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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思考
第708期 作者:□文/陈嘉慧 时间:2023/7/1 17:36:54 浏览:263次

[提要] 数字经济下,庞大的灵活就业群体参保受到诸多阻碍,主要问题在于政策法规不完善、社保机构执行不力、企业责任意识不足和灵活就业者自身参保能力存在局限等。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会产生影响政府公信力的树立、影响社会公平与稳定的实现、制约社会就业导向的健康发展和阻碍农村城镇化的进程等风险。为此,应通过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优化管理服务、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能力等措施,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

关键词:数字经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完善策略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287

近年来,国内市场灵活用工的需求持续上升,灵活用工岗位因就业门槛低、适应性广等特点,吸引了众多劳动力加入到灵活就业人群当中。随着国家政策支持和企业用工成本上涨,未来灵活就业的规模将更为广阔,解决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成为国家解决民生问题的重点之一,是保持劳动者参与灵活就业的活力和热情、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增长、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关键动力。

一、灵活就业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提供重要动力

大量的灵活就业岗位,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提供了重要动力。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目前我国约有1300万名外卖骑手、3000万名网约车司机、400万名快递员、160多万名主播及相关从业人员,2021年中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2亿人左右,灵活就业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抓手。目前,由数字经济催生出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骑手、自媒体撰稿人、视频博主、电商销售、在线教育讲师、在线咨询师、独立设计师、自由摄影师等,这些岗位通过数字化网络突破了传统的工作限制,充分整合利用人力资源,让更多不同的劳动力群体灵活创收。根据艾瑞咨询公布的资料显示,20162019年灵活用工市场规模高速发展,年复合增长率达到45%2019年市场规模达到4779亿元,预计2022年灵活用工市场规模将突破1万亿元。灵活就业激发了市场活力,提高了社会循环的效率,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培植了新的增长点,成为推动新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国家近年来不断关注灵活就业群体,完善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国家保民生、促经济的重要一环。202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强化政策服务供给,为劳动者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提供了政策支持。在2022年的全国两会中,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在国家鼓励灵活就业发展的形势下,与之相匹配的社会保障措施也应该被提上日程,但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和传统劳动关系中的就业者相比,社会保险的参保依然存在阻碍,参保人数和保险覆盖率远不如正规就业者,因此探讨目前我国灵活就业者社会保险参保存在的问题,探究其解决对策,对国家战略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社会保险的参保长期以正规劳动关系为条件,但是在数字化经济下,用工平台和员工的劳动关系发生弱化,即使劳动者有工作,却难以获得劳动关系的证明,使得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时常常遇到诸多阻碍,具体从以下四个层面分析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会保险参保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制度层面:政策法规和社保体系有待健全

1、适用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法律没有及时迭代更新。目前,《劳动法》适用于灵活就业者的内容相对较少,工资低于法定标准、没有固定休假时间、缺乏处理工伤的规定等问题依然存在,一方面影响灵活就业者维护自身权益,使其常常陷入被侵害劳动权益的地步,在出现劳动纠纷或者社保争议时,灵活就业人员缺少有效的权益保护渠道,只能通过《民法》来维权,法院在判案过程中也只能依据个案或对照之前的案件来处理,造成劳动者时间和金钱的浪费;另一方面影响企业承担应有责任,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企业为减少损失、实现利益最大化,难免出现一些钻空子、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

2、涵盖灵活就业人员普遍适用的社保制度尚未完善。一是在社会保险方面,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相比有企业共同缴纳保险费的正规就业者来说,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保险费上的负担远远超过正规就业者,对原本收入水平不高的灵活就业者来说是较大的经济负担。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则在大部分地区都没有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只有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出台了有关灵活就业者参加社保的规定,绝大多数地区依然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才能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二是在社会福利方面,灵活就业者因为没有和单位或者组织形成比较固定的关联,诸如免费体检、带薪假期、劳保补贴等职工福利基本难以得到。

(二)执行层面:对灵活就业群体的管理有待完善。灵活就业群体的劳动关系复杂,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对其管理比较落后。首先,社会保障统筹层次不高。目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处于省级统筹阶段,个别地方甚至连省级统筹都还没有做到,统筹层次较低,导致灵活就业人员辗转于不同的劳动单位时,保险转移接续不顺畅,无法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频繁调动。其次,社保机构职能分工不合理。灵活就业社保经办机构设置目前分为市县两级,其工作任务和职能存在分工不明确、交叉重复的情况,出现问题时各部门互相推卸责任,工作效率低下,再加上灵活就业人员多集中在网络先进的发达地区,导致市级社保经办部门的工作量较重,没有和县级进行良好的协同配合,造成比较大的资源浪费。再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业务过程繁琐。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关系上具有一定特殊性,办理社保相关业务和正规就业者有所区别,但是大部分社保经办机构未设置专门的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窗口,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手续繁杂。例如,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社会保险补缴费时,需要先到参保地的社保部门进行核定,再通过税务部门的缴费渠道办理缴费,一些受教育程度较低、文化水平有限的灵活就业人员会因复杂的办理流程打退堂鼓。

(三)企业层面: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意识有待提高。一方面企业受利益最大化的价值观驱使。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单位里停留的时间相对较短,为企业所带来的价值和贡献有限,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会占用企业经营资金,提高企业的劳动力成本,给企业尤其是还处于发展阶段、收支难以平衡的企业增加资金负担,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多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逃避为劳动者购买保险的义务,例如投机规避签订劳动合同这个环节,或以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其他形式的合同替代。另一方面企业利用自己所处的强势地位转移劳动风险。一些企业利用劳动者法律知识缺乏的弱点,试图逃避承担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投保责任,在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平台企业及各类采用灵活用工的“巨头”面前,灵活就业人员几乎无法与企业平台进行平等协商和对抗,如果要获得这份工作,只能自己承担劳动风险,企业如此做法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使灵活就业人员游离在参与社会保险范围之外。

(四)个人层面: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能力有待增强。一方面灵活就业人员缺乏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一些灵活就业人员对最新的社会保障政策了解程度不高,对社保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缺少风险防范意识,没有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是对自己未来生活的必要投资,能够产生长期效益。另一方面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水平较低,无力承担社保费用。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大多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积蓄较少,个人或者家庭支出的需求大,又没有企业共同缴纳保险金,需要自己承担大部分保险费用,尽管一些灵活就业者想要参保,也会因为经济负担而退却;还有一些灵活就业人员因为在短期内难以看到社保的回报,交了保费后手里的流动资金减少,认为与其把这笔钱交出去不如留在自己手里随时可以使用更好。

三、灵活就业人员缺乏社会保障的风险分析

在积极灵活就业政策的促进下,未来还会有更多的劳动者进入灵活就业岗位,保障这类群体的社会保险问题是促进劳动力市场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解决不好这个问题,将会带来诸多社会风险。

(一)影响政府公信力的树立。政府的责任是积极回应社会需求,采取措施公正、高效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现行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难以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与监督比较落后,灵活就业人员作为劳动力市场上新兴的活跃群体很难获得基本的社会保障,这些都与政府的履职能力有着密切联系。就业是民生之本,解决就业中存在的问题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政府作为保障人民权益的责任主体,如果不能根据新形势的变化提供优质社会保障服务,将会影响公信力的树立。

(二)影响社会公平与稳定的实现。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公平性、普遍性、法制性和互济性。社会保险本应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关系着社会与民生的稳定,但同为劳动者群体,面临着就业不稳定和劳动风险更大的灵活就业人员,虽然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却无法和正规就业者一样顺利地参与社会保险,反映了社会保障在不同就业群体间的差异,没有发挥出社会成员共担风险的作用,违背了公平原则。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用人单位对灵活就业人员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如果不能妥善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容易产生大幅度就业波动,使许多人陷入经济困难、生活贫困的境地,由此引发社会矛盾,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制约社会就业导向的健康发展。社会保险的不完善是灵活就业人群的职业痛点。一方面不利于社会就业平衡。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劳动力能够在不同就业领域之间自由流动的一个重要条件,由于灵活就业缺乏社会保障,许多人倾向于选择安全性和保障性更高的正规就业岗位,流入正规就业岗位的劳动者越来越多,竞争压力增大,长期下来,正规就业岗位供不应求,而灵活就业岗位供大于求,不利于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不利于个人的职业发展。数字化产业是先进的、现代化的产业,可以充分发挥人的创新性和想象力,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把从事互联网新兴产业作为职业发展的选择,但是在物价水平上涨的社会环境中,如果没有稳定的社会保障支撑,难以消除劳动力流向灵活就业行业的顾虑,影响个人根据自身的爱好和优势进行职业选择。

(四)阻碍农村城镇化的进程。灵活就业在城镇化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农村城镇化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2021年中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4.72%,比十年前提高了约14个百分点,我国的城镇化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在农民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城市的就业压力增大,亟须创造更多的劳动岗位,灵活就业以其开放和包容性能够吸纳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如果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问题得不得到解决,容易造成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在城镇就业时的基本生活水平受到影响,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增添其在城市就业的顾虑,这些就业问题就会阻碍城乡人力资源的双向流动,影响农村城镇化的发展。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服务完善建议

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困境,扩大对灵活就业者的保护,需要政策、职能部门、企业等多方主体共同发挥作用,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做好服务保障。

(一)明确与细化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政府制定科学化、精准化、效能化的制度体系。第一,从国家立法层面加强劳动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推动新劳动就业形态立法,补齐劳动立法短板,完善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企业的责任,统一工资标准、工作时间标准、放假标准等,保证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途径有法可依。例如,由国家层面统一拟定灵活就业相关劳动协议模板予以指引,明晰企业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其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作为发生劳动争议时的举证。第二,加快完善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整个社保制度当中,确保灵活就业人员除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参与外,也能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保证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关系有章可循。例如,在失业保险方面,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一个月没有获得工作的,可以到相关部门领取失业救助金,由政府部门补贴,救助金低于失业保险,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于灵活就业人员没有缴纳失业保险金,但是岗位比较容易得到,则救济期限适当缩短;在工伤保险方面,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由用工单位对应项目为灵活就业人员投保;在生育保险方面,将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纳入医保,保障其生育时可以从医保中报销相应的生育费用。第三,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情况建立多级的缴费费率。通过市场调研获取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情况,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不同的工资水平设置缴费基数,收入高的就业者和收入低的就业者适用不同缴费费率,提高政策的科学性,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参与社会保险的门槛,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率。

(二)优化管理服务,健全适应新变化的管理手段。加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协同化,改变传统社保服务管理滞后性、碎片化的问题,形成共同治理的合力。第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网络体系,实现社会保险全国统筹。充分利用网络覆盖性广、时效性强的特点,建立全国社会保险数据库,实现全国参保互联互通,取消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提高统筹层次,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在流动时解决社保转移接续的问题。第二,理顺部门关系,提高部门的协同程度。优化社会保障服务结构,建立一个具有统筹能力的社会保障服务核心部门,负责统筹整合各项社会保障事务,在某一层级范围内行使社会保障治理的领导职能,协调各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事务,合理分配调动各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资源,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的效率。第三,设置灵活就业人员专门的服务窗口,简化社保经办流程。一方面通过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针对性地处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提升对办理和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社保问题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简化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业务流程,提高社保办理的便捷性。例如,更替劳动单位的灵活就业者只要有连续的社保缴费证明就能接着续保;通过微信平台、地方社保官方网站等电子政务方式就能办理参保认证、缴费等流程,减少劳动者办理社保业务的麻烦。

(三)提高企业责任意识,给予从业者安全感。从帕累托改进理论来看,平台企业提高劳动者的报酬、减少劳动时间、提高相应的社会保障,从短期来看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但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福利待遇的提高会增加他们的满足感,有利于提升自身劳动效率和积极性,最终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一方面企业应该自觉遵守行业规范。企业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责任主体之一,应改变通过“去劳动关系化”的方式来降低企业劳动力成本的思维,认识到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保障与企业长远的发展密不可分,履行好用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合理保障的义务,能够稳定求职者预期,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缓解劳资矛盾,带动灵活用工行业的规范化。例如,在用工协议中明确收入、工作时间、社保缴纳、工伤处理等必要条款,做到依法参与,依法履职。另一方面激励企业为员工建立广泛的保险计划。政府可以针对雇主和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为灵活用工的企业提供社会保险费减免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保障,引导其自觉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能力,提高其参保主动性和积极性。一是加大社会保障相关信息的宣传力度。丰富宣传的渠道,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新闻等媒体宣传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劳动权益保障有关部门人员可以定期到社区进行宣教,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将社会保障政策、用途等传授给广大劳动者,加深劳动者对社会保障的认识和了解,消除他们原有的一些误区。二是提升灵活就业人员的人力资本和收入水平。地方政府可以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特点,利用信息技术及时了解灵活就业人员的需求,为其提供岗前培训服务等帮助,提高其信息获取的能力,增强其职业技能,使其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更有优势,由此提高其收入水平,改善其经济条件,增强个人缴费能力,不断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保持这个就业群体活力和减少社会风险的关键,未来还需要通过科学立法、鼓励引导等方式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的维护,适时实现灵活就业者在社会保险等基本保障方面与稳定就业者享有同等待遇,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灵活就业者撑起“保护伞”。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常玉玲.新型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人力资源,202108.

2]杜人淮,徐宇.新型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J.中国劳动,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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