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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现代税收治理体系建构
第722期 作者:□文/李鑫钊 时间:2024/2/1 10:53:53 浏览:67次

[提要] 民法典的横空出世,对现代税收治理体系的合理化建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示范作用。民法典独有的时代性、权利性和统领性,在形式和实质两个维度上启示着税收治理的现代化之路。新时代,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制改革将进一步推行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与落实,并为税法典的最终问世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民法典;税收治理;体系建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356

用智慧凝聚而成的法典,彰显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每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都深深镌刻下先哲们法治思维的光辉。纵然时光飞逝,现代人仍能从时间的沙漏中精炼出法治演进的足迹,在古人的痕迹中步步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出台,有着划时代的非凡意义。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典”,不仅仅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予以细致的规划,更铿锵有力地回应了依法治国的“时代之问”和“中国之问”,掀起了完善国家法律体系的热潮。其中,民法与税收的关联尤其值得关注。

一、民法典对现代税收体系的价值启示

民法典的内涵意蕴,对现代税收体系的谋划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民法典的时代性、权利性等特征,为税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注入了新的价值。

(一)时代性。“法与时转则治”。面对日新月异的变化,民法典紧跟时代潮流,回应“时代之问”。品析民法典的法条,可以欣喜地发现这种时代之声及时代之变。首先,确认“绿色原则”。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使“绿色原则”在民法典总则中得以确立。随着我国主要矛盾的变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已迫在眉睫。民法典既在法条中树立了“绿色原则”,又将绿色理念一以贯之,串联起民事活动的始终。其次,细化个人信息的保护。大数据背景下人工智能的异军突起,使个人信息被无形之网所缠绕,甚至有被吞噬的风险。所以,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予以明确定义,并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在制度上维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再次,新技术手段的应用。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扩容,电子科技与民事法律关系正深度融合。电子合同、录像遗嘱等方式的普及,回应着互联网时代的科技走向和法律趋势,便利着民商事关系繁荣发展。

民法典与时代发展的紧密契合,鼓舞着税收治理的现代化之路。良性的税收制度,反映着时代的精神,指引着时代的前行。所以,现代化的税收治理体系,不单在于牢牢把握时代脉搏、走在科技前沿,更在于赋予税收治理理念、税收征管实践的变化及革新。宏观上,将生态、安全、智能等思维方式融入税收征缴,使税收征管全流程变得更加高效、透明、便捷。以数字经济为先导,积极提升税收稽征手段,谋划绿色征管、科学征管、电子征管。微观上,以数据为抓手,联合各有关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强化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共享与保护,勾勒纳税人征纳的“肖像画”。通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画像白描,利用平台监管,将涉税风险前移,弥补税收征管漏洞,再造税收征管流程。

(二)权利性。民法典是21世纪公民权利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共设置七个部分,用一千二百六十个法律条文对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等多角度进行规制,系统而又完整地将民事法律关系与公民权利相匹配,巧妙回答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之问”。首先,是对人格尊严的深化保护。民法典将人格权单列成篇,设立六章并一一对应。这种设置突出了对公民人格性权利的全面保护,彰显了人格尊严的中心地位。对这一理论成果的吸收和转化,应受到税法学界的重视与借鉴。其次,是对公民权利的深度明确。民法典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等法律条文,分别在胎儿的继承权、代管人的税收责任、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等方面,对公民的实体性权益予以确认。法条上民事法律关系的延展,是对公民权利的进一步伸张,开拓了人格权的积极属性。再次,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深情关切。法律强调人人平等,民法典将这种理念融会贯通。在强调权利自治的基础之上,对社会弱势群体投以慈祥的目光。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和第六百六十条,明确将“助残”作为依法不得撤销的赠与类型,增加了公益、道德的法律力量。

民法典对公民权益的推崇,在根本上塑造着法律品格的灵与魄,为税收治理增添了权利精神的血与肉。灵与血的交融、魄与肉的冲击,为纳税人的权利保障铸就了新的机制体系。纳税人实体性权利的逐渐觉醒,在程序性权益的配合之下正不断扩充,并在继承、代管、财产等领域深耕。因此,税收治理体系也应与时俱进,以保障纳税人的各项权利为宗旨,在立法层面确权、护权,方能使纳税人在征管实践中更好地维权、申权。同时,税务部门应进一步确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征管理念,改变过去以税务机关为主的税收管制思维。在税收征管中以纳税人需求为重要引领,以更优质的服务、更人性化的设计,为纳税人提供更全面、更立体的保障。

二、现代税收治理体系形式维度上的建构

税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应以民法典的编订为重要参考,采用分阶段、分步走的形式持续深入推进税收立法,以期形成属于中国的税法典。

(一)确立税法总则。总则作为法条的启始,在法典中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税法总则的推进,应根据民法典编纂的实践经验,在全局上对税法条文予以全盘规划,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法总则。有学者认为税法总则可包括:“税的定义,税的课征原则,税收要件和分类,税法的渊源、解释和效力,征税主体”等内容。本文从实际出发,认为在税法总则中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确立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法律运行的核心理念,蕴含着法律机能的人文奥义与历史情怀,是纠正法律体系疏漏的高层级价值。西方自古便有“自然法”这一准则,用以平衡法系间的摩擦和纷争。因此,在确立税法总则时,应先合理谋划税制运行中的基本原则。二是要确立税收的基本制度。税收的基本制度应囊括纳税主体、纳税人权利义务、税收法律责任等实体性制度。当各税种在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难题时,可依据总则的基本制度对分则予以补充说明,调和各税种间的冲突矛盾。三是要确立税收的基本征管规则。对税收征管法予以深度完善,并适当将其融入到总则之中。税收征管在初始环节即以法律为手段,重视证据的采集、归纳、分类,并在充分听取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完善时效、送达回证等要素,使税收征管在实践中有迹可循、有法可依,增强税法总则的实用性。

(二)明确分则内容。分则可由各个税种按性质分类组成,是对总则内容的充实和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示,按计划深入推进“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分批次开启阶段性立法工作,使我国税收立法正式步入法治快车道。首先,加速各单行税种立法。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受经济、司法等大环境所限,经济类立法大多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这种立法方式虽然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也催生出大量法律效力低下的政策性规范文件。大量税规条文的出台,造成了税收实践与理论的背离,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宗旨。因此,税务部门应加快对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并对失效条文进行淘汰。对群众普遍认可、运行良好的税种法规,应适当提升其法律位阶、擢升法律层级,稳步推进各单行税种的法制化。同时,推进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明确各个税种的适用税率、征缴范围等内容。树立羁束性的立法方式,改变以往宽泛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对税收优惠予以严格限制,促进税规向税法的法制化转变。其次,对《税收征管法》开展新一轮修订。我国的税收立法采用程序和税种分立的方法,在过往实践中形成了以税收征管法为核心的税收征缴模式。但随着数字经济浪潮的冲击,征管的纳税主体、国际税收管辖权等问题日渐浮出水面。面对巨额税源的流失,税收征管亟须在制度上、技术上进行升级改造,从而维护税法的公平、正义。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应从征管流程、权利义务、部门协作等方面入手,紧抓修订问题的关键点,对税收征管流程及实践予以制度上的重塑。

(三)建立税法典。在总则和各税种分则规整完备之后,我国应适时开启税法典的编纂工作。在形式维度上合理建构税法体系,深入推进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首先,要合理吸收世界税法文明成果。放眼寰宇,税收法律的法典化乃是大势所趋。美、法、俄等诸国,均在本国创建了较为完备的税法典,构建出设计精妙的税收法律体系。虽然各国税法典风格迥异,但却在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达到了巧妙的平衡。这种平衡不仅源自于对公平、正义的向往,更发轫于对纳税人权益的尊重和保障。我国在立法时也应深入贯彻这一思维模式,全方位、多角度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其次,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国情。新时代税法典的编订,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走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法治之路。在编纂税法典时,要紧抓主要矛盾,运用法治思维将程序、共治等精神融入其中,深刻探究税法改革的中国路径,建构现代化的税收治理体系。

三、现代税收治理体系实质维度上的建构

税收治理应以征管体制改革为重要突破口,将纳税人权利保障作为理念中心,进一步理顺税收行政与法律制度的衔接,从而在实质维度上建构现代税收治理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税收征管作为税务稽征的核心环节,在数字经济时代正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如何在万物互联的大背景下求新求变,已成为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关键。第一,创新税收征管手段。改变旧有“以票管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以金税四期和5G技术为先导细化税收征管体制,“做到用数据预测和管理经济运行、用数据组织税收收入、用数据检验和制定税收决策,推动税收管理变革和效率提升”。同时,合理运用大数据平台,构建多层次涉税信息提供制度,协同共治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以电子税务局为支撑,建立税收数据仓库,增加涉税信息安全保密主体和流程。逐步与全国各大企事业单位相联合,由点及面地扩展税收征管的体系及范围,建设全社会协税、助税、兴税的税收管理机制。第二,改革税收征管流程。首先要穿透管理层级,打破管理界限。改变税收专管员管户、人海战术管理等模式,实施科学化、精细化征管,进一步彰显程序优先、法治优先。在转变职能体制的基础上,优化行政程序规范,努力打造电子化、统一化的高效税收征管流程。其次要强化数据分析,加强风险评估。依托大数据分析,对纳税人情况予以风险评估。可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将税务机关与财政、金融、法庭及大企业等多部门实现数据资料互联。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系统对纳税人的申报收入、抵免额度等进行评估与比对,筛选出高风险纳税人,从而对其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税源的损耗和流失。

(二)优化纳税服务机制革新。优质的纳税服务,既体现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和尊重,又彰显依法治税的决心与气魄。因此,民法典时代的税收征纳,应主张便捷办税、和谐征纳,突出纳税人至上、服务至上。第一,依托互联网打造便民电子服务制度。税务部门应以互联网为重要支点,打破空间、时间等因素的限制,拓展纳税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借助移动终端、线上App等多种形式办理税收业务,实现纳税服务的智能化、个性化。第二,提升税收征管效能。税务部门要持续深入“放管服”改革,提高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以纳税人需求为引领,依托电子税务局,努力实现申报、查询、维权等一站式税收服务。在便捷现有税收征管方式的同时,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满意度和遵从度,从根本上强化税收征缴力度及征管效能,为纳税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第三,鼓励社会化纳税服务。积极培养税务中介组织,谋划适用于纳税人缴税的社会助税体制。按税种和行业对需要辅助的企业予以分类,明确企业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和要求,提高纳税认缴度。尤其是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让他们深切体验到减税降费带来的红利。

(三)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对接。法律作为定分止争的良器,既是纳税人合法维权的通道,更是实现全面依法治税的必经之路。从总体上看,法律制度由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环节构成。因此,这三个环节的相互对接,就成为实现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中之重。第一,科学民主立法。立法是法律的基石。只有科学民主的立法,才能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税收立法水平的高低,既关联着税法的运行及其体系的精严,更关系到现代税收治理体系的建构。在起草过程中要以专家学者和业界精英为中坚力量,秉承税收法定原则,全程科学立法。在征求意见阶段要博采众长,听民声、集民智、汇民意。立法部门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意见,更好地吸收纳税人及全体人民的意愿和要求,从而使税法更贴近实际、更贴合民情。第二,公平正义执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税收的生命则在于征管执法。税收征管是一个动态的操作流程,其内容包含着税种的征收、清缴,税款的管理、入库,税法的检查、追责等一系列措施和行为,是税收执法中的重要一环。公平正义执法的实现,关键在于税收征管水平的提升,在于《税收征管法》的创新与突破。新时代的《税收征管法》,在修订时应遵循程序优先、权益保障、协同共治等价值要义,对重大问题予以积极回应,从而扩展征管逻辑的起点,打通征纳矛盾的症结,提高税收执法的能力。

(作者单位: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主要参考文献:

1]金辉.财税法专家呼吁制定《税法总则》[N.经济参考报,2020-01-21008.

2]李万甫,黄立新.构建“互联网+税收大数据应用”机制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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