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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险运作模式研究
第744期 作者:□文/石 磊1 胡星星2 赵喜洋3 时间:2025/1/1 16:29:04 浏览:26次
  [提要] 数字经济的主要贡献在于催生一大波新就业形态,吸纳大量就业,以平台化、灵活性为特征的新就业形态已成为“稳就业”目标实现的重要载体。在这种新业态下,从业人员普遍缺乏工伤保险,从而在遭受职业风险伤害时无法获得合理有效的保障。为了维护该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本文借鉴相关文献,参考江苏、浙江、山东等地区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试点相关政策文件,分析当前试点地区新业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险的运作模式,为建立政府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具有社会保险属性的职业伤害保险模式提供经验证据。
关键词:新业态从业者;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险;运作模式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7月3日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催生了平台经济、零工经济等新经济形态,这种新的经济形态转变了传统就业观念及方式,形成了“新就业形态”。《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指出“2020年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为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万人,同比增长约7.7%;平台企业员工数约631万人,同比增长约1.3%”。可见,伴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新业态从业者逐年增多,其工伤保障问题日益凸显。以生活服务交易平台从业者作为调查对象的数据显示,“平台经济从业者参加全部社会保险项目的从业者仅占总人数的11.95%,其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者高达70%以上”。这些新业态从业者大多来自农村,如果没有基本的工伤保险作为兜底性保障,那么该群体在工作中遭受风险时将难以抵抗其带来的损失,就会使得这部分人群返贫。2020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提出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2021年国家就维护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的政策陆续出台。在地方层面,江苏、浙江、山东等地也已经在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新业态就业模式与传统就业模式不同,传统就业模式是“企业+劳动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地点、内容和期限通过劳动合同固定化,员工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双方之间权力义务对等;而新业态就业模式为“平台公司+劳动者+消费者”,平台公司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地点、内容和期限变得灵活化、弹性化,劳动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为其支付报酬,平台公司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两者之间权力义务模糊。目前,我国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之上的,鉴于新业态从业者与平台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现状,无法将新业态从业者纳入传统工伤保险范围。要为新业态从业者提供职业伤害保障,就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职业伤害保险,这是目前全国各省迫切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新业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险的试点现状以及对试点地区职业伤害保险模式的评价,了解国内职业伤害保险试点的进展,参考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伤害保险模式运行的实践经验,结合国家政策要求以及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实际需求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职业伤害保险运作模式。
一、我国职业伤害保险发展现状及模式分析
(一)构建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建立职业伤害保险的目的是分散灵活就业人员面临工作伤害时所承担的过重损失。这部分群体因与平台经济公司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其工伤保障的基本权益,但在工作中发生职业伤害频率高,所以职业伤害保险要体现对灵活就业人员兜底性保障,要求职业伤害保险具有保障性。与此同时,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较低,面临较大的职业风险,故而花费低成本的保费来获取较大的职业伤害保障是必要的,要求职业伤害保险具有福利性。
1、构建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构建具有针对性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在其参保对象覆盖范围、待遇支付标准等方面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适配度更高,相较于工伤保险、商业保险制度更具有优势。
就覆盖参保范围来说,职业伤害保险打破以劳动合同为前提的工伤保险参保制度,保障了那些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通过提供劳动来获取报酬或收益的人员。与商业保险相比,职业伤害保险的强制性使得符合条件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全员参保,解决商业保险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就待遇标准和保障项目来说,工伤保险的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给付与参保人的工资水平关系紧密,但新业态从业人员由于多劳多得的工作性质,工资水平极其不稳定,如果按照其工资给付,一是会出现给付水平纠纷,二是对新业态从业人员保障力度低。商业保险是多缴多得,如果缴费水平过低,相应的保障水平低,对新业态从业人员来说不友好。而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会根据新业态从业人员的需求,针对其做出特别制定,更加合理和具有可持续性。
就工伤认定来说,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要求“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而平台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灵活性大,工作场所不固定,受消费者的影响大,当发生职业伤害事故时,难以对“三工”准确界定。设立适配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认定办法是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发展的必要需求。
总体而言,工伤保险制度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参保范围、保费缴纳、待遇支付、工伤认定各个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限制,强制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不利于对其保障的可持续性。随着我国新经济的发展,新业态从业人员群体不断扩大,建立一个完善、稳定和可持续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必然选择。
2、构建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第一,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为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政治基础。从国家层面看,加强平台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是近几年我国引导和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从国务院发布的政策文件看,《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2021年加强平台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的工作得到各级政府部门和平台企业的高度关注,相关制度加快完善。
第二,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需求不断提高为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推动提供社会基础。随着我国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及社会各方对于保险知识的宣传,新业态从业者的参保意识不断增加,加上本身职业风险程度较高,所以对职业伤害保险的需求也很大。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会积极了解并参保职业伤害保险,借此维护自身的劳动者权益。
第三,互联网大数据的加速发展为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创新提供技术基础。一些试点地区为了简化参保流程,促进参保便捷度,将部分参保流程由线下转化为线上。如江苏吴江《吴江区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实施细则》中就参保流程规定,职业伤害保险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时,与委托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由银行一次性代扣相应金额的职业伤害保险。相较于固化的属地参保的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险的参保方式逐渐创新,打破参保难题,提供便利的参保流程,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加持,努力发展“互联网+社保经办”模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便利的参保方式。
(二)现行职业伤害保险模式选择
1、传统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从一些地区的试点实践来看,采用工伤保险模式的地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单险种工伤保险加补充商业保险“1+1”相结合的模式,如浙江衢州试点。新业态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为企业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业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并为其人员购买补充商业保险。另一种是直接纳入工伤保险,比如山东潍坊市的试点。由政府部门增设“新业态工伤”目录,对职业伤害保险的费率、缴费基数专门规定。总的来说,这些地方对于新业态从业者的职业伤害保障仍局限在传统的工伤保险框架内,认为尽管平台用工存在新特点,但并未脱离劳动关系本质,应该强制平台为他们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且根据行业的职业风险设定浮动费率。
2、新业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险。目前,我国部分试点地区已设立了专门的、独立性的新业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险,针对新就业形态的弹性化、零工化特点,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打破了以合法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参保条件,在缴费上弱化对用人单位的依赖。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开展了职业伤害保险试点工作,由政府牵头、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在工伤认定上打破了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的限制,强调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伤害。然而,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险体系严重依赖于传统工伤保险,由于其体制思维的惯性,新业态的职业伤害保险体系将面临与传统工伤保险体系相同的问题,例如江苏太仓和江西景德镇,虽然已在试点中设立了专门的职业伤害基金账户,但其工伤认定仍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难以确定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
(三)补充商业保险的必要性。商业保险常常被用来弥补社会保险保障不足及提供更高的保障需求,通过补充商业保险,分担职业伤害保险基金所承担的压力,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和补充商业保险结合的方式,为新业态从业者提供多层次保障。从实践来看,应加强政府、企业与保险公司合作,创新保险模式。工伤保险强调用工企业的缴费责任,适时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准予快递员、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人身伤害高风险的新就业形态群体参加工伤保险,并鼓励企业为其购买补充性的商业保险。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措施激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职业伤害保险试点现状和运作模式分析
(一)职业伤害保险试点现状概述
1、江苏吴江区试点——政府购买,保险公司承办。在参保范围上,在吴江区工作但与用人单位或雇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规定参保范围,但通过提供劳动获取收入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职业伤害保险。职业伤害保险费的缴纳以年为单位定额缴纳,每人180元/年,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缴纳60元/年,个人缴费成功后,由财政补助每人120元/年。
在职业伤害认定上,职业伤害认定不同于工伤保险认定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严格把控,而是着重强调因工作原因造受到突然发生的、非自身本意的、非身体疾病的事故伤害。
在运作模式上,职业伤害保险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政府设立职业伤害保险基金专户,引导灵活就业人员以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职业伤害保险登记、报案受理、理赔受理等业务。
2、浙江衢州试点——工伤保险加补充商业保险。衢州市政府提出建立单险种工伤保险和补充商业保险“1+1”相结合的模式,参保范围对新业态企业及新业态从业人员做如下要求:新业态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本市范围,主要经营范围包含快递物流、网络送餐、网络约车的新业态企业,也包含向上述三类行业派遣从业人员的劳务派遣机构,根据自愿原则,可为其企业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从业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界定:其一,年龄16周岁以上,男性65周岁以下,女性60周岁以下;其二,工作场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其三,通过平台或实体网络,以平台接单或派单形式从事快递物流、网络送餐、网络约车工作,并获得劳动报酬。
工伤保险费参照邮政业二类行业基准费率按月缴纳,实行浮动费率。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发挥平台主体作用,将平台的派单、接单记录作为认定“三工”的重要依据,新业态从业者遭遇职业伤害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新业态企业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鼓励新业态企业为新业态从业者购买补充商业保险,将由新业态企业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转为由商业保险承担。
3、山东潍坊试点——建立劳动代理关系。潍坊市政府提出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一个虚拟用人单位,两者之间建立劳动代理关系,由劳动关系代理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且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政策。在工伤认定上,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职工执行相同政策、标准和流程。自该政策实施以来,到2021年,潍坊市共有24万余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工伤保险,认定工伤3,300余件,扩大了本市工伤保险覆盖面,保障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因工受伤获得救治的权力。目前,该项工作进展顺利,总体运行平稳。
(二)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试点运作模式比较分析
1、试点地区职业伤害保险模式优势分析。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一是以因工作原因遭受到突然发生的、非自身本意的、非身体疾病的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范围。相对浙江衢州市和山东潍坊市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对新业态从业者进行职业伤害认定,江苏吴江区打破了在工伤认定时对“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的限制,其职业伤害认定更加符合新业态从业者的工作特性,避免后续就工伤认定产生过多纠纷。二是在缴费水平上,政府会对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人员基于财政补助,实现个人缴费加政府补贴,减轻个人缴费压力。三是以政企合作的方式发展职业伤害保险,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及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性。相比全权由政府承办,合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源可减轻政府执行压力。
在浙江省衢州市,通过构建政府、商业保险、新业态企业三方共担责任机制,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保障,相比单方承担责任,三方协同共担机制将压力进行分配,各自责任明确。
在山东省潍坊市,通过建立劳动代理关系,设立拟制用人单位,由其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工伤保险手续,打破新业态从业者参加工伤保险没有劳动关系的困境。
2、试点地区职业伤害保险模式劣势分析。由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的职业伤害保险试点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但商业保险公司具有营利性,试行过程中,商业保险公司不愿对65岁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承保,这部分群体的保障问题有待解决。
在浙江省衢州市,针对新业态从业者工伤保险和补充商业保险的参保,是新业态企业根据自愿原则,为其符合条件的从业者参保,这会给新业态企业造成成本压力。在自愿原则下,新业态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要么不会为其从业人员购买,要么会裁员,为小部分人员购买,这不利于新业态的发展,也不利于促进新业态从业者工伤保障的发展。
在山东省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支付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但灵活就业人员因其工作时间碎片化,工作场所不固定,“三工”认定容易存在纠纷。
三、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模式设计
(一)完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体系。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构建,必须在法规的指引下,制定规范的操作程序,明确各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顺利实施的基础。新业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险受到国家立法的保障后,在其面临与职业伤害相关的纠纷时,可以避免因无法可依使新业态从业者处于不利局面,也可以避免法庭判决出现审判不一致的结果。
1、应明确职业伤害保险的性质。由试点地区职业伤害保障实践可以看出,衢州是采取自愿参保的模式,这种自愿参保模式具有商业保险的属性,而职业伤害保险是为新业态从业者在面临职业风险时提供基本保障的,应具有社会保险属性的一种保障措施,所以要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强制新业态从业者参与职业伤害保险,为全体新业态从业者提供保障,不落一人。
2、修改以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为目标的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立法。结合新业态从业者的就业特点及需求特征制定针对性的立法规范,由于新业态从业者面临的职业风险各不相同,所以现阶段需要对不同行业中新业态人员的风险进行归纳,分别详细地制定规定,以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健全《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保证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损害保险的基本法律制度。
(二)完善相关主体责任承担范围
1、促进政府财政补助的实施。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的收入偏中下水平,在自愿参保职业伤害保险的情况下,这部分群体为了降低成本,参保意愿普遍不高;在强制参保职业伤害保险的情况下,可能会增加这部分群体的经济负担,所以政府在职业伤害保险发展前期应为这部分人提供一部分的补贴以降低其参保成本,如吴江区的实践中,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60元/年,财政补助每人120元/年。参考该地区实践,政府和个人共同分担职业伤害保险费,避免由政府一方负担带来过重的财政压力和由新业态从业者个人负担过重的成本压力。
2、激发新业态企业主体意识。“互联网+”的普及,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注入了一股强大的力量,政府也对此给予了大力的扶持,新业态企业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在推动新的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需要推动全社会的发展,加强新业态从业者的社会保障,特别是新业态从业者的职业伤害保障。例如,为新业态从业者提供参加职业伤害保险的信息渠道,避免新业态从业者因信息滞后未参保职业伤害保险;为新业态从业者购买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或意外伤害险,加大对从业人员的保障力度。目前,由于新业态企业平台管理的特征和新业态从业者流动性强的特点,新业态企业未建立完善的职业培训,这是导致从业者职业风险高的一个相关因素,所以新业态企业要加大职业培训以降低其发生职业风险的概率,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
3、提高新业态从业者的参保意识。新业态从业者对保险认知不到位,参保意识低,维权意识淡薄,所以最根本的就是要提高新业态从业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及参保的必要性。可以通过媒体、书刊、讲座等,宣传保障自身劳动权益的办法及职业伤害保险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参保意愿,促进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建立。
(三)完善职业伤害保险运行模式
1、扩大参保主体范围。在参保主体范围方面,苏州吴江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定义较广,浙江衢州对新业态从业者界定十分明晰,规定其“年龄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且从事的工作为快递物流,网络送餐,网络约车”。这些试点政策中,对参保主体的范围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为了避免不利的政策限制,对新业态从业者的界定做出“概括性”和“开放性”规定。概括性规定指“新业态从业者需符合法定条件,比如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力能力,未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建立劳动关系且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保范围之内的从业人员。”不论从就业形态的去雇主化、多雇主化,还是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不同行业划分,都应当纳入职业伤害保险的保障主体范围。开放性规定指“职业伤害保险在覆盖主体范围上具有开放性,如将年龄、户籍、职业性质、用工形式排除在准入门槛之外。”避免以建立劳动关系和参加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前提条件,防止限制条件太多导致职业伤害保险保障力度不足。
2、设置合理化筹资模式。职业伤害保险费全部由新业态从业者个人缴纳,会造成新业态从业者的经济压力,降低参保意愿;全部由新业态企业承担,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导致新业态企业缩小用工数量,造成一部分群体失业;全部由政府补贴,会造成政府财政压力,职业伤害保险运作的可持续性差。所以,要合理分配政府、新业态企业、新业态从业者这三方的缴费义务,采用个人和政府补贴缴纳职业伤害保险费,新业态企业购买补充商业保险的模式。
(1)新业态从业者作为缴费义务主体。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而劳动者不承担任何支付责任,其原因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二者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但新业态从业者与新业态企业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存在人格从属性,若强制新业态企业为其缴纳职业伤害险,会给新业态企业带来成本压力,抑制新业态企业的发展,所以应由新业态从业者个人承担一部分职业伤害保险的缴费义务,然后来获取享受职业伤害保险保障的权力。
(2)政府给予财政补贴。为了减轻新业态从业者参保职业伤害保险的经济负担,提高参保积极性,政府需要建立专项资金对参保的新业态从业者提供财政补贴。
(3)新业态企业为新业态从业人员购买补充商业保险。新业态企业与新业态从业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两者之间存在较强的经济从属性,新业态从业者在工作过程中,需遵循新业态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而新业态企业作为接受劳动服务的一方,是经济活动中的受益者,应该对提供劳动价值的一方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也是谁获益谁承担责任的体现。所以,新业态企业要为其从业者购买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或意外伤害险,作为职业伤害保险的补充,为新业态从业者提供高层次的职业保障。
3、完善职业伤害认定程序和规则
(1)简化职业伤害认定流程。首先,减少从业人员申请职业伤害认定时的材料数量和附加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需由用人单位签字确认,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但因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作特点,其调查难度大。因此,在进行职业伤害认定时,新业态从业人员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交以保证受伤真实性的证明即可。可参考浙江衢州实践操作,在职业伤害认定过程中,充分发挥平台用工的主体作用,将平台的派单、接单记录作为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重要依据。其次,通过平台的管理,充分利用新经济中的平台技术,简化工伤认定的程序。
(2)完善职业伤害认定规则。首先,建立以工作原因为核心的职业伤害认定标准。在浙江衢州、山东潍坊各地的实践中,新业态从业者的职业伤害认定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受到“三工”限制,不利于职业伤害认定。鉴于新业态从业者工作时间分散、工作场所多变等特征,在职业伤害认定时,应淡化对工作时间及地点的制约,着重把握工作原因,即职业伤害与工作是否具有因果联系。如苏州吴江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着重于“突发、非故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其次,“新业态从业者在职业伤害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新业态就业模式中,企业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控制力度较弱,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较为灵活,当从业人员受到职业伤害时,企业很难界定从业人员是否存在故意现象,并且调查取证困难,所以对于职业伤害事故与工作原因间的因果关系,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4、完善保险待遇支付。根据目前各地的试点,保险待遇支付的方式可分为三种:一是定额给付,文件中规定职业伤害医疗费限额,伤残补助金给付额度等,职业伤害保险待遇不与新业态从业者的工资水平挂钩,如苏州吴江区试点;二是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实际待遇支付与新业态从业者的月缴费工资挂钩,如浙江衢州及山东潍坊试点;三是按照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发放职业伤害基本补助,如江苏太仓的试点。第一种就职业伤害补助金定额支付的方式可能会出现对工资水平低的人保障程度高,对工资水平高的人保障水平低的现象;第三种保障水平过低,体现不出职业伤害保险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保障作用,所以职业伤害保险待遇支付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与新业态从业者个人的月缴费工资紧密联系,在具体保障项目上可参考苏州吴江区试点意见,设置职业伤害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5、打造专业的经办服务机构。职业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一样,具有社会保险属性,在实行中需由国家强制执行,所以理应由政府相关部门承办职业伤害保险,但现有的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负责为从业人员参保,相对商业保险公司所拥有的强大的技术支持力量和丰富的专业优势,政府部门缺乏个人参保的经验,需要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指导。在职业伤害保险经办服务机构选择上,建立由政府部门经办,商业保险公司指导的方式,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运用“互联网+”技术,构建全国统一的职业伤害保险信息平台,参保流程线上化。
四、结论及建议
新形势下新业态从业人员日益增多,面临职业伤害保障问题,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扶持措施,部分地区也开展了职业伤害保险试点。目前试点办法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工伤保险,通过扩展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实行差别费率纳入工伤保险,但工伤保险重点还是保障有劳动关系的职工。新业态从业者与其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两者在制度理念和具体规则上不同,只依靠工伤保险难以为新业态从业者提供持续有效的保障。另一种是职业伤害保险,针对新业态就业弹性化和零工化的特征设计专门的职业伤害保险,以此为新业态从业者提供职业伤害保障。本文通过分析试点地区职业伤害保险运作实践,总结相关经验,为构建新业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险模式提供了参考借鉴。
依据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建议:(一)明确职业伤害保险的定位,建立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职业伤害保险,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强制新业态从业者参与职业伤害保险,为全体新业态从业者提供保障。(二)明确政府、新业态企业、新业态从业者三方的责任范围。政府在职业伤害保险发展前期应提供部分补贴,降低新业态从业者的参保成本;新业态企业主动为其从业者购买商业保险,并主动为新业态从业者提供参加职业伤害保险的信息渠道;新业态从业者主动积极了解职业伤害保险政策,增强参保意识。(三)构建新业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险的模式,为新业态从业者提供“职业伤害保险+商业保险”的保障模式,由新业态从业者个人和国家财政缴纳职业伤害保费,由新业态企业为其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业伤害保险的互补保障。劳动关系和职业伤害保险解绑,“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与职业伤害认定解绑。 (通讯作者:赵喜洋)
(作者单位:1.武汉交通职业学院;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轻工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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