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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国际法治理 |
第727期 作者:□文/陈博威 时间:2024/4/16 15:39:49 浏览:213次 |
[提要]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变化,互联网在人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产业革命的速度也越来越快,数字技术在不断影响着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数字贸易作为新兴的经济模式,对全球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数字贸易现有的国际规则,主要分布于多边协议、双边条约以及部分软法之中。本文整理分析部分多边、双边协议中的数字贸易规则,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数字贸易规则;多边贸易协定;双边贸易协定
中图分类号:F113;D996.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3年9月28日
引言
2020年初,一场前所未有的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蔓延。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停工停产,甚至封城的政策。人们被迫采取居家办公、线上工作的方式维持工作。而线上办公主要是使用互联网及社交工具等数字工具,这不仅体现了数字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也体现出人们加深了对数字工具的依赖。新冠肺炎疫情不仅加深了人们对数字工具的依赖,也使数字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国际贸易发生了新的变化。数字贸易将在国际贸易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数字贸易相比于传统贸易,存在着较大的不同。第一,数字贸易打破了传统贸易在时间空间上的限制;第二,相比于过去,数据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显著提升;第三,相比于传统贸易过程的不可视性,数字贸易可以将每个贸易步骤展现在消费者面前。综上,数字贸易将全方位改变传统贸易的固有模式,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提供一种全新的贸易模式。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已经进入数字化时代,数字技术和数字工具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普及,从互联网到个人的电脑、手机,数字技术和数字工具在人们生活中方方面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人类对数字化更高程度的不断追求,导致了人类对数字化的依赖,这种依赖反而增强了数字的脆弱性。
数字贸易打破了传统贸易的既定模式,使得数据资源成为数字贸易发展的核心因素,是当今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资源。随着数字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渐提升,大国间出于各自根本利益的不同,纷纷制定了侧重点不同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来制衡各方,逐渐形成了注重保护人权的欧盟模式、提倡跨境数据流动自由的美国模式,以及中国与东盟促成的多元共治方案。以上只是各国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方面的博弈,关于其他数字贸易规则的斗法,本文不过多讨论。
一、数字贸易的既有多边国际规则
数字贸易现有规则分布于一部分国际软法和多边、双边等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数字治理和贸易的国际规则基本上仍然是零碎的,有一些软法(如1980年经合组织《个人数据隐私和跨境流动保护指南》,即“经合组织指南”,虽然OECD和APEC隐私框架都不具约束力,但它们说明了在数据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性,以及跨界数据流作为当代经济基础的重要性。
(一)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签订于2018年3月8日,并于同年12月正式生效。CPTPP制定了诸多的数字贸易规则,而电子商务条款中则蕴含了该协定的大部分规则。CPTPP中的数字贸易规则,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第一,对数据本地化的严格禁止以及有所保留。在CPTPP中规定了,严禁数据本地化的规则。根据CPTPP第14.13条,缔约方认识到每一缔约方对于计算设施的使用可设有各自的监管要求。但是CPTPP在该条中还设置了特别情况,该条中任何内容不得阻止一缔约方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第二,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CPTPP强调数据流动自由,但也有所保留。CPTPP认为,跨境数据流动自由可以有效提高数据这种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数字贸易的发展。但是,同禁止数据本地化一样,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CPTPP也做了一定的例外,也是将“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作为例外情况,允许各国在这个范围内维护政策主权。第三,知识产权与数字贸易密切相关。CPTPP中的知识产权规则与其他贸易协定相比较为宽松。CPTPP在协定中特别指出,关注数字贸易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指标,并加强相关条款的约束力;同时,CPTPP还关注对企业机密的保护,对缔约国提出了保护企业商业机密的要求。
(二)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由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三国于2020年6月12日线上签署,在2021年1月7日正式生效。DEPA的数字贸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DEPA倡导数据流动自由,认为缔约国应该同意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但同时,DEPA也关注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要求建立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框架。概括来说,DEPA要求保障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同时也着重关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通过完善立法和建立有效机制来解决该问题,强调政府数据的透明问题。
2、在促进数字贸易便捷化方面,DEPA将电子化作为商贸便捷化的关键,在各个贸易的过程中,积极提倡包括贸易文件无纸化、电子认证、使用电子支付等,有助于降低贸易所需的时间成本、提高数字贸易效率、使贸易自由化程度更高。
3、相比于其他协定更关注大企业,DEPA更关注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聚焦他们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并通过先进的数字技术和数字工具,使中小企业有更多的机会去获得资本以及贷款,也有机会参与到政府的采购中。为了实现中小企业的利益,DEPA愿意举行各种中小企业的数字对话,也愿意在APEC和WTO等会议平台上提供对话机会。
(三)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于2020年11月15日,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RCEP缔约国主要是东南亚的发展中国家,也有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该协定更多照顾发展中国家。协定制定的数字贸易规则也有所不同。
在跨境数据流动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RCEP采取的是新方案。RCEP分别用不同的条款规定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动,并没有将二者放在一起。RCEP将注意力放在了参与国国内商务电子平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RCEP要求缔约方个人与企业公布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措施,包含企业的提前预防措施和个人的应对预案。
关于数据本地化,出于各国利益的不同,一些国家采取数据本地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贸易成本。RCEP正是考虑到缔约国中有较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各国在制定政策上存在较大不同,规定缔约方不得将要求涵盖的人使用该缔约方领土内的计算设施或者将设施置于该缔约方领土之内;同时,也规定缔约方可以基于公共政策目标和安全利益强制数据存储本地化。
与DEPA相同,RCEP也在积极推进数字贸易便捷化。RCEP同样积极提倡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推行电子支付等,可以提高文件运输速度和减少海关清关时间,使贸易效率得到有效提升。同时,RCEP认真分析了缔约国的具体国情,考虑到有些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并没有“一刀切”地推行无纸化贸易。某些国家现阶段实行无纸化贸易确有各种困难,而允许部分国家在协议生效的五年以后实施无纸化贸易。
二、数字贸易的既有双边规则
数字贸易的规则不仅蕴含在多边贸易协定中,还有一些规则蕴含在双边贸易协定中,例如91 FTAs include provisions on data protection(91个自由贸易协定包括关于数据保护的规定),这些自由贸易协定中涉及关于数字贸易的国际规则。本文将着重介绍几个典型的双边贸易协定以及欧盟在双边贸易协定中对于贸易规则制定的新变化。
(一)《新加坡-澳大利亚数字经济协议》。早在2019年6月两国元首就宣布了该DEA,并于2019年10月开启了谈判工作,最终在2020年8月6日,两国正式签署了该DEA。该DEA中涉及的数字贸易规则大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跨境数据流动,该DEA是持跨境数据流动自由的态度,对数据流动限制很小。并在个人信息和消费者信息保护方面提出了诸多要求。其重点在于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自由畅通地进行跨境数据流动。该DEA还承诺,将持续改善跨境数据流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可能产生的问题。
该DEA的核心在于降低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的数字贸易壁垒,使两国的个人和企业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两国数字贸易。该DEA也对贸易便捷化持积极态度,提倡海关程序无纸化、农产品出口电子认证、电子发票和电子支付等。DEA希望能够产生实际的改良,降低两国个人和企业在数字贸易中的成本,让企业可以更容易地展开业务。
(二)《美国-日本数字贸易协定》。2019年10月美国和日本正式签署了《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简称“UJDTA”)。两国同为数字贸易大国,该协议也体现了美日两国在数字贸易规则上的斗法。UJDTA的主要规则有以下几点:
1、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UJDTA持自由态度,但也规定了例外情况。UJDTA第11条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禁止或限制信息的跨境转移,个人数据也不例外;同时,也规定了合法公共政策目标的例外,可以让国家对跨境数据流动实施限制,在某些符合合法公共政策的情况下,既保证了跨境数据流动自由,又允许国家在一定情况下限制数据流动。
2、在数据本地化方面,UJDTA采取禁止数据本地化的政策。UJDTA第12条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应要求被覆盖的人在其中使用或定位计算设施作为在该地区开展业务的条件;第13条规定所覆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金融服务计算设施位置,该条属于UJDTA在数字贸易规则方面最大的创新,在金融领域内引入了非数据本地化。
3、在知识产权方面,由于UJDTA是以TPP为基础制定的,沿袭美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习惯,其设置的条款更加注重对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UJDTA的第17条规定,就是在直接搬用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贸易协议原文。第17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转让或访问他人拥有的软件源代码或转让或获取该源代码中表达的算法;第二款规定,本条并不排除一个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一方需要另一方的人保护,使可用的软件的源代码,或者表达的一种算法源代码,为一个特定的调查、检验、执法行动,或司法程序,须遵守防止未经授权披露的保障措施。
(三)欧盟的新变化。欧盟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原先持谨慎态度,一贯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最近几年,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数字贸易协定中,在跨境数据流动上发生了新的变化。在2018年欧盟与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FTA谈判中,欧盟提出将数字贸易条款分为一般规定、数据流动与个人数据保护、具体规定三个部分。在这两次谈判中,欧盟均提出了允许非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和禁止数据本地化的主张;并坚持固有态度,强调隐私权是基本人权,双方要重视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采取某一方的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作为一种保障措施。
另外,欧盟希望其他国家能在今后的谈判中考虑跨境信息流动,并作出有关的承诺。此类条款见于欧盟-新西兰FTA、欧盟-日本FTA和欧盟-墨西哥全球协议贸易。在这些协定中,缔约方承诺“重新评估”在协定生效后三年内列入关于数据自由流入条约的规定的必要性。这标志着欧盟在数据流动问题上重新定位,以及欧盟希望在适当时候将这一承诺与国内生产总值(GDPR)的高数据保护标准联系起来。这种重新评估可以体现出欧盟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谨慎,是欧盟对于其他缔约国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一种考察和检测。这种新变化让欧盟在规制跨境数据流动方面非常灵活,可以依据欧盟具体利益的需要,变更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政策和立场。
三、数字贸易国际法治理的未来
当今时代的数字贸易主动权掌握在各大国手中,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也因各大国传统价值观、根本利益等的不同而方案层出不穷。虽然各种模式的规则存在诸多差异,调和这些差异的难度很大,但是总结已经签订和正在谈判的协议,则不难发现其中的共性。跨境数据流动越来越自由,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以及不断通过各种方式推动数字贸易的便捷化。
由于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导权掌握在各发达国家手中,出于各发达国家的利益,规则的内容会更多地偏向发达国家。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国家数字产业非常落后,数字经济极不发达。那么,在制定数字贸易规则时,应该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诉求。在将来签订多边、区域、双边数字贸易协定的过程中,各方都应认真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合作。在兼容现行欧美主流数字贸易规则的同时,制定与发展中国家数字经济发展状况和具体国情相适应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
发展中国家也要尽可能对接现有的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如今,许多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标准不断提高,各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参与其中,参与全球及区域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美国和欧盟掌握着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主动权,其制定的贸易规则也最具影响力。各发展中国家应该观察分析其数字贸易规则方面的新变化、新举动,罗列总结其政策变化,包含国内的制度变化和国际方面签署的新协定。
各国应该积极推动建立国际机构,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数字技术帮助与合作。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倡导数据跨境流动的自由和禁止数据本地化的过程中,一些发展中国家科学技术水平不高,数字技术也较为落后,这种技术落后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各国可以积极推动建立数字技术支持与帮扶的国际机构,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有效解决现有的数字安全问题和技术上的隐患,同时可以建立预防机制,降低未来可能发生的数字安全问题所造成的损失。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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