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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网络货运平台定价
第739期 作者:□文/刘彩茜 时间:2024/10/16 15:20:13 浏览:16次
  [提要] 以“互联网+”物流模式开展的网络货运平台在我国逐渐兴起,是连接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第三方创新物流模式,能实现多方受益。本文梳理网络货运平台运营流程,分析利润影响因素及其对利润的影响程度;通过测算,得出盈亏平衡下委托价格与承运价格的临界比例范围和区间;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对网络货运平台的影响,根据假设情形,拓展盈亏平衡比例的计算思路,为平台企业利润评价提供参照依据。最后,提出增加利润的几条建议,以期为网络货运平台的运营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网络货运;利润;税费;临界比例
中图分类号:F5;F724.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2月22日
我国是世界上公路货运交易金额最大的国家,公路货运也是我国基础性、战略性产业。2022年,我国的公路货运量371.19亿吨,约占交通运输业的73%,公路货物周转量68,958.04亿吨公里,但我国公路货运市场“多、小、散、乱”,存在因信息配置不完善导致的“重车去空车回”或者“空车去重车回”的低效率状况,导致物流成本过高。运输代理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媒介作用,我国公路运输代理主要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2010年之前,以信息部为主要媒介的缓慢发展阶段;2013~2014年,以匹配车货信息为主要服务内容的网络货运平台孕育阶段;2015~2018年,全国启动无车承运人试点,进入车货匹配平台的大发展阶段;2019年,“互联网+”物流新业态发展的无车承运人试点有序发展阶段;2020年之后,网络货运落地,并进入大发展阶段。
一、网络货运平台
网络货运是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监管下,依托移动互联网等数智化技术整合配置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同时实现运输数据的全过程、全时段管理的一种创新的物流模式。相较于传统的物流公司,网络货运平台需要完成货主、司机、金融、监管等多方的协调,具有较高的运营复杂性。
网络货运平台以线上App为媒介,连接托运方(货主)和承运方(车主),提供车货匹配服务以及票税服务、增值服务等支撑服务。平台接入税务监管系统后,可以开展网络货运业务,提供从货源信息发布、车货匹配到发票开具与代开、交易担保等一系列运输过程的全程支持,服务流程如图1所示。(图1)
二、利润影响因素及假设
(一)委托价格。在典型的网络货运模式下,平台企业不参与实际运输,而是运营整合运输资源信息,为货主匹配合适的车主。我国的网络货运平台有满帮、货拉拉、福佑卡车、拉货宝等,按照服务对象可以分为C2C和B2C。C2C货运平台的营利方式比较灵活,主要有会员制会费、赚取差额、按比例提成;B2C的主要营利方式为价差和提成。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网络货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9%,并根据实际运输方式选择“*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下明细项目向托运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设定委托价格为P,则收入为■。
(二)承运价格。根据税总函[2019]405号文件,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可以代替货运司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对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社会零散运输司机的月销售额通常不超过10万元,本文暂不考虑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情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运输合同应按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计征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30号》,核定交通运输业个税征收率为5%,按生产经营所得执行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具体如表1所示。(表1)
设定承运价格(即实付司机)为C(C≤120万元),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a、速算扣除数b,印花税0.03%,则平台应承担的承运端的成本为C+(C×5%×a-b)+C×0.03%。
(三)税费。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第一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网络货运平台以大数据为依托,向托运人提供运输服务,正常营运的平台应界定为一般纳税人,即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根据各省、市发布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运输合同应按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计征印花税。
增值税=■×9%
城市建设维护税=■×9%×7%
教育费附加=■×9%×5%
印花税=■×0.03%+C×0.03%
(四)政府扶持。天津、山西、黑龙江、安徽、贵州、甘肃、湖南等多地政府出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一定比例的返还,以吸引企业落户、促进区域行业发展,计算依据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委托代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印花税等。增值税的地方留存比例为50%,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地方留存比例为100%,其他税种金额较小,暂不考虑。
设定返还比例为K,返还金额=■×9%×50%×K+■×9%×7%×100%×K
(五)利润总额-不考虑时间价值。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和其他税收优惠的情况下,根据以上假设,网络货运平台利润为:
平台利润=收入-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政府扶持=■-[C+(C×5%×a-b)+C×0.03%]-■×9%×7%-■×9%×5%-■×0.03%-C×0.03%+■×9%×50%×K+■×9%×7%×100%×K
=■×(1-9%×5%-0.03%+9%×50%×K)-[C×(1+5%×a+0.03%×2)-b]
=P×(0.9072+0.0471×K)-[C×(100.06%+5%×a)-b]
(六)利润总额-考虑时间价值。资金成本设定为月利率i;委托价格的收取,折算期设定为n0;承运价格的支付,折算期设定为n1;印花税的支付,折算期设定为n2;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的支付,折算期设定为n3;政府扶持的收取,折算期设定为n4。不考虑其他税收优惠的情况下,根据上述假设,网络货运平台利润为:
平台利润=收入-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政府扶持=■-[■+■+■]-■-■-■-■+■+■
对于无金融服务属性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一般在收款的当天向实际承运司机支付,故n1=n0=0。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于2023年10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3.45%,设定i=3.45%/12=0.2875%;根据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设定n2=3,n3=1。
考虑到政府扶持资金通常以实缴税费的金额为依据,结合纳税征管和扶持资金申请审批的时间安排,预计税款缴纳次月流入。若政府扶持政策以月为周期,设定n4=2;若以季为周期,设定n4=4。
当n4=2时,利润为P×(0.9073+0.0468×K)-[C×(1.0006+0.0499×a)-0.9971×b]
当n4=4时,利润为P×(0.9073+0.0465×K)-[C×(1.0006+0.0499×a)-0.9971×b]
三、结论
根据前文假设及测算过程,得出两个定性结论和一个定量结论:(1)与平台利润正相关的要素为委托价格、政策返还比例、纳税期限,且受委托价格影响更大;(2)与平台利润负相关的要素为承运价格、返还周期、资金成本、各项税率、政府返还流入期限,且受承运价格的影响更大;(3)基于盈利目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执行的委托价格与承运价格比例应高于临界比例。以返还比例0%、50%、80%、100%为例,盈亏平衡时委托价格与承运价格的临界比例计算结果与分析见表2。(表2)
(一)情形一:不考虑时间价值。在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和其他税收优惠的情况下,若网络货运平台的实际承运人的全年累计承运金额不超过60万元,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临界比例仅受返还比例的影响:(1)当政策返还比例为0%时,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比例应不低于临界比例1.1057;(2)当政策返还比例为50%时,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比例应不低于临界比例1.0777;(3)当政策返还比例为80%时,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比例应不低于临界比例1.0616;(4)当政策返还比例为100%时,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比例应不低于临界比例1.0511。
若网络货运平台的实际承运人的全年累计承运金额大于60万元,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速算扣除数为固定值,委托价格与承运价格的临界比例与承运价格正相关,无法固定:(1)当政策返还比例为0时,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临界比例介于1.1057~1.1070之间;(2)当政策返还比例为50%时,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临界比例介于1.0777~1.0790之间;(3)当政策返还比例为80%时,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临界比例介于1.0616~1.0629之间;(4)当政策返还比例为100%时,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临界比例介于1.0512~1.0524之间。
(二)情形二:考虑时间价值,以资金成本为一年期LPR和政府扶持在月度结束第二个月流入为测算依据。在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和其他税收优惠情况下,若网络货运平台实际承运人的全年累计承运金额不超过60万元,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临界比例仅受返还比例的影响:(1)当政策返还比例为0%时,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比例应不低于临界比例1.1056;(2)当政策返还比例为50%时,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比例应不低于临界比例1.0778;(3)当政策返还比例为80%时,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比例应不低于临界比例1.0618;(4)当政策返还比例为100%时,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比例应不低于临界比例1.0514。
若网络货运平台的实际承运人的全年累计承运金额大于60万元,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速算扣除数为固定值,委托价格与承运价格的临界比例与承运价格正相关,无法固定:(1)当政策返还比例为0时,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临界比例介于1.1056~1.1070之间;(2)当政策返还比例为50%时,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临界比例介于1.0778~1.0791之间;(3)当政策返还比例为80%时,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临界比例介于1.0618~1.0631之间;(4)当政策返还比例为100%时,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临界比例介于1.0514~1.0527之间。
(三)情形三:考虑时间价值,以资本成本为一年期LPR和政府扶持在季度结束第二个月流入为测算依据。在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和其他税收优惠情况下,若网络货运平台实际承运人的全年累计承运金额不超过60万元,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临界比例仅受返还比例的影响:(1)当政策返还比例为0%时,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比例应不低于临界比例1.1056;(2)当政策返还比例为50%时,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比例应不低于临界比例1.0780;(3)当政策返还比例为80%时,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比例应不低于临界比例1.0620;(4)当政策返还比例为100%时,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比例应不低于临界比例1.0517。
若网络货运平台的实际承运人的全年累计承运金额大于60万元,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速算扣除数为固定值,委托价格与承运价格的临界比例与承运价格正相关,无法固定:(1)当政策返还比例为0时,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临界比例介于1.1056~1.1070之间;(2)当政策返还比例为50%时,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临界比例介于1.0780~1.0793之间;(3)当政策返还比例为80%时,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临界比例介于1.0621~1.0634之间;(4)当政策返还比例为100%时,委托价与实际承运价的临界比例介于1.0517~1.0530之间。
四、利润增加建议
(一)优化定价策略,保利保量。在网络货运的快速发展期,行业竞争激烈,部分平台通过向托运方和承运方提供补贴,实现双边用户规模的拓展,然而税负与经营成本较高等原因导致利润率较低,但提高定价不可避免会导致用户的流失,从而降低市场竞争力。如何平衡这一矛盾,是网络货运平台必须思考的问题。平台可根据本文得出的结论,结合实际情况,谨慎制定服务费率,保利保量,达到利润最大化。
(二)细化结算项目,扩大可抵扣范围。“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打通抵扣链条,减少流转税的重复征税,为企业发展减轻负担。但网络货运行业具有其特殊性,无需购置大量固定资产如运输工具,且取得的进项多为由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导致增值税税负较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公告,网络货运企业可以将由平台方集中采购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通行费等纳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扩大平台公司可抵扣项目的范围,降低税负。
(三)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有效降低税负。国家为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针对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户在内)出台了涵盖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多项优惠措施。网络货运平台可根据其轻资产、微利润的运营特点,合理利用税收减免政策,有效降低税负。
(四)构建增值服务生态圈,推动收入来源多元化。网络货运平台可以布局车后市场,通过构建连接托运端、承运端、其他相关服务商及其他参与方的良性数字化生态系统,为承运端提供诸如车辆销售、维修保养、保险、二手货车销售等服务在内的全生命周期的综合性服务;与保险公司、物流公司及货车后市场服务提供商达成战略合作关系,为全链路数字货运业务提供战略补充,推动收入来源的多元化。
(作者单位:龙腾联运科技(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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