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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思考
第745期 作者:□文/张煜卓 时间:2025/1/16 8:47:22 浏览:14次
  [提要] 个人破产免责是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其正当性来自学术界多元免责理论的支撑,而想实现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与我国法律制度接轨应当基于多元免责理论,充分考虑我国传统文化和当前国情,选择适合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路径。本文结合学术界前沿理论和各国个人破产制度适用模式,探索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考虑到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初现雏形、尚未完善,现阶段我国更适合以法院为主导的许可免责模式,以便在保护债务人和清偿债权之间取得平衡。
关键词:个人破产免责;多元免责理论;法律路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8月8日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个人债务关系在市场发展过程中无法得到合理调整的问题愈发明显,同时社会债务体系也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需求强烈。为了进一步减轻个人债务对市场发展的滞后影响,完善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体系,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并将之列入“五五改革纲要”;同年6月,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明确先重点解决“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后推进“自然人消费负债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在2024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曾多次提到我国第一部关于个人破产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及相关案例,并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既防止借破产逃废债务,充分保护债权人债权,又保证债务人及家庭的合法权益,宽容失败、鼓励创业、保护企业家精神。其中,首例个人破产案的审理为个人破产重整案件提供实践样本,法院通过个案办理积累经验,也向社会传播个人破产制度挽救“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导向,体现个人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展示个人破产制度的拯救与保护理念,向社会展现一个“个人可破产、可重整、更可再创业”的鲜活样本,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深入推进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出台已然具有时代的必然性,个人破产法的核心之一是债务免责制度,而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个人主体在破产程序结束后不会消失,免责制度正是为了让个人主体能够在市场上继续发展而存在。但是在适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中必然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如何在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中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又如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起实体内容充实、程序衔接得当的免责制度,是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关键点。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理论基础论证
因为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存在天然的差异性,个人破产并不会导致个人“消亡”的情况冲击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理念,大众普遍难以接受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实行,故如何论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正当性成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体系的必要前提。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既要能实现其核心价值,又要让民众克服长久以来的传统认知,就要明确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目前,学界关于多元免责理论有债务人合作理论、人道主义理论和社会效用理论。
(一)债务人合作理论: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债务人合作理论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过程中诚实地披露其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等,并且遵守破产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这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提交财务文件、出席必要的会议、回答询问、遵守破产过程中的诸多要求,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协助进行破产财产的合理分配。个人破产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但直到英国《1542年破产法》的颁布,才正式确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框架。该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债务人合作理论的初步形成,即通过债务人的积极配合处理债务,实现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和解。债务人合作理论强调,通过债务人的积极参与,可以确保破产过程公正、透明,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得到合理的偿还。同时,债务人通过合作显示其诚意和责任感,有助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取可能的债务减免。债务人的合作能显著提高破产处理的效率。主动披露详尽而准确的财务信息减少了破产管理人和法院调查的时间,加快了破产案件的处理速度。这样不仅缩短了破产进程,节约了成本,而且有助于减少债务人的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配合合作的债务人也会因此获得债务免责的奖励,这种免责不仅减轻了债务人的经济负担,也体现了法律对于诚实、负责行为的认可和奖励,最终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效率与人道主义的有机结合。但是,该种理论过分依赖于债务人的诚信与合作,债务人也可以利用合作理论隐瞒或转移财产,以减少用于偿还债务,亦可以提供虚假或者不准确、不完全的信息从而影响破产过程中的公正性与有效性,特别是当债务人知道自己的债务完全或大部分属于免责之外情形时,其并无动力去配合法院完成破产程序中的各项义务。
(二)人道主义理论:生存权高于财产权。人道主义理论基于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普遍尊重。在个人破产领域,这一理论强调破产法不应仅是债务清偿的工具,更应关注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这包括理解债务人面临的经济困境,并为其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以及通过债务重组或免除等方式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人道主义理论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中的历史演变,从一个以惩罚为主的体系,逐步过渡到一个更加关注债务人福利、力求公正与援助的法律体系。人道主义理论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中的应用,不仅体现法律的进步和人文关怀,也为债务人提供实现经济和社会重建的可能,推动了更加公平、宽容的社会环境的形成。
(三)社会效用理论:社会成本与社会效益的平衡。社会效用理论提供了一个评估破产法规制影响和效率的经济学视角。该理论强调法律制度应旨在最大化社会福利,即在为债务人提供债务免除的同时,平衡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并考虑到社会整体的经济效应。对于债权人来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可能会减少债权人能够回收的债务金额,这看似是债权人的成本,然而从更广阔的视角看,及时的债务清算和资产分配能够缩短债权回收的时间,减少追债过程中的管理成本和法律费用。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还能维护整个信用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性,间接保护了债权人的长期利益。对于债务人来说,个人破产免责意味着可以摆脱无法偿还的债务,实现财务上的“重生”。这不仅减轻了其经济压力,还有助于改善其心理健康和生活质量,从而可能恢复成为经济活跃的一员。但是,社会效用理论在强调总体福利的同时,可能忽略了个体之间的重要差异。在个人破产的背景下,这意味着对于债务人的个人境遇、能力以及破产原因的考量可能不足。这可能导致某些需要帮助的债务人未能获得应有的债务免除,而某些情况下,不负责任的债务人可能逃避了应有的责任。所以,在设计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框架时要注重个案审查,确保破产程序考虑到债务人的具体情况,防止滥用同时保护真正需要帮助的债务人。做到多维度评估,在评估破产制度的效果时,还应考虑经济以外的因素,如心理健康、社会凝聚力等。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法律路径选择
无论采用何种理论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都需要考虑免责制度通过何种法律路径才能得以实现。目前,各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选择分为:自动免责与许可免责,其中以德国、日本为典型代表的国家采用的是许可免责,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则是采用的是自动免责,两种路径各有利弊。
(一)自动免责模式。自动免责模式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无需提出申请,法院也无需批准,债务自动免除的一种免责方式。其核心在于当破产程序结束时,债务人的剩余债务将自动免除,无需通过提出申请或经过法院的审查批准。这一制度的特点在于其简便快捷,减少了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需要采取的行动,使其操作更为简单。由于自动免责无需法院批准,法院对债务人的监督相对有限,主要通过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来监督债务人行为。
自动免责模式有助于提高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减少法院的工作负担。然而,这种制度可能增加债务人滥用免责制度的风险,例如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的行为。因此,自动免责对商业道德环境和相关配套措施(如欺诈破产的惩罚机制)要求较高,以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许可免责模式。许可免责模式是指当个人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时,法院在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诚信记录等因素后,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免除债务人剩余未清偿债务的责任。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法院许可”和“债务人申请”,即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定,而非自动免除债务,债务人想要获得免责,必须主动提出申请。该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破产债务人的人性关怀,旨在给予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一个经济上的“新开始”。该制度试图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为债务人提供重生的机会,从而平衡两者的利益。但是缺点也非常明显,一是时间成本与诉讼成本较高,从债务人提交申请到法院最终裁定,许可免责制度需要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审查过程,这使得该制度相对自动免责制度更为复杂和耗时,并且债务人在该过程中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法律费用,例如律师费、申请费等;二是申请程序复杂,债务人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管理人对破产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债务以及不能免责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对于我国来说,在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时,应充分考虑这些缺点,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设计出更加合理和高效的制度框架。
(三)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法律路径选择:许可免责模式。对于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实现债务免责这一功能以许可免责模式为最优。首先,我们应当认识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与成熟市场经济体相比,我国的金融市场和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在这样的环境下,如果采用自动免责制度,可能会增加债务人逃避债务、滥用破产程序的风险。而许可免责制度通过法院的严格审查,能够有效防止这些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我国的法律体系与美国等采用自动免责制度的国家有所不同。美国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其破产法的发展历程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背景和法律传统有着显著差异。若直接采用美国的自动免责模式,可能诱发我国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即债务人故意陷入破产以逃避债务。而许可免责制度通过法院的审查,可以有效识别和防范这种风险。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和责任是重要的社会价值观,许可免责制度更符合这一价值取向。最后,许可免责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我国,债权人,尤其是国有金融机构,对于维护自身权益有着严格的要求。许可免责制度能够在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同时,确保债权人的意见得到充分的考虑和尊重。这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防止恶意逃债行为至关重要。
并且在我国2020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大量采用该种模式,例如第九十三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提出免除剩余债务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在裁定是否符合免责条件时予以考虑。目前该条例在我国深圳地区获得显著成就,这有力地印证了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选择许可免责模式的先见之明与深远智慧。
但是,客观来说,许可免责模式只是个人破产制度构建初期采用的过渡模式,而自动免责法律路径才更应当作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终极追求,只是还需要积累一定的司法经验来进行过渡,同时需要完善财产登记制度和信用建设体系等制度加以保障。
综上,从深圳成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第一试验田,到江浙沪地带各地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规章制度,我国一直在为搭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体系而不断尝试。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核心在于确立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理论与法律路径,所以在后续的立法进程中,可以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为参照蓝图,采取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思维论证,谨慎构建出我国的个人破产免责具体规则。
(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徐阳光.个人破产免责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建[J].中国法学,2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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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晓冉,文学国.中国构建个人破产机制的规范研究:问题、规制与进路[J].南方金融,2021(01).
[4]翟业虎,刘荣浩.论个人破产免责的限制[J].法律适用,2022(05).
[5]王为东.破产免责制度的中国历程[J].改革与战略,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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