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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兴起与公司法制度演进
第723期 作者:□文/李明彦 时间:2024/2/16 14:06:41 浏览:93次

[提要]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理念应运而生。ESG一经提出就被全球资本市场和重要投资机构所接受。ESG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新方向,它优化公司的治理框架,明确公司的合规经营,为公司治理提供新标准。基于此,ESG与公司法的制度走向具有统一性,都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对于现代公司法制定,我国应结合ESG理念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以股东为核心的平等原则,以及完善ESG信息披露,加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ESG评价标准体系,推动ESG与公司治理相得益彰。

关键词:ESG;公司治理;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3530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并要求“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为我国加快建设ESG投资提供了动力。ESG是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的英文首字母简称,与它相关联的近义词是公司社会责任(CSR)。目前,全球主要资本市场都已关注到ESG问题,关注到公司可持续战略发展的重要价值,根据最新一项调查,美国80%的个人投资者对ESG投资表现出极大兴趣,相关公司已经开始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改革,建立了ESG评价标准体系。在此背景下,我国应将ESG纳入具体的公司法律规范中,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制度支撑。

一、ESG的兴起

(一)我国ESG发展历程。ESG一词是由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于2004年首次提出,它主要指公司经营活动要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各方利益相关者合理诉求、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鼓励公司善治的基本要求。

过去,我国公司的ESG实践,如能源消费模式、碳排放、国有公司治理等都曾受到国际争议。在“十一五”规划期间,公司经济增长模式发生了实质性转变,伴随着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我国公司制度的现代化水平稳步提升。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以鼓励公司自愿披露ESG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要求纳入深证100指数的公司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并要求纳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指数的公司、持有海外上市股票以及金融行业的公司都要提交可持续发展报告。此外,自2008年以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所有被中央政府管辖的公司必须实施公司社会责任并报告ESG绩效。因此,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已经初见成效,基本规章制度业已形成。

面对全球气候变暖,2015年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巴黎协定》,这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新的政治目标。中国和美国作为世界上碳排放量最大的两个国家,于2016年签署了《巴黎气候变化协定》,中国做出承诺,计划到203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并将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耗的比例提高到20%。同年,中国在“十三五”规划中将“绿色发展”作为国家战略目标,并在2022年印发的《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中指出,要“建立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评价标准体系”。因此,为了世界资本市场都向低碳、净零经济转型,需要国家向非化石能源、绿色建筑、公共交通等领域长期投资,需要公司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进行转变,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成立绿色金融工作组,满足“十四五”规划期间的绿色融资需求。

(二)ESG成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新方向。当ESG未被正式嵌入公司的法律规范时,公司社会责任就一直作为公司的主要战略目标,二者虽然在内容上有相似的地方,但ESG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价值意义更为重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规避社会风险。公司社会责任曾经被定义为道德性管理目标,而不考虑公司利润,它虽然可以改善公司治理,解决产品供给中的市场失灵,提高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但是需要管理者在市场教育、能力建设和发展技术专长等方面做出巨大努力。此外,公司社会责任还会造成非关税贸易壁垒,其代价高昂,还只对少数公司有利,或者说对大公司有利,对中小公司不利,损害了整体经济。

相比之下,ESG不仅对公司提出一系列高标准,使公司受益于ESG带来的和谐社会与和谐环境、气候的好处,还能帮助公司识别和管理业务中潜在的社会风险,及时提醒董事会规避社会风险,因为它可以直接求助于可能受影响的第三方,以此获取有利于实现公司发展目标的信息。ESG不是一个乌托邦式,不是将利他主义转化为盈利的奇思妙想,而是一个旨在保护股东免受下行风险的商业策略,保护正收益的潜在逆转和价值的下降。

2、实现共同富裕。公司社会责任强调自愿维度,即公司执行“自愿行动” “基于道德价值”和“超越法律义务”。然而,公司社会责任和法律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在世界主要市场,公司社会责任已被强制性要求。例如,伦敦证券交易所从2013年开始,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中汇报温室气体排放量;在挪威,法律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不得低于40%,上市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中分析讨论如何解决ESG问题;在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法》要求所有从事自然资源行业的公司披露自己正在进行的社会责任活动。但是,公司社会责任受到股东至上的理论影响,以及利润最大化的规范性考量,它只能停留在公司边缘,无法改变公司的运营方式,难以实现共同富裕。

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是实现共同富裕。ESG倡导的价值观并不是源自通过“做好事来做好事”这种抽象的道德哲学,因为它很容易被改写为一项禁令,要求公司只有在增加利润的情况下参与ESG,这可能会对董事会造成限制,如果他们不能充分证明ESG倡议的合理性,他们可能不得不放弃这些倡议。事实上,不论公司是自愿还是强制接受ESG评价,都必须把保护环境、合规经营、按时纳税作为公司的基本规范,以此加强利益相关者的风险预测,促使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广大消费者、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以及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长远目标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真正的共同富裕。

二、ESG为公司治理提供新标准

(一)优化公司治理框架。随着ESG投资在公司中越来越普遍,ESG元素也在创造长期价值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涵盖了人力资源、高管薪酬、气候变化、森林砍伐、水和废物管理以及供应链管理。公司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缓慢而艰辛的过程,此时ESG帮助公司沉着应对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挑战至关重要,它有助于公司建立全面的治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机制,公司也可以无形中获得利益,包括品牌定位、长期价值导向的业务弹性、市场差异化和运营效率,以此改善整个价值链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绩效,ESG优化了公司的治理框架,在不确定性中提高了业务弹性。

(二)明确公司合规经营。近年来,合规概念因公司应运而生,接纳合规是公司治理的前进方向。合规作为一种机制,旨在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它通过阻却违规行为,并在违规行为被发现时进行制裁。合规机制的嵌入不仅会对传统公司的治理模式进行改革,也会使公司面临新的挑战,主要缘由在于我国对合规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以至于公司法在采纳合规时出现重心偏移的情况,有时会强制公司将合规作为组织机构扩张的依据,这样将会造成合规异化,成为一种无法变通的管制工具。值得庆幸的是,ESG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新标准,明确了合规经营应与意思自治相协调,以此让公司可以更有效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尽管可持续发展是围绕法律利益的问题展开,但它采用了一种非对抗性的方法,可持续发展不把矛头指向有问题的具体个人,而是用更广泛的术语来强调文化价值观,有利于公司经营效率的保持和ESG具体目标的落实。

三、公司法应以制度回应ESG新趋势

(一)公司法应从基本原则入手

1、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加大环境保护和减少能源消耗总量已经迫在眉睫,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公司治理与环境质量提升密不可分。ESG对环境和能源问题的关注,有利于对我国产业结构、生产方式转型提出新要求。为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应将ESG嵌入公司法中,并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之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因此,确立公司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我国已经有了相关的法条支撑。

2、以股东平等为核心的平等原则。正如投资者最初在购买营利性公司的股份时所设想的那样,董事会应尊重股东的意愿,股东至上一直被认为是最有效的经营原则,偏离股东的意愿就等于违反了他们的信托责任。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这种以股东为导向的理念一直主导着公司的发展方向。

ESG作为一种预防危机的工具,在成功帮助公司避免动荡后,从股东的角度来看,公司看起来是平稳运营的,没有受到ESG挑战的干扰。这种情况下,不透明性给管理者带来了许多挑战,如果管理者选择ESG投资,那么他们将很难说服股东支持这件事,并且当公司出现错综复杂的问题时,管理者和股东、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将会更加激化,大股东往往会利用持股优势在利润分配、管理者选任、公司决策等方面对中小股东进行压迫,囿于《公司法》中并无直接规定解决股东压迫的规则,中小股东只能通过《公司法》第20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规则”的一般条款来寻求救济,但在现实中该条款面对公司治理不堪一击。

为适应公司融资多元化的发展需要,我国公司法应当确立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出资额为基础,而在公司享有因出资而带来的平等待遇。研究显示,将股东平等与ESG挂钩的公司会出现社会和环境举措的增加、碳排放的减少以及绿色创新增收的现象。因此,确立股东平等原则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拓展了发展空间、注入了持续活力。

(二)完善ESG信息披露规则。虽然要求ESG信息披露的呼声越来越高,但许多投资者担心他们没有从公司和ESG数据提供商那里获得自己所需的信息,无法将可持续发展因素纳入投资中。此外,ESG数据存在局限性,它把焦点放在了可用的东西上,而不是最重要的东西,投资者需要的是丰富的背景信息,来确保公司发展与环境、社会的需求相一致。根据美国商会基金会的一份报告显示,由于投资者和公司之间的信息鸿沟催生了ESG问卷和第三方ESG评级系统的激增,使得一些公司被要求完成250多项与ESG绩效的相关调查,虽然他们专门派出员工开展问卷调查,或就ESG问题向第三方作出回应,但是这些要求让公司“茫然不解”,因为他们对哪些种类的数据是实质性的、哪些应当被归类为重要的东西仍然模糊不清,使得600多个不同的ESG评级,并不一定提高了数据的质量或公司之间指标的可比性,最终该调查以失败而告终。

鉴于此,美国规定了政府利益驱动规则,法院认为该规则会有效实现公司目标,并让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根据法定职责来保护公司或投资者利益使他们能够清楚地了解监管目标,通过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来减轻环境和气候变化的风险,实现《巴黎协定》下的国家气候承诺,以及推动碳转型。其中,拟议的《公司治理改进与投资者保护法》在这个方向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它强调了加强ESG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扩大了SEC强制要求ESG信息披露的权力。

总之,信息披露是ESG有效实施的关键所在。加强ESG信息披露将促进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交流,在中小型公司中,一些领导者对ESG报告表现出真正的兴趣和支持,ESG报告可以提高他们的竞争力和声誉。公司ESG报告的目的应该是在为公司创造长期价值的过程中识别风险和机遇,让公司履行基本的目标职能。如果目标变得倾向于迎合某些报告指南的处方,以实现良好的记分卡,那么对风险和机遇的关注就会变得模糊。

未来,我们应当建立ESG信息披露标准,不仅为ESG评价标准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而且为资本市场的投资提供重要的参考。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在ESG信息披露上由失败走向成功的经验。同时,我国应制定分行业的信息披露报告框架,证券监管部门可根据行业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ESG信息披露标准,通过对信息披露的定量分析提出要求,以此给公司提供ESG数据的参考标准以及公司未来将要达到的理想目标值。另一方面应加强信息披露的强制性。ESG报告利大于弊,它有助于发行人认识到ESG报告不仅仅是一份报告,而是一个发行人收集和分析所需数据的过程,以此来创造长期价值并抵御环境和社会变化。在全球范围内,我们看到许多公司正在使用ESG报告流程,将ESG事项纳入其商业领域的核心,因此我们也应要求公司披露ESG报告,来解决目前我国因信息披露出现的问题。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刘俊海.论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保护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新视角[J.法律适用,202305.

2]杨淦.合规机制对公司治理的挑战及公司法回应[J.现代法学,2023.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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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傅穹,虞雅曌.控制股东滥用权利规制的司法观察及漏洞填补[J.社会科学战线,2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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