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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第737期 作者:□文/赵兴华 时间:2024/9/16 9:45:41 浏览:315次
  [提要]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带动一批依托于新兴平台企业的新业态企业迅猛崛起,形成一种低准入、高收入的灵活性、自主性和多样化的劳动力市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群体实现就业,但同时存在着对工作的不稳定性、工作风险性复杂多变、缺乏劳动权益保障等问题。基于以上问题,从多角度分析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现状,获取其缺失劳动权益保障的具体原因,并提出改善新就业形态下从业者的劳动现状的对策,以维护从业者的劳动权益。
关键词: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新兴平台;新就业形态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1月11日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尤其是新技术革命、产业的升级和消费者的需求发展,促进商业模式、企业经营模式和各种产业发展模式进行不断分化、整合、跨界融合,不断催生新的业务形态。与传统的企业、商业、产业模式相比,新就业形态具有较强虚拟性。新业态企业的发展,促使劳动力市场迅速扩大,为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很多岗位。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占据了我国劳动就业和创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当前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
一、新就业形态概述
(一)新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是一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各产业间的升级与融合的新型企业、商业乃至产业的新兴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是信息技术发展,尤其是数字经济和平台企业经济发展而来的一种新的就业形式,主要表现为劳动关系更加具有灵活性、工作形式更加多样性、工作时间具有可弹性等特点,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多元化需求的产物。
现阶段的新就业形态主要表现为传统企业依托互联网创造的新销售渠道、新购物模式、新生产方式、新服务内容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与传统劳动者相比,工作性质发生了转变,新就业形态下从业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固定,具有多变性,比如企业平台化、劳动关系模糊化等特征。因此,新就业形态的出现使传统劳动市场的就业结构发生了改变。
新就业形态是伴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发展,集智能、网络、数字和信息化的一个产物,基于互联网智能平台,推动就业和创业,同时改变了就业结构与用工关系。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关系使得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的劳动关系更加模糊化、灵活化。
(二)新业态。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新技术、新经济的出现,尤其是跨境电商、直播带货的出现,企业内部结构发生很大的变化。学者给出新业态的定义,新业态是依托于智能网络平台,以数字化媒体为支撑的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从新业态和新就业形态的定义范畴看,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区别。首先,从两者针对的对象来说,新业态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的一种形态,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种产业之间形成的一种新兴商业组织形态;而对于新就业形态,重点反映的是劳动者的一种就业形态,是新技术革命带来的一个新型的就业模式。两者都是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的产物,新就业形态改变了工作模式,使得从业者对工作场所和时间变得灵活。其次,两者所描述对象的范围存在一定的差异,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是指在新业态经济企业的工作人员,而新业态劳动者不完全是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
(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信息技术革命引发了新一轮的技术革命,使得生产方式和产业组织进入了智能化、产业网络平台化、经济数字化和共享化,从而劳动方式和用工关系发生了改变,出现了新型的就业形式。随着快递行业、外卖、网约车、直播带货以及抖音等网络平台的发展,出现了相关从业群体,并且这个群体逐渐壮大,加速了当前就业结构的转变。因此,新兴的招聘方式、签约形式、用工和企业管理方式、工资的支付方式等发生巨大变革,从而形成了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
传统的劳动者具有固定的单位,并且与单位签订了一对一的雇佣合同,两者之间具有从属关系,并且劳动者享受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将会受到合法保障,实现了劳动雇佣关系的合法性。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是为新业态企业付出劳动服务的工作人员,与传统的劳动者有着较大的区别。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直接服务于消费者,在服务过程中,网络平台为消费者和从业者提供相关服务信息,失去了一对一固定的从属关系,并且没有正规的劳动合同,工作自由灵活,比如目前较为流行的电商直播、代驾、抖音等。因此,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多重化、工作具有自由灵活性,弱化了传统工作中的从属关系。并且这种新业态灵活从业形式成为当前乃至未来的一个就业趋势,这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新就业形态下满足从业者就业的需求。
由此可见,新就业形态的出现给当前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同时缓解了就业压力。但是,新就业形态同时也带来了诸多负面的影响,尤其是网络平台企业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四)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信息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蓬勃发展,加速了数字经济的萌生与发展,新兴态释放出新功能。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的袭击,加速了就业形势的严峻性,供求结构出现叠加矛盾,新就业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经济运行的就业压力。为进一步挖掘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潜能,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需要将传统就业形式与信息技术融合,依托网络平台更好地发展数字经济和共享经济。当前,随着新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就业形态迅速发展壮大。新就业形态下的从业者已经成为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就业形态缓解了就业压力,给应聘者带来了就业曙光,在保就业、稳就业中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政府需要建立健全法治制度体系,保障新业态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与网络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当前,网络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统一的划定,劳动关系不明确,使得两者之间关系模糊不清。用工模式中,劳动关系决定了劳动者是否享受劳动法中的各项劳动权益保障。新就业形态下的从业者是通过网络平台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的相关工作过程,包括平台对其管理、控制和指挥等,一些研究者认为他们之间仍然符合传统的劳动关系;然而,一些研究者持否定意见,他们认为当前的传统劳动关系标准已经不适应新就业形态经济的发展,网络平台企业与从业者签订的协议不符合传统劳动合同,只是双方完成任务的意见达成一致的协议,是一种劳务关系。当出现劳动权益争议时,平台企业为逃避责任,在劳务关系中标明与平台企业无关的不公平条款。因此,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从业者之间签订的劳务关系,使得从业者无法享受合法的权益保障。
(六)新就业形态特点。与传统的就业形式相比,新就业形态就业形式依托互联网平台,具有就业形式平台化、劳动关系模糊化、工作性质灵活化等特点。
1、就业形式平台化。传统的就业方式,劳动者与雇佣公司之间是一对一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工作岗位具有密切的从属关系;而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签订的一种劳务关系,按照平台提供的信息进行工作服务,受平台的管控。
2、劳动关系模糊化。传统就业形式中,劳动者与雇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从属关系,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提供相应岗位的工作安排,并且在工作过程中,享受劳动法各项劳动权益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形式将用工之间的从属关系变得弱化,企业雇主化从属关系被弱化,新就业形态下的从业者与企业不再签订劳动合同,仅仅是一种劳务关系,从业者在工作过程中遭遇意外事故时,无法享受劳动法中各项劳动权益保障。并且,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就像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对公司的从属关系没有感念,不存在归属感。
3、工作性质灵活化。传统的就业形式,劳动者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固定工作岗位,按照规定的8小时工作时间履行相应岗位的职责,超出8小时需要支付加班费。而新就业形态的从业者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不受公司的时间约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随时按照平台提供的信息提供劳动服务,并且工作时长一般在10小时左右。
4、工资收入不稳定。传统的就业形式,劳动者具有固定岗位酬薪作为收入,受外界因素影响很小;相对来说,新就业态从业者的工资是按劳取酬,要根据服务的任务数、工作时间、完成任务的质量等定酬,是一种多劳多得的工作形式,因此相同岗位的从业者工资不同,不同月份收入不同。
二、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
新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新产业、新技术和新业态,改变了劳动力就业结构形态,给劳动者带来新型的就业和创业机会,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尤其是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与传统就业模式相比更具有灵活性。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工作内容多样化、工作时间和地点不固定,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模糊化,缺少劳动合同中一对一的从属关系,若发生劳动争议时,难以认定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使得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新就业形态下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对劳动者进行管控。相比传统就业模式,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灵活性和自主权比较大,但是企业通过平台制度对新业态劳动者的管控更严格,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会受到平台数据的控制,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工资收入。
(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多元化和模糊化,直接影响劳动者权益保障。传统的就业模式是基于《劳动法》基础上的,针对工作岗位,公司和员工双方签订的一种劳动协议。然而,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是由平台企业、劳动者和平台消费者之间不确定的劳动关系,并且劳动者可以同时服务于多个平台企业。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是单纯对劳动者的一种管控,现有的劳动法对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关系出现空白,因此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缺乏劳动合同的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都是由劳动者自身去承担,无法享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受到很大影响。
(四)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缺少归属感,对服务的工作岗位缺少计划性和期望。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服务于多家平台企业,只是一味地完成订单式的任务,对岗位的提升没有目标性,更缺少对职业发展未来期望。
(五)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就业平台具有智能化,劳动报酬不确定化。传统用工模式是根据岗位需要具备的条件进行招聘和录用,因此劳动者会因为各种条件而受到应聘约束和限制。然而,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通过智能网络平台为消费群体提供相应的服务,对劳动者的要求比较灵活宽泛,并且劳动者工资收入都是通过智能平台完成,与传统的劳动报酬获取不同。传统的劳动报酬与岗位绑定,具有固定的收入,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者的付出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多劳多得,因此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工资收入具有不稳定性。
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现状
新业态企业作为信息技术的一个产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出现,萌生出一批依托于网络平台的新业态企业,尤其是以App、微信小程序为平台发展起来的新兴经济市场,比如滴滴出行、美团等,为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很多就业岗位。据相关统计,2022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43.8万亿元,网购用户规模达到8.4亿。据某研究所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电子商务相关企业476.41万家,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超过6,000万人。由此可见,互联网经济占比越来越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但是,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劳动组织关系多重化、从属关系弱化的特点,导致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法律机制不完善、从业者的维权意识薄弱等问题的出现。
新经济催生了新产业、新业态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就业结构,但是现有的《劳动法》对新就业形态下劳动权益保障尚不完善,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智能网络平台成为从业者与企业之间交互的媒介桥梁,新就业形态的就业组织结构和运转模式与传统的劳动雇佣模式有着较大差异,目前较为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动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所谓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确定劳动关系,为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协议,依据劳动法建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新兴就业形式下,新兴职业从业者与网络平台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属于民事关系,通过民法协调。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一定的时间段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动服务,甲方需要给乙方付报酬的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甲方与乙方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活动,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其灵活性高,签约人范围较为广泛,既可以与法人、非法人签订,也可以与自然人签订。并且在劳动服务合同中,仅仅表示一种服务合同,劳动服务人员与雇佣者仅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因此,新就业形态就业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较大的区别,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从属关系较弱,当出现劳动争议时,无法使用现有的《劳动法》去调解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更无法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流动性大,报酬收入不稳定,工作时间长、强度大。传统的工作模式以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为基础,劳动者按照每天固定的时间到办公室工作,同事之间具有较高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效率,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但是,在工作时间和地点上限制了劳动者的个人时间和生活安排,同时限制了劳动者的发展和创新能力,不利于资源共享和跨部门间的合作。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新业态企业采用了灵活的工作模式,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工作地点和时间自由、灵活,没有稳定收入。对于大部分无底薪的从业者,为了多赚钱,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和工作任务追求速度与效率,但是存在着安全隐患。新业态企业的工作场所不固定,从业者失去单位归属感,缺乏社会保险的保障。
(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法律意识薄弱,劳动权益保护困难。新就业形态就业模式下,诸多行业的入职门槛比较低,很多用人单位对从业者的学历要求很低,文化程度低,导致他们对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据统计,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群体的文化水平在高中及以上文的人员占66.47%,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依然欠缺,个体维权意识薄弱。
另外,有很多新业态企业与从业者没有签订用工合同,有些签订了用工合同但对合同的款项权利与义务定义模糊,无法辨别从业者与网络平台之间的真实关系,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受到法律保护。
(四)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备,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随着新业态的发展,涌现出许多新型用工形式,但是用人单位与从业者之间没有正规的劳动合同,大多数是劳务合同,失去了传统劳动合同中界定的劳动权益保障。因此,从业者无法享受到与传统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权益;另外,《劳动法》对新就业形态劳动监管规定模糊不清,缺乏统一细化的认定标准,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使得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在新就业形态下,从业者散乱无序,给监管部门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四、新就业形态下从业者劳动权益维护与保障对策
新业态经济的发展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群体越来越大,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保障从业者的劳动权益,应该在现有法律体系与用工制度上进行完善。
(一)政府完善新业态领域用工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新业态领域用工单位合同格式。针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特点,政府应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确立用人单位、从业者以及网络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平台企业与从业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用工单位合同格式,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中的内容,明确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客体与内容规定,为更好地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基于公平原则,在合同中涉及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合法劳动权益保护的内容进行实质干预。另外,设立黑灰名单制度,为新业态领域用工单位和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引导构建政府与网络平台之间的第三方协商机构——工会。在新业态领域用工单位掌握大量的经济和社会资源,包括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相比而言,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力量单薄。为此,应当建立健全新就业态领域工会和集体协商机制,工会作为从业者维护权益的法定机构,为从业者提供合法的维权支持,协助从业者从专业培训中获得提升自己的就业机会,能够谋划自己的职业规划发展,对未来的劳动生活有法律保障。同时,工会创新工作方式,进一步完善工会保障机制,帮助和吸纳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加入工会。
(三)引导网络平台承担责任。新就业形态下,网络平台企业在盈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作为一个企业应该担负的责任,规范健康的智能平台是新型经济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是新型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部分。因此,建议从政府层面引导网络平台增强其责任意识,完善从业者的基本劳动权益制度,这需要平台企业相关智能部门积极配合完善相关用工制度和协议,完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尤其是劳动者社会保险与职业伤害权益保障,以期营造一个健康规范的就业环境。
政府制定相关制度法规,引导网络平台企业增强自身作为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使其主动维护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为企业平台的发展提供助力。
(四)加强网络平台监管力度,增强行业自律。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关键在于相关政府部门转变传统的劳动监管理念,加强对网络平台企业监管力度,建立科学、高效、协同的政府监管方式。在新就业形态就业形势下,网络平台企业与从业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与现有《劳动法》存在较大差异,网络平台企业考虑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忽略了从业者的劳动权益。2021年7月,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要维护好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动保障权益。企业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能规范的都要规范,政府负责兜底”。因此,网络平台企业作为数据信息的发布者和收集者,在经济和组织上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与义务,应该加大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力度,增强行业自律。2021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大部门对十大网络平台企业进行行政指导,主要在从业者的劳动权益方面,对其提出具体要求。这在新就业形态形势下对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迈出了重要一步。同时,网络平台企业在追求效率和利润的同时,更应该不断提高责任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提高良好、安全的工作环境,为从业者提供职业培训。在现有《劳动法》规定范围内,与从业人员签订有效的劳务合同,以保障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并且要按时按量为从业者缴纳社会保险,以促进新就业形态就业市场更加健康、稳定发展。
(五)增强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护意识。目前,大部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薄弱,自我保护能力不强。从业者应该积极学习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当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是网络平台企业存在违规时,应当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息自己的合法权益,伸张公平与正义。
当前的教育、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面向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开放,导致从业者在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此外,数字经济和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高额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证照等监管措施会令企业瞬间濒临破产。相比新就业形态的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传统的政府监管方式已不适用于新形态的就业市场管理。为了平衡企业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政府必须进行制度创新、采取更多针对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监管方式,减少处罚、强制等硬性、“一刀切”式监管手段的使用,更多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强化平台用工企业的自我规制和合法经营,推动实现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权益保障与企业生存发展利益的平衡。
五、总结
新技术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新经济、新产业和新业态的出现,同时也改变了就业结构,为劳动者提供大量的就业和创业机会。同时,新就业形态也给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带来了巨大挑战。
新时代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疫情之后,经济复苏的背景下,网络平台企业发展迅速,网络直播带货、抖音等带动农产品走出乡村,带动社会消费、扩大就业岗位,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就业岗位,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风险。为了保障新业态健康发展,政府、网络平台企业和从业者应该共同努力,改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劳动现状,切实维护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保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有法可依,为从业者提供政府和法律监管全方位保障,助推新业态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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