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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援助制度功能性建构
第726期 作者:□文/陈青梅 时间:2024/4/1 10:52:53 浏览:51次
  [提要] 培养法治人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需求,是高校教育教学的使命,具有深刻的时代意蕴。高校法律援助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的窗口和锻炼实践能力的阵地,同时可以进行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有效塑造,高校法律援助制度与法治人才培养具有天然的耦合性。
关键词:新时代;高校法律援助;法治人才;法学教育;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3年7月18日
习近平指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面对高校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的时代问题,我国大部分高校均已确定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社会实习和法律诊所等法学实践教育方法以弥补理论教学的弊端,但前述教学方式均存在内在的不足。在此背景下,高校的法律援助制度更符合法治人才培养的需求。为此,有必要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在习近平关于法治人才培养理念的指导下,审视法治人才培养下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建构与现实困境,并以此确定实践进路。
一、法治人才培养与高校法律援助制度内在关联
被誉为法律界“阳光工程”的法律援助制度,旨在推进法律的平等适用,其最初的意思是“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反映了该制度自身价值的变化,由最初的律师自发地对穷人提供免费服务的小范围道义行为或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发展成为国家层面保障公民实现合法权益的国家义务和政府责任行为的历史进程。而高校法律援助制度是以高等院校中的学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和教师为主体,以高校为依托,主要面向社会中的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难以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司法救助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是一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的关系视角看,法治人才的培养是当前的重大国家战略和社会需要的体现,而高校法学教育是实现该目标的重要抓手,高校法律援助则是法治人才培养在法学教育领域的有效手段和重要补充。质言之,法治人才的培养为法学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也为高校法律援助的完善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
二、法治人才培养视域下高校法律援助制度功能表达
实施全面依法治国,重点在法治人才的培养,关键在法学教育。法治人才培养理念的直接表达为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明法笃行。
(一)立德树人的功能表达——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立德树人是法治人才培养的根本理念,法学生要做到思想上有定力,既做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更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建立在道德情感上是清晰正确的,其秉承学校正直纯洁、崇尚公平正义的风气,坚持杜绝社会上的不良习惯和某些潜规则的影响。高校同其他法律援助组织一样,充满着浓厚的人道主义精神,法科生参与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是以社会弱势群体为主要的服务对象,直接面对的是我国的困难群众,该制度可以刺破国家、社会、家庭为其精心打造但失真的乌托邦式理想社会的面纱,让其成功接轨到现实社会,可以真切体会到群众疾苦,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能够听到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进而培养学生的公平正义感和增强社会责任感。通过公益性的法律服务有利于学生毕业后更为关注社会公益,形成基于自律的法律援助文化,从而达到一种良性的社会循环。同时,办理援助案件要求学生有满腔的激情和扎实严谨的工作能力。通过法律援助,能够激发学生更多的爱心和宽容,同时也能将这种爱心和宽容传递给当事人,互相体谅,缓解矛盾,塑造人与人之间更多的理解和信任,这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价值。
(二)德法兼修的功能表达——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塑造。德法兼修是德才兼备的育人理念在法治人才培养上的具体体现,法治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法律知识的掌握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而且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崇法尚德是每一个法学生应恪守的基本素养要求。
法治外在的表现为人的主体性的最大限度实现,而内在的表现为法律在每个人的内心深处生根发芽,最终在外在和内在,法律与需求之间达到契合。用法学的专业知识培养法科生是远远达不到法学教育目标的,通过法学教育让学生理解法学价值并产生真挚的法律情感,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是法治人才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素养。正如有学者提到的,我们培养的不仅仅是僵硬的“法律工匠”,而应当是“德才兼备”、具有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勇于促进公平、正义、道德的真正的“法律人”。课堂上是无法实现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教育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的,面对日益纷繁的法律关系,法科生在法律援助实践活动全过程中都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完成,通过对每一个案件材料的查找、分析和求证,在法援的岗位上兢兢业业,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的最大化。在同当事人洽谈案件细节时互相尊重、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同部门其他伙伴完成工作。遵守本校法律援助纪律,自我监督,以上都是对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贯彻落实,故可以说法律援助的每一个步骤都是滋养法科生法律职业素质的沃土。与此同时,抽象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责任心经过法律援助志愿活动对接经济相对困难的受援群体时得以形象化,而这些精神上的价值满足感是传统理论教学可望而不可及的。法治人才应当是也必须是法治的坚定信仰者和积极参与者,法律至上是法治精神的核心,也是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应有之义。
(三)明法笃行的功能表达——落实知行合一的诉求。明法笃行是知行合一的教育传统在法治人才培养上的表征,将法治实践与国家需要、人民需要、时代需要紧密地结合起来,坚持将法学理论教育寓于社会实践之中。
法学院的学习在很大程度上是岸上学习游泳的阶段,学会游泳要进入水中,学习法律也要接触真实的案件。不难发现,大多数刚入社会的大学生都有过理论和实践差距过大的困惑,高校学生通过法律援助制度参与相关真实案件,尝试解决社会矛盾,可以更好地了解并适应社会。一方面学生在办案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接待当事人、调查事实、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参与谈判、调解、研读分析案情、撰写相关法律文书、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帮助解决纠纷的途径中将所学理论与实际一一衔接,这不仅有利于提升法学专业相关实务技能还能培养学生组织、协调、管理的综合能力。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思考案件相关疑难问题,了解分析案件背后的社会因素,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启发自身重新认识所学内容的深层涵义,进一步提升其理论知识素养。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就是要为社会提供有益的法治人才。法律援助活动使法学专业学生对世情、国情、社情、民情有了更加深入全面的认识。在学习法学知识,发展法律应用能力的同时,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价值引领这一基础性地位。
三、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现实困境
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在法治人才培养层面展现了其利好的黏性,但同时该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面临以下难题:
(一)制度认同缺位。良好的社会关注和认同是制度发展不可或缺的土壤,然而我国在法律政治层面、社会公益性组织层面和社会群众层面对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认同缺位导致其发展一直处于低迷状态。有学者认为,我国民间法律组织主要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集中体现在其存在的合法性及法律法规的冲突问题。一方面从《法律援助法》第17条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第24、第25条相关条款中可以看出国家积极鼓励高校法律援助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但另一方面我们无法从相关条款中解读出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法律性质及地位,以及相对应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这使得该项制度在管理、经费、人员等方面缺乏认定标准,相关成员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同司法服务部门在工作衔接上出现冲突,最为典型的便是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成员参与案件代理的主体资格问题,导致开展相关法援工作时举步维艰。我国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在实践中基本是没有在相关民政部门进行过登记备案,那么即使登记了是否可以认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与司复[2000]8号文件精神相冲突?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但我国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基本达不到社会团体成立的标准。暂且不论法科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是以组织名义还是个人名义身份开展相关诉讼活动,目前来看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法律援助组织存在的合法性尚难以为继。社会各界公益性组织同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缺少沟通渠道,很难形成合力,同其他社会组织联系的微弱性也体现了对该制度认同的缺失。
(二)成员缺乏稳定性。高校作为我国法律援助体系发祥地之一的重要缘由是人才队伍建设,一定数量的法学指导老师和在校大学生共同组成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成员。但在实践中我国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成员由于重重原因并没有达到理想中的效果。就教师队伍而言,与实务经验丰富的校外司法人员相比,法学教师更加侧重于理论层面的研考,而法学的校外导师在学生培养层面往往是名存实亡的。法律援助虽然是一项公益性的活动,但该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在面临诉讼风险之余还需要花大量的时间精力。这将严重限制该制度的实践教学功能。就学生队伍而言,法学专业设置门槛较低,导致全国法科生的法学功底和综合素质能力参差不齐,各高校培养计划也大相径庭。但总的来说,都是从基本实体法学起,程序法和部门法学习存在欠缺。低年级的学生热衷于参加课外相关活动,但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不完整和接触实务经验空白。高年级学生更多的是将时间和精力投入于法考、考研和找工作。法援队伍的专业性和维稳性如何实现是当前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之一。
(三)管理体制混乱。我国高校法律援助事业囿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学生综合素质良莠不齐,造成各地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健全程度差异很大,而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则是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得以进一步存在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外部管理来看,我国高校法律援助事业总体来说属于发展初期阶段,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法律地位的欠缺导致成员在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参加庭审等方面不符合现行法律的程序规定,这就使得同司法部门在工作衔接方面难免会有冲突。如果是以依附于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工作站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程序问题,但该工作站对于政府而言属于鸡肋存在,此时的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缺乏自身的独立性,同时很难在学校的管理规定和政府的权责分配中寻找出正确的平衡点。故,管理缺位既可能对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日常运行缺乏合理的规制,导致组织的无序发展又极易导致真空地带的出现,双方均对高校法援组织缺乏支持,导致其出现生存危机。同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法律援助组织从事相关法援活动的归责问题过于简括也导致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容易滋生出一系列的弊端。就内部管理来看,部分高校法律援助条例的缺失,法援组织运行过程中不乏出现部门责任混同、办案流程流于形式、成员管理无序以及风险防范机制不灵敏等问题。
四、高校法律援助制度助力法治人才培养建议
针对法治人才视域下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分析,在当前缺乏全国性统一的高校法律援助立法的大背景下,应明确高校法律援助的制度地位和队伍建设,设置科学的管理体系,借助大数据的东风,充分契合高校法学实践教育的要求,培养新时代法治人才。
(一)提升制度认同感。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我国仅有极少数高校以变通的路径真正介入司法诉讼程序,而我国对高校进入到司法诉讼程序主要有如下两种方式:一是以向民政部门注册并向司法行政部门申报的方式来满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成立的要求。但《条例》规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经所在单位批准设立并在单位内开展活动的群体不在登记之列,对这些群体的性质和在单位内的活动范围未作界定。而这一点也决定了高校法援组织不能完全按照社团法和组织法来运行;同时,如果依照宪法给予我们的结社权来破除资格问题,该方式本身就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实际中也将不好进行规范管理。二是社会团体和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联合成立政府法律援助中心或工作站。这种变通方式类似于律师证的获取,必须先经过有关部门的法律援助专业培训,而后再成功通过考核才有资格获取法律认可的代理资质,最后才能在高校内的法律援助机构解决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参与司法实践的程序,这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同时,笔者以为可以考虑由当地符合相关条件的律师为部分法援成员作担保,以带律师助理的形式赋予志愿者以“准律师”的身份,签发相应身份凭证,使其仅拥有程序上如调查取证、会见通信、阅卷等方面不可或缺的权利,或者由该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担任前述角色。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的司法工作实际情况对一些具体细节予以一定程度上的规范和限制。同时,促进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与社会上其他公益性组织协调宣传、保持交流合作是增强高校法律援助公众关注的重要手段。社会各界公益性组织在承担社会责任,化解社会纠纷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应该加强同它们之间的良性协作,可以实现1+1>2的社会效益。对学生法律援助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归纳并提出改进建议。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不仅仅需要对案件进行代理,还需要针对地方社会纠纷和其他当地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制定相关法律对策来解决社会矛盾,通过以上措施,使高校法律援助更好地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强化队伍建设。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第24条第2款立法意旨,把高校法律援助活动列入正规法学教育计划之中,建立包括教师的教学形式和学生的成绩考核在内的学业测评办法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最为直接的途径是将其与教师绩效考核和学生毕业要求联系起来,借此能够激发办案人员工作热情,确保高校法援事业长期健康地发展。建立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评价体系是实现该目标的有效手段之一。援助组织的师资队伍成员适当向校外实务和庭审经验丰富的司法系统人员倾斜。在完善学生队伍这一层面,应积极实现参与法律援助同学生成长的有效对接。在招募志愿者队伍层面,将宣传力度不再局限于法学专业学生,应该扩展到全校学生,更为重要的是加强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成员的综合素质的提升,尤其是在法学专业素质提升方面,积极吸纳高年级学生的加入,最好是有相关的法律实务部门实习经验的学生。同时,建立交流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应该包括沟通心理学、法律咨询技巧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相关部分。还应加强岗后的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激励机制,如果收到不同案件当事人对于同名志愿者服务质量的投诉,我们在接到反馈后应该积极纠正,完善相关的工作方式,如果志愿者的办案数量和质量上均有不错的评价,可以给予志愿者适当的支持和奖励。
(三)规范管理体制。从法治人才培养要求来看,我国高校法律援助事业的定位依旧是人才培养的重要手段,这就决定了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始终应该坚持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首要目标,兼顾社会矛盾的处理。虽然目前我国高校法律援助中心通过“挂靠” “形式备案”等途径变通解决进入诉讼程序问题,但立法是高校法律援助制度兴盛的必要前提和保障,为了高校法律援助事业进一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在相关法律正式出台之前,可以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管理模式,即根据当地高校和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既可以选择采取类比社会团体的形式进行日常活动的运行,也可以选择同政府法律援助中心集中管理监督的模式,允许相关部门对高校法律援助的工作条例,如规章所涉及的成员资格、组织机构、工作范围等方面进行指导和行使相应的管理监督权能。在此过程中,还应当特别注意发挥高校对法律援助组织的领导作用,对于法律援助的日常工作和具体操作程序严格把控。双方加强沟通和协助,共同助力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高校法律援助制度是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体制壁垒的重要依托,是教学理论学习的延伸,是可以达到矛盾解决和群众与政府、司法部门有效沟通的重要组织。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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