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 伟 刘 苗
[提要] 新媒体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很多新兴行业创造了有利的环境。尤其是近年来,大量的短视频产品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吸引了大量的用户,使得网络短视频发展迅速,但也带来大量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信息资源,著作权的有效保护已刻不容缓。本文对互联网短视频著作侵权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2年11月21日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最近几年,一种新兴的录像方式正在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产生着深远的影响。相比于长篇视频,短视频最少就几秒,最多也就十多分钟,所以短视频的拍摄难度都很小,一般人只要拿着手机,就能做出来。所以,网络上的短视频数量之多、传播速度之迅猛,让人叹为观止。短视频的出现让人眼花缭乱,短视频的制作、上传、播放、观看,都是短视频的热门话题,比如“抖音”
“梨视频” “伙拍短视频”等,现在已经有不少人在手机里安装了视频软件,一天可以轻松地观看数百条短视频,是一种消遣的好方式。短视频的蓬勃发展不仅丰富了人们的心灵空间,也为个人的表现开辟了新的途径。但同时也不可忽略的是,大量的短视频侵权了著作权,这种新的媒体传播方式给我们带来了新的问题。
(二)研究意义。我们必须在新时期对短视频进行新的定位,使其在新时期更加充实。因此,在理论界,对短视频的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著作权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显得十分必要,并为其在法律上的具体落实措施提供更切合现实需要的理论依据和保证。对短视频著作权的研究,既可以从根本上解决5G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也可以有效地保障网络著作权,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兼顾著作权法律关系中有关各方的均衡,从而更好地探讨著作权法律的保障范畴、权利的归属、侵权的形态与保障机制。
(三)国内外发展现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合法的用法,然而陈绍玲指出,这种情况并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因此,在司法实务中,一般都会采取“四个因素”来判定一项特定的行动是不是正当的。与她意见不一的曹依则主张,不能将转化性运用视为合法的正当性,国内目前尚无相关的立法对转化性运用的相关规定,因此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就等于是由法官自己来制定,这在国内是被禁止的。他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选用三个阶段的检验方法来判定是否属于“正当”。
在大陆法系中,作者权制度创新是作者人格权利的延伸,也是对作者人格的一种维护,所以对作者的创造性的需求也更高,因为它是一部反映作者个性、精神与灵魂的作品。例如,德国的裁判认定只有当它可以清楚地看出创作者在创造中是有意而有选择地进行时,它就会被认可。英美法系的作品适用于著作权保护较低门槛、受保护作品种类较多的作品。在美国,自1903年布莱斯泰因案件以来,对创造的高度没有任何的追求,只是着重于作家的独立表现。这是一个很低级的评价,但却给“创作”带来了很大的扩展。由于这个准则存在着很大的瑕疵、不够完善,因此在1991年Feist案件中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联邦最高法庭把“独创性”这个词再一次诠释为“独立”与“创作”,并以作家自己的独特性为前提,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创新,使其成为了一种基本要素。
二、新媒体时代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现状概述
新媒体时代下网络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类型主要包括类似的短视频、短视频的混合剪辑和联合或诱发的侵权等三个方面。
(一)类似的短视频。从目前的互联网短视频行业来看,很多短剧都存在类似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在创作和发行网络短视频时,触犯了有关法律法规,侵权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行业里,有些人的粉丝比较多,很可能会被那些没有多少人关注的人给剽窃,这就造成了很多类似的内容,就连那些拥有大量粉丝的人,也会被人剽窃。在素材、剪辑效果等方面,雷同的短视频也有类似的地方。对“雷同”现象,一些作家则表示,这只不过是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二次创新。虽然在电影领域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但因为短视频制作费用低廉,著作权的控告费用大大高于制作费用,这就给著作权所有人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一旦出现著作权纠纷,著作权人往往会在自己的微博上贴出一张复制图片和一段说明,如果对方道歉,这件事情就这么过去了,而如果对方不愿意,那就很难获得保护。
(二)短视频的混合剪辑。乱剪辑的短视频也是一种直接的侵权行为。网上的短视频一般都是经过专业的编辑,而在制作过程中也有著作权方面的问题。混剪的短视频融合了多种材料和特效,最后制作出来的作品与原本的作品有着天壤之别,即便是出现了剽窃问题,也很少被人察觉,这样的情况在市面上也是屡见不鲜。近年来,在互联网上,电视节目的解说员数量不断增加,著作权问题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如果这种情况发生,会对著作权所有者产生很大的不利后果。从司法角度来看,关于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视频中的材料是不是经过许可才被正确地利用的,否则就会被认为是著作权侵权。
(三)联合或诱发的侵权。如果已经确定这种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情形,那么联合完成或者帮助、诱导他人完成这一行为,就是间接的侵权。与直接侵权相比较,间接侵权在立法上没有明确性,而间接侵权的主体是短视频平台厂商。在短视频行业,如果有著作权纠纷,一般都需要第三方的帮助。这种间接侵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与短视频公司合作,另一种是通过诱骗和协助短视频生产者来实现。但是,不管是何种行为,都牵涉到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我国自2006年起对网络传播的间接侵权行为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其间接侵权、辅助侵权、教唆侵权等行为。对于间接侵权的各种形式,在司法实务中均应视作共同侵权,并予以法律处理。举个例子,在短视频生产者的作品中,平台方不阻止生产者的侵权,而是向生产者提供相应的内容和信息服务,这是一种间接的侵权,需要进行赔偿。
三、新媒体时代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判定
新媒体时代下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优化途径可以具体从细化类比判定的准则、扩大司法保障和对平台公司的民事侵权行为进行界定等方面展开探索实践。
(一)细化类比判定的准则。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类似或混剪式的短视频进行具体的规范,但是在互联网上,这一行业在著作权的保护下已经发展起来,这就给了它创新的基础条件。网络上的短视频很多,每个小段的特点都不相同,所以每个小段的创意都不相同。在审判过程中,对于各个影像的相似性应该进行对比,而对比的是原始影像的原创,创意愈多,相像愈小。我国的著作权法尽管没有控制涉及到当事人的思想,但非常重视表现形式。例如,在两个网络短视频中如果出现高度相似的情况,则有很大的可能是著作权侵权。在风格、形式、语言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存在著作权侵权的发生。另外,还需要有一个清晰的判断模型,即可以将抽象的、分离的、完整的感觉的方式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
至于题材的选择,不管是不是剧情,都要从实际出发,选择合适的题材,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在分析、选择和提炼真实素材的过程中,创作者把自己的人生感悟、经历和想要传达的情绪都融合到一起,形成了一个“短视频”的基本形态。而在进行了艺术的剪裁之后,这些零散的材料就会被制作人员整理成一个有思想和精神的整体。一般来说,短视频所能选取的内容越多,所提供的空间和自由度就会更大,创意也就会更高。相反的,就不一样了。从拍摄材料的角度来看,一般有两种类型的短视频制作:一是摄影;二是计算机。在拍摄时,由于拍摄角度、习惯、表达方式、呈现方式等因素的差异,使得拍摄出来的作品呈现出了不同的个性,从而为观者带来了不相同的视觉体验。就好像同一个模特,一个场景,两个人的最终表现都不一样,最终的结果也会有很大的不同,不同的人也不会因为同一个人而把两件事搞混。所以,我们可以把拍摄素材的方式、拍摄方法的独特性等看作是衡量一个小短视频创意的一个重要指标。
(二)扩大司法保障。目前,在著作权法中对于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比较有限,未在立法上对其侵权进行有效的规制,所以要加强对其的法律保障。在使用网络短视频时,只对原有的作品进行恰当的引用或者对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而不会给其带来任何损害,则不会被认为是一种侵犯。如果事实并非如此,那就说明已经构成了侵犯。所以,在司法上要对其定性作出公正的评判,并在有关法规中加入一些司法认定要素。例如,短视频的本质不会对其原有的使用产生消极的影响,不会对其营销价值产生不利的作用,也不会对其本身的市场价格产生任何不利的影响,也不会构成著作权的侵权。
在判定使用网络短视频是否为正当用途时,添加“转换”准则。“转换性运用”是指在原有的基础上添加新的内容,或将新的表达方式与已有的作品的内容相结合,以产生新的美学和新的形式。“转化性运用”准则着重于对内容的转化,新的著作对前一部著作中的转化程度愈高,则更有可能实现“转化运用”的准则。“转换”准则关于参考的判定,重点在于新作品呈现的表现方式有没有发生本质上的变化,这个准则也适用于判定该短视频是不是对已有作品进行了适当利用。若短视频的内容仅限于对先前的短视频进行概括或复制,不能被认为属于“转换”;但若将新的信息加入到短视频的内容中,或是对原作品的理解、评论和解读,就会发生本质上的变化,使新的作品拥有与原作品截然不同的作用,并达到与原作品不一样的目的。
(三)对平台公司的民事侵权行为进行界定。网络短视频著作权的直接侵权需要从立法上加以规制,从而使其成为直接的侵权行为。短视频平台经营者要认识到自己在推动互联网的良性发展中所承担的责任,不论是直接或间接的侵权,都要及时制止和控制。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电视节目制作人将受到消费者的监督,而在这一过程中,电视节目的经营者也起到了监督的作用,因此其对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在互联网短视频的市场中,平台方也是一个指导性的角色,因此应该更多地通过法律的规定来明确自己的责任。而在实际的著作权监管中,平台应加大技术和人力资源的审查,阻止侵权短视频的传播,将所有侵犯著作权的短视频作品全部下架,为互联网短视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综上,基于当前新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短视频著作权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在这些方面,雷同的短视频和混合的短视频是直接的侵权,而间接的侵权则是联合或者诱导的。在具体的司法鉴定程序中,应进一步细化类似的认定,拓宽法律保障的范围,并进一步细化平台商的侵权行为。
(作者单位: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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