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信用/法制
UGC著作权纠纷及其治理探究
第740期 作者:□文/陈鹏华 时间:2024/11/1 15:50:35 浏览:33次
  [提要] 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催生了用户生成内容(简称UGC)的繁荣,这股浪潮在人文、经济、政治等领域带来深远影响的同时,也在著作权领域引发重大挑战。UGC寄托于互联网传媒,其兴盛使得文化传播、传承不再局限于传统手段。然后,法律的滞后性在此时愈显突出,现行的著作权制度显然难以有效适应UGC的兴起,由此导致的侵权问题日益紧迫,版权纠纷案件频发。本文围绕UGC及UGC平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治理展开研究,以我国立法现状为着点,结合UGC以及UGC平台实际发展情况,参照域内外UGC体系治理实践、理论研究,以期能够取其可借鉴之处,顺应UGC的著作权治理需要,为UGC的发展提供制度参考。
关键词:著作权法;用户生成内容;UGC;治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3月11日
引言
用户生成内容借助互联网快速发展、野蛮生长,显著地重塑了人文、经济、政治等领域的发展格局。UGC因其特性,给文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多样性,群众的创作参与度空前繁盛。在开放的UGC平台上,个人和群体得以自由表达观点、分享见解和展示创意,从而打破了传统文化壁垒,促进了跨文化交流与理解。UGC为文化传播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为文化的继承和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为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传播贡献了巨大力量。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UGC平台成为商业化的重要载体。这些平台吸引了大量用户流量,为企业和个人创作者提供了商业变现的机会。通过广告、付费订阅和赞助等方式,UGC平台为内容创作者创造了收入来源,也重新定义了内容创作的商业模式。这种商业化趋势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发展,激发了创新和创业活力,但也打破了与传统著作权的平衡,带来了问题。UGC的兴起将传统著作权观念置于新的议题之下。在传统模式下,著作权往往侧重于个人或集体创作的保护,而UGC的复杂性在于,内容不再仅仅是由有限人群创作的结果,而是广泛涉及并整合了大众的参与而形成。在传统媒体主导的时代,边缘化群体的声音往往被边缘化或忽视,但随着UGC的兴起,个人能够通过互联网分享他们的观点和经历,从而赋予了他们更大的话语权,也激起了不限年龄、职业、时间、地点的创作热情。这种赋权不仅为边缘化群体提供了表达自己声音的机会,也促进了社会对于多元化观点和少数群体权利的认知和尊重。综上而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变革使得更加便捷的创作工具被开发,更加开放的平台被整合利用;普通民众因非营利性的创作目的和不再受时间、地点、职业的创作限制,进而成为创作群体中活跃的参与者。这种变革性的创作方式使得现行著作权体系在UGC涌现的环境下显得捉襟见肘。
然而,隐藏在文化、经济快速发展背后的是日益严重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正在逐渐失衡的利益格局,使得权利人、UGC创作者、UGC平台之间的矛盾变得尖锐且不可忽视。UGC平台面临着内容审查、信息真实性和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挑战,需要更加细致地平衡各方之间的关系。用户生成内容带来了著作权侵权日益严峻的问题。自2005年起,我国便启动了广泛覆盖全国范围的网络侵权盗版政治活动,其中包括著名的“剑网行动”。到目前,最新的剑网行动——“剑网2023”已在全国范围内连续开展19次针对网络侵权盗版的专项行动,期间查获了多起侵权盗版大案要案。尽管这些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UGC的不断涌现,致使围绕其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依旧猖獗。UGC引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已成为一大难题,导致这一问题的关键原因是现行著作权制度无法有效规范UGC及其背后已经或将要形成的体系。可以肯定的是,传统著作权许可制度已经不能满足UGC爆炸式增长的许可需求。在过去,著作权许可需求并不像如今这么旺盛,并且著作权许可的途径也有限,有价值的著作权主要掌握在机构和少数人手中。更为重要的是,现行著作权制度无法对侵犯著作权的UGC采取强有力的遏制措施,例如诞生于Web1.0时代的避风港原则,已经异化为UGC平台逃避著作权责任的手段,进而无法有效遏制构成著作权侵权的UGC。
针对UGC著作权纠纷问题,著作权法及其体系的变革已经势在必行。必须从根本上审视现行法律框架,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这不仅包括对著作权许可制度的重新思考,也需要针对性地强化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以确保著作权法的有效执行,并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一、UGC的现实影响与著作权治理困境
(一)用户生成内容概述。用户生成内容(UGC)在法律和政策层面的定义与解释,常因不同组织、国家和法律体系之间的视角与立场而存在差异。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及欧盟对UGC的理解侧重于其在数字经济中的角色和价值。而根据我国环境,理解UGC的内涵须深入其内部构造,将其视为互联网用户在各种网络平台上创作、共享的包含创造性和非创造性元素的内容。UGC的范畴不限于文本、图像、音频和视频等创作,还囊括用户在社交媒体、博客、论坛及其他在线平台上产生的内容。UGC作为数字时代重要组成部分,对人文、经济、政治各领域具有深远影响。其经济价值在于创造商业机会、推动数字创新和促进消费者参与。同时,UGC的兴起也引发了诸多著作权侵权问题,涉及原创性、归属权以及经济利益分享等方面的法律挑战。
对于UGC是否应被视为受著作权保护的创作成果存在争议。一些观点认为,缺乏充分原创性的UGC不应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但这种观念可能削弱UGC创作者在法律保护和经济利益分享方面的地位。应该意识到,即便是非完全原创的内容,仍可能蕴含独特观点或创新性元素,对其采用合理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UGC的兴起也标志着数字时代创作者与传统著作权框架之间的冲突。因此,为了平衡创作者的权益和UGC的自由发展,应该制定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的法律框架。这些法律框架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文化和平台的特殊情况,并确保创作者能够公平地分享UGC所带来的经济利益。随着UGC在数字空间中的持续蓬勃发展,法律体系应该更加灵活地适应并平衡创作者权益与UGC的自由发展,以促进创新、保护权益,并维护数字空间的良性发展。
(二)UGC创造的价值。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明确: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期为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不断发展和繁荣供给营养。自4G网络全面覆盖中国,高速的宽带为软件带来优良的基础,硬件的快速迭代也迅速与其结合,大大降低了内容创作的门槛,以前只能通过专业学习才能掌握的工具现在被普遍简化,且不管何种创作工具的使用方法都能在互联网上找到非常详细的教程,创作的主体变得更加多元,文化发展也更加多元。这为用户生成内容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使得UGC与UGC平台及其背后的体系迅猛发展,现在已成为公众参与文化创作、文化交流的主要途径。文化领域愈加硕果累累,有价值的作品在数量激增的同时传播效率大大提升。
互联网的崛起彻底改变了信息传播和表达自由的动态,深刻影响了社会信息传播格局。此次变革使得普通民众能够自由地创作内容,并通过广泛的网络传播渠道将其作品传达。UGC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形式,已成为民众参与社会话题的重要途径。其突出的特征在于降低了信息获取和传播的门槛,让更多人能够参与讨论并表达观点。此举有助于使话题更广泛地引发公众关注,促进社会对议题的理解与讨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信息传递更加迅速、便捷,而UGC的涌现则激发了公众对政治话题更积极地参与。这一发展势头为民主社会的进步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UGC引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UGC使得内容的创作门槛被大大降低,创作的主体变得多元,内容的传播速度变得迅速。但由于UGC的创作主体变得十分广泛,这也使得创作主体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内容的创作必然离不开著作权,创作主体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进而反映的是创作主体对著作权保护意识、侵权意识有强有弱。不同于传统的纸媒和电视网络媒体,互联网媒体辐射范围遍及全球。传统的媒体仅辐射某地区或某个国家,而在如今的自媒体时代,互联网传媒的信息传播不再受到空间的限制,成本大幅降低。在互联网自媒体时代,信息与技术迭代日新月异。如此一来,UGC一旦发生著作权侵权,范围将会更广,对著作权人所造成的损失更加严重。国家版权局保护研究基地在2023年12月发布了《2022年度中国网络版权保护报告》,在“剑网2022”专项行动中,国家版权局等国家部门查办的网络侵权案件超过1,000件。报告中也明确指出版权制度体系存在滞后性,网络繁荣的背后是著作权侵权数量和侵权后果的加剧。整个社会呈现的是螺旋上升的发展姿态,难免会有矛盾,著作权领域也不例外。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著作权市场的繁荣与著作权侵权这一矛盾不可避免。也就是说,现行著作权制度体系还无法全面为UGC提供足够的合法化渠道。
UGC平台的强势崛起对大众创作的繁荣产生了显著推动。UGC平台作为在创作市场中占据资金和技术优势的私人主体,在UGC爆发的时代慢慢发展,聚拢了许多资源,掌握着海量的数据内容和流量。UGC平台的显著优势作用在此刻被发掘,从而渐渐成为了广大群众参与社会交流和创作的重要舞台。对于这些平台而言,著作权保护不仅是法定责任的履行,也是其经营所需的关键因素。
在数字文化传播领域,UGC平台因其聚拢的巨大流量和众多资源,已经占据了数字传播渠道的“隘口”,处于著作权保护的核心位置。同时,UGC平台也面临着与其地位相匹配的挑战和困境。曾经有效运作的“避风港”规则,在创作需求爆发式增长和著作权冲突逐渐严重的今天,对于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免责显得无力。此外,平台创新的自治模式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难以完全应对不断变化的著作权保护需求。在某种程度上,UGC平台被视为具备“公共权力”的重要主体,其所谓的“公共权力”主要体现在制定和执行用户服务协议方面。这些协议是平台自主管理的主要手段,通过这些协议,UGC平台可以管理数量庞大、地域分散、背景多样的网络用户,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侵权责任的界定和分配。然而,由UGC平台单方拟定的用户服务协议更倾向于减少自己义务,存在一些不利于著作权保护的障碍,这些协议可能存在缺乏对著作权保护的全面考量,某些条款可能缺乏明确性或具有模糊性,导致在保障创作者权益和防范侵权行为方面存在不足。
二、UGC著作权侵权治理路径探究
(一)著作权治理体系优化。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次年6月施行以来,经过2001年、2010年、2020年三次修正。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多元而全面,旨在维护创作者的权益、推动文化创新,并平衡公众利益。其核心目标在于保护创作者对作品的控制权和获取合理回报,同时鼓励并促进文化创新与发展。然而,这一法律框架也注重公众合理利用作品的权利,以促进教育、研究、新闻报道、评论等领域的合法使用。这种平衡考虑了创作者权益和公众获取作品利用权之间的关系,确保在保护原创作品的基础上,促进知识传播和文化多样性。尽管多次修正,当前的著作权制度在许多方面仍然不能满足用户生成内容的合法化需求。顺应时代变化的修正是著作权法发展的必然之路。
著作权制度仍需要更加深入的改革以适应当前迅速变化的数字环境和用户生成内容的涌现,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围绕着著作权而形成的著作权体系。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著作权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面对用户生成内容许可问题时显得捉襟见肘。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已经发展了40年有余,但因其“垄断”的性质和低下的效率备受指责。在日本,建立之初的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同我国如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样,具有垄断性,但在2001年后,日本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逐步实现由垄断模式向自由竞争模式的转变。最初阶段的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我国现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垄断性质。然而,自2001年后,日本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逐渐从垄断模式转向自由竞争模式。这个转变加速了日本著作权市场的茁壮发展,据报告显示,这项改革扩大了日本作品权利人的选择范围,同时也提升了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服务质量和经营状况。
这一变革给日本著作权市场带来了积极影响。作品权利人能够更灵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由竞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市场破除垄断后使竞争环境萌发并慢慢成形。这种竞争助推了服务质量的提升,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纷纷优化运营状况,以吸引更多的权利人选择其服务。这样的变革不仅拓展了作品权利人的选择权,也促进了著作权市场的多元发展。因此,这种由垄断向自由竞争模式的转变,对日本著作权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一转变不仅增加了作品权利人的选择自由,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竞争实力和运营水平。这样的改革措施展现了市场在激烈竞争中的积极动力,对整体著作权生态的促进作用不可忽视。
经过市场激烈竞争,优胜劣汰而存活下来的组织,必然是符合多方利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许可以向这方面转变。自由竞争、自负盈亏的现实必然会督促各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断提升自我管理水平以服务权利人和相关利益者。
(二)域外模式经验借鉴:在先许可模式。作为典型的UGC平台,GOOGLE旗下的YouTube现如今是全球最大的UGC平台,但是YouTube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在早期YouTube曾深陷大量侵犯他人著作权之诉的漩涡中。YouTube为了确保平台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摸索,探求其中的平衡之道,一种全新的著作权许可模式被YouTube发掘并完善使用至今。这一模式被学者称为“在先许可模式”。
2006年,YouTube与多个国际版权巨头相继签署了合作协议,通过不断探索磋商,YouTube探索出一项完全可行并且能够多方共赢的新许可模式。在几年中YouTube与多个国际版权巨头逐渐建立了视频发布及分红的许可模式,并逐渐发展为合作伙伴。这些协议为著作权方约定,允许YouTube用户使用著作权方拥有的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同时,YouTube推出了配套的内容鉴别与过滤机制——“Content ID”(内容身份码)。这一机制使得著作权人有权选择通过附加广告的方式共享收益,同时也可以要求YouTuber移除侵权内容,赋予了著作权利益所有者更多的权利,同时也通过这些创造性的举措激发了著作权人的意识,进而实现著作权方、UGC创作者、UGC平台等多方共赢的局面。这一举措标志着YouTube不仅仅是通过法律手段回应侵权指控,更是积极寻求与著作权方的合作共赢。这种“在先许可模式”的创新,旨在打造更加和谐共生的版权生态,平衡了创作者、平台和著作权方的利益关系。这种合作不仅减少了法律纠纷的发生,更推动了数字内容行业著作权保护机制的进步与完善。这一举措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为类似平台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树立了可借鉴的范例。
三、总结
当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为大们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表达途径,UGC日新月异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知识的传播与演进。然而,与传统作品媒介和传播方式的差异使得UGC成为著作权侵权的焦点。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单靠立法或修法是不够的,还需要各个主体的积极参与,采取多层次、全方位的措施和改革,方能在UGC传播过程中有效解决问题。这些措施应当贯穿于传播的各个阶段,并且需要各主体共同的综合努力来实现。
(作者单位:景德镇陶瓷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朱开鑫.欧盟对“避风港制度”的变革突破及借鉴思考[J].经贸法律评论,2023(01).
[2]周发发.用户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治理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24.
[3]于奇奇.数字音乐版权许可模式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8.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2780736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