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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困境及出路 |
第726期 作者:□文/王冬梅 时间:2024/4/1 11:04:32 浏览:613次 |
[提要] 近年来,以共享经济、平台经济、互联网经济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的产生与蓬勃发展,直接和间接地带动大量新业态就业创业岗位。新业态的激活在成为点燃全国经济发展新引擎的同时,也暴露出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保覆盖率低的突出问题。目前,我国新业态劳动者存在明显的参保缺口。从需求端来看,新业态从业者参保意愿普遍不高;从供给端来看,我国社保覆盖方式不适应新业态从业人员就业灵活化、平台化特征。由于新就业形态存在用工方式复杂、劳动关系模糊、现有的社会保障政策难以与之适应等制约,大多数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这就导致新业态从业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关键词: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3年7月21日
一、新业态就业主要特征
新业态下的就业具有“三无”的特点,即“无固定时间” “无固定场所” “无固定收入”。在种这背景下,新业态的用工方式也发生巨大的变化,从传统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转变成为劳动者、用工平台和消费者三方,使得劳动者与新业态企业之间的关系比较模糊和松散,劳动者对用工平台企业的依赖性不强。用工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时间的随意性、不固定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方式,多劳多得;二是非固定工作场所,工作停靠点主要是大型广场或者商业街附近,存在非确定性;三是可以同时与多个雇主具有合作关系,从而难以签订劳动合同;四是与某个雇佣主体的合作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存在随时离开和解雇的可能。正是这种传统就业模式的改变,导致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困难重重。新业态下的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拒绝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新业态从业人员因为工作的灵活性与收入的波动性参保意愿不高。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社会保险的托底困境。
二、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困境
(一)需求端: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意愿整体不高。新业态从业人员具有劳动关系灵活、劳动内容灵活和劳动时间灵活的特点。这种新型就业形态不仅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劳动合同的签订的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且对社会保险的管理和传统的参保模式带来了新的困境,针对这些灵活就业人员,如果不能切实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险问题,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质量就很难提高。
一是社会保险以工资为基数来完成缴款。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这类收入波动性较大、工作灵活性和流动性较强的群体来说,一部分新业态就业人员虽然可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需要缴纳比单位职工个人更多的社会保险费,且所缴社会保险费还有一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现行的经济负担,是这类群体参保率较低的其中一个原因。由于这类群体缺少稳定可持续的经济支持,使得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很难将其兼容,并且参保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新业态从业人员形成“经济短视”的倾向,注重当前的经济效益,忽视未来的一些隐性的福利保障,这些福利保障会降低未来老年经济风险、疾病健康风险及其他社会风险的收入损失效应,新业态从业者对参保、享保所关系的切身利益重视不足。
二是当前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在完善,参保的渠道不断增多,但依然存在一大部分的新业态群体对社保制度缺乏正确认知和全面理解。对社会保险的功能、缴费和报销渠道一无所知,即便部分知道的可以参保的人员,也表示参加社会保险是“浪费钱”,对社保的风险防御功能并无清晰认知。
三是新经济、新技术以及新业态环境下出现的“快钱”效应,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也起到负向作用。在新经济产业快速膨胀和一些网络新媒体出现的一批批暴富的群体的烘托下,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存在明显的“能力主义”导向,迷信追求高收入,忽视法定福利保障。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职工盲目相信企业开出的“期权” “股权”等远期承诺,所以对于企业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的容忍度较大。合伙与企业把社保缴费做小,把节省下来的成本返还给个人,增加当期收入。
(二)供给端:社会供给方式不适应新业态下灵活的就业形式
一是从施保方式看,依托单位的参保规定难以适用于无雇主、多雇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新经济、新业态下的工作从岗位导向转向任务导向。一名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同时在几家公司平台下工作,且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那么相关主体的责任就会很难去认定,进而面临无保障的困境。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面的主体构成。用人单位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他是从业人员参与社会保险的载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就有义务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模式在传统用工的情景下是稳定的。但是,这种单一的雇佣关系伴随着新业态环境的冲击而发生裂变,逐渐的走向灵活化、松散化的发展模式演变,从传统“一对一”向“一对多” “多对多”演变。此外,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作的特殊性,使得其雇佣关系很难明确,难以融入相对固定的社会保险中。同时,网络平台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规避本应承担的企业责任,使得劳动者维权更加困难。因此,在传统业态中依托单位的参保制度难以适应新经济形态的发展。
二是从参保资格看, 户籍制度和转移衔接制度限制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当前,社会保险制度依然把本地户籍作为参保的主要依据, 使大量新业态从业者不具备参保的前提条件。按照现行政策, 具备本地户籍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前提条件。属地化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难以适用于流动性较大的新业态就业人员。当前,新业态从业人员多是外地务工人员,很多属于流动人口,具有工作地点不稳定的特点。如果从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流入到工作所在地继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时,就涉及到社会保险的转接问题。目前的社保制度因城乡分割、地域分割、人群分割导致劳动者在城乡、地区和行业之间的转接过程中的权益可能受损,由于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的紧密结合,导致一些灵活就业人员出现退保的现象。原因在于养老保险缴费权益无法持续计算、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困难。目前,社会保险转移到异地,社保缴费比例、地点、范围都有一定的变化。不统一的困境让很多新业态从业人员望而却步。
三是从经办管理看,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跟不上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作快速调整的行业特征。目前,社保关系同城接续需要15个工作日,跨省转移流程更加复杂,相关环节共有2~3个月,耗时明显偏长。再加上部分小微企业为了控制成本,人力资源管理不规范,甚至仅按季度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交人员变动情况,导致新业态从业人员在职业转换过程中会因社保关系接续不到位而发生脱保问题。新型就业形态的大环境下,这些灵活就业人员一改传统的“一雇定终生”的雇佣关系,灵活性、流动性和迁移性不断增强。当前我国社会保险水平偏低,尚未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企业职工与灵活就业人员之间、跨区域流动之间的转移接续尚有一定的障碍,“六个统一”尚未完全实现,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还未能有效地运行。加上在实际的转移过程中,各个统筹区域养老保险的政策和管理方式、发放的时间和方式都存在着差异,不利于新业态就业人员对转移接续手续的了解。长此以往,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复杂的社保转移接续手续面前“知难而退”,放弃了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险权益,出现不接续的现象。
三、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路径
(一)科学界定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当前,我国新业态就业人员人数位于世界前列,国际上并没有相对完善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需要打破窠臼的劳动关系认定体系。但是,不宜出台一刀切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或平台社会保险制度,那样不仅会破坏已有的社保制度体系,也无法适用于各类新业态人员,还可能对传统就业方式造成冲击。因此,我们需要循序渐进,步步推进优化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是要建立多元化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更加重视劳动者用工事实的认定,跳出原有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禁锢,提出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是基于劳动而非雇佣劳动的思路,通过探索制定出符合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合同,从而使劳动者拥有合法的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权利。二是重新划定新就业群体的就业类型,从当前的劳动市场的运行现状来看,大致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劳动者是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企业与劳动者建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社保;第二类劳动者是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但是受到企业的管理约束,由于企业为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同时缺少法律法规的制约,导致这一群体的社保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第三类劳动者划分类型为“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保与劳动关系适度脱钩,允许这类劳动者参加单一险种,比如这一群体需求最为迫切的医疗工伤保险。从我国当前的用工实际情况来看,这类群体更应该被纳入到第一类劳动者身份认定当中,所以这类群体应该从灵活就业群体中剥离出来,采用正常的劳动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二)打破户籍对新就业群体的参保限制。新就业形态是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而产生,依托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部分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虽然这一群体能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保险,但是在实际的参与过程中存在许多的障碍,尤其是劳动强度与社会保险水平不相匹配。为了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就业保险,应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制度。一是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进一步修订《社会保险法》《灵活就业法》等法律法规,将新就业群体从灵活就业人员中剥离出来,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明确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法律保障。二是逐步取消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与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坚持将社会保险关系与户籍关系相分离。由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具有跨地区流动的特点,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社保”线上缴纳社保,打破这一群体参保的地域限制;另一方面应不断完善社保数据库,以便于这一群体的社保待遇金可以在工作地或者户籍地自由地选择领取。
(三)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首先,在缴费的途径上,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的现实的特点,线下设立个人参保的缴费窗口,线上充分利用网上平台,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效率。同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快速分析这一群体的参保情况,以提高经办服务的精准性,从而满足这一群体日益增长的参保需求。其次,在转移接续上,尽可能地实现转移接续的信息化,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建设“网上社保经办服务大厅”,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线上一体化参保服务,加快实现社保全国统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跨地区就业时社会保险关系能够顺利的转移接续。最后,应该创新社会保险缴纳方式和缴纳基数,在缴费方式上,除了平台进行缴纳之外,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差且工作性质复杂,建议这一类群体自由选择月缴、季缴、年缴等多种缴费方式,同时为其建立缴费账户;在缴费基数上,将以工资为基数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改为以收入为准,打破传统的社会保险缴费参照标准的桎梏。
(作者单位:延安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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