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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犯罪合规不起诉问题研究
第739期 作者:□文/周昌胜 李贤春 时间:2024/10/16 13:57:10 浏览:22次
  [提要] 当前,企业环境犯罪成为公害犯罪的主要治理难题之一。在实践层面,企业环境犯罪具有犯罪认定和处罚困难,治理效果差强人意,民营企业急需保护的现实困境。在可行性上,该制度深受国家重视,实践实验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相契合,试点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具有良好构建前景。在完善路径上,对小微企业活用适用标准、加强环境恢复考察、强化检察机关与生态部门的协作、落实第三方环境监督效果,共同治理企业环境犯罪。
关键词:环境犯罪;合规不起诉;完善路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3月7日
引言
现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展开,企业经营者成为经济社会中最为广泛的主体,企业经营规模愈加庞大,但与此同时,企业环境犯罪的数量也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一方面为了预防和处罚愈演愈烈的企业环境犯罪;另一方面为了减少企业倒闭而造成的不稳定因素,我国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引入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企业环境犯罪合规不起诉制度方面,理论上存在因果关系难以认定、损害价值难以具体衡量、较难入罪处罚的问题;在实践上,我国环境犯罪案件污染严重、生态环境修复成效低、第三方难以有效监督等,构成现今企业环境犯罪的现状。如何从理论和实践层面破解难题,值得我们共同思考和关注。
一、企业环境犯罪概述
(一)企业环境犯罪基本要素。企业是指根据特定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设立,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进行商业制造、流通或服务活动的经营组织。在讨论合规时,唯有企业符合一系列的规则规范。
当前,关于环境犯罪之争的看法纷呈不一,其根源在于环境犯罪究竟侵犯何种法益。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人类中心主义,赞成该种观点的学说大都认为环境犯罪的构成必以对人类法益的侵害为前提,如影响人身、财产法益等。第二种是生态中心主义,认为环境犯罪的构成无须以人类法益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是着眼于生态法益本身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一旦生态法益遭到破坏,便成立环境犯罪。第三种是折中的环境犯罪观,认为不必将两种法益完全割裂,而是结合起来考量,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人类法益或生态法益受到侵害,亦可认定为环境犯罪,又或者是二者均受到侵害。此观点认为两种法益并非对立、排斥,而是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联系的共同体。同时,污染、破坏环境行为对于人类法益的影响具有隐蔽性、长期性、难以显现性等特点,也恰是为此观点提供了有力支撑。故而,环境犯罪侵害的法益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环境法益,即刑法规范保障的维持生态系统各功能发展的生态环境价值利益;第二类为非环境法益,是自然人、组织或者是国家等不同主体所免受环境侵害的基本权益。
企业环境犯罪与环境犯罪是种属关系。我国当前关于环境犯罪的主要刑法条文集中于《刑法》分则部分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相关条文从第三百三十八条起到第三百四十六条止,涉及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16个罪名,第三百四十六条则专门规定单位环境犯罪的处罚。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污染环境犯罪、破坏环境犯罪以及违反法定义务犯罪的三分法;污染环境法益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法益犯罪的二分法;侵犯人类中心法益犯罪和侵犯生态环境法益犯罪的法益区分方式。
企业环境犯罪包括污染环境犯罪和破坏资源犯罪两种类型。污染环境犯罪类型,泛指一类犯罪模式,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向环境中排放具有污染性的物质,并超出环境本身的调节能力,造成污染结果的行为;破坏资源犯罪类型,是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土地资源、水资源、林木资源、矿产资源、野生珍贵动植物资源等重要自然环境资源的活动,这一类型更难以发现,一经发现往往已经产生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
(二)环境保护合规。环境保护合规属于企业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专项合规。狭义角度上,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的内涵被界定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政策措施或者公司内在规范具有一致性;广义上,企业环境保护合规是企业必须遵守与环境有关的强制性规定,主动发挥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企业的环境保护自愿性承诺和相关绿色社会责任。
(三)环境犯罪合规不起诉制度。环境犯罪合规不起诉制度界定为检察院针对环境犯罪行为的企业,如果发觉其存在建立或完善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体系意愿的,可责令其根据环境犯罪事实,提交环境保护合规专项计划,并推动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体系建立,进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为了加强对民营经济的保护,检察机关率先开始对我国引入刑事合规制度进行了创新实践探索。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发现其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可以责令其针对违法犯罪事实,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其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然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企业环境犯罪治理困境
(一)企业环境犯罪具有特殊性。第一,企业环境犯罪呈模式化发展。2018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多次指出企业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使得企业经常愿意铤而走险,背负触犯法律的风险。并且企业环境犯罪逐渐具有模式化的发展趋势,比如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存在较为固定的排放方式等进一步固化了企业环境犯罪模式。第二,企业环境犯罪危害后果严重。企业环境犯罪往往涉及多个环节以及广泛的产业种类,形成犯罪链,例如矿山开采等产业,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也较自然人更为严重。同时,由于环境犯罪的危害后果具有隐蔽性,导致实害结果不易被发现。第三,企业环境犯罪认定困难。由于企业工作人员借用公司名义实施环境侵害,并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果关系认定复杂,进而导致后期犯罪主体认定时责任混同,难以区分企业犯罪与个人犯罪。
(二)企业环境犯罪治理效果欠佳。企业环境犯罪不仅具有特殊性,其犯罪态势也越来越严重。由于企业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的缺失或不完善,导致存在大量破坏环境行为,同时企业环境犯罪偏重事后惩治,事前预防不足。主要体现如下方面:一是风险防控缺位,企业环境犯罪往往在实害结果发生后才引起执法机关的重视而进入司法程序,导致事后惩治难以有效避免对生态环境的恶劣结果。二是非刑法治理的缺位。刑事治理仍是我国当前应对企业环境犯罪的中心手段,但非刑法治理的缺失也体现出事前预防的不足,例如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环境行为日常监管的落实尚未到位,缺乏相关举报渠道和奖惩机制,使得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三)民营企业环境犯罪事前预防的紧迫性。在我国企业环境犯罪治理模式下,打击犯罪、严惩涉案企业仍占据主导地位。企业为追求较高的利益,利用环境损害不易发现和难以取证等特点,持续获得高额利润,长此以往,企业无法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即使企业被披露进行刑事处罚,主要依靠司法机关力量的监督,无法在全过程和各方面真正做到整改到位,亟须建立监督制度和发展人员队伍,进而形成有效的可持续监督模式。
三、环境犯罪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可行性
(一)环境保护领域的企业合规可行性基础。我国建立本土环境犯罪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可行性基础有:一是国家层面十分重视;二是重视企业环境保护合规建设,在试点实践中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方面国家强调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2020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确定了企业在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提高治污能力、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等方面的具体义务。另一方面国家逐步开始重视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的建设。2020年8月,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单位环境守法和落实生态环境社会责任等情况明确列为督察内容。2021年1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支持和指导企业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生态环境法治培训,推动企业将生态环境保护合规管理融入企业经营全流程各环节;结合生态环境管理需要,将培训情况作为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的因素。2022年3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加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定期发布环境报告。
(二)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在对民营企业进行保护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通过环境犯罪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环境保护合规的建设日益完善,是对传统职能的必要延伸和应然拓展。具体而言,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与环境犯罪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契合程度如下:一是符合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保护的职能定位,通过试点实践,对企业环境犯罪的入罪标准内容进一步地明确细化,注重对企业环境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因素进行深入考量,尽量减少对企业的刑事追诉。二是符合检察机关的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能定位,伴随着《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对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制度的呼吁,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的检察监督不断推进,要求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建立起以预防与打击、发现与惩处并重的多维监督体系,进而实现生态保护预防和受损生态恢复的核心目标,通过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正是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相符合。
四、环境犯罪合规不起诉制度完善建议
(一)活用适用标准。从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结果来看,我国涉及环境犯罪的企业共一千多家,小微企业占比达80%。有学者认为合规不起诉制度前提是以大型企业为主体,但在试点实践中,检察机关把适用对象扩大至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并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大型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和制度具有明显优势,而中小微企业难以建立环境预防制度和配套设施。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应相应放宽适用标准,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小微企业承受能力较低,抑制了企业发展活力。
(二)加强环境恢复考察。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以及域外环境犯罪合规不起诉的实践考察,检察机关决定适用认罪认罚时,一是企业积极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自愿披露并将合作情况纳入认罪认罚情况的考察范围;二是制定环境保护合规计划和事后恢复措施,检察机关突出环境恢复效果与考察结果挂钩,作为重要考察标准,通过非刑罚处罚方法督促企业积极恢复生态环境。建立环境监督举报平台,扩大涉案企业和相关利益主体,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迫使涉案企业产生危机意识,加快恢复生态环境。
(三)建立紧密协作机制。强化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合作。不断加强两单位部门之间的配合,特别是在环境犯罪合规不起诉决策、监管、评估环节的参与度,借助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特性,提升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的有效性。涉及监督、评估的事项都交由第三方组织,应当从过程控制和结果层面坚持监督。在第三方的监管体系中,独立监管人以其专业知识与经验为企业搭建企业环境保护合规体系,第三方管委会以日常监督与巡回检查保障整改落实情况,检察机关则在监督的基础上,对企业环境保护合规建设和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最后作出决定性意见。整体的流程仍应按照职责分工,围绕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核心展开。
(四)落实环境损害监督效果。发挥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监督效能。目前,第三方管委会对第三方组织在履职过程中的监督手段尚显乏力,全国联网的平台公布第三方组织的组织信息、履职情况、考核情况、评价情况、奖惩记录等内容,来实现诚信信息公开,使得第三方组织进一步规范自己的履职行为。除此之外,也可以通过设置并及时更新违规第三方组织黑名单的形式,让违规的第三方组织无路可走,也使得其余的第三方组织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赋予第三方管委会有效惩戒权,除了现有的惩戒权,通过增设暂停职业、列入黑名单库等切实涉及第三方组织执业资格的权力,来强化其监管能力。并且可以通过在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内部独立增设各个机构的方式,来进行其内部体制的改革,从而实现选任、调查以及惩戒的决定权分离,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通过线上+线下共建的方式,打造异议申诉平台,确保在环境保护合规体系建设的监管考察过程中,如果企业或者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存在异议,能够及时通过平台对案件进行申诉、控诉。
综上,合规不起诉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建设,有着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和存在的意义。从域外的发展来看,该项制度的建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我国的改革试点工作来看,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对于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我国怎样建设,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蓝本,在企业环境犯罪方面,需要以有效合规体系出发,更多的是从内容和程序上制定可行细则,逐渐达到管制的目的。例如,如何构建涉案企业入罪难的刑罚评价体系、环境损害价值衡量标准、环境修复责任和提高第三方监管力度等,避免生态环境过度损害,影响人类环境生存安全。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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