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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著作权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第726期 作者:□文/段博超 时间:2024/4/1 10:56:27 浏览:63次
  [提要] 随着以区块链技术与智能合约相结合而产生的数字藏品被广泛应用于图片、视频、音频、艺术作品时,对传统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带来冲击,开辟了著作权保护的新领域,但也带来一定的侵权行为和法律适用难题。因此,加强技术框架建设,完善法律适用问题,规范数字藏品平台管理,有利于促进数字内容权益保障及数字藏品著作权保护。
关键词:数字藏品;著作权保护;法律风险
基金项目:西安市社科基金项目:“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立项号:19F03)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3年7月18日
近年来,在国外对NFT的追捧下,国内也掀起一阵NFT风潮。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中文翻译为非同质化货币。由于国内限制二级市场交易,大多为收藏,因此用藏品来指称更符合其在国内监管环境下的交易属性,如此将NFT本土化,使其得以在国内留存,当新华社以“数字藏品”来指代时,各大公司媒体也纷纷效仿。数字藏品的出现引发了数字艺术品界的热潮 。2021年3月,佳士得拍卖行以6,934万美元的价格成功拍卖了世界首幅NFT数字藏品《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在对外展示NFT收藏价值的同时也揭示了其物权交易价值。具速途元宇宙研究院正式发布《激活数字经济的钥匙——2022数字藏品产业研究报告》数据显示,上半年,我国数字藏品发行平台的数量超过500家。202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中也提到数字藏品的发展地位,这足以证明数字藏品在我国的发展热度以及重视程度。数字藏品的高速发展产生新的交易模式和交易平台以及其本身的特征也对传统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带来冲击。同时,数字藏品的应用也带来新的侵权问题,数字藏品著作权侵权已成为阻碍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对数字藏品的著作权保护以及风险研究刻不容缓。
一、数字藏品基本理论考察
(一)数字藏品的概念及特征。数字藏品与NFT有着密切的联系与区别,二者都是以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结合而产生的,但其存在一项主要区别是NFT的区块链技术应用以公链和侧链为主,而国内数字藏品应用的区块链技术是将完全去中心化的公链替换为由几个实体机构控制的联盟链,是相对去中心化,以联盟成员监管为基础,在联盟链上对特定的声音、文字、图片等作品生成独一无二、不可改变的数字凭证,即形成数字藏品。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实现的真实可行的数字化销售、收藏、转赠等。其目的是在国家金融监管方面联盟链的管理方可以经过商议而制定规则能够使得数字藏品铸造、发行和交易更加稳定,限制二手市场,防止二手市场价格泛滥导致金融泡沫,降低市场风险。目前,数字藏品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借助计算机技术形成的数字作品,即数字化原创作品上链生成的数字藏品。二是将实物作品通过数字化生成对应的数字作品经过上链生成数字藏品。区块链技术赋予了数字藏品去中心化、开放性、透明性、唯一性、不可篡改等特征,为数字资产赋能,促进其著作权权益的保障。
(二)传统数字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局限性。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以中心化数字作品为主的版权保护体系体现出诸多不足,这也使得数字版权保护难以进一步完善:(1)易遭受盗版侵权。传统数字作品在互联网中更加容易被盗版。互联网中大多数数字作品都是使用二进制数字编码来表现。这些数字作品都具有易复制、可编辑、无损耗等特点,这就导致数字作品极易被复制,其复制成本极低,并且以互联网作为传播载体大大提高了作品的传播速度和广度,从而使互联网中传统数字作品侵权泛滥,盗版猖獗。(2)数字作品交易困难。传统数字作品要申请版权登记需要花费相对较多的资金来进行办理,且办理流程为人工办理,在版权登记上所需的时间成本过大就限制了数字作品作者进行交易的热情。传统数字作品交易一般情况下是在线下进行,这种交易模式需要交易双方在现场进行价格商议,其消耗时间长,交易过程繁琐,交易过程的透明度低,没有统一简化的交易规则,使得数字作品的交易市场混乱。(3)数字作品维权困难。互联网数字作品侵权数量在逐年攀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互联网侵权人群基数大。虽然权利人著作权受到侵害且愿意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权,但是过大的侵权人群以及侵权行为人通过“穿马甲”等低成本技术手段来逃避追踪使得被告人的确认较为困难。时常发生权利人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但却无法确认侵权行为人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部分权利人会被迫放弃维权。
(三)数字藏品著作权保护的优势
1、数字藏品有利于对抗著作权侵权。之前提到传统数字作品具有易复制、可编辑、无损耗等特点而导致易遭到盗版侵权。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藏品所具有的特征点能够极大地避免盗版侵权。不可篡改性使数字藏品不会被极易复制、肆意修改,大大降低了盗版复制风险。区块链的哈希加密方式以及去中心化的特点阻止了他人随意改动上链的数字藏品。仅仅修改少部分的节点是无法修改数字藏品内容的,除数字藏品著作权利人以外,任何人想要修改数字藏品的信息都需要修改整个区块链节点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区块链的节点本就数量庞大,且随着区块链使用的增多以及不断的技术完善,它的节点也会不断增多,所以修改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节点基本上没有可能。因此,数字藏品过高的侵权成本有利于对抗著作权侵权。
2、数字藏品方便交易。首先,在确权方式上数字藏品不同于传统的中心化版权管理方式,它没有过多消耗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到繁琐的登记程序上,数字藏品是经过区块链上链基于智能合约而形成的。区块链赋予了数字藏品与其作者的独一性,通过区块链技术所形成的版权无法篡改,能够基于作品的权益凭证来确权,从而降低确权的成本。其次,传统数字作品的交易平台和交易规则既繁琐又混乱,没有一个统一的交易平台和规则,使得部分第三方平台借着信息不对称的条件来牟取利益。但区块链技术支持的数字藏品为其交易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相对公平的平台,最大化地摆脱了第三方对交易的影响。
3、数字藏品的著作权维权优势。数字藏品的唯一性体现在每一个上链的数字藏品都具有唯一的序列号,数字藏品在铸造过程中通过对其创作内容的哈希运算,能够将创造者及其所有人的相关信息,甚至从创造者产生灵感之初到完成创作这一过程都记录储存到元数据中,并且可以为任意时间点的作品进度提供身份证明,从而极大限度地保障了数字藏品著作权人的相应权利。区块链的哈希加密手段在源头上就减少了违法者对数字藏品的个人成果的剽窃,当数字藏品著作权人权利受到侵犯之时,区块链可以为数字藏品的维权提供相应的作品起始到完成的时间证据,著作权证据以及所有交易明细及时间情况等权威信息,这一方面提供了真实有效的维权证据;另一方面还减少了搜集证据的时间和资金耗费。
二、数字藏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数字藏品技术漏洞导致的著作权风险。区块链为数字藏品带来数字唯一性和可追溯性,因其唯一性的特点可以防止传统意义上的复制,从而一定程度上帮助数字藏品的著作权保护。区块链的可追溯性也极大地方便在数字藏品受到著作权方面的侵权后的法律救济问题。但是,新事物的产生会带来机遇,同时也会带来风险。区块链的唯一性虽然大大阻却著作权受到不法侵害,但同时如果在源头出现问题,也就是区块链加密技术被其他方法破解或者出现其他重大技术漏洞则会使所有在区块链上链的作品都有被侵害的风险。2022年4月1日,周杰伦在社交平台发文称,自己持有的“无聊猿”BAYC#3738 NFT已被盗,并且在被盗后不久就被交易。此案件也说明NFT的相关技术没有想象中那么完善,仍然存在漏洞,并且技术漏洞会直接威胁到权利人合法权益,而且技术上的漏洞会将NFT的侵权风险放到最大。
(二)数字藏品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适用问题。“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又称“发行权穷竭原则”,是指著作权对于著作权人发行权的保护基础之上,而对发行权的限制,使得在作品转让后受让人能够再次转让。其目的是为了平衡交易双方主体的利益。数字藏品的出现改变了传统数字作品难以控制复制品的局面,并且每一个数字藏品的唯一性也改变了传统数字作品交易仅仅是作品复制件的转移而不是作品本身所有权转移的局面。从而能够使作为无形财产的数字作品能够在交易时转移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使用权。因此,以区块链为基础的交易平台之上的数字藏品发售在一定意义上构成“发行”的条件。但在我国司法实务过程中发行权穷竭原则还有待商榷,“数字藏品侵权第一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和浙江杭州中院两省判决后结束,法院宣判被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中发行行为必须是有形载体上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转让和赠与,因此该行为不算是法定的发行行为。在学术界有些学者则认为数字藏品的发行与实体物发行的本质相同,应当将发行权在数字藏品中应用。综上,目前数字藏品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在适用方面还尚未有定论。
(三)数字藏品著作权确权问题。数字藏品虽然在著作权确权方面相比传统数字作品极为便利,但其中的一切便利都是发生在作品上链之后。数字藏品的上链会将上链作品与数字藏品的作者记录在区块链的元数据之中,但如果上链者并非数字藏品的作者的话,就会侵犯数字藏品作者的署名权,并且根据数字藏品的不可篡改等特性,被上链的作品在上链的过程中就出现作者错误的情况就会使得数字藏品在交易平台中流通,并引起一系列著作权纠纷。
三、代表性国家数字藏品著作权保护比较与借鉴
(一)美国。2022年11月美国版权局在《联邦公报》发布将与美国专利及商标局共同合作展开研究,研究与NFT的数字资产相关的数字藏品法律问题。美国NFT相关案例之一:昆汀案件。昆汀为好莱坞著名导演,他将由其1994年执导的著名电影《低俗小说》中的七个未剪辑场景,原创手写剧本和他本人的音频评论铸造成NFT并在NFT交易平台OpenSea上拍卖。米拉麦克斯影业在2021年11月向昆汀提起诉讼,指控昆汀铸造NFT并拍卖的行为违反了与米拉麦克斯影业多年前签署的著作权转让协议。该案虽然以和解的形式落幕,但是却引发了几个问题,即关于谁享有数字资产的知识产权以及关于从已有知识产权的内容中创建NFT的问题。对于NFT侵权规制等方面,目前美国法下NFT平台只需遵守DMCA,即数字千年法所规定的“删除-通知”这一程序即可免责。
(二)日本。日本NFT法律属性认定的主流学说将NFT看作一种加密资产,目前日本按照金融衍生品来进行法律管理。对于日本来说,NFT的发展也尚处于起步阶段,日本区块链专家井上裕之在研究NFT的应用时指出了NFT与传统版权管理的不同之处。他认为,NFT可以帮助解决数字作品在互联网上易被复制、侵权等问题,保护不同类型的数字作品所有权和价值。而有些日本学者指出,传统的版权管理主要依靠法律规定和版权机构的认证,而NFT则更注重技术的安全和透明性,通过区块链技术记录下数字作品的主权和使用权,从而保护艺术家的权益。
(三)欧盟。欧盟委员会也正在推进数字单一市场计划,以加强NFT的版权保护。此外,欧盟还通过《数字服务法》等法律规定,要求在线平台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版权审核,以保护数字著作权。并且将采用数字指纹技术追踪NFT相关的数字化传输或储存等过程来保持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欧盟版权法规定,未经授权复制任何附属于NFT的基础作品都可能会构成侵权,如果未经授权就复制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也会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形下,权利人可就该行为发布删除通知,或者对未经授权复制的侵权行为人或平台提起诉讼。
综上,美国已经出现NFT在上链生成时发生侵权的案例并引起关注,并且在NFT的著作权受到侵害时采用“删除-通知”这一程序来解决,也就是采用避风港原则。日本学术界有学者认可NFT对数字作品的版权赋能,但同时也提出要注重NFT相关的技术完善。欧盟则推出相关法律政策对平台审查方面作出规定,并且添加了相关技术手段进行辅助,对于NFT著作权侵权处理也采用发布删除通知的方法。总的来说,各国对于NFT著作权相关问题还尚未制定明确的法律,但可以确定的是,各国对于NFT著作权方面的法律规制都已提上日程。
四、数字藏品著作权保护完善建议
(一)完善数字藏品的技术框架。数字藏品的支撑技术就是区块链。2019年《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网信办)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和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规避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风险,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2021年11月《“十四五”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工信部)建设区块链基础设施,通过加强区块链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区块链的服务和赋能能力,更好地发挥区块链作为基础设施的作用和功能,为技术和产业变革提供创新动力。说明需要以信息安全为重点,完善信息安全框架的构建,能够在平台交易和储存的过程中提供足够安全的环境。以区块链基础设施建设为保障,完善设备、业务、管理等基础设施,建立技术安全框架。以加强相关产业的环境、服务为补充,完善相关配套服务体系和交易环节等,充分发挥基础设施功效。
综上所述,国家对数字技术的管理方面一直秉持着鼓励的态度,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使许多新兴技术领域还存在许多的制度漏洞,而技术标准的灵活性与系统化,是规范新兴技术领域的强有力工具。从数字藏品来看,其涉及多个层次的技术结构,因此针对性提供体系化和专业化的技术标准是完善整个数字藏品技术框架的切当措施。
(二)发行权一次用尽的适用完善。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能否适用的问题上虽然一直存在争论,但是大部分学者仍然表示支持数字藏品适用该原则。首先,部分学者反对发行行为必须满足有形载体。但认为满足有形载体的目的是满足发生所有权转让的法律效果,法律并没有明确要求发行行为必须是有形载体,数字藏品的相关技术能够满足其交易发生所有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且NFT技术的应用能够消除数字藏品销售过程中的侵权困境,减少作品销售后被反复复制的风险,可能改变了《著作权法》规则的原本适用基础。因此,发行权一次用尽的适用不能仅仅由载体的有形或无形来判断。其次,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适用能够有利于降低盗版侵权的风险,有利于兼顾著作权人和消费者两方的利益,所以发行权一次用尽的适用存在一定必要性。最后,支持此原则适用还需要满足几点条件:一是交易的标的物必须是由著作权人或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主体在网络空间以销售的方法发行。二是交易并未造成新的标的物复制件的出现。三是交易作品的复制品的持有人数在交易后没有增加。很显然,数字藏品能够满足以上条件,理应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数字藏品的面世带来了机遇和挑战,能否把握住这一机遇在于面对新事物能否及时对相关产业的法律进行调整。
(三)加强数字藏品平台管理。目前,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出现许多上链侵权问题,想要从根本上限制这些问题的发生就需要对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提出相关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来减少交易风险,加大平台方的责任力度。我国数字藏品案例中,对其中的销售和传播等行为,有法院从数字藏品平台方责任的角度来看,认为由于数字藏品的特殊性质,在平台实施的销售和传播等行为,作为平台方不仅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需要建立和完善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数字藏品进行著作权审查。“数字藏品侵权第一案”中被告未经作者同意将其作品上链至数字藏品平台而发生的侵权案件。法院认为数字藏品平台没有尽到“避风港原则”,平台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平台对本案有帮助侵权的责任。因此,需要在遵循“避风港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加大平台的责任力度。数字藏品的上链缺乏一个审查环节,平台方应当设立相关审查措施来确认作品与上链者的关系,审查作品上链者是否为作品的作者或授权上链者,通过添加审核程序来对上链作品进行审核来减少上链过程中的著作权侵权。
综上,数字藏品是新兴数字技术下的产物,它为经济带来巨大价值同时,也为著作权保护提供新的途径。它有利于防范著作权侵权,有利于数字藏品交易以及有利于数字藏品版权维权等,推动了国内数字版权的发展。但是,新技术带来新价值的同时也带来新问题。数字技术的发展还未成熟,平台体系结构还未完善,相关法律框架还未完善。技术方面的漏洞或将严重危及作者合法权益,数字藏品的法律规则的适用有待完善,平台的监管规制也有待细化。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数字藏品是否对国家社会提供有利价值,还需在往后的时间里逐步实践才能得以印证,其存在的不足也需要时间来加以完善和发展。希望数字藏品能够为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开启新的时代。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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