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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审计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浅析
第728期 作者:□文/王丽君 时间:2024/5/2 15:31:54 浏览:60次
  [提要] 新政府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整个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对各事业单位科学管理固定资产给予更多方向指导。特别是在固定资产核算方面,业务处理更加贴合实际,增加了核算的自主权限和灵活性。本文从固定资产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方面,展开对固定资产业务核算的具体分析,提出特殊事项的核算差异,为事业单位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提供操作指南。
关键词:新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3年9月18日
一、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管理的变化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管理更加丰富、全面,从会计科目设置到固定资产的入账确认与后续计量,提供了公正、透明的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规范了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如,在资产范畴方面,增加了对文物和文化资产的确认,对社会民生方面的资产进行重新计量,对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引入了权责发生制,使核算基础更加真实、客观、精准。在固定资产的会计科目设置、折旧与入账等业务处理中更加凸显财务会计的功能,完善预算会计功能,会计科目也比原制度更加细化、完善,在原来的固定资产基础上扩大了核算范围,增加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等核算内容;入账确认和后续计量按照经费性质进行明细核算,以充分体现引入权责发生制和改进资产核算的目的。整体上,通过运用财务和预算对固定资产有关的会计事项进行核算,将资产管理的真实情况与后续发展方向紧紧结合在一起,有效摒除“两张皮”管理,实现事业单位财务和预算“两手抓”。
二、固定资产相关概念与确认
在固定资产的定义上,新政府会计制度用“控制”代替“持有”,扩大和完善了固定资产的范围,突出了事业单位对该项资产的拥有权、控制权,使固定资产的确认更加科学合理、符合现实要求,真实反映经济实质,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工作提供了准确依据。定义中先强调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后指出“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这些概念表示固定资产的入账标准不再是以往的以价值划分为依据,而改变为由各单位综合固定资产的使用实质和价值进行判断,修订完善制度,确认不同行业、适合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入账规定。同时,这些规定也一并提高固定资产的入账标准,给予事业单位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变化幅度等因素制定单位资产制度的灵活性,便于更加真实、稳定以及客观地反映单位的会计信息。
同时,新政府会计制度优化了固定资产分类,一般分为六大类,分别是: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这种分类方式下,不仅在固定资产类别的名称上进行了调整,更是对具体的分级类别进行了明确划分,规范了固定资产的二级分类,促使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方法更为精细化。总的来说,在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进行重新分类之后,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实际发展情况以及相关特点更加明确。
新制度下,固定资产的确认根据是否需要安装、项目建设投入使用情况来确认。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指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这些资产在验收合格时确认;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主要指事业单位自行建造、改扩建等建设项目,以及一些大型设备安装需要场地规划建设调整的,这些固定资产在建设完成或者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固定资产在确认过程中,应当要区分这些固定资产是否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实现经济效益的各部分组合而成,如设备中常见的主机、附机,或者一个医疗设备有配套的专用电脑、打印机等。若固定资产各组成部分的折旧方法各不相同,且可以分别确定各组成部分的原价,则单位在验收固定资产时应当注意区分,须将这些类别不同的部分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而不是确认为一台或者一项固定资产。对于软件与硬件不可分离使用的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可分离使用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房屋及构筑物与所配套的土地使用权无法分清的,也应当全部入库到固定资产大类中,只有土地使用权与附着的建筑物可以分清时,才会确认为无形资产价值。
三、初始计量的核算
新政府会计制度实现了事业单位的核算基础由单一基础收付实现制,向双向基础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行的全面转变,这种转变使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内容更加清晰完整,使单位的财务和资产人员对于固定资产业务处理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指导,去掉了融资租赁这一类固定资产确认的相关内容,通过在固定资产一级科目下增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来满足单位的业务核算需求。
购入的固定资产,经过使用验收达到入账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包括设备价款、税费以及与该资产直接相关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人员服务费等,在财务会计中按照资金来源分别计入不同的固定资产明细科目,同时生成预算会计的相应分录;涉及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每次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入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支出科目,未付的保证金计入“其他应付账款”科目。
单位通过自行建造所确定的固定资产,经过竣工决算、审计造价、相关部门验收等手续后进行入账,这类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建设过程中发生归属于该资产的实际支出、设计费、监理费、专项借款利息等,因不涉及资金支出,故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虽然一些专项借款利息是为了固定资产项目建设所借入的,但是不属于建设期间的,例如项目建设结束了所发生的该笔借款的利息,须计入到当期费用中。
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设备自身的成本、归属于该设备的税费和运输费等,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发生了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财务会计的借贷方差额通过贷方“捐赠收入”体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财务会计贷方差额部分通过“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体现。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是以名义金额入账的,所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的相关科目中,同时预算会计也只是对发生的费用支出进行核算。若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初始入账时须一并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相应增加“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余额。
置换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及新旧程度,相应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科目余额,借贷方之间的差额通过借方“资产处置费用”或贷方“其他收入”科目体现,预算会计按照实际支出进行处理。若置换过程中单位收到的补价大于所支付的费用的,也就是出现了现金净收入,这部分净收入不纳入单位预算收入,应当上缴财政,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四、后续计量支出的核算
(一)固定资产折旧。新制度在考虑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税法等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了固定资产各个类别的最低折旧年限,调整了折旧计提的时间点,改变了执行不好的冲减“待冲基金”的“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做法,全面确立了“实提”折旧和摊销计入资产成本的政策要求,充分发挥折旧和摊销在单位内部成本费用和资产管理中的作用。在新制度中规定,当月增加资产当月就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就不再计提折旧;且已经提足折旧的,无论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如何,均不再计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按照估计价值确定成本,并计算折旧,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已经计提的折旧额不再调整。制度中一并强调,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以规范实物管理。
在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方面,要求事业单位在选择折旧方法时,要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质、用途、服务潜力等因素来确定,单位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计提折旧时,均不考虑预计净残值。资产的折旧根据其使用情况和经费性质分别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当中,如“业务活动费用(科教经费)” “单位管理费用(项目经费)”等科目,但是预算会计不再进行账务处理;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这些规定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消耗水平和运营成本,有效推进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水平提升,为事业单位后期全成本核算奠定基础。
(二)资本和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发生日常维修维护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支出,这类支出只是保证了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态,并不会改变固定资产的性能,也不会增加设备使用带来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因此直接纳入到当期费用核算。通过一级科目“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等支出,并做相应的预算会计。
固定资产发生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的支出,属于资本化的支出,这类支出使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增加,或者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了,因此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在新制度下发生改扩建时,先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计提的折旧分别转入到在建工程和折旧的借方科目中,再将发生的实际支出计入到“在建工程”科目中,预算会计通过“事业支出”等科目核算,不再涉及“非流动基金”科目。项目改扩建完成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的成本转入到固定资产中,不再做预算会计。
(三)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业务一般包括出售与转让、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置换换出等。新制度下,在实际的固定资产处置业务中是通过“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具体如下:
1、出售、转让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发生出售、转让业务时,将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到借方“资产处置费用”,将该资产已经提取的折旧,转入到借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将该资产的账面余额转入到贷方“固定资产”科目。若在处置过程中双方有收到价款或者发生费用支出了,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借贷方之间的差额通过借记“资产处置费用”或贷记“应缴财政科”体现。预算会计下,若处置过程中单位收到的收入小于发生的相关费用,将两者的差额通过“其他支出”和“资金结存”科目体现,反之则不做账务处理。
2、对外捐赠固定资产。财务会计方面,将已经计提的折旧转入借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下,按照资产的账面余额,贷方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若捐赠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最后将借贷双方的差额计入到借方“资产处置费用”科目中。预算会计中,仅对实际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通过“其他支出”等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3、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与对外捐赠的账务处理方法基本一致,只是在财务会计中,借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方“固定资产”科目之间的差额计入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中;发生的费用支出,还是通过借方“资产处置费用”和贷方“银行存款”科目体现。
(四)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较旧制度而言,新制度下固定资产基本信息更加完善、准确,对固定资产在全周期管理发生的所有信息记录与存档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各事业单位在资产的采购方式、入账情况、科室管理、折旧计提与使用、盘点、处置等过程信息,通过全面清查,来进一步完善卡片基本信息和资产管理系统,以便真实全面地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
固定资产盘点结果一般有账实相符、盘盈、盘亏,账实相符的固定资产不涉及账务处理,盘盈和盘亏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做预算会计的账务处理,仅做财务会计的账务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根据确定的入账成本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贷方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列支;盘亏的固定资产须将已经计提的折旧转入到借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中,贷方则为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贷方之间的差额计入借方“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中。所有的盘点结果须按照资产管理的规定逐级上报单位主管领导团队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复下达以后,才可将“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借方发生的费用转入到贷方“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中,同时将“待处理财产损益”贷方发生的费用计到借方“资产处置费用”科目中。
综上,新政府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实施对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业务管理等都带来了较大变化,特别是在推动固定资产精细化管理方面,提供了管理基础和指南方针。同时,也要求各事业单位的资产部门要充分调动起来,与财务、采购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作;单位的财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也要加强自身的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人员素质;建立固定资产全周期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将管理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融合到系统中,将责任和职责落实到每个部门和每个人,依托现有的信息技术和软件程序,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和监控。
各事业单位在执行新的资产准则和资产管理法规过程中,更要切实担当起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以各单位的现实情况为基础,不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夯实固定资产的核算基础,提升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坚持定期清查,厘清单位家底,保护资产安全,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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