有了待用款项的可能;另一方面在扩大生产上或临时变故的生活上尚需借入资金弥补,是滋长信用社的沃土。在经济作物区,虽然农民也有调剂的必要与可能,但是这些地区的农民更为富裕,已经有积累资金调剂别处的可能。在山区、半山区等较贫瘠的地区,一般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上尚存有或多或少的困难,需要供给资金扶助,自相调剂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信用社的发展方式是以有重点有步骤地逐步发展。

不仅如此,不同地区的货币流通和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也不一样,货币流通更广、商品经济更发达的地区对资金周转的需求就明显更强烈,开展信用合作的可能性就更高。一般来说,特产区、副业发达区和农作物丰富的地区商品数量较大;经济作物区和城市郊区生产的商品经济发达,业务的季节差别大,发展信用合作的可能性就较大。如,七、八、九月为蔬菜旺产旺销季节,存款特多,存款潜力很大,四、五月及十、十一月为种植棉花及蔬菜季节,需要放款较大,此时取多存少,需要贷款支持;山区交通不便,手工副业很少,商品经济不发达,货币流通占比就较低,相关可能性就较小。但也不能一概而论,由于信用社成立初期(尤其是山西、河北等建社时间较早的老区)多半是实物调剂为主,所以在一些纯农业地区(农作物产量大),信用社反而分布较广。以山西为例,在1952年统计的185个信用社中,有80%分布在纯农业地区。

(二)合作基础对信用合作的影响。老区的信用社在新中国成立前即有一定办社基础,因此在建社后能够比较迅速地上手,开展存贷业务。新区解放时间本就较晚,经济水平比不上老区,加上受到旧政权领导下的合作社的剥削较深,对信用合作的意义认识也不够深刻,导致新区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还欠缺火候。如山西太行、太岳老区抗战结束后即建立478个信贷生产混合社。到1951年,许多从新中国成立前延续下来的社(成立时间有四五年之久)业务发展极好,采用联村的组织形式,和生产联系紧密,社干也是全职干部。如,百尺社周围联村组织了18个自然村,存粮141680斤,超过其股金36294斤的三倍以上。反观中南新区起步晚、底子差,虽然信用合作组织在全国范围内最多,但受到党政领导重视、社员对信用互助合作有了相当的认识、内部各种制度较健全、有一定数量的骨干、业务多、贷款用途活、基本起到了服务生产生活作用的社,仅占总数的10%左右。

(三)土改中工作方针的差别对信用合作的影响。土地改革是新中国成立后一次地权的重新分配,改变了农村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结构。客观因素方面,土改前土地的集中程度对土改后农民的经济状况有很大影响。以中南区一百个乡的典型调查为例,土地关系集中地区中农每人平均占有亩数为2.24亩,占自然平均亩数的104.12%;土地关系一般集中地区中农每人平均占有亩数为2.45亩,占自然平均亩数的109.37%;土地关系分散地区中农每人平均占有亩数为2.67亩,占自然平均亩数的112.18%。可以看出土改前后地富阶层的垄断力量越大,越不利于劳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实际上,集中地区即便是在土改后,地主阶级占比一般也较高,中南区55个已复查乡中,集中地区地主阶级占户口总数为5.53%,而一般地区和分散地区分别仅占4.30%3.50%。劳动群众作为信用社业务经营的主要对象,其资金力量必然受到该地区地富力量强弱的影响,从而直接影响信用社的业务基础。

除客观原因外,主观方面的工作方针也会对信用合作的业务经营产生影响。首先是土改进度及群众发动对信用社业务的影响。如,据土改后河南的典型调查,宝丰县龙泉寺乡(土改一类乡)贫农每人占有3.82亩田地,偃师县官庄乡(土改二类乡)贫农每人占有2.67亩土地,内乡县清泉乡(土改三类乡)贫农每人仅占有1.31亩田地。不仅如此,不同类型的乡在农民觉悟程度上也有差别。以中南区69个乡为例,各类乡农民觉悟程度如表2所示。一方面,一类乡由于在土改中政策贯彻较好,以贫农、中农为主的劳动群众获得了大量的斗争果实,利于信用社进行调剂;另一方面,由于群众发动较好,觉悟程度较高,一类乡的群众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互助合作的好处,也更容易接受互助合作作为资金调剂的主要方式。相反,三类乡或多或少仍有分地不均、地富当权的情况。三类乡中出现的这些情况导致:一是劳动群众普遍经济条件较差,对资金调剂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是互助合作运动的群众基础差,有些农民甚至没有听说过信用社。(表2

总的来说,对于重点试办时期信用社的定位,19533月颁布的《中央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中提到:“发展信用合作以补国家银行农业贷款之不足”。这就说明该时期信用社以发放贷款为主,并配合国家银行在农民遭受自然灾害、疾病、丧葬和青黄不接等困难时主动及时地发放贷款,一定程度上帮助农民解决紧急困难,使农民不至遭受高利贷的剥削,同时也引导农村自由借贷利率逐步下降。资金来源方面,出于对经济水平和群众基础的考量,为了扶持各种形式的信用互助组织成长,国家银行不仅直接提供资金支持,还通过让信用社代理部分业务,帮助其逐渐壮大。但由于该时期建社工作尚未全面铺开,缺乏统一的工作经验,出现了极大的不平衡性。信用社主要的资金来源依然是股金和国家银行贷款。存款虽为国家银行提倡的主要资金来源,但受限于农村经济以及互助合作基础,尚未得到系统性发展。因此,从贷款和存款两个方面可以看出,重点试办时期大部分信用社的业务基础比较薄弱,必须依靠国家银行的扶持才能发挥一定的社会经济效果。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当代中国的信用合作事业》编辑委员会编.当代中国的信用合作事业[M.当代中国出版社、香港祖国出版社,2009.

2]《中国百年信用合作史料》编委会,编.中国百年信用合作史料(1908-2013)第三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7.

3]贵州省档案馆,编.解放初期贵州土地改革档案文献选编[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11.

4]常明明.绩效与不足:建国初期农村信用社的借贷活动的历史考察——以鄂湘赣三省为中心[J.中国农史,200603.

5]孙建国.新中国成立初期农贷绩效分析(19501957)——以河南省为例[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06.

6]苏少之.论土地改革后我国农村“两极分化”问题[J.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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