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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权视角下信息公平失衡问题及规制 |
第734期 作者:□文/高嘉贤 时间:2024/8/1 11:07:37 浏览:191次 |
[提要] 随着时代发展,人类正式从工商业时代跨入数字时代,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必然会引起人权新的发展与变革,“数字人权”的概念应运而生。本文阐述国家、企业与个人各主体在数字人权视角下所面临的信息失衡问题及原因,并从道德、制度两方面针对各主体的问题提出解决路径。只有让各主体都能自由获取信息并做到有效利用,才能确保真正的信息公平,保证数字时代的人权平等性得以体现。
关键词:数字人权;信息公平;类型化分析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3年11月27日
一、数字人权下的信息公平法益
马克思曾经说道,“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真正解读出“信息公平”的本体及其价值实质。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新闻传播及图书情报领域的学者提出具有数字化时代独有特征的新兴信息公平概念:在一定的历史背景及物质条件下,处于信息活动中的人们以公平、正义、平等理念为价值尺度,来反映社会主体间信息关系的平衡状态的价值话语表达。
(一)数字时代信息公平的本质。为应对数字鸿沟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冲击,我国大力推进信息资源基础设施建设、辅佐各种互联网产业发展和普及数字技术应用技能教育,各方努力让我国社会的数字化发展走在了世界前列,最大化地缩小了信息技术因地域、阶层和经济发展等因素所产生的差距。虽然技术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依旧是影响信息渠道占有进而引发信息公平失衡的因素,但至少在中国信息获取和信息接入环节上的公平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现如今,伴随着互联网时代技术的不断进步,信息的传播方式及内容体量出现改变,算法推荐技术应用、短视频平台上线,信息更新频率加快,大量良莠不齐的数据充斥我们的生活。从信息匮乏演变成信息过载,呈现出“多而弱,富有而不富裕”的状态,信息公平失衡的“主场”开始转移到信息利用环节。数字化时代,科技是用来便利于人的生活发展的,所以信息应当为我所用,不仅是停留在表象平等层面,而是要达到通过技术和规则的设置,各类主体在面对信息时可以受到公平对待,从而能各取所需、所需能取这样实质公平的程度。
(二)保障信息公平的必要性。在张力的这一端,人类对数字社会带有强烈的好奇并充满建构的愿望,不断扩大与重塑着网络虚拟空间的范围与数字人性的存在场域。但是在另一端,数字技术可能由最初对人类权益“有意或无意”的冒犯而逐渐演化为系统性的、脱离普通个体掌控的实在侵犯。在实际应用中,不论是拥有强大公权力的国家还是具有强硬技术背景的龙头企业,亦或是处于弱势一方的公民个体,在如今这个资源的掌握利用构成权利核心要素的信息时代,所有主体都是无力的,信息公平失衡的问题普遍存在于每个社会群体中。曾经的信息弱势群体多指向于存在信息接入问题的老年人或者贫困地区的绝对性弱势群体,而现阶段的弱势群体已经大多由相对弱势群体组成,这种不公已经由阶级高低产生转化为是否拥有信息知情权、是否拥有信息接入机会甚至是是否拥有信息素养划分。所谓人外有人,天外有天,这就造成了每个主体在不同层面上都受到了信息公平权益失衡的侵害。
从社会发展角度看,“强弱并存的分化状态”是现代社会的特征。实现人类共同体的完全公平是不现实的,仅仅强调平等也并不是信息公平的实质。保障弱势群体的信息公平权益强调的是要保证其能够利用正当渠道安全地、任意获取对自身发展真正有益的信息并且加以合法运用,以此来促进自身更好地进步,能够发挥自主性去得到“我想要知道”的信息内容,而不是被拒之门外或者被迫得到“我应当知道”的数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避免信息战争的进一步扩大,才能保证各主体之间的较量是站在同一起点的公平竞争而不是利用“信息差”等各种潜规则手段进行的恶性内卷,才能稳定社会秩序,进而实现真正的“数字人权”。
二、信息公平失衡的表现及原因
信息公平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益,在当今时代主要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三个主体层面。如果各方主体都能获得信息公平法益,那么信息效用将会最大化,因此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益。但在现实中,其不仅未得到重视,甚至认为这是技术进步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必要牺牲,在不经意间造成各主体间的信息公平失衡。
(一)国家之间的信息霸权。当前,数字人权的概念还没有在国际范围内达成共识,因此许多技术领先的发达国家开始打着自由民主的旗号肆意使用科技手段侵占他国权益,实施信息霸权,损害信息公平,从而达到限制他国发展的目的,形成新时代另一种意义上的殖民化。一方面随着信息革命愈加深化,国家之间在数字领域的交流也愈加频繁,各国的边界划分更加难以界定。一些发达国家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对他国进行实质意义上的长臂管辖以及大量私密信息的窃取,造成他国信息大量流失,使其失去了获取和筛选信息的主动权。由于虚拟世界已不再具有空间性,信息的传播和渗透能力均强于以往任何资本,受马太效应影响,这样进一步拉大了各国之间的数字鸿沟,使国际层面的信息公平更加失衡。另一方面一些较早进入数字时代的国家将形成的一套利己发展模式大量向世界推行,以此来将自身的信息话语权最大化。这造成许多后起的发展中国家被排除在模式之外,再次沦为数据信息的采集地和加工厂,无法获得核心技术,甚至基础设施都无法普及,在世界舞台上丧失享受数字红利甚至是拥有数字人权的资格,成为“数字孤岛”。而一些已经开始拥有自身技术背景,想要获取更多核心数据的国家则会在发展过程当中受到来自数字强国的信息霸权制裁。譬如美国自总统拜登上台以来实施了一系列科技政策、联盟宣言等手段,还推出了“网络清洁计划”。一系列“双标”行径不仅违反了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也斩断了他国获取数字信息的渠道,造成了国际上的信息公平失衡。
(二)企业之间的数字竞争。数字技术在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数据成为重要的财富密码。利用信息创造经济效益需要强大的技术背景作为支持,因此站在科技制高点的企业成为控制一切的龙头。在缺乏有效法律制度与有力监管机构的市场环境下,这些龙头企业将本应自由流通共享的大数据信息归为“商业秘密”进行层层保护,利用技术和法律双层门槛把其他企业挡在门外,形成一种新型的市场垄断。不仅如此,由于大数据信息网络技术的特殊性,“赢者通吃”的效用在此时被无限放大。龙头企业在后续发展中不仅会吸收更多的客户,获取几何倍增长的信息量,还会对应消耗更少的成本,用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科技发展中以稳固自身的垄断地位。例如,谷歌执行董事长埃里克·施密特曾放言:“谷歌只用了两天时间就收集了5艾字节的数据,这相当于人类从直立行走到2003年产生的数据总量,这个存储量相当于50亿部1G电影。”同时,他们还会进行强强联合,利用平台共享,全方位无死角堵住各种信息种类的获取渠道,甚至会从一些小型企业身上榨取剩余有用信息并且采取“信息有偿”措施来剥夺新兴企业发展的权益。在企业之间,“去中心化” “去垄断化”和实现信息效用最大化以及保障信息公平成为难以调和的矛盾。
(三)民众之间的信息贫困。在众多主体之中,民众个人是最势单力薄的存在,因此其权利也最容易受到侵害。目前,各学者研究重点大多放在问题众多的纵向层面,即民众与信息管理者之间,作为平等主体的个人之间出现的信息公平失衡却很少被提及,甚至大部分时候将其归结为“命运不公”所导致的差异。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信息资源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财富源泉,信息质量上的差异将进一步加剧人与人之间的数字鸿沟,形成了数字时代的“贫富差距”,使社会以另一种形式开始了阶层划分。对于普通人来说,实现这样的阶级跨越更是难比登天。
同时,新媒体的加入使数据信息的总数量爆炸性增长。为了刺激数字经济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媒介以及传播主体均发生了改变,不再局限于传统媒介和主流媒体,大众成为普遍的传播主体,普通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上的各个平台输出自身的价值观念。看似形成了百家争鸣的繁荣盛世,但实际内容鱼龙混杂,曾经掌握信息话语权的主流媒体,任何发言都是经过层层筛选的,虽然在自由度上受到限制,但所产出的内容往往真实客观、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如今受制于技术有效性、平台人财物力等种种因素,使信息内容生态出现种种乱象。同时,受自身利益的驱动,平台往往会有意地降低审核标准,让某些质量较差但符合用户观点和偏好、能够吸引大量流量、有机会成为爆款的信息内容顺利上线,导致大量虚假、劣质信息肆意传播,许多民众因为接受信息过于庞杂而深陷泥沼,成为信息爆炸时代的“贫困户”。
(四)民众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数字控制。数字服务中的国家、行政机构和龙头企业,他们具有强大的科技背景,在收集处理利用信息方面拥有个体无法比拟的能力,因此被统称为“信息处理者”。国家和龙头企业强强联手,公权力与私权力相抗衡的二元结构也被打破,龙头企业不仅构建出了信息帝国,还拥有了各种“准公权力”,公权力的掌控者也借此夯实了自身的技术基础。一面是身处明面的个体,各种数据信息越来越容易被获取,普通公众本身甚至并不清楚自己到底有多少信息已被泄露,会被怎样利用;另一面则是深处暗处的信息处理者,依靠强大的技术背景收集获取利用处理着每个个体的数据,而产生信息的主体却并不具备自身数据的所有权,从数据获取的源头开始,信息处理者就已经展开了控制。
算法推荐技术的引进,将民众套进了一层无形的罩子中,根据个人倾向进行信息推荐,形成“我看到的都是想要我看到的”的效果,在无形中植入掌控者的观点,使民众失去了自由选择的权利。最近发生的剑桥分析公司事件反映出了算法控制的可怕,在这场事件中,信息处理者不仅可以通过信息控制来宣传政治主张,甚至可以制造假新闻舆论以此来颠倒黑白,歪曲事实。这样民众不仅无法知晓真相,还沦为了幕后掌控者的枪手。看似五花八门的平台信息,实际上早已经过筛选设计,看似是自由,实则是更深层次的禁锢。
信息处理者为了标榜自身对于使用者的尊重,会在软件下载前列出各项政策协议。列出的内容形式类似合同文本,通常十分冗长,难以理解,民众大多没有耐心读完也无法看懂全部,这使得协议起不到告知作用。并且企业并不设置细化的分类选择而是直接设定为概括性同意,如果不同意条款,民众将无法使用软件,获取科技带来的数字化红利,从而提高了维权门槛。即便有民众依旧存在捍卫自我合法权益的意识,可规避风险的代价实在太大。“大部分的系统都必须使用我们的信息或者将我们与它们的信息相结合,才会顺利运转”。如果想要完全规避侵权风险,那基本要完全脱离社会才能做到,人类是群居动物,脱离群体几乎无法生存,更不要说很少有人能够抵御信息时代的吸引力,这几乎让维权成为不可能达到的目标。
三、信息公平失衡的规制路径
哈特曾指出,对于人们行为构成约束的规则有三种,分别是法律、道德和习俗,也就是说这三者都可能构成人们遵守的特定规则,成为去做或者不去做某事的理由。中国自古以来都崇尚法治与德治双管齐下,以法安天下,以德润民心。我们应当明确,所有的主体都生来有权利去享受科技所带来的所有好处,这是基本权利,而不是以自身所拥有的技术水平高低来衡量享有红利的多少。在认清根本的基础上针对各主体所面临的困境,分别从法律规制和道德约束的角度探讨解决路径。
(一)法律体系规制。想要最大限度地保障信息公平法益,就必须动用法律这个具有强制力的武器来进行制衡。但由于其具有滞后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在现实社会如鱼得水,在信息世界却寸步难行。因此,要充分意识到虚拟社会的重要性和区别,尽快转变立法原则和思路,化解科技和法治之间的矛盾,使法律可以搭上技术发展的快车,弥补规范在数字时代的缺失,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国际角度。首先,充分发挥联合国等重要国际平台的作用,通过针对数字治理及信息保护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提出一套能够实现共赢的可行性方案,并且对此方案赋予相对应的强制措施促进施用。其次,信息问题应存在于技术范畴而不应泛化至政治领域,所以各国家要明确数字信息的本质,不能以此作为“殖民”他国的手段,尽可能避免引起国家之间的安全主权和政治问题。最后,为国际信息治理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具体表现为体系化保护和场景化保护相结合,即形成国家政策、法律规范、伦理规范、行业规范及国际合作的数字治理体系和权利保护框架。各国要认识到面对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致对外才是明智之举。
2、信息处理者角度。法学的使命并不是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辉煌成就加以赞赏,而是审视科技可能带来的非理性后果,以及如何通过法治降低科技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目前我国针对信息公平失衡的问题,主要采取的是以平等权、自由权以及社会发展权这些基本人权作为理论基础,针对具体问题设立相关法律规定,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电子商务法》及《网络安全法》等。根据此逻辑,有学者提出可以从数字人权的视角上考量技术与法律的关系问题,继而建构明确的保障原则与模式。“数字人权”理论蕴含的私法性信息利益和公法性人权价值,既可为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信息公平提供公法、私法双重保护,又有助于锁定阻碍信息公平实现的信息控制主体,并明确其责任义务。同时,在设立法律制度进行规制时,要注重把握限度,过度保护将会给信息技术的发展造成阻力,从而迫使民众不得不使用国外更为先进的技术平台进行信息获取,这样不仅会导致国内民众受到他国信息处理者的侵害,也会加剧世界层面的信息公平失衡。对此,有学者提出可以在个人信息收集问题上,通过反思当下“通知-选择”模式及“数据最小化”原则导致的信息利用紧张关系,主张从侧重个体主义许可转向侧重风险控制,来将损失降为最低,坚持比例原则,以达到精准解决问题的效果。还可以采用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法律解释这一方式,使制度可专门应用于保障信息公平法益。既可以采取发布司法解释,提供可适用的规则,又可通过发布一些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参考,给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提供指引,使法律条文更具实用性。
3、民众个人角度。民众个体不是主力军,但却是必要的补充主体。任何法律制度的作用都需要民众的遵守和拥护才能得到发挥。因此,作为制度保护方的民众个体,在进行数据信息的获取使用时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制度,合法获取和使用数据信息;在网络平台要文明行使话语权,输出有价值的内容,营造一个良好优质的网络氛围;明确享受信息红利是基本人权,在受到侵害时,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二)道德方法约束。道德是一种更高层级的法律,它对主体行为具有更高标准的要求,通过约束个体的行为举止,使其产生良善积极的价值观,具备健康正确的人格,进一步维护平等公正的秩序,保障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1、国际角度。权利是一项德性权利,尽管因为文化习俗差异,全球各地的人们对道德权利的理解可能不完全一样,但由于人性本质上是抽象的,德性权利在基础上存在着一致性;而权利的外延则是与个人的生存和成长相关联的一切权利,就可以从人权一般理论推出数字社会的一系列权利具有道德权利的属性。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物理层面的距离感因为虚拟空间的加入而被无限缩小,世界不再是完全割裂的各部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必然趋势。因此,各国应更多为全人类未来的长远利益考虑,强调科技时代信息为人服务的工具特性,而非各国博弈的武器特性。通过找到科技的人文价值与上层建筑的治理产生交集,达成共识,以善良作为媒介,形成一种新的人文主义。利用道德理念手段约束各国的行为,规避由于竞争博弈而产生的信息公平失衡,达到双方互惠共赢、共同发展的效果。用互帮互助的态度代替武装统治的行动,才能更充分地发挥数字信息效用,才能使信息价值达到最大化。
2、信息处理者角度。首先,对于信息数据的利用和处理,信息处理者经常无法做到公开透明。许多行为虽然在治理层面简单高效,实则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因其信息利用原因的正当性来源就是为了人民,所以站在高位的信息处理者有义务去给予尊重。要坚持“以人为本”为原则,运用比例原则从人民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减少对民众基本权益的侵害。其次,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之所以这样做不那样做,并非出自对法律的畏惧,而是出自对同伴舆论的畏惧。在中国,伦理道德很多时候起着重要作用,甚至可以影响法律制度的创设,因此可以树立一套适用于虚拟空间的道德标准,以数字人权的维护为基准,从数据信息的获取利用至公众话语权的行使进行伦理上的制度化约束。通过激发人们“善”的欲望,达到道德约束的作用,从人的本心出发,外化到对人的行为规制,相比于法律层面的强制性规定会产生更好的效果。同时,在现实社会中,道德意愿的形成有赖于社会的道德赏罚激励,同样,在数字社会,道德规范的遵守也需要赏罚激励。为使用者考虑的人性化服务进行奖赏,对龙头企业的数字信息垄断行为进行惩罚,增加信息处理者对于数字行为的荣辱感以及社会责任感。最后,平台在设置使用规则条款时也要站在民众的角度进行考虑,不能作为高位者来设置“霸王条款”或者仅仅将其作为规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简单明了的条款能尽到足够的说明提示义务,用更好的服务保证使用者的权益受到尊重,赢得更多民众的青睐,也有利于自身平台的未来发展,形成一种良性循环,使整个虚拟平台更加人性化,具有人情味。
3、民众个人角度。大数据信息良莠不齐是导致公平失衡的重要原因而非唯一原因。即使拥有相同的信息获取渠道,在众多鱼龙混杂的数据中检索出有价值的一部分并且将其效用发挥极致,是每个人立足于数字时代所必要的能力。因此,不盲目相信任何“二手资源”,对于任何事件都保持谨慎态度,尽可能避免自身成为掌权者的工具。同时,善于利用大数据算法,多关注主流媒体或者一些创造优质内容的“大众媒体人”,使自己尽可能置身于优质的数据环境中,减少与无营养内容的接触机会,以此来放大信息红利所带来的价值,才是生存之道。
综上,大数据时代全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所有社会主体应公平地使用数据信息,充分享受科技带来的生活便利。这些技术红利已成为信息时代公民的基本人权,并以一种新样态——“数字人权”形式得以呈现。然而社会的本质就是强弱并存的,各主体在不同层面形成的信息公平失衡是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我们追求的并不是信息本身,它只是一种媒介,最应当受到关注的是信息效用,也就是信息对人发展的意义。本文从数字人权的角度出发分析阐述了各主体在信息公平上所面临的挑战,并根据问题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保障信息公平绝不是单一主体就可以做到的,需要多主体的相互协作共同努力,才能保证全人类都平等地享受到科技带来的数字红利。
(作者单位: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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