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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税
房产税试点改革政策效应评估
第713期 作者:□文/孙震宇 时间:2023/9/16 16:16:10 浏览:382次

[提要] 房产税改革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其目前的主要内容在于将居民的一般住宅纳入征税范围。该政策的实施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时,也必然会对整体的居民可支配收入造成影响。本文基于我国在沪渝两地实施的房产税试点改革的准自然实验,使用我国26个大中城市面板数据,选用双重差分法实证评估该政策对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效用,并对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研究发现:现行房产税试点改革对试点城市的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整体效应呈现负作用。在房产税改革推进过程中,本文的结论将会为政府以居民整体收入影响角度考量具体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细则提供可能的经验依据。

关键词:房产税试点改革;居民可支配收入;政策效应评估;双重差分法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21210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中,强调了“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此项报告突出了共同富裕作为我国现代化税制体系改革一项重要目标的导向作用。近年来,我国实施的一项重要财税体制改革——房产税改革,其主要内容在于将个人住宅纳入征税范围,也因此被寄予了调控居民收入分配,推动共同富裕实现的厚望。2021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新一轮房产税试点已然提上日程。但目前国际上房产税制度设计是以西方财政分权理论为基础的,若按照国际经验以财政联邦制理论设计中国的房产税制度,不以我国国情适时调整,其科学性和适用性将难以保证。在此种背景下,如果要我国进一步推广房产税改革,对国内现有的改革试点城市的效应评估研究将极具参考价值。本文着眼于评估房产税改革在实现共同富裕道路上的作用,该方面的关键问题在于:一方面对居民持有房产环节征收房产税,能否更好地发挥其作为一项财产税对缩小收入差距作用;另一方面在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同时,房产税作为一个受益税,在我国现有的财税结构下,能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财税效应,较小地冲击居民可支配收入,并在长期助力人民群众收入的稳定和增长。

一、文献综述

纵观房产税试点改革实施至今,对它的研究就受到了国内研究者的较大关注。现阶段国内对房产税试点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第一,分析改革实施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第二,分析改革实施后,房产税作为一项不易转嫁的直接税种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第三,分析改革对地方房价的影响;第四,分析改革对居民收入的影响。

梳理房产税改革对居民收入影响的研究文献,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论断。有的认为房产税和房产税改革对缩小收入差距没有产生调节效应。其中,夏商末(2011)认为,社会财富形式是多样的,因而富人的财产结构也是丰富的,从贵金属等有形资产到艺术品、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房产只占小部分,据此推出房产税对分配不公是过时的观点;单顺安(2014)认为房产税作为地方税,同时房产税税率水平不高,实际税率较低对财富再分配方面的范围和力度有所欠缺。另一种观点认为,房产税和房产税改革对调节收入不平等有正向作用。其中,詹鹏和李实(2015)通过对20022009年间16个省份城镇居民数据的分析,发现居民房产税有效缩小了收入差距;胡海生(2018)通过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CGE)模拟分析五种不同房产税征收方案的影响,结果发现房产税改革能调节居民收入的不平等,能有效降低基尼系数;段梦和娄风(2021)根据2017年中国投入产出表等数据,使用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DSGE)测算出房产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能调节城乡收入差距的问题,也具体测度出不同模拟的房产税改革方案均对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产生了负面影响。

综上文献,学者们通过不同的研究方法,不同的研究数据,得到的房产税改革对居民收入影响的结论存在一定的差异和争论,但近年来的实证研究表明,房产税及其改革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有正向的调节作用,这也侧面说明了房产税改革对城乡居民收入存在冲击,且对不同财富阶层群体的收入有着显著的不同影响。但是可以看出,多数学者都集中于研究房产税改革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较少的人研究了现行房产税试点改革对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整体冲击作用。为实证探究政策效应,本文以沪渝两地实施的房产税试点改革为准自然实验,根据我国大中城市面板数据,通过双重差分法(DID)构建回归模型进行实证研究。

基于上述观点,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有可能扩展对我国现行房产税改革的认识并为后续改革的扩围和深化提供一定的经验支持;另一方面鉴于较少文献关注了房产税改革对居民收入及分配的影响,故本文也可能有助于丰富该方面的文献。

二、政策背景与理论分析

(一)政策背景。1986年,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对房产税征收的征收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标准,该房产税条例主要针对于个人经营性房产和商业用房,且在暂行条例发布时期,考虑到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为了避免对城市房地产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刺激,故在税制方面有较为宽泛的免税政策。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主要城市的房价进入到高速上升时期,宽松的暂行条例无法对住房市场的囤房、炒房等投机行为进行有力约束,房产税改革的需求日益迫切。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其中强调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政策方针。响应房产税改革的号召,政府于2011128日在上海和重庆两地开展了房产税试点改革的工作,正式将个人的一般住房纳入计税范围。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强调“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政策方向。

我国目前实施的房产税试点改革在沪渝两地稍有差异。具体来看,一是在试点区域上,重庆为主城九区,上海为全部市辖区;二是在征收对象上,重庆包括了存量房,而上海不包括存量房;三是在税率与计税依据上,重庆为计除免税面积后的全额房产交易价,且税率为0.5%1%1.2%,上海为计除免税面积后70%的房产交易价,税率为0.4%0.6%;四是在免税面积上,重庆只能对一套住房扣除免税面积,根据住房种类免税面积有180m2100m2两个标准,上海则以家庭为单位,人均60m2免税。但是总体来看,二者的居民住房房产税都主要向城镇居民征税并尤其体现对城镇的中高收入群体征税,而且免税福利较高,税率较低。

(二)理论分析。房产税是房地产税在房地产对保有环节征税的一种财产税,是一种具有不易转嫁特点的直接税种。我国长久以来仅对城镇的经营性房产征收房产税,并没有对个人的一般住宅征收房产税。而此次对个人住宅征税的房产税试点改革,一般来说会对居民可支配收入产生正向和负向两方面的效用。

从负向效用来看,房产税是房地产税在房地产对保有环节征税的一种财产税,是一种具有不易转嫁特点的直接税种。我国房产税改革将个人住房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从税负上来看,房产税改革将对居民个人所有的一般住宅纳入到征税范围,此举将直接增加居民向政府缴纳的税收,减少居民最终到手的可支配收入。同时,个人住房具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属性,我国居民多有购买多套住房的“囤房” “炒房”行为,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将增加投资性住房的持有成本。同时,根据刘甲炎和范子英(2013)的研究,该个人征税环节还会对房价上涨有显著抑制作用,降低投资于住宅房地产的边际收益,最终将导致居民投资性财产收入的减少。

从正向效用来看,房产税试点改革集中增加中高收入群体房产税税负,在这部分群体的个人层面增加的缴纳的房产税税收将被政府用于辖区内对整体居民受益的各项民生性支出,从而减少居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增加转移性收入产生福利效应和公平效应,以实现间接增加整体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作用。

三、研究设计

(一)模型设计。本文将房产税试点改革作为一个准自然实验,使用双差分法研究房产税试点改革对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政策效应,构建如下模型:

lnincomeit=α0+β0policyit+β1timet+β2treatedi+β3Xit+μi+γt+εit1

1)式中的i为第i个城市,t为第t年;lnincomeit为衡量居民收入水平的被解释变量;timet为时间虚拟变量,由于重庆和上海都是于2011128日实施的房产税试点改革,故对2011年及之后的年份取值为12011年之前的年份取值为0treatedi为分组虚拟变量,其中被改革选中的城市赋值为1,其余城市赋值为0policy为虚拟变量,对其规定如下:policyittimet×treatedi,具体含义为当其值取1时即第t年的i城市被选入了房产税试点改革;Xit表示控制变量;μi表示随个体而变不随时间变化的城市个体特征;γt表示随时间而变而不随个体变化的时间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

(二)变量选择与定义

1、被解释变量:对于收入水平,参考胡海生等(2018)的实证研究证明,重庆、上海的房产税试点改革对农村居民收入的影响并不显著,因而本文选取各市统计年鉴中的城镇居民收入,并对其取对数作为衡量指标,以期部分减少单位选取和异方差的影响。

2、核心解释变量: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为试点城市的虚拟变量与房产税试点改革实施的虚拟变量的乘积(policyit),该变量的系数即为本文所研究的政策冲击效应。

3、控制变量:参考黄炜等(2022)的研究,选取控制变量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要保证条件独立假设(CIA)成立;二是要减小误差,提高精度。好的控制变量应作为事前变量,既影响被解释变量(lnincomeit),又影响政策分组(treatedi);反观坏控制变量,其虽然影响lnincomeittreatedi,但该变量也受到treatedi的影响,而坏控制变量的加入将导致对政策效应(policyit)的估计系数不再具有因果解释力。基于此,本文选取城市的经济特征、人口特征以望控制,排除房产税改革外其他因素对居民收入的影响,并同时控制政府在对试点城市选取时的事前偏好的影响。具体经济特征和人口特征的指标选取,参考何宜庆(2022)、徐鹏杰(2020)、吕鹏(2022)的做法,经济特征包括:经济发展程度,使用人均GDP对数(lngdp)表示且为避免内生性问题将其进行一阶滞后;产业结构,使用第二产业增加值占总GDP的比值(gdp2);金融发展水平,使用金融机构的存贷款总额与GDP之比表示(fingdp);基础设施水平,使用人均铺装道路面积表示(road)。人口特征包括:人口密度,使用年末总人口与城市行政面积之比(people);城镇化率,使用年末城市占总人口之比表示(citizen);人口受教育水平,使用九年义务阶段人员占户籍人口的比表示(edupeo)。

(三)数据选取与描述性统计。使用双重差分法研究政策效应的重要前提之一是需要在时间和个体上使用都具有代表性的样本数据。在时间维度上,对于已有文献,刘友金(2018)和冯锋(2019)选择了20062015年的时间范围,徐鹏杰(2020)选择了20062016年,杨超(2021)选择了20082016年。参考以上研究,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房产税试点政策前后各56年此时间区间的科学性和代表性。效仿以上通过双重差分法研究房产税改革效应的学者,本文选取20062015年作为时间跨度。在横截面样本选择上,参考刘友金(2018)和徐鹏杰(2020)的做法,本文选取我国除拉萨、香港、澳门和台北市外的所有省会城市作为初始样本,其中因缺失所选时间范围内的人口结构数据损失了8个城市数据。为部分弥补初始样本缺失的影响,又选取了与样本数据总体相近的珠海、佛州、厦门、青岛4个城市,最终共计26个我国大中城市。表1为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所有变量的观测值均为260,面板数据类型为平衡面板数据。(表1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回归结果分析。本文使用stata16.0软件对模型进行回归分析。为控制回归分析中潜在的异方差和内生性问题,使用对城市层面的聚类稳健标准误,同时使用对城市和时间的双向固定效应进行回归分析,以控制个体特征和时间效应对核心解释变量系数估计的影响,结果如表2所示。在表2中,policy,即表示政策冲击的核心解释变量系数为-0.0339024,说明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实施房产税试点改革降低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4%,且P值为0.0485%水平下显著,即房产税改革对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有显著影响。具体而言,所选样本城市在20062015年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672.3元,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使当地城镇居民收入降低约737元。同时,R20.9846,十分接近于1,模型整体拟合度较高,F统计量P值基本为0,整体回归模型显著。(表2

(二)稳健性检验

1、平稳趋势检验。在对政策效应使用双重差分法进行评估时,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要求实验组和控制组在接受房产税改革这一政策冲击前,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保持相同的时间变化趋势,因此需要对核心解释变量进行平行趋势检验。参考方慧和赵胜立(2021)的平行趋势检验方法,本文将对房产税试点改革实施前的每一年设置一个虚拟变量,并将其与政策后的虚拟变量相乘,随后将该相乘后的五个虚拟变量对可支配收入进行回归,结果如图1所示,可以看出政策实施的前五年系数虽有波动但都不显著,所以基本可以认为双重差分模型通过了平行趋势检验。(图1

2、虚构处理组。尽管结果通过了平稳趋势检验,但为了检验随机因素,遗漏变量等的影响,仿效Li2016)的分析方法,通过随机产生房产税试点改革城市和随机产生改革时间,以此构造“假想”实验。具体操作如下:首先随机在26个总体样本城市中随机挑选5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再随机在20062015年中选择政策冲击的发生年份,获得“假想”实验组,并按照基准回归模型,使用双重差分法估计,重复500次,最后画出did的估计系数概率密度图和估计系数及其对应P值分布图。

2为估计系数概率密度图,横轴为估计系数,纵轴为密度,可以看出,估计系数集中在0附近。图3为估计系数及其P值分布图,横轴为估计系数,纵轴为对应的P值,可以看出,伪实验组的绝大多数系数估计值的P值都大于0.1,即在统计上不显著,同时估计系数多位于基准回归系数-0.339024的右侧且集中于0,即遗漏因素对基准回归影响很小。两个图说明,随机生成的虚拟政策没有对城镇居民收入产生显著影响,从而通过了安慰剂检验,增强本文结论的可靠性。(图2、图3

3、虚构政策时间。根据本文的双重差分模型回归分析,房产税试点改革对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有明显的负向作用,但该影响可能源于同期的其他政策或未观察因素。参考许士道等(2022)的做法,本文将政策冲击的时间虚拟变量延后一年,即对2011年及以前的虚拟变量time赋值为0,以后的数据赋值为1,然后重新以基准回归模型再次进行回归,观察核心解释变量是否显著。如果显著,则说明存在其他未控制的因素影响了居民可支配收入,如果不显著则进一步验证了房产税试点改革对居民可支配收入负向影响结果的稳健性。表3报告了回归结果,可以看到在人为地进行反事实处理后,核心解释变量的P值为0.101,没有通过显著性建议,进一步证明了结果的稳健性。(表3

五、政策建议

本文以2011年我国实施的房产税试点改革为准自然实验,采取20062015年中国26个大中城市的面板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法评估该项政策对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整体影响,并对其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实证研究发现:实施现有的个人一般住宅的房产税征收改革政策,整体上看将会对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大小在3个百分点左右。

根据上述结论,本文对房产税改革的推进提出如下建议:首先,要充分考虑税负影响,渐进推动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扩展。2022年来,国内疫情反复,国内的就业形势受到较大冲击,严峻的形势带来居民收入预期的下降,在此等低迷的情况下开展对个人房产税征收的改革将会引起居民的不满,因此在推动房产税改革扩展的过程中,应审时度势减少改革对居民生活负担的影响,可采取的策略如渐进实施税收,面积减免政策。其次,要注重因地制宜,差异化房产税政策。本文在评估房产税改革对居民收入分配影响时,并未考虑不同税制以及对不同阶层的详细影响,但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程度是有差别的,居民结构也有较大差异,因而政策设计要注重因势而变,如差异化的减免政策和税率政策。最后,要完善对个人住宅房产的评估机制。具体来说,一是要建立针对不同目的住房房产分类机制,以准确区分投资和居住类房产;二是要对房产计税价值实施科学的、动态的评估,而不是一直使用房产交易价。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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