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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法制
陶瓷实用艺术作品双重保护模式的正当性
第736期 作者:□文/杨 静 时间:2024/9/1 17:28:36 浏览:256次
  [提要] 陶瓷实用艺术作品就是指具有实际用途并且具备艺术性的陶瓷制品,是实用陶瓷的一种。在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时,会发现存在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交叉。本文从剖析陶瓷实用艺术作品之所以受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原因、比较两种权利的保护效果以及双重保护的产生等方面展开,在此基础上主张对陶瓷实用艺术作品进行双重保护路径的探讨,并论证双重保护模式具有正当性。
关键词:陶瓷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1月10日
引言
在我国,陶瓷制品历史悠久,早期的陶瓷制品大部分都是碗、罐、酒杯等生活用品,形状、花纹及色彩比较简单,生产者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实用性方面。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在重视物质生活的基础上追求精神生活,对日用陶瓷的外观有了美感上的要求。各企业为了能够博出彩,不得不赋予陶瓷产品更多的艺术价值,越来越多陶瓷制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演绎出陶瓷实用艺术作品。随着陶瓷制品生产设计成本的提升,不少企业选择低成本的抄袭,使原设计企业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相应的,相关陶瓷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越来越多。在检索实用艺术作品相关案例时,发现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已基本成为法院的共识,但是属于何种保护类型,大多法院都选择将其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著作权法只针对满足人们学习和欣赏等精神需求方面的艺术表现形式提供保护,其实用性不在保护之列,但是实用艺术作品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在对实用性艺术品进行大规模工业制造的时候,还可能会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工业外观设计的相关规定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独立客体写入草案,但却在最终修正案中删去。陶瓷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典型的实用艺术作品类型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但就其是适用《著作权法》中美术作品的保护还是《专利法》中外观设计的保护有所交叉,在司法审判中有着不同法律适用的情况。
一、陶瓷实用艺术作品内涵界定
从《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构建的《版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可知,陶瓷实用艺术作品是以使用陶土作为媒介,同时也融入了“实用性” “艺术性”和“作品性”这三大元素。其“艺术性”属性是使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问题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陶瓷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作品类别中首次加入实用艺术作品。实用陶瓷之所以能够成陶瓷实用艺术作品,就是因为在制造的过程中经过塑形、印花、喷釉等工艺的结合,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虽然在物理上无法将实用价值和艺术价值相分离,但在观念上可以脱离实用价值而单独构成艺术作品。如果在物理上可以把两者分离,那么就没有划分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必要。并且其实用部分本质上属于公有领域或者思想的范畴。例如,在余某某诉蔡某某侵权案中,涉案作品在物理上可以将实用部分和艺术部分相分离,应就其艺术部分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其整体是实用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中的实用艺术品。
陶瓷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部分能够满足《著作权法》中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要求。然而,就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本身就比较复杂,对于陶瓷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实用艺术作品要达到较高的创造性标准,即“足以使一般公众认为是艺术作品”,究其原因在于保护公共领域免受侵犯。第二种观点是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应与其他作品类型相一致。主要是考虑到《著作权法》保护客体要求的一致性。第三种观点是实用艺术作品的创造性标准应适当低于纯美术作品。原因在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创作思路受到实用性的限制,可以自由发挥的空间有限。本文认为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应与其他作品类型的独创性标准保持一致。
(二)陶瓷实用艺术作品受《专利法》保护。陶瓷实用艺术作品之所以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原因在于其内涵和外观设计内涵有所重合,都要求具有美感。首先,《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强调的是具有美学价值和工业可行性的新设计,其根本是工业产权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受专利保护的设计除了要具备美感,还必须满足工业化批量生产的需求。其次,满足工业应用是限定富有美感设计的特征,并不意味着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必然具有美感之外的其他实用功能。最后,相较美感设计,更应从商业的角度在产品外观上增加新奇性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以促进产品的销售,因此,相较于产品的艺术性,具备新颖性更受《专利法》关注。即不属于现有设计并且与之相比具有明显区别,是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保护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保护比较之结果。通过对陶瓷实用艺术作品之所以受《著作权法》保护和受《专利法》保护的原因进行剖析,发现两者保护内涵在工业化批量生产、授权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在保护对象的艺术性方面具有重叠之处。
当一件陶瓷实用艺术作品同时满足《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授权标准,那么其就可以获得这两种权利的保护,即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既能在观念上将艺术性和实用性相分离,又能将其进行批量工业生产,则其可以同时获得《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
二、《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效果简要对比
(一)侵权判定方面不同。获得专利许可后,专利持有者就有权独自使用其外观设计并可以阻止别人使用。确定是否发生侵权行为的方法是全方面比对,只要在大体上一样或相似,就足够构成侵权,无需严格匹配。然而,对于著作权侵权的判断则需要“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只有在原创者能清楚地证明后续创作者触及或可能接触其作品的情况下,才可视为侵权。由此可见,《著作权法》的侵权认定在实践中貌似更为困难。
(二)权利取得方式和程序不同。要想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就需要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文件,只有在专利管理部门经过仔细审查后未发现任何拒绝的理由,他们才会向申请人授予相应的专利权证书,同时进行注册和公示。而著作权采取的是自动取得方式,也就是说作品一旦创作完成,作品就可以享有著作权,无需登记或者审批,取得方式更简单。
(三)保护效力的强度不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只要是作者独自创作,以新的表现形式呈现,都可以是作品。在这种情况下,类似的作品出现是很正常的,不能因为具有相似性就排除他人的权利。所以,相比《专利法》的排他性,《著作权法》的排他性要相对较弱。
三、双重保护模式探讨
(一)双重保护情况的产生。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重叠可以从不同时段来理解。
第一阶段:作品创作完成后,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之前。在此期间,该作品只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著作权的自动产生性,即作品创作之日自动产生。
第二阶段: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到外观设计专利到期前。在这个阶段由于权利人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使其先后获得了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那么权利人在遭受侵权时,可能会面临以下问题:(1)是否针对侵权人的行为同时提出著作权侵权和专利权侵权的主张呢?基于同一侵权事件中,同时主张符合多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并且基于这些规范而产生的请求权内容相同(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请求权)构成请求权竞合。在该种情况下,权利人只能选择一项请求权进行主张。(2)权利人在面对诉讼劣势的情况下转换一种主张或者在败诉后又主张另一种权利保护再次起诉,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呢?对于前一种情况,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后者,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只有某一请求权的目的达到时另一请求权才能够消灭,因此权利人在败诉后可以主张另一种请求权。
第三阶段:外观设计专利到期后到著作权到期前。在保护期限方面,因为著作权保护期限远远长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满后,其已经失去了保护效力进入公有领域,但这个时候该作品还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是否应当给予著作权保护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到期后,能否主张著作权。对于该问题,持否定观点的学者基于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原则,认为在外观设计专利期满后即进入了公有领域成为公众的资源,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如果原权利人继续主张著作权保护的话将会导致利益失衡。该原则要求法律对创造性智力成果进行充分保护,但应当有一个限度。表现之一就是一份创造性智力成果只能被授予一项知识产权,若被同时授予多项相同或不同的知识产权,则会导致权利人的权利不当扩大,必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及我国的立法倾向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到期后可以继续主张著作权。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1、我国立法倾向选择“双重保护”。在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送审稿中实用艺术作品首次被单独列为保护客体,一旦实用艺术作品取得法定保护后,《著作权法》应该对其权利内容、丧失的情况进行立法规制。然而,送审稿并没有将权利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作为著作权消灭的法定情形。例如,美国《版权法》在第13章中明确规定,一旦有关的外观设计获得了专利权,就不再受本法保护。其次,在时代的发展潮流中,对同一客体上存在多种权利保护的现象越来越多,法律很难予以规制。以前的单一保护模式已不具有先进性。
2、保护力度加强,有利于鼓励创作者创作。陶瓷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发展历史,是承载情感思想、表现文化底蕴的载体之一。设计者把他们的思想情感通过陶瓷产品进行表达,对这种表达进行继续保护,不会导致其利益失衡。陶瓷实用艺术作品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时,其保护内容更注重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它不会像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失效后进入公有领域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授予陶瓷实用艺术作品双重保护,使权利人在侵权判定主张权利选择中也有了多重选择,能够使权利人安心创作,鼓励权利人继续创作。
3、给予双重保护并不违背请求权竞合规则。在上文已叙述给予双重保护与请求权竞合规则并不冲突,因为权利人在诉讼中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权利保护。在法律后果方面,请求权竞合规则是为了防止侵权人进行重复赔偿,当权利人选择一种权利主张后,法律只会给权利人一种补偿方式,不会有过多的补偿内容。双重保护的本质是在权利人面对侵权时,可就同一客体有两种权利选择,而不是进行两次的保护。
4、域外立法例为双重保护提供支撑。英国、美国和法国等国家对实用艺术作品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中,法国版权法制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可以同时获得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该种做法得到了许多国家借鉴学习。
综上,陶瓷实用艺术作品融入了艺术性和功能性、技术和艺术,满足了公众的精神追求,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潮流,象征了该行业的发展方向,是陶瓷文化产业的关键创新点。所以,需要研究如何保护陶瓷实用艺术作品,以便帮助摆脱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权利人的权益,确保陶瓷文化创作与文化产业的兴旺发展。
(作者单位:景德镇陶瓷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陶绮雯.陶瓷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竞合保护解决[J].佛山陶瓷,2023.33(10).
[2]徐棣枫,邱奎霖.实用艺术作品双重保护问题及裁判路径探讨[J].知识产权,2016(12).
[3]丁丽瑛.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J].政法论坛,2005(03).
[4]杨咏梅,王晓.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在保护对象上的内涵比较与范围划分——兼论实用艺术品侵权诉讼审理思路[J].法律适用,2018(13).
[5]李杨.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6]吴小娟.实用陶瓷艺术作品双重保护问题研究[D].景德镇:景德镇陶瓷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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