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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碳汇”在环境司法中适用困境与纾解
第738期 作者:□文/祝蓉蓉 时间:2024/10/1 11:12:35 浏览:621次
  [提要] 近年来,各地司法裁判中探索利用“认购碳汇”的方式来弥补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屡见不鲜,已成为环境刑事治理的重要司法课题。综观各地法院对于“认购碳汇”作为量刑情节的司法条件参差不齐,其中存在的困境来源于“认购碳汇”的法律概念不清及量刑情节考虑不全。因此,在适用类型上厘清“认购碳汇”修复责任限于碳汇损失的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规范“认购碳汇”量刑适应性调整,强化对“认购碳汇”量刑情节适用的程序监督。
关键词:认购碳汇;量刑适用;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刑事犯罪
基金项目:江西理工大学2023年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双阶理论视角下碳排放权‘适质性’证成及规制研究”(项目编号:XY2023-S048)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2月22日
随着“碳达峰” “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司法实践中引发关于“碳汇”修复生态的创新司法模式。众多地方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中提及“认购碳汇”或“购买碳汇”,遗憾的是未对其进行有关判决理由详细说明。实践中对“认购碳汇”司法适用做法不一,存在诸多争议,亟待解决。
一、问题的提出
“碳汇”引入生态修复是司法领域的重大突破,属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创新手段。法院通过“生态司法+碳汇”的工作机制,责令犯罪行为人对其破坏森林固碳调节服务功能损失担责,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提供了创新。
(一)“认购碳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认购碳汇”修复方式在生态刑事案件中的适用,可有效督促犯罪行为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修复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故而,梳理各地环境刑事司法裁判相关情况,进一步厘清“认购碳汇”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具体运行规则。从当前资料的准确度和公信力考虑,截至2024年2月份,以中国裁判文书作为样本的来源,笔者在搜集过程中输入“购买碳汇” “认购碳汇”一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检索,公开查询到与本案环境刑事案件有关的裁判文书共计24件。基于现有的裁判文书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1)案件适用类型扩张至其他破坏生态资源类刑事案件。从案件适用的范围来看,样本案例盗伐林木罪5件,滥伐林木罪11件,故意毁坏财物罪4件,非法收购、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件,非法狩猎罪2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1件。(2)各地碳汇修复模式多元化。对当前现有的样本裁判文书梳理可以发现,法院采取碳汇修复方式不同,主要修复模式可以分为认购顺昌县“一元碳汇”公益项目模式15件、认购林业碳汇模式2件以及复绿补种+认购“一元碳汇”模式1件;在非法狩猎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法院的采取的是按等价值购买碳汇的方式赔偿生态损失。(3)判决结果均以“认购碳汇”修复方式作为裁量因素之一。从刑罚量刑维度梳理样本裁判文书,可以得出共通点,即在环境刑事犯罪案件中均以犯罪行为人自愿“认购碳汇”方式对损毁的森林进行修复行为作为裁量因素,进而人民法院综合裁量作出酌情从宽处罚的判决结果。
(二)上述“认购碳汇”司法实践引发的思考。上述环境犯罪裁判中均涉及“认购碳汇”修复模式,但如何实施各地做法不同。生态修复责任是一种整体的、系统的修复责任方式。由于环境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司法活动中分析个案问题时可能存在多个量刑情节,这些情节可能存在司法实践中的各个阶段,可能是法定情节抑或酌定情节,可能对犯罪行为人有利抑或对犯罪行为人不利,但都不可否认这些情节关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人身危险性程度。惩治非法行为的同时还需兼顾生态环境的平衡,严格把握民事主体的环境权利与义务至关重要。
值得商榷的是,在上述梳理中法院大多以“认购碳汇”修复方式为量刑的考虑因素之一,但如何准确理解“认购碳汇”情节在环境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适用问题,就成为司法机关在办理环境犯罪案件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二、“认购碳汇”司法适用困境成因分析
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中除了打击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最重要的目的是恢复生态环境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认购碳汇”在环境刑事案件中得以适用,当前的困境主要来自对“认购碳汇”适用的概念认识不清以及在量刑情节方面考虑不全。
(一)“认购碳汇”的法律概念不清。“碳汇”是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对于环境刑事案件中“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研究尚不充分,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侵权责任法的核心要义是填补损害。实务界和学术界对“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概念界定没有达成一致,导致法律关系混乱。持替代修复说的学者认为,“认购碳汇”属于替代生态修复环境责任的承担方式。持损失赔偿责任说的学者认为,“补偿”一般为无过错责任方式,对于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而言,均为故意而为或过失行为,所认购的林业碳汇是已实际产生并作为抵消相应碳排放的对价,碳汇未增加,主张“认购碳汇”属于替代赔偿责任。持碳汇补偿说的学者主张,司法机关在环境刑事案件中,引导犯罪行为人通过购买相应数额的碳汇资源方式,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还有观点认为,可以从生态修复责任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双重视角出发对“认购碳汇”进行检视。“认购碳汇”的目的是对生态的修复还是经济补偿又或二者并重,揆诸其因,是对碳汇责任性质认识上存在差异。鉴于此,需进一步明晰“认购碳汇”的具体运行规则和适用方式。
(二)量刑情节考虑不周全。量刑情节是审判过程中法院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给予犯罪人处罚,在此前提下,尽可能确保生态刑事犯罪定罪的精确和量刑的合理,避免忽略评价行为人的有利情节。在上述的生态刑事犯罪案件梳理中,法院均将犯罪行为人自首、认罪认罚、“认购碳汇”作为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并依法相应作出从轻或从重的刑罚。上述样本中的(2021)闽0782刑初94号判决里,法院将犯罪行为人采取的复绿补种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评价。可以看出,所有样本虽都涉及生态修复,但却并未对犯罪行为人量刑幅度的适用作出差异性说明。不同的量刑情节反映了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程度,同时也事关犯罪行为人的刑罚裁量幅度,司法机关应依法做出精准量刑评价,确保犯罪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正当性
“认购碳汇”的本质是绿色司法机制,也是绿色司法实践的探索,推动司法向前发展。“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本质既是鼓励犯罪行为人主动对破坏生态进行修复,也是环境犯罪轻缓化的倾向。“认购碳汇”是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悔罪态度,作为量刑情节的适用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一)恢复性司法理论。由于环境要素本身的特殊性,在环境刑事案件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刑罚是一种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制裁的手段,通过对犯罪行为人的处罚,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恢复性司法理念作为刑事司法范畴的犯罪控制理念,强调的是对受损法益既要关注过程的恢复,又要注重恢复后结果,其核心价值与我国对环境法益的保护具有高度的重合。相较于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更加关注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修复,重视对生态的恢复过程,调整犯罪行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使犯罪行为人真诚悔罪并积极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的正义。司法机关通过引导犯罪行为人自愿“认购碳汇”方式修复产生的负面影响作为刑罚裁量情节,可以调动犯罪行为人的修复积极性,平衡受损的生态环境,契合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内涵。对生态系统予以精准化的修复,实现保护与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民法典》第1235条扩张适用。基于法益侵害说,环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环境法益。刑罚实施的前提是对法益的保护。法益的保护体现在人类活动全过程,即为预防环境犯罪而制定的政策保护以及犯罪行为人实施损害行为后采取积极修复措施。生态法益同时兼含公益性和私益性,生态修复在立法上体现在民事责任方面,生态法益的公益性特点使其可在刑事等不同责任领域适用。诚然,生态资源刑事犯罪中探索适用认购碳汇责任亦是民法绿色化的具象呈现。环境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后,亦需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和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专章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1235条细化环境要素受损期间的赔偿费用,规定环境侵权人赔偿的费用和损失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最高法《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当综合考虑固碳增汇生态服务功能,第20条明确规定准许当事人以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碳汇功能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组成部分,属于《民法典》第1235条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涵涉内容,为碳汇功能损失提供恰当的法律救济。
四、“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实现路径
“认购碳汇”作为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量刑情节的适用,属于一种隐性因素,从立法现状来看,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应在探索中不断总结经验和不足,以规范该类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森林碳汇量刑情节在生态刑事案件中的功能与价值,彰显了我国刑事政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取向。
(一)厘清“认购碳汇”适用的案件类型。根据样本案例,“认购碳汇”修复生态模式大多被适用于破坏森林资源类案件中,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将“认购碳汇”的适用范围扩张至其他环境刑事犯罪领域,比如在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案件中适用该生态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模式的运用需要根据该生态环境要素的特性,不同的生态环境要素对应不同的修复模式。“认购碳汇”的本质是提升生态系统的固碳增汇功能,进而使犯罪行为人自愿自动承担修复责任,从“损害者”向“修复者”转变。笔者认为“认购碳汇”适用的案件类型应当严格限定在存在碳汇损失的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扩张至其他无碳汇损失的案件,比如非法狩猎、非法采矿等案件与碳汇损失无关,仍照样让犯罪行为人采用“认购碳汇”的方式无法确保其可以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
当前,“认购碳汇”修复生态模式处于初试时期,相关碳汇额度计算不完善,一概均适用“认购碳汇”作为修复方式,可能导致刑罚的任意适用且不利于实现生态系统修复。《森林纠纷解释》第17条对森林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修复责任规定了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地土壤性状、投放相应生物种群等修复方式。因此,应当结合受损生态系统具体分析采用何种修复方式更为妥当,避免“认购碳汇”被一味地适用而忽视了受损生态环境要素无法实现恢复。
(二)规范“认购碳汇”量刑适应性调整。在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竞合的案件中,一般在先考虑法定情节根据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原则进行计算,再考虑酌定量刑情节竞合因素来校正基准刑。依据《量刑指导意见》第2条第2款规定:“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公式:基准刑×1±同向调节比例)
据此,对于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自首和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案情在法定幅度内调节基准刑,并最终合理确定宣告刑。犯罪行为人实施多个生态修复措施,则必须把多个生态修复情节进行相加,比如饶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法院采用的是“复绿补种+认购碳汇”的生态修复模式,饶某实施的两个生态修复都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并对犯罪行为人作出较大幅度的从宽。参照两高《量刑指导意见》第3条第6款规定,可以对犯罪行为人在基准刑的40%以下综合犯罪行为人实施的生态修复措施予以合理幅度量罚。在生态资源刑事犯罪领域,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关系犯罪人定罪量刑的行为,综合考量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三)完善“认购碳汇”量刑适用的监督。由于环境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生态修复的难度较高,关系生态修复与惩治犯罪。为此,应当加强各部门之间对“认购碳汇”量刑适用的监督。第一,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于涉及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提前介入,与环境行政部门、环境资源部门或第三方监测机构协同侦查机关对受损生态进行评估,并听取各方陈述意见,综合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程度,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第二,发挥审判公开透明作用,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众参与庭审,最终裁判理由应释明量刑依据。第三,加强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根据案情事实和法律依据,合理评议,做出公正公平判决。第四,完善社会对碳汇计算的监督,及时公布碳汇损失价值、认购碳汇量的评定以及对应量刑幅度,加强碳汇资金的管理。
综上,现代法治背景下碳汇量刑制度对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国环境刑事案件中引入适用碳汇量刑规则,将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刑事责任追究机制提供新的思路,推动环境刑事案件中适用碳汇责任制度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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