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全球宏观经济正处于下沉时代,传统制造业和进出口企业利润下滑严重,服务类企业更是面临破产风险,而网络直播类企业通过互联网为媒介,丰富人们疫情时期生活的同时,也展现出这个行业巨大的发展潜力。本文主要介绍网络直播类企业发展状况,结合新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的相关规定,分析网络直播类企业盈利途径,再以实际社会中的各大网络直播公司为例,探究该类企业在收入确认上存在的一些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有效提升收入、切实符合科学规范性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网络直播;收入确认;问题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2年11月3日
一、网络直播类企业概况
(一)行业发展概况。近年来,网络直播各大平台的用户数量猛增,营业收入大为提高,网络直播在中小城市及乡村蓬勃发展,作为一种新兴行业,网络直播发展势头正猛。据调查,中国网络直播行业在线用户2019年已经突破5亿大关,年增长率超过10%。受疫情影响,2020年市场经济开始进入持续低迷状态,由此,国家开始加大扶持网络直播平台的力度,网络直播行业逐渐复苏,也极大地推动了网络直播类企业的发展。
(二)网络直播类企业收入途径分析
1、广告推广。这种盈利模式通常会以网络直播类企业的首页巨屏广告投送、短视频内自带商品购物渠道、App下载链接或小程序游戏播放广告获取游戏金币等方式出现,表现为通过二维码或连接进行页面导向引流,之后收取推广费用。
2、开发新功能。此种收入可以让企业由原来传统单一的网络直播,逐步拓宽成为以短视频拍摄、直播+电商带货为主,兼具小游戏、各种挑战活动、趣味比赛等多元发展的综合型互联网企业。新模块的增加意味着新用户和新收入渠道的增加,这样就可以为平台不断注入活力,保持网络直播类企业的新鲜感,提升用户的忠实度、满意度,吸引大量流量,从而增加外部资金的注入。
3、直播创作打赏。平台主播由于自身魅力或视频创作的吸引程度,吸收大批粉丝,再通过直播等方式与粉丝互动,获得平台需要用货币换取的等额礼物,进行兑现。网络直播类企业的直播功能从始至终一直存在,企业往往会签约一些来自不同领域的、有创意的优秀主播,通过签订公会收入分摊合同,用户打赏后,不同平台抽取比例在20%~70%,再经过家族或工会以及经纪公司双方抽成,最后剩余为主播收入。
4、直播电商带货。目前,互联网经济盛行,网络直播带货成为继淘宝网购之后的一种新型购物渠道,通过该渠道不仅可以购买有形商品,还可以购入各种付费知识无形商品,主播通过展示介绍,客户可以自由购买,主播与平台分成,赚取利润。
二、网络直播类企业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
(一)新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相关规定。新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条件上,更加注重商品实际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而非单纯商品的交付,即实质重于形式。不同的行业特点和复杂的业务类型,形成了日渐繁杂的交易事项,因此企业进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无法只采取一种方式,收入确认“五步法”,也逐渐成为大多数企业收入确认的综合考虑模型。(图1)
(二)网络直播类企业收入确认存在的特殊问题
1、虚拟货币的公允价值无法统一确认。礼物打赏在网络直播类企业的收入中占比巨大,此类收入一般是由用户以实际货币充值按一定比例来兑换成虚拟货币,再根据礼物的价值进行打赏,虚拟货币仅仅充当了一个媒介作用,但由于应用的多样性,该媒介仅能在固定的途径使用,无法在不同应用之间进行转换和使用。当前,大多数网络直播类企业采取1元人民币兑换10个平台虚拟货币的方式,但各大平台又有自己的二次兑换比率,兑换比率会由于一次性购买数额不同、活动返利程度不同、获取方式不同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动,这些因素也导致虚拟货币的公允价值难以得到衡量,价格具备极大的不确定性。
2、收入模式多样性导致收入确认的方式无法统一。网络直播类企业收入来源很多,以直播+电商收入为主,兼营广告的推广和游戏的开发、运行,这种混合收入模式,需要对不同收入的类型进行区分,才能予以确认。
根据收入来源的不同,大致分为四类:一是电商收入,大多数网络直播企业采取一般性商品的收入确认方法,在用户确认收货时确认收入,然而却忽视了大多数产品的7天质保价保的销售退回期等特殊问题的收入扣除问题。二是直播收入,大多网络直播类企业确认收入时点是在用户购买虚拟礼物后,这实际上是企业提前确认了收入,并没有考虑到礼物的使用周期,没有进行收入的分摊确认;另外,主播签入工会后任务内收入和额外收入也没有进行区别确认。三是游戏收入,网络直播企业参照网游企业的收入确认方式,在用户付款后,据实立刻确认收入,却忽略了游戏的虚拟性,用户可以选择虚拟物品的使用时间,对于虚拟物品的风险和报酬没有实际转移给用户时,企业是不可确认为收入的,此外,还没有考虑虚拟货币的沉淀处理。四是广告收入,随着广告收入的增多,广告投放的数量和频率近年来逐年增长,面对巨额的广告收入,网络直播企业大多将广告收入一次性入账,没有考虑到广告投放完成度和在广告投放服务期间内均匀分摊问题。
三、新会计准则背景下网络直播企业收入确认相关建议
(一)合理区分虚拟货币来源,对虚拟货币收入采取不同确认方法。虚拟货币作为网络直播企业的一个交易媒介,可以直接等额兑换人民币,要想合理地确认虚拟货币收入,企业应当合理地区分虚拟货币的不同来源,采取差别确认方法。
1、使用人民币进行常规性的直接购买充值。这部分虚拟货币收入应当以风险转移为依据,按照用户具体使用时点作为收入的确认时点,这部分虚拟货币一般不会产生退款项目,所以一般不存在收入退回,直接按现时的兑换比率确认虚拟货币的收入即可。
2、使用人民币进行促销、捆绑类折价购买。对于来源于各类型捆绑、促销活动的收入,网络直播类企业可以将其视为销售多项合同的情况,即多要素协议进行处理,参考收入确认“五步法”,明确构成的多项合同和应履行的义务,再根据用户消费情况确定交易价格,再将其分摊至各个合同,最后按照合同确认收入。
3、虚拟货币的沉淀收入处理。虚拟物品出售后,企业要在其风险和报酬实际发生转移时才可确认收入,但是目前用户数量庞大,同一用户可创建多个账号,用户因忘记密码、更换手机号等无法正常登录十分常见,产生了大量购买后无法使用的虚拟物品,也就产生了虚拟物品沉淀。但是,这部分虚拟货币也是企业应履行但未履行或无法履行的义务,新会计准则中指出了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列入其他收入,因此虚拟物品沉淀是可以被视为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列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
(二)新会计准则下不同收入的合理化处理建议
1、广告收入。广告收入在网络直播类企业整体的营业收入中占比巨大,中国在线广告销售额整体增长速度在2021年出现下滑,增速由2020年的13.8%降至9.3%。但是,作为社交媒体巨头之一的字节跳动,仍然表现稳中求进,以21%的市场份额保持住了中国广告市场第二的位置。(表1)
近年来,字节跳动旗下的抖音App发展迅猛,日活跃用户已超3.5亿,这显然是广告商眼中的一匹黑马。字节跳动的营业收入包括广告收入、电商收入和直播打赏收入,其中广告变现是最快的收入方式,占据营业收入整体的50%~70%。为了增加营业收入,字节跳动狂揽广告商,推出的集字、集卡瓜分红包的花样活动更是吸引了大量的广告商。
广告服务方式分为两类:一是展示型广告,例如某条广告展示在平台首页六个月,可以按照直线法,把广告收入平均到服务期内进行分期确认;二是按点击量、下载量为计算依据的广告服务,由于这种投放服务无法准确估计用户的未来操作,所以无法准确地计量。针对类似字节跳动的网络直播类企业,在处理该种按进度计算广告服务费收入时,应当遵循谨慎性的原则,在投放期满后,按照用户实际的播放量、点击率、下载量一次性确认其具体收入,这样就可以合理规避,因为未达服务规定数额带来的后期收入的调整。此外,还可以根据历史数据进行合理估算,再将实际数额进行按进度百分比确认收入。
2、打赏收入。网络直播平台被越来越多的自媒体创作者所看重,正是因为网络直播类企业的虚拟货币和人民币之间可以相互转换,从而达到个人收入的实现。作为直播上市企业的佼佼者,虎牙直播近年来发展迅猛。仅仅四年时间,虎牙直播营业收入由21.3亿元增加至103.48亿元,营业收入提高了485.85%,营业利润也从2017年的2.51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25.66亿元,增长比例高达1023.95%。然而,最新的财务报表显示,虎牙直播的收入来源中,直播收入占比仍旧高达94.48%。近年来,虎牙直播签约的主播更是成倍增长,直播收益逐年提高,面对巨额直播收入,传统的收入确认为主播账号所有收入都一次性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不进行合同区分。新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时,需要更加注重合同关系,因此对于直播平台主播的直播打赏收入应该分为“合同规定任务内收入”和“合同规定外的额外收入”两部分,主播每月完成规定的业务量,平台和经纪公司进行合同规定的分摊,合同外的额外收入网络直播企业才可以确认为当期收入。
3、电商收入。电商行业突飞猛进,交易数额逐年攀升,电商平台的发展方兴未艾,新会计准则颁布以来,对网络直播类企业的电商收入产生了巨大冲击,作为网络直播类企业的重要收入途径之一的电商收入,计量方式和收入确认时点都发生了改变,对其信息计量和财务经营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作为短视频上市第一股——快手,近年来的电商交易逐年攀升。(表2)
快手平台的电子商务销售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销售佣金模式,主播或商家通过开通快手小店,直接将想要售卖的产品链接加入快手好物联盟,上架在直播间购物车内,也可通过第三方平台,根据不同的电商平台,收取差别的技术服务费,快手在确认收入时会从总收入中抽取部分作为佣金,与商品取得的利润无直接关系,取得的是净收入;二是自营自销模式,平台直接进行销售,投入的各种管理费用、采购费、人工费也要算入成本,将收入净额进行确认。目前,快手对于电商收入还是采用传统的确认方法,按照用户收货时确认商品收入,在估计售后退回时不确认资产,将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相互抵扣,差额确认为一项负债,无法体现退回商品的价值,违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随着电商的发展,订单数量大幅增多,保障服务也越来越重要,大部分产品提供七天无条件退换,因此网络直播类企业应当将商品实际可收回的金额——减去预期客户可能发生的退回金额,确认为收入,按实际收入确认商品结转成本,按预计被退回商品确认为一项资产,同时企业在确认商品售后退回收入时,该产品在收回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以及发生的商品减值都应当予以扣除。
4、游戏收入。对于游戏收入,各大网络直播平台的用户大多购买的是虚拟物品,该部分收入分为以下两类:用户购买的一次性使用虚拟物品,当该虚拟物品使用送出后,就立刻失效,此时风险已经完成转移,因此可以对这部分虚拟物品立即确认收入;针对用户购买的拥有使用时效性的虚拟物品,根据获取途径的不同,有效期可分为一天到一年不等,网络直播类企业承担的风险也会随物品到期时间的缩短而渐少,因此具体到实际应用可以采用分期分次确认法。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当前网络直播类企业发展情况,分析了网络直播类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收入确认存在的特殊问题,由于此类企业收入的多元化和收入确认复杂性,传统的收入确认准则并不适用,因此结合新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几种特殊收入情况的合理化建议。除此之外,网络直播行业在经济发展中地位越来越重要,国家应当根据现状给出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引导网络直播企业的更好更快发展,规范整个网络直播市场的收入秩序,营造一个更为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网络直播类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单位:沈阳化工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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