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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及防控
第742期 作者:□文/彭白颖 时间:2024/12/1 13:39:00 浏览:11次
  [提要] 在“互联网+”浪潮影响下,信息技术的不断迭代升级以及广泛运用,深刻变革传统金融行业的经营模式和产品服务,对风险监管提出巨大挑战。本文以互联网金融风险为着眼点,阐述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历程及存在的困境,并提出以云计算积极防控风险的框架构建。
关键词:云计算;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5月31日
近年来,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运用,推动一系列以新技术为驱动的新金融业态的蓬勃发展。作为数字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创新带来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盲目扩张,运用新技术使得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边界模糊、结构复杂,一旦发生风险,会跨地区、跨行业蔓延,对自身发展及消费者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界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虽然迅猛,但是时间并不长。20世纪80年代,国外出现互联网金融的雏形,主要以网络银行和电子金融为主。我国则在2012年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认为有别于金融机构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间接融资,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信息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中介产生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以后的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互联网金融不包括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另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仅指依托互联网技术的新型金融模式;广义则指互联网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全方位结合的结果,包括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官方角度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因其长尾性、低交易成本、高效性等特征而快速发展,但同时也蕴含着极大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不仅包括金融行业的固有风险,还叠加金融创新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所带来的特殊风险。
1、信息技术风险。互联网平台由信息技术作为支撑,以互联网计算机和移动设备等终端为介质交换虚拟数字信息,平台上存储了交易用户的海量数据。一方面以极大的便利性覆盖了广泛的人群;另一方面平台相对开放性的特点也为依赖于该平台运行的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很高的技术风险。一旦发生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或者网络诈骗、操作失误等,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跨界性特点就会使风险迅速扩散并成倍增加。如果用户账户、身份等数据泄露,将对平台和用户造成巨大损失。随着云技术、大数据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这种信息技术的风险隐患只会有增无减。
2、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去中介化使资金的提供者与资金的需求者直接发生交易,虚拟性给双方的身份、信用等信息的真伪判断带来困难。加之,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还不够完善、征信标准不统一、缺乏征信信息的共享机制等,金融交易行为的双方信息离散,只能凭借各自的审核技术,更容易加剧由于受信人无法履约而造成的信用风险。“e租宝” “融宜宝” “善林金融”等百亿级的P2P平台诈骗案的发生也说明了这种风险的严重性。
3、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使长尾群体获得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长尾群体通常不被传统业务所覆盖,他们所具备的金融知识通常较少,识别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弱,更容易出现非理性的个人或集体行为,容易形成“羊群效应”。而且,互联网金融覆盖面广,负面消息传播速度很快,也极易引发社会不安情绪。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历程及存在的困境
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原则。20世纪90年代,我国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通过“一行三会”模式,即在人民银行统筹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实施监管。从2006年开始到2014年,原银监会、央行对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银行业务和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准入和运行做了规定。自2007年网络借贷在我国兴起以来,发展十分迅速。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这些提供金融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只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即可,没有其他的准入门槛。从这期间的实践来看,除了在第三方支付领域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监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其他领域的风险监管仍显得薄弱和滞后。
2015年7月,央行及有关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互联网金融分业监管责任,明确了多种互联网金融等业务的不同监管机构。对互联网众筹业务监管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法》和《证券法》。此后,针对不断出现的村镇银行“爆雷”、P2P网贷平台跑路、影子银行危机蔓延等金融犯罪案件和金融风险,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还特别制定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但实际上,存管人即商业银行并不承担监督资金流向的业务,防范网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的效果着实有限。从2017年开始,政府针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P2P网络借贷开展清理整顿。在一系列专项治理后,全国网贷平台数量及行业成交额均呈下降趋势。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公司数量多、地域分布广、质量良莠不齐等因素影响,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并不充分。2018年4月,原银监会和保监会职责整合,合并为银保监会。“一行三会”调整为“一行两会”,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使互联网金融分业监管的现状有所改善,有利于加强监管的协调性和防范监管空白。但是,监管部门各司其职、部门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与合作治理机制的状况依然存在。随着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的持续,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2023年5月,银保监会进一步升级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一行两会”变革为“一行一局一会”,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为主体的金融监管格局,为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实现一致性监管提供了组织层面的保障。
行业自律方面,2016年3月25日,我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成立,其主要职责就是进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但是,这个协会成立时间尚短,还不具备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实行有效的行业自律监管。
综上所述,政府一直在努力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出台法规、专项整治、机构调整,但监管仍显薄弱、应对举措滞后、效果差强人意。究其原因,除了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监管依据,监管部门职责界限模糊,没有建立统一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等之外,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信息披露不完全、不准确、不及时,监管部门不能实时全面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业的运营信息、交易数据,了解其经营情况,无法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对海量多源大数据的分析处理正是云计算的特长所在,因此充分利用云计算技术对现代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有序地付诸实践显得尤为必要。
三、云计算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框架构建
(一)云计算的概念及特点。当前,被广泛认同并支持的关于云计算的定义是2009年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提出的,即云计算是一种分布式计算,由互联网以最低的管理代价、与供应商最低的交互成本提供计算资源池,包括网络、服务器、存储、应用等,可以使用户随时随地按照自己的需要和配置进行访问,快速地获取相应服务。
云计算的超大规模、虚拟化的特点,能够赋予用户前所未有的计算能力,支持用户在任意位置、通过任意终端使用超强服务。云计算使用了数据多副本容错、计算节点同构可互换等措施,使其具有高度可靠性。云计算提供庞大的数据资源池,不局限于特定的应用,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二)云计算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可行性。自从互联网金融兴起以来,新技术持续运用于金融行业,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服务产品越来越普遍、结构设计越来越复杂,比如一些集团通过控股子公司的方式实现银行、保险与证券业务的混合经营;一些金融机构纷纷成立各种各样的子公司,经营金融租赁、理财等业务;一些金融机构把不同类型的基础金融工具与衍生工具相组合。在这种复杂的背景下,传统手段难以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计量,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风险事件也说明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仍然存在薄弱环节。
我国非常重视以云计算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产业发展,在2010年就把云计算列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于2015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等政策措施,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强调要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一批新的经济增长引擎。在国家战略布局和政策的引导下,近几年来,各个地方都加快了信息基础建设的步伐。各省市结合自身云建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纷纷出台适用当地的相关政策,推动云计算与实体经济的持续深度融合。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云计算白皮书(2023年)》,2022年我国云计算市场规模达4,550亿元,较2021年增长40.91%。与全球19%的增速相比,我国云计算市场处于快速发展期,预计2025年我国云计算整体市场规模将超万亿元。
利用云计算对互联网金融实行监管,可以打破行业和地域界限,将来源繁杂的数字、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形式多样的海量数据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体系处理后,建立共享资源库并且按需配置,连通各监管部门的“信息孤岛”。利用存储在云端的大数据,站在宏观层面的高度,识别和测度金融风险,提出应对策略,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长期良性发展。
(三)云计算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框架构建。采用云计算技术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必须形成同时满足三大要素的架构,即云数据中心、数据标准体系、数据分析处理模型。
1、构建混合云数据中心。要做到真正有效地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必须利用云集中存储和管理大量的互联网金融数据。在对风险进行监控过程中,会处理、分析、生成大量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及从业机构的资料、数据或者报告。这些信息一定程度上也是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国家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时的需求。为了避免“信息孤岛”现象,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可以构建混合云数据中心,将不宜公开的数据存储在私有云上,而可以公开的数据、不重要的应用外部部署在公有云中,托管至第三方服务商,供其他政府部门共享使用。
数据中心应当实现以下几个功能:(1)搜索结构化电子数据及以WORD、PDF、音频、视频、图像、图片、XML、HTML等非结构化电子数据。(2)归纳互联网金融行业历年发现的问题,构建常用监管模型,利用监管模型对某一类常见问题进行分析。(3)构建财政、社保、交通、民政、环保等政务系统之间与社交媒体、安防监控等相关联的数据关系库,帮助监管人员对不同来源数据开展关联分析。(4)对不同类型的数据,采用相应的云数据处理技术。
2、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体系。要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势必要不断获取该行业以及从业机构的财务、经营及其他相关数据和信息,处理分析后,发现存在的问题。这些结构化、非结构化、半结构化数据由多种来源和渠道获得,表现形式千差万别,有数字、文本、图片、音频、视频、标记等。多种类型的数据必须由统一的数据标准体系实现互联互通,否则无法分析处理。该数据标准体系要能够确定财政、金融(包括互联网金融)、社保、医疗、公积金、工商、户籍、不动产、国有资产、社会救助、环境资源、招投标、交通、科技、民政等需要转换成标准表的数据。标准的规划应当考虑与国家数据规划衔接,与省、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衔接,以及与已建立的信息系统后台数据规划相衔接。
3、构建多类型的大数据分析模型。建立模型是风险防控的核心环节。应当包括基础查询、主题查询、条件查询等多种查询方式和多种分析模型,实现同类问题的模式化分析,以及多源异构大数据的关联分析等。还要考虑模型的可扩展性,以确保数据模型对不断出现的新业务具有较强的更新适用能力。在数据模型的分析应用时,应当关注模型的稳定性和实时性,使模型在各种复杂的实际场景中能持续、稳定、高效运行。
展望未来,我国互联网金融事业方兴未艾,必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持续和深远的影响,也会面临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新风险。因此,运用大数据建立基于云计算技术的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防控机制,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是值得持续、深入研究的现实课题。
(作者单位: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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