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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贸易
我国碳交易市场信息披露改进思考
第741期 作者:□文/王 伟 邹志勇 王 蕾 时间:2024/11/16 10:18:17 浏览:8次
  [提要] 本文阐述信息披露在我国碳交易市场中的重要性,探讨市场的特点、配额管理和交易机制,分析当前政策和实践,并与欧美市场进行比较,最后提出中国市场改进方案。
关键词:信息披露;排放配额;欧美碳市场;监管执行力;科斯手段与庇谷手段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5月11日
信息披露对碳市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增强市场透明度。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能够提供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帮助投资者和政策制定者做出明智的决策。二是提升市场效率。信息披露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促进碳市场的公平和高效运作。三是促进信任和参与。透明的信息披露增强了市场参与者的信任,鼓励更多企业和个人参与碳交易。我国政府在碳市场信息披露方面制定一系列政策和规范,旨在确保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公开透明。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碳市场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标欧盟和美国碳市场,提出可借鉴措施。
一、文献综述
我国关于碳市场信息披露的主要相关法规与规定梳理如下:2012年6月29日,国家发改委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基本制度和要求。2023年7月,生态环境部组织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管的基本制度和要求。2021年12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总结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年的运行情况,并对碳市场的运行效果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评估。2021年11月20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以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分别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注册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以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的程序和要求。
关于我国碳市场的信息披露情况研究主要情况如下:碳信息披露的法规有待完善,披露主体尚不充分,披露内容有待健全,披露流程有待规范,第三方核查碳排放数据难。根据黄金曦等(2023)在电力行业的研究,认为总体而言企业披露动力不足且质量不高。彭屹松等(2023)认为,企业披露碳信息的自愿行为,是基于企业认为其披露收益大于成本的认知,企业才会愿意披露碳信息。朱源峰等(2023)的研究认为,我国通过独立第三方鉴证机构核查企业碳会计信息真实性难度较大,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相关法规制度并不完备,且未设立专门的监管鉴证机构。一些学者认为,违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的惩罚失效,对于咨询机构和检测机构数据造假、伪造报告等违法责任尚无具体规定,是导致目前我国碳市场信息披露质量普遍不高的原因之一。在信息披露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方面,王艳艳等(2013)认为强制性的非财务信息披露并不能改善我国资本市场的信息环境。根据闫海洲(2017)等的研究,在控制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公司进行碳披露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价值,且高排放企业进行碳披露更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价值。
二、我国碳市场披露机制存在的问题
国际先进实践中,如欧盟碳市场,已建立了较为统一和标准化的信息披露体系。相比之下,我国碳市场的信息披露标准化还在逐步完善中。在一些发达国家的碳市场,信息披露内容更加全面和详细,包括碳排放量、减排努力等多方面信息。我国碳市场目前主要集中在排放量和配额交易等基础数据上,且主要集中在发电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而其他行业和其他温室气体的信息披露还不够完善,也缺乏对碳管理和碳战略等方面的信息披露。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力度和执行效率不足,导致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普遍不高。我国碳市场的数据核查主要依赖于第三方机构,但这些机构的数量、质量和能力都有限,导致核查结果的可靠性和一致性受到质疑。此外,我国碳市场的处罚机制还不够严格和有效,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如虚假披露、超额排放、内幕交易等,目前只有警告、通报、暂停交易等轻微的处罚措施,缺乏对违规者的经济和法律制裁。
三、欧美碳市场经验及启示
欧盟和美国碳市场均拥有成熟的信息披露框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披露主体。欧盟和美国的碳市场均要求所有参与交易的排放单位提交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接受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欧盟与美国均要求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每年至少披露一次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
(二)披露内容。欧盟和美国均要求排放单位披露其温室气体排放量,碳排放配额的分配、交易、使用和剩余情况,以及与碳市场相关的风险和机遇。欧盟制定了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ESRS),美国制定了美国可持续会计标准委员会(SASB)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这些准则/计划均要求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披露其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和应对措施,包括温室气体排放量、碳足迹、碳中和目标、低碳转型策略等。
1、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ESRS)。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ESRS)关于碳市场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温室气体排放量,企业需要披露其直接和间接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碳排放配额分配、交易、使用和剩余情况,企业需报告其在碳市场中的配额分配、交易情况、使用情况以及剩余配额的详细信息;与碳市场相关的风险和机遇,披露公司如何识别和管理与碳市场相关的风险和机遇,包括市场价格波动、法规变化等方面的影响;低碳转型策略和碳中和目标,报告公司的低碳转型计划、碳中和目标及相关政策和措施;财务影响,需要披露气候变化和碳市场动态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包括与气候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2、美国可持续会计标准委员会(SASB)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对于碳市场相关的信息披露,尽管SASB标准的详细内容未直接提及,但根据其财务材料性的原则,可以推测其要求企业披露对其财务状况和运营有重要影响的气候相关信息,这通常包括:温室气体排放量,包括直接和间接排放;与碳市场交易相关的财务影响;碳市场动态和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和机遇;与碳市场相关的战略和目标。
(三)披露频率。欧盟碳市场要求排放单位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在5月31日前完成配额的清缴。美国要求排放单位每年提交一次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配额的清缴。
(四)披露方式。欧盟碳市场要求排放单位通过欧盟交易系统(ETS)提交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在欧盟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开。美国要求排放单位通过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的温室气体报告计划(GHGRP)提交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在EPA的网站上公开。欧盟和美国均要求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在其年度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或其他专门的气候报告中披露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
(五)信息披露主体范围。欧盟的碳市场(EU ETS)覆盖了欧盟27个成员国以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的重点排放行业,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的约40%。欧盟要求所有参与碳市场交易的排放单位(包括工业和航空部门)以及所有在监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中上市的微型企业除外)等披露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在欧盟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开。
(六)信息披露质量和可比性。欧盟的碳市场拥有较为成熟和严格的监管体系,包括精确的排放数据核查、严格的处罚机制,以及高度透明和频繁更新的信息披露要求。
(七)数据核查。欧盟委员会建立了欧盟交易系统(ETS)和欧盟排放交易登记处(EUTL),美国建立了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的温室气体报告计划(GHGRP)和美国能源信息署(EIA)的碳排放数据库,这些机构均致力于收集、核实和公布排放数据和交易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透明性。
(八)处罚机制。根据欧盟法律规定,每吨超额排放的二氧化碳需缴纳100欧元的罚款;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每吨超额排放的二氧化碳需缴纳25美元的罚款;且均不能不免除排放单位清缴配额的义务。欧盟委员会还有权对涉嫌操纵市场、滥用市场地位或违反竞争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四、我国碳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措施
国家层面的主法缺位是目前碳市场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根本原因之一,没有顶层设计的立法,整个碳市场就存在陷入无序发展的风险。没有对应的法制体系,也无以约束第三方机构的技术服务。从国内碳交易市场现状来看,目前只有部分企业参与,由于社会参与度不足,其影响十分有限。而对全国碳市场来说,参与的企业越多,就越有利于碳定价趋向合理(市场均衡),也有利于解决碳成本的转移支付问题。
在披露行业扩大的同时,也应同步建立普适性更强的核算方法和标准。确保碳市场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另一个重要主体是审计机构,这一机构的职能如果由政府承担,则巨大的寻租空间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腐败风险;如果主体职能方是各种第三方事务所,则首要的问题是如何保证事务所的独立、客观以及第三方立场。从目前审计行业的实践来看,通过依法独立承担审计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来执行碳信息方面的审计,仍然是最为可行的途径。通过有效市场的优胜劣淘汰来选择出一批优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是目前可见的建立可靠的碳信息披露体系的最现实通道。审计机构出具碳审计报告的结论可以参考财务审计的结论,分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在这个过程中,首先应当警惕的是市场的不规范性对优质审计机构的逆向淘汰。
五、科斯手段与庇古手段
“科斯手段”主要关注于如何处理外部性问题。庇古手段通常是指那些依赖于政府的干预措施(包括收费或补贴),目的是为了纠正市场失灵。
两种手段在碳市场监管层面的主要应用对比如下:在目标层面,科斯手段追求社会总体效益最大化,不顾利益分配问题;而庇古手段追求公平问题,主张谁造成外部性谁交税,或者谁受污染谁应得到补偿。在手段层面,科斯手段追求通过界定产权和交易产权来控制外部性,而庇古手段倾向于通过向污染者收费或补贴的方式来控制外部性。科斯手段能够有效发挥效力的前提为交易成本为零或很小,产权明确和受到保护。而庇古手段能够有效发挥效力的前提为政府能够准确估计外部性的大小和方向,制定合理的税收或补贴政策。科斯手段在交易成本低时有效。而庇古手段适用于交易成本高或难以协商的情况。科斯手段主张最小化政府干预,而庇古手段主张政府应在调整市场失灵中扮演重要角色。科斯手段适用于产权明确且交易成本较低的情况;而庇古手段适用于外部性的成本和收益较容易量化,且私人解决方案不可行或效果不佳的情况。科斯手段的核心理念是市场参与者通过协商解决外部性问题。而庇古手段的核心理念是政府通过税收和补贴来纠正市场失灵,处理外部性问题。
根据对两种手段的对比可以预见:碳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其前期将偏重关注良性治理,侧重于通过收费或补贴的形式来控制好外部性;后期则应关注保持市场的自由度,在明确产权和最小化交易成本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均衡的作用。
六、结论与思考
当我们讨论碳市场的信息披露,从基于理想的制度设计出发,必然是架构一个与社会利益一致的披露管理制度;但基于现实的考虑,我们则只能先架构一个与企业利益一致的披露制度,也即企业的披露与企业的利益相一致,这才会鼓励企业实施主动的控排行为,并将之披露于投资人群体。因此,在碳市场形成的初级阶段,针对信息披露监管应该侧重合格与真实性的审计,即只要企业的控排行为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其通过披露这部分行为来提升企业价值的动机也应是允许甚至鼓励的。
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基础是碳排放的社会责任普遍化,这才能促使企业在分配资源时更多地考虑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控排上。但是,如此的行为相当于主动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在实际治理过程中企业即使不寻求钻制度的漏洞,至少也会将违规的成本与控排的成本进行比较。“多排是权利”和“少排是责任”,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也会导致人类对碳控排本质的思考,进而影响相应的行为走向。
归根结底,所有碳市场的治理,本质的任务是建构碳减排时代的经济秩序,在各方公平承担减排责任的同时,统一减排的社会责任和企业的经济权利,使得减排良好的企业获得对应的经济价值。矛盾的关键即在于:我们毕竟是在追求族群的存续,而并不是在追求控排本身。
(作者单位: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欢.“双碳”背景下我国碳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优化路径[J].科学发展,2023(09).
[2]彭屹松,吴忠信.控排企业碳信息披露优化路径研究[J].财会通讯,2023(17).
[3]朱源峰.A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商讯,2023(15).
[4]黄金曦.电力行业碳信息披露质量研究——基于CDP的视角[J].新会计,2023(111).
[5]王艳艳.非财务信息披露对资本市场信息环境的影响[J].金融研究,2014(08).
[6]刘志彬.利用熵权-物元可拓模型评估碳信息披露质量[J].电力科学与工程,2023.39(08).
[7]陈昱洁.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探析[J].经济研究,2023.25(06).
[8]闫海洲,陈柏竹.气候变化、环境规制与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的价值[J].金融研究,2017(06).
[9]吕靖烨,李梦雪.碳信息披露、内控质量与企业债务融资成本[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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