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我国知识产权(简称:IP)建设起步较晚,自1980年6月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了更好地开展国际贸易合作,我国越发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本文对我国IP战略的部署目标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IP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关键词:知识产权;IP;战略纲要;目标纲要;建设纲要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3年4月6日
我国最早的IP管理制度可以追溯至清朝,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清朝政府制定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和《大清著作权律》,这分别是我国近代史上首部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虽然比西方各国晚了将近200年,但也为我国IP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1980年6月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了更好地开展国际贸易合作,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专利法颁布于1984年3月,并于1985年4月正式实施。后续,我国相继成立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党的二十大指出,要坚定技术创新为第一动力,健全科学技术创新体系,把技术创新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建设的核心,推动社会主义事业获得新的重大突破。多年来,我国一直在强化知识产权战略部署。
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情况
(一)《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分析。2006年,国家为加强知识产权保障,发布了《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简称:纲要),旨在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建设,加强基础性工作,鼓励自主创新,维护所有权人的权益,以达到高效维护知识产权的目的。纲要的目标是进一步提高综合执法力量和效能,加强行政部门综合执法与刑事案件司法机关的协调和衔接,有效地抑制侵害知识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力量,促进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意识的进一步提高,并建立长效机制,以实现知识财产的有效保护。
这个阶段,我国知识产权处于基础发展阶段,各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规范等亟待完善。这次行动纲要重点在于打击版权盗版、严查假冒伪劣商标侵权、加强重点问题的治理、进出口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普及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强调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该纲要为我国后续的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分析。2008年,国家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简称:纲要),意在提高国家知识产权创造、利用、维护和管理工作的综合能力,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完善知识产权法律管理制度,促进国际市场的开拓和技术交流合作,实现国内外双赢的局面。
该纲要提出了五年及到2020年的战略目标,重点强调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应用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国防知识产权等领域确定详细的战略目标。同时,在知识产权创造、转化应用、法制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国际交流合作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战略措施。该纲要是我国在知识产权战略方向发展的一大进步,为日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夯实了坚固的根基。
(三)《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分析。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创新、管理、法制等各方面水平明显有所提升,基本实现了五年的战略目标。但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全面改革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以推动优化我国经济结构,此次行动计划强调到2020年我国核心技术领域,如工业、通信和信息化领域,在知识产权创新创造、转化运营、管理、保护及服务方面的能力需要明显提升,持续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促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到2020年,我国将努力建立更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制工作环境,提升企业创造、使用、维护和经营知识产权的水平,让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深化民心,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提供更多的支持。
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在第十次会议表决中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分别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这一审判机构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实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提出的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目标。
(四)《“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2016-2020年)分析。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积极推进国家IP战略目标的实施,将IP工作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使得IP申请量大幅增加。“十三五”时期标志着我国正在迈向IP强国的新阶段,这是一个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机遇期。IP是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重要基础,它不仅能够激励创新,而且还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因此,应该准确把握当前发展阶段的新形势新特点,深入推进IP领域改革,消除制约IP发展的障碍,全面提升IP治理能力,以期取得突破性进展,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十三五”时期我国IP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改善IP保护环境,充分发挥IP的效益,提升IP管理的综合能力,实现2020年IP战略行动计划的目标,在重大领域和环节获得重要进展,提高IP保护和运用能力,建设一批IP强省、强市,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持,为实现IP强国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五)《“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分析。经过多年的知识战略目标的布局与实施,“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按期完成。我国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得到了完善,核心高价值专利的持有量大幅度增长,知识产权维权的成效显著提升,转化运用的成果和国际影响力也有了显著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也有了明显提高,出现了一大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市场经济参与者,走上了一个具有特色的知识产权道路。
这个阶段我国正处于一种全新的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和解决“卡颈子”的重大难题已经迫在眉睫,为了保持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全面加强我国IP的保护和发展。为实现推进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我国必须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健全有关法律及规章,推进新领域知识产权制度立法。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构建完整的诉讼、协调、公证和维护救济体制,并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侵犯惩罚性赔偿管理制度,以便更好地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为了更好地保护和鼓励高市场价值专利产品,应改善专利资助奖励措施和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并发展技术密集型企业。健全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构建一个既有激励机制又有监督的管理机制等。
(六)《“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分析。本规划的目的在于落实《“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意在全方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推动知识产权的应用,激活全经济社会的技术创新动力,促进新的发展格局的实现。
以国家战略为指导,“十四五”IP规划旨在推动IP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以满足新时代发展的需求,全面加强IP保护,实现IP的有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在“十四五”时期,综合考虑国内外形势,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机遇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发挥知识产权管理在推动新发展格局形成中的作用,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大国的建设创造强大支持。
(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分析。2021年9月,我国相关部门发布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意在全方位提升IP创造、利用、维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IP强国建设的步伐。
到2025年,实现IP强国建设的目标,IP环境保护更加严格,社会满意度处于较高层次,IP市场得到充分发挥,品牌竞争性得到显著提高,从而推动我国IP强国建设的发展。实现发明专利密集型产业的附加值占GDP的比例超过了13%,版权产业的附加值占GDP的比例也超过了7.5%。知识产权使用费对外年进出口金额超过3,500亿元。此外,每万总人口持有的高价值发明创造专利权总量能够达到12件等。
到2035年,我国将大力发展IP制度,建立完善的IP体系,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培育全经济社会IP文化自觉,构建全方位、多样化的国际合作机制,实现中国特色、世界水准的IP强国建设。
二、总结
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在逐步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对提升我国核心竞争力,优化我国经济结构,促进国内国际合作有着重要的作用。(图1)
截至2022年底,IP已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中国发明专利有效量到达421.2万件,每万居民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为9.4件。其中,2022年全年我国已经授权了累计79.8万件发明专利。知识产权建设是我国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应提升专利的质量,有效利用,加强保护,完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全方位强化知识产权保障工作,加速实现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
(作者单位:1.深圳索信达数据技术有限公司;2.武汉迈瑞医疗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的通知[EB/OL].2008-03/28.
[2]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EB/OL].2008-06-05.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Z].2014-12-10.
[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Z].2016-12-30.
[5]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EB/OL].2021-03-13.
[6]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Z].2021-10-09.
[7]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EB/OL].2021-09-23.
[8]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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