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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型灵活就业人员工伤权益保障思考
第713期 作者:□文/顾静怡 闻其越 贾思洁 时间:2023/9/16 16:09:24 浏览:176次

[提要] 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的发展,我国就业形态呈现出全新变化,快递员、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灵活从业人群迅猛增长;与此同时,交通事故、过劳死等职业伤害风险也对灵活从业人员带来严重威胁。本文拟从灵活从业角度,首先概述我国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风险及其保障必要性,接着分析现行灵活就业适用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上海市外卖骑手工伤权益保障试点情况,提出构建适合灵活就业群体的工伤保险制度相关建议。

关键词:工伤权益;灵活就业者;平台经济;工伤认定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21125

引言

作为数字经济下的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平台经济与“互联网+”结合发展,催生了庞大的灵活就业群体。具有灵活性、多元化特点的骑手群体正是其中重要的部分。据灵眸NSIGHT数据显示,截至20216月,中国外卖骑手总量已达到579万人,同比上年增长12.4%。但是,由于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工作灵活性过强,平台型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会保障上获得的权益相对于传统从业人员来说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在工伤保险方面差距显著。

为保障灵活就业空间、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我国多个政府部门发布文件着重强调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要求“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在实际情况中,平台灵活就业人数持续增长,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纠纷频繁发生,找到恰当的解决方案势在必行。因此,本文拟从介绍灵活就业人员工伤现状出发,分析外卖骑手群体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矛盾,对完善外卖骑手工伤保险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建议,具有一定的实践性和政策指导性。

一、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风险及其保障必要性

据央视新闻报道,截至20201228日,上海公安部门共查处快递、外卖骑手各类交通违法行为4.3万余起;涉及快递外卖行业的道路交通事故423起,造成7人死亡,347人受伤。除了恶劣天气、夜间配送等客观不利因素外,外卖服务对时效的高要求导致骑手们经常会出现驾驶过程中车速过快及频繁使用手机接单和查看路线等不安全行为,这也加大了配送过程中发生危险的可能。由于外卖骑手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较长,骑手遭遇其他职业伤害的风险也相对较高。骑手工作主要集中于午饭和晚饭时段,外卖的取餐、等餐和送餐等一系列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系统也常常出现“爆单”的情况。商家的对接不及时可能会导致顾客的催单、差评乃至投诉。长期如此,外卖骑手很可能会积累紧张和烦躁的情绪,从而使精神状况受到挑战。

二、平台型灵活就业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矛盾分析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以传统的雇佣就业方式为基础建立,其前提是确定劳动关系。然而,囿于用工方引发的对劳动关系一系列责任的刻意逃避及灵活就业人群较差的劳动权益保护意识,灵活就业群体的合同签订率始终不高。尽管人社部针对该痛点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仍困难重重。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在于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平台经济对人格从属性减弱、对经济从属性的强化是造成劳动关系认定困难的根本原因。平台经济下,又衍生出了一种特殊的用工关系模式——零工关系。本文将零工关系定义为在线的雇佣,即人们通过社会化平台获取更加具有弹性和灵活性的工作机会,劳动者只在某一时间段内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而不再长期受雇于某一组织或者机构。零工关系可以分为两种用工形态,分别是提供专业外包服务和按需服务,前者指接入互联网平台完成任务的群体,后者指用户通过手机应用程序搜索提供运输、家政、维修等的服务人员。

在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下,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治疗期间的工资及护理费用是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出于合理保护灵活就业群体利益考虑,理应将这部分费用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内。但另一方面,由于灵活就业者的人口基数大、风险较高,多发的保险赔偿会给基金带来巨大的负担,也会引起现行参保人员的不满。此外,工伤补偿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因工死亡亲属抚恤金都是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标准发放的。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不稳定且统计起来多有不便,这两种补偿金的数额也自然无法确定。

三、灵活就业人员工伤权益保障试点情况——以上海为例

(一)上海试点外卖骑手工伤权益保障的背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职工的职业伤害风险,参保职工遭受职业伤害后,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是在新业态经济下,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的用工关系呈现出复杂化、模糊化的特征。外卖骑手的接单平台并不固定,与接单平台往往也仅是劳动合作或派遣关系,而非标准的劳动关系,导致其难以适用传统职工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完善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将灵活就业人员中外卖骑手等高风险行业的群体纳入制度保障是十分迫切的。

(二)上海试点外卖骑手工伤权益保障的内容

1、参保范围。上海市此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险规定,在本市区域内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借助交通工具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快递的劳动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未满60周岁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以团体或个人形式参加此保险。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护工护理、家政服务行业,未满60周岁的劳动者可以以团体形式参保。该保险较全面地覆盖了未被纳入传统工伤保险保障的灵活就业人群,实现了新型职业伤害保险模式的重要创新。

2、缴费标准。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障计划(2022年试行版)》,无论团体参保与个人参保,保障期大于半年且小于等于一年的,保费的缴纳标准均为72/人。保障期小于等于半年的,保费的缴纳标准均为36/人,且每一参保年度的保障期内,劳动者只能在团体参保与个人参保中选择参加一次。与此同时,上海人社局官网公布的上海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11396/月。仅用平均日工资不足一半,被保险人即可得到一年的相关保障,可见保费的确定切实考虑到了灵活就业群体薪资不高的特点,使保险能被更顺利且广泛地接受。

3、认定范围。此次试点规定仅以工作方式作为识别依据,突破了社保交金的户籍限制,较好地适应了灵活就业的职业特点。另外,由于这种认定方式保障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与传统工伤保险相比,工作时间地点认定方面更具灵活性。

4、待遇保障。在上海试点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市区域内发生意外或住院治疗等情形时,可以通过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服务大厅或16个区的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办理保险金给付申请手续。工伤认定的职工可以领取包括住院补助金保障、重大疾病保障(含新冠肺炎)、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补助金保障、疾病身故保障(含猝死)、意外身故保障、意外伤残保障、意外伤害慰问金保障等七项。除因疾病或意外所致的住院补助金保障和意外伤害慰问金保障之外,其余均根据定量标准一次性支付,其中意外伤残保障、意外伤害慰问金保障需根据申请者的劳动能力评价结论。

四、构建适宜灵活就业群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一)合理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的参保资格。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依附于劳动关系,随着灵活经济的兴起发展,用工模式发生改变,大部分灵活经济从业人员难以被认定为传统劳动关系当中的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而,应当对工伤保险制度予以调整,突破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捆绑的理论桎梏,将平台经济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其制度范畴,构建符合共享经济从业人员特点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国外,工伤保险不必然以劳动者和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例如,意大利与马来西亚将临时性和偶然发生的劳务均纳入到工伤保险之中;新西兰则直接将所有新西兰境内的人纳入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之中,保障所有工伤和非工伤的意外伤害。

(二)优化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认定流程

1、完善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认定标准。现行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考量因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应针对灵活就业人员有所调整。鉴于这类群体工作时间与场所具有相当的灵活性,相关标准中应该更加强调工作原因这一稳定特点对职业伤害的判定的影响,而弱化剩余两个考量因素。即当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中受到伤害时,应当首先判定受伤原因是否与平台工作有关。值得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处于平台管理期间不等于其在工作状态中。在开始接单至接到第一单、完成上一单一段时间(如10分钟)后至接到下一单等无工作内容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应被视为工伤。

2、改进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认定申请程序。改进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认定申请程序,降低相关人员申请职业损伤鉴定所需材料数量。由于共享经济平台上的工作人员分布在全国各地,若根据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工伤认定材料等,则难以克服地理障碍,同时也会出现灵活就业者缺少用人单位或事故调查困难等情况,从而加大了职业伤害认定的难度。因为灵活就业人员大多是单独作业,发生事故时目击者寻找难度大,且平台缺乏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应当由灵活就业人员或其指定的代理人作为主要证据提供者主动提供材料。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精力有限和专业知识不够丰富,应尽量减少提交的材料,只需要提供事故原因、发生经过、诊断证明等必要材料,平台也要及时进行备份、上传。对于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有关部门也要加大处罚力度,撤销其工伤认定。

(三)调整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待遇支付

1、明确工伤待遇支付方式。目前,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待遇的支付分为每月发放和一次性发放两种,二者的支付条件各不相同。如果工伤后仍存在劳动关系,则每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劳动者无法在用人单位工作时,一次性得到工伤保险赔偿。可见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方式取决于职工是否还能继续维系劳动关系。若能维持原来的用工关系,则采取类工资的方式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无法维持原用工关系则采取一次性方式赔偿。灵活就业人员高度灵活的工作形式及强流动性使得用工关系不能持久稳定,故一次性给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可以更好地保障灵活就业群体的利益。

2、明确工伤待遇支付标准。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体系是以劳动者本人工资和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然而灵活就业人群的工作收入往往与“接单”的次数挂钩,月际甚至日际之间波动较大,因此其薪酬水平不能很好地确定,现行体系下应有的工伤待遇支付标准更无法确定。

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利益,工伤保险待遇可以按每月的平均工资和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二者最大额计算。月平均工资是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为了降低波动影响,可以根据受伤前三个月的工资值,计算出月平均工资,以此来确定工伤保险的待遇支付标准。所以,我国灵活就业群体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从月均和最低工资两个方面来确定。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水平计算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灵活就业群体的出现不仅为劳动力市场注入重要的新鲜血液,而且也对工伤保险保护模式的选择以及保护路径的探究提出新的挑战。本文在研究灵活就业群体工伤权益保护问题的过程中,坚持应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发展计划的需要,保证经济平稳发展;要使社会的价值目标得到充分的体现,坚持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以期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和新业态经济发展双向双赢。

(作者单位: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周若涵.远程工作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探究[J.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2203.

2]李坤刚.“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2019.3703.

3]班小辉.“零工经济”下任务化用工的劳动法规制[J.法学评论,2019.3703.

4]李雅雯.共享经济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探析[J.时代金融,202111.

5]李楠.共享经济下网约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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