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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建构浅议
第733期 作者:□文/林建才 时间:2024/7/16 16:20:02 浏览:80次
  [提要] 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建构是建设高度法治自由贸易港的重要前提,有利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管理和服务标准国际化,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经济全球化国际化,以及国际经贸争端的预防和解决。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面临经济现代化程度不高、国际治理规则缺位、司法长期存在诸多弊病,涉外法治人才短缺等困境。在涉外法治保障体系方面,海南自由贸易港应积极探索建构竞争中立为主的国际化法律法规体系、科学文明高效符合国际标准的执法体系、国际一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涉外法治人才保障体系以及培育公民涉外法治意识和素养。
关键词:海南自由贸易港;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建构;营商环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3年11月14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建设涉外法律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一系列部署表明,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建构已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课题。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建构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自由贸易港行政管理和服务标准国际化。行政管理和服务是涉外法治发挥的重要领域,是政府服务机构为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活动提供的保障性活动。涉外法治要求政府简政放权,在市场准入和审批事项上建立许可清单;要求政府放管结合,遵照国际市场运行规律,约束行政权的行使;要求政府优化服务,建立为市场服务的标准化体系;要求加强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全程监管效能。涉外法治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的新加坡、迪拜、中国香港特区等自由贸易港已经建立面向世界和国际市场的治理模式,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高效、普惠便利的政府服务。自由贸易港涉外法治建构可以起到深化管理改革,提高服务意识,助力打造服务型政府,发挥政府对自由贸易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故,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建构有利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导型、服务型政府建设,行政管理和服务标准国际化,维护和提升经济竞争力。
(二)有利于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最能体现自由贸易港的软实力。建立对标世界前沿,遵循国际商事惯例和WTO经贸规则,对市场主体设置便利快捷准入机制,赋予外来市场主体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涉外法治,可以让更多的跨国企业、外国公司参与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建立市场竞争中立机制的涉外法治,可以让市场主体公平公正地参与市场竞争,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建立和完善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对市场主体进行科学监管的涉外法治,可以保证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的安全。故,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建构有利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
(三)有利于自由贸易港经济全球化国际化。开放型世界经济离不开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涉外法治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其保障体系建构可以实现经济全球化国际化,健全自由贸易港市场化的法律规则体系,融合域外自由贸易港先进的法律体系,培养熟练应用WTO经贸规则和国际商事惯例的涉外法治人才。换言之,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的全球化国际化离不开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建构,因为它涉及现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范的调整,域外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的借鉴以及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条约的遵循。故,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建构有利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成经济全球化国际化。
(四)有利于自由贸易港国际经贸争端预防和解决。作为更高层次的改革开放,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经济交往更为频繁。但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现行法律法规与域外自由贸易港法律以及世界经贸规则存在冲突,加上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给国际多边贸易体制带来严重冲击,今后势必产生更多国际经贸争端。为此,建立境内外投资和跨境贸易规则,制定国内法律域外适用规则,将世界贸易规则和国际法融入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建构涉外经贸争端商事调解中心、国际仲裁机构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可以有效防范和解决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际经贸争端。故,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建构有利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预防和公正高效处理国际经贸争端。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建构面临的障碍
(一)海南经济现代化程度不高。作为最高开放形态的经济体,自由贸易港对经济发展水平有较高要求。海南省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海南岛又是国际旅游岛,30多年来的经济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但是相对北上广深等发达经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依然很低。其具体原因主要有:中央要求海南加强环境保护,大规模现代化工业无法展开,高科技无法落地生根,投资热度受到影响;海南省人口基数较少,开发晚,没有完善的工业体系;海南岛四面环海,受制于琼州海峡的交通阻塞;海南经济无长期国际化。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自由贸易港涉外法治保障体系的建构。
(二)海南的国际治理规则缺位。完善的国际法治理规则是自由贸易港的内在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020年6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年6月)属于总体性框架,原则性强。海南自由贸易港明显缺乏国际治理规则,涉外法治保障操作不强。海南在财税、投资、海关、金融、仲裁等关键领域至今仍没有充分利用中央给予的自由贸易港地方立法权,没有制定出符合自由贸易港实际的国际治理规则体系。更重要的是,囿于国内立法体制,海南要在短期内制定完善的符合自由贸易港国际治理规则较为困难。
(三)海南司法长期存在诸多弊病。海南司法没有孕育和生成自由平等、国际法治等法治意识。海南一些干部干预司法独立严重,他们干预司法已成为一种潜规则,党委政府等个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成为常态,行政化思维色彩浓厚;司法体制内部独立原则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司法机关内部承办案件受到内部机制或主管领导的制约,上级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司法案件现象较为普遍,司法缺乏独立性,司法人员又漠视程序规则,损害法治权威。司法官员长官意识、官本位等权力思想严重,缺乏民主契约等法治精神和司法理念。海南司法长期存在的弊病影响了其营商环境,严重阻碍自由贸易港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建构。
(四)海南涉外法治人才短缺。海南作为海岛省份,历史上与内地文化交往少,是一个文化相对落后地区,文明程度不高,公民法治素养的现状与域外自由贸易港法治存在较大差距。从国际服务贸易到国家安全领域,从领土、海洋权益等传统领域到外空、网络、深海等新领域,从高新科技到“一带一路”、海外维权、领事保护等领域,从涉外争端解决、国家安全维护以及更好地运筹国际法服务领域……,海南尚未与世界建立全方位联系,干部群众国际化法律意识不高。海南自由贸易港缺少一大批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熟练处理国际业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更为短缺,成为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建构的主要障碍。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建构方略
(一)建构竞争中立为主的国际化法律法规体系。移植和建构有利于自由贸易港发展的竞争中立的涉外法治保障体系是自由贸易港地方立法的重要工作。平等的竞争环境决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由便利法治等属性。其中,竞争中立是自由贸易港保持自由便利国际化属性的核心要素。自由贸易港建立竞争中立的市场环境,建立现代市场体系,打破经济环节不合理限制和贸易壁垒,构筑放宽市场主体准入、转变政府服务职能、科学创建监管体系等公平竞争的规则体系;积极对标高标准国际贸易新规则以及域外自由贸易港法律制度,建构与国际规则相接轨、与国内法治相契合的法律体系;与世界发达地区、国家以及成熟的自由贸易港签订双边协定或多边协定,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规则;正确解释和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建构科学文明高效符合国际标准的执法体系。行政管理和服务标准的国际化是自由贸易港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建构的内在需求。自由贸易港建构的执法体系要做到行政实体法科学,程序正当高效、权责明晰,以国际经济运行原则为导向,以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效率为目标;涵盖执法机关的设立、运行、管理、服务等各个系统;建立国际化的行政执法队伍、科学化的执法权力机构、文明化的行政执法规程、规范化的执法监督机制等符合国际标准的综合性执法体系;对标域外自由贸易港的国际标准,完善政府审批、管理服务、监管等体系,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权利和责任统一,以及投资贸易、人才流动的便利化;严格执法,排斥违法行政或者履职不当,建立违法违规执法行为反对和处置机制,违法行政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建构一套国际一流的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构国际一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自由贸易港合法高效公正解决国际争端,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路径。一方面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国内自由贸易区等其他区域有别,司法机制应当体现一定的灵活性、国际性和中国特色,建立中立公正司法机构和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机制。涉外法治改革需要全面创新,除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涉外民商事法庭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应当建立类似于海事法院性质和位阶的具有国际经贸纠纷案件终审权的自由贸易港专门法院。另一方面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商事调解中心等非诉讼解决机构虽然成立,但尚处于初始阶段,在引进知名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机构,成立国际公法律所,司法与国际商事解决机制衔接、证据规则和程序规程等方面是今后探索建构的内容。
(四)建构自由贸易港涉外法治人才保障体系。涉外法治人才保障体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加强和完善涉外法治人才的流动机制,加大国内外涉外法治人才的自由流动;健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保障体系,全面开展在职人员国际法教育培训,加强对国际法专家、学者、智库的政策指导和业务交流,委派人才到国际经济组织关键法律岗位任职学习,培养兼具熟悉涉外法治和熟练运用英文等国际语言的涉外法治人才;建立多元化薪酬、人才服务保障、公平晋升保障等激励机制的涉外法治人才保障配套制度,畅通涉外法治人才引进渠道;创新涉外法治人才用人机制,打破体制壁垒,既可以任用体制内涉外法治人才,也可以选聘精通国际法规则和业务能力强的律师、专家学者等体制外涉外法治人才,参与自由贸易港重大涉外决策,国际经贸交流谈判解决等重大涉外法治事项。
(五)注重普法宣传,培育公民的涉外法治意识和素养。公民的涉外法治意识和素养是自由贸易港的法治要求。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特别是国际法素养和涉外法治意识,需要在长期教育和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过程中逐渐培育形成。自由贸易港通过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大对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及WTO经贸规则、国际商事惯例等国际法的学习和宣传,着力提高领导和机关干部的涉外法治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加强普法宣传与市场契约精神和涉外经贸规则的学习,让公民坚守法治底线意识,把涉外法治融入公民日常生活,拓宽公民参与涉外法律活动的渠道。
总而言之,海南自由贸易港是为了在更大程度上打破欧美对我国的经济封锁和政治孤立,以及适应世界政治经济新变化新格局和调整国家经济结构的要求而做出的科学决策。因此,从立法、执法、司法到涉外法治意识等各方面进行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建构有利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顺利建成。
(作者单位:海南科技职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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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晓路,王崇敏.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司法保障研究[J].法律适用,2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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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曹晓路,王崇敏.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立法的基本框架与实现路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为视角[J].当代法学,2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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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俊海.论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法治保障体系[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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