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如今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猛,大批企业加入电子商务行业,电商行业的竞争日渐激烈,由此出现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宣传、刷单、混淆假冒、劫持流量、恶意诱导等,这对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重大影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电子商务领域作为一个新兴领域,我国在对其法律规制上还存在许多不足,立法和法律适用上都亟须完善。由此,笔者对电商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致力于营造一个良好的电商运营环境。
关键词: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2年11月20日
一、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概述
(一)概念。我国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中就有所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可知,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公正守信原则,违背法规和行业道德,影响市场良性竞争秩序,从而损害其他企业和消费者正当权益的行为。
当今时代,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品服务交易活动的电子商务行业十分繁荣,网上购物日渐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一种主流方法。而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在依托互联网进行买卖商品、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领域中,电商企业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而进行的如混淆假冒、虚假宣传、蓄意引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这种行为对原本正常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了重大影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亟须被法律规制和制裁。
(二)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与传统不正当竞争的区别。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个被包容、包含的关系,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植根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只不过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成熟而诞生于一个新兴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电子商务是基于信息网络技术而构建成长起来的一种当代新兴商业模式。与传统的实体商业活动相比较,它以网络为依托、以客户为核心在线上进行交易和售后等一系列活动,并且借助于虚拟无实体的信息科技和电子化手段从事商业交易活动,这样就大幅度地提高了企业运转效率,使购买下单和交流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在虚拟的网络上开办店铺、在直播中进行售卖等方式也降低了交易和服务的成本。而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存在隐蔽性较高、种类丰富且不断有新行为出现、发现捕捉难度较高、无实体、依托于信息技术、产生的危害结果影响恶劣、损害广泛人群的合法权益、波及范围很广等特点,其有信用度不高,出现欺诈、虚假广告、技术标准不规范等问题。
二、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常见行为方式
(一)混淆假冒行为。混淆假冒行为就是商品经营者利用仿造、伪造等手段恶意诱导消费者认为该仿冒产品是某种商品、品牌或与某种商品、品牌具有联系的产品,从而使消费者误解并购买仿冒产品而牟利。其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对消费者和被仿冒的商品及品牌都产生了影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混淆假冒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电商企业混淆假冒商品进行出卖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方式,如2021年发生在江苏徐州的一起电商平台售卖假冒保温杯的案件就是混淆假冒行为的典型案例。公安机关接到举报,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购买不同知名品牌的保温杯,然后将其拆解研究该保温杯的构造、制作工艺等,掌握制作方法后便开始自己仿造保温杯,并假冒其他品牌的标识进行包装并通过电商平台、直播网络等渠道进行售卖。该犯罪嫌疑人假冒其他品牌的保温杯在网上进行销售的案件售出数额巨大、波及的人群范围广泛。还有河南省的仿造羽绒服案也是如此。上述两个案例都是仿冒混淆其他品牌的产品,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的典型裁判案例。
(二)虚假商业宣传。为了商品的高销量、高利润从而牟取更大利益,某些电商企业会对商品的效果、质量、功能等方面进行夸大宣传,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对比以前传统实体行业的虚假宣传手段,电子商务虚假商业宣传出现了一些新形式,如在软件上发布文章、虚构用户进行宣传、进行虚假刷单提升流量和销量、在直播中宣传、刷好评等。电子商务中的虚假宣传行为相对传统商务中的虚假宣传行为更具复杂性和专业技术性。
2021年8月,秀山县市监局收到举报说某汽车用品公司在某传媒有限公司创办的“安全区”网络平台上进行刷单活动。后调查发现,网店“华睿车品专营店”和另一家网店“安愉汽配”都是由当事人管理,其售卖的主要商品是汽车零配件。为提升名下两个店铺的商业信誉和人气排名,2020年7月到12月期间,当事人在“安全区”平台散布需刷单产品的链接,由该平台用户领取刷单任务后,进行查看产品、提交订单、确认到货、填写发布好评等一系列操作。此案被当地法院裁判构成虚假商业宣传,应负法律责任。通过虚假刷单提升销量而吸引消费者的行为也是如今电商行业常用的虚假商业宣传方式,如今在很多兼职软件、找工作的渠道中都会看见一些商家发布的刷单兼职信息,但实际上刷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且很大可能是在诈骗,大家要提高警惕心理。这种虚假宣传手段的具体形式还有很多,给实务认定也带来了一些挑战。
(三)诋毁对方企业商业信誉。在任何行业都会存在激烈的竞争关系,良性竞争下行业会发展得更好,营造稳定的市场秩序,恶性竞争则会搅乱原本的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和他人合法权益。相互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去诋毁对方的商誉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从商品买卖出现这种行为就存在了,但实体企业一般是通过恶意诬陷、散布谣言、碰瓷等方法进行。此行为在电商领域又有了新的发展,如“买水军”和恶意投诉、进行负面宣传等。目前,网络诽谤多通过“公共关系公司”等第三方机构来进行,他们往往在法律限制范围内行事,为其雇主误导和恶意诽谤其他竞争公司以谋取利益。
天津市高院公布过一起案例,主要是一家从事销售润滑油等油类产品的外商独资企业被一篇微信公众号文章暗示其生产的润滑油是此前两个汽车企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罪魁祸首。此文章的发布传播对该外企的信誉及产品销售情况都产生了影响。本案经过了二审,一审法院认为发布文章的商贸公司不构成商业诋毁;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文章虽未直接说该外企生产的润滑油有问题,但该文章反映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并随后附上的照片诱导了消费者认为是此润滑油的原因,让消费者产生了直观感受,从而导致人们不再信任该公司的产品,侵害了该外企长久以来所积累的商业信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该商贸公司推送带有暗示性的公众号文章的行为构成诋毁,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1993年,其制定之时我国互联网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如今科技一日千里,时代也在不断进步,该法对当代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存在一些不足与空白,需要适应新时代的需求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地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该法于2017年首次进行了修订,其中增加了专门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十二条,该条文列举了三种经营者利用互联网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方式:(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其最后一个条款是一个兜底条款,规定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次修订对实务中不断涌现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其规定不够细致,并且许多其他形式种类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并未包含进去,在实务中往往需要法官进行自由裁量,这也导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得不到有效的规制,实务中在认定标准和量刑等方面都得不到统一。但这一修订也是我国法律的重要成果,是一个进步的表现。
四、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问题与完善建议
(一)现行法律规定不足,需顺应时代修改增补法律规定。如今,电商行业出现了许多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现有法律对其中大部分违法行为无法囊括,所以法律需要根据时代的需要进行修改和增补,力求最大限度内使电商行为有法可依。首先,可以针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专门立法,使其有专门法律规制。如今实行的《不正当竞争法》只有一个法条是针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行为的,根本无法有效囊括互联网领域实践中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笔者认为可结合长久以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突出问题和特点等,制定一部专门规制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使司法实务可以有法可依,对实务中的问题也能更有针对性,更有利于规制不法行为。其次,可以通过对个案进行分析汇总。从司法案例中总结规则并指导司法实践,如发布一些指导案例或典型案例,使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有所参考,从而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针对当前互联网行业规则尚不完善的情况,通过对规则的制定进行适度引导,无疑更能够充分发挥裁判的社会效果。
(二)现行法律规定粗略,需细化具体规定。现行法律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是一般条款,其规定不够细致,在司法实践的具体适用上存在问题。已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针对性不强,目前法院援引该条款进行裁判的情况较少,且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普遍需要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法官自由裁量权限过大,不利于司法统一和公平公正。
且此法条中的四个条款具体认定上也比较模糊,还需进一步细化才能更有效地应对现实中的问题,这样比较广的规定使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由此实务中有关案件的认定对法官运用法律的水平会有比较高的要求。但实践中法官的水平是参差不齐的,法官对法条的理解适用也存在思想上的差异,部分法律工作者缺乏系统的法律思维训练,这导致司法实务中一般条款的适用无法统一,所以现行的这一法条亟须完善细化。需要细化具体规定,针对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和规律进行有针对性的法条细化,从而完善法律漏洞。
(三)法律规定存在空白,需综合认定一个行为是否需法律规制。首先,用法律来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未达到入罪标准的不当行为无需用法律进行规制,如此可保持法律的谦抑性。并非只要经营者实施了不当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都可以归为不正当竞争。有一些危害较轻、损害不大的不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制裁等方法进行规制,可以进行罚款、罚金、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方法,如此也可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其次,能运用具体条款就运用具体条款进行认定,只有当某个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款中没有对应的法律条文与之匹配,该行为又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同时还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行为具备不正当性,需要对该行为进行规制以确保正常市场秩序时,才能通过一般条款进行干预。运用一般条款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要有严格的标准,有具体条文可应用时要首先适用具体条文,运用一般条款进行认定要综合各方面因素,具体考量其是否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标准。
当前,电子商务领域发展迅速,随着众多企业的加入经营,其营商环境也亟须有效法律规制。其中,电子商务行业为牟取更大的利益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该法律规制问题具有较大的研究意义,本文从基础理论引入,列举了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方式,并且结合电商的特点对以往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新的阐述和说明,最后提出了当前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建议,希望能为实务和理论研究提供一些新思路。
(作者单位:吉首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吴海莉.我国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J].经济论坛,2021(06).
[2]晁金典,周丽君.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再考量[J].法律适用,2014(07).
[3]曹丽萍,张璇.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关问题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与一般条款适用难点探析[J].法律适用,2017(01).
[4]焦海涛.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实用主义批判[J].中国法学,2017(01).
[5]马成臣.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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