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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创新产品梳理 |
第746期 作者:□文/王冠军1 王秀芬2 尤 飞2 时间:2025/2/1 14:24:29 浏览:8次 |
[提要] 农业保险产品创新是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全国各地农业保险创新产品层出不穷。本文对目前主要6类农业保险创新产品的优势和存在问题进行系统梳理,总结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创新产品;建议
基金项目:颍上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淮河生态经济带农业绿色低碳发展研究院开放课题:“农田碳汇产业开发与土壤健康指数保险创新技术”。通讯作者:王秀芬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8月7日
自2004年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2007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实现快速发展。2023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达到1,429.66亿元,覆盖农户1.64亿户次,提供风险保障4.98万亿元。农业保险已成为新时期我国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农业保险的不断发展,以物化成本保险为主的产品形态已经不能适应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受到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本文对近些年来6类主要农业保险创新产品从优势和存在问题两方面进行系统梳理,总结产品创新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农业保险产品进一步创新的建议,从而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一、主要农业保险创新产品优势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农业保险条例》颁布和实施之后,农业保险基本制度已经确立,除了顶层设计还需要继续完善之外,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努力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在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上向前推进。而农业保险产品创新是高质量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环节和手段。在做好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我国开发了多种创新型农作物、经济作物以及养殖业保险产品,经历了从“保灾害” “保成本” “保大宗”到“保价格” “保收入” “保特色”的转变。目前,主要的农业保险创新产品有天气指数保险、目标价格保险、区域产量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保险+期货”模式等。本文将主要对这六种创新产品的优势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
(一)天气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是指把一个或几个气候条件(如气温、降水、风速等)对农作物的损害程度进行指数化,以这种指数为基础设计的保险,每个指数都有对应的农作物产量和损益。当指数达到合同上所规定的触发临界点之后,投保人即可获得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经济赔偿。相比传统农业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具有赔付标准透明、赔付过程简洁、理赔速度快、抑制逆选择、防范道德风险、降低管理成本和保险费率等优势,因而成为目前指数创新保险产品中较为活跃的一种。
天气指数保险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首先,数据的获取难,主要是气象数据精细度不够、产量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其次,指标的选取与指数构建难。气象灾害存在多因子致灾的复杂性及农业风险间的利害互变性;且气象产量的分离方法,使得气象数据与产量数据不能进行严格的对应。再次,管理难。主要体现在部门间协调性差、政策支持力度低、复合型人才缺乏、条款较为复杂、产品可复制性差等方面。最后,与传统保险产品衔接不畅。传统保险保障多种风险因素造成的产品或收入损失,而天气指数保险只承担单一气象因素或者少数几个气象因素造成的损失,缩小了责任范围,保户接受程度不高。
(二)目标价格保险。目标价格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预先设定的目标价格时,保险公司向投保的农户提供赔偿的新型农业保险。是在市场风险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越来越大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保险产品,它有效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目标价格保险的优势在于降低传统农业保险业务工作中的经营和管理成本,给农户提供多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
目标价格保险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制度不够成熟。至今尚未有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农产品价格保险予以规制,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没有建立。其次,目标价格确定的精准性不足。由于各类价格数据的监测不够全面准确及价格信息的滞后,使得目标价格的制定缺少及时准确完善的数据支撑。同时,各试点地区的目标价格多以前三年或五年价格的平均数来确定,而由于受通货膨胀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等的影响,这种确定方法有失合理性。再次,保险主体供需对接难、供需不匹配。从供给方来看,商业性保险公司出于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考量,加上价格保险存在着高系统性风险,使得其主观上主动推出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产品的动力不足;从需求方来看,农户的认识水平、对政策性补贴的依赖及收入水平限制了其对保险产品的购买力。最后,依赖地方财政补贴,扩大试点范围难度大。目前,我国目标价格保险尚未获得中央财政补贴,只有试点地区地方财政补贴保险费,地方财政压力大。在试点区域范围有限和品种较少的情况下,地方财政尚能承担得起,风险也相对可控。如若进一步扩大目标价格保险的试点范围,且仍保持当前的保费分担比例,势必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这也是内蒙古乌兰察布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两年突然暂停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区域产量保险。区域产量保险是一种团体农作物保险产品,基于区域内平均单位面积产量厘定费率和进行赔付。和传统的农业保险产品相比,区域产量保险具有以下相对优势:不易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赔款及时,管理成本低,产品标准化,结构透明,可得性与流通性强,再保险接受程度高等。
区域产量保险同样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基差风险。由于我国保险风险区划的缺位,目前试点的区域产量保险,大部分并未对农作物种植区域所固有的风险因素进行相应的划分,而是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仍采用统保费率方式。同时,区域产量指数确定时存在所需数据的精确性不够及参数计算的准确性不高等问题。二是财政补贴缺位导致推广难度加大。目前政府财政补贴更多地倾向于传统农业保险,区域产量保险即使设计出低费率高保障的产品,但若保费支出全部由农户承担,仍远高于传统农业保险产品,大大降低农户的满意程度和投保积极性。
(四)完全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覆盖物质与服务费用、人工成本和土地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与现行物化成本保险的不同在于,完全成本保险还包含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的平均价格,种植户的物权收益和劳动收益得到了体现,提升三大主粮作物保险的风险保障水平。
完全成本保险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与传统险种的政策衔接有待加强。部分试点县对完全成本保险采取整县推进,没有保留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对无力支付更高保费或者没有更高风险保障需求的小农户,切断了传统险种的投保渠道,导致部分小农户无法参保。同时,还存在同一地区传统险种和试点险种由不同保险机构分别承保,导致保险机构过度竞争等问题。二是与收入保险保额之间的差距不大,区分度低。以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为例,二者的保额基本相差不大,辽宁省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的保额则完全相同。三是政府财政压力和农户保费支出压力增大。保额的提高意味着财政补贴和农户保费支出的同比例增加,如山东省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农户自交保费11元/亩,比小麦传统险种自交部分提高了175%,湖北省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农户自交保费是直接物化成本保险的3.3倍。(表1)
(五)农业收入保险。农业收入保险以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作物产量风险和因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价格风险为承保责任,是同时将价格风险、产量风险纳入保障范围的新型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相较于传统成本保险,农业收入保险保障层次和水平有显著提升;相较于价格保险,收入保险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市场风险的系统性问题。
收入保险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从技术层面来看,一是目标价格精准锁定难,目前的最低收购价确定法、历史平均价确定法和按照《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中的成本、产值等数据确定法,这三种方法均各有不足;二是产量测定基差风险大,且由于我国尚未构建农户微观数据库,农户层面的产量、价格、收入等数据缺失严重,即使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未建立起统一的账簿、纳税记录体系,使得目标产量的测定受限;三是定价模型缺乏统一标准,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统一、标准的农作物收入保险定价模型。从业务层面来看,一是财政补贴问题。农作物收入保险仅三大粮食作物有中央财政补贴,如果仅依靠地方财政和期货交易所的补贴,难以实现大规模发展,未来地方财政的负担能力将是制约收入保险的主要因素;二是相关基础配套缺位,主要包括未明确统一的农产品价格、产量等数据信息发布机制、未实现数据信息的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共享、缺乏多学科交叉专业人才等;三是收入保险保障均质化存在弊端,产品差异化设计不够,收入保险“保收入”的优势也不显著。
(六)农业“保险+期货”模式。农业“保险+期货”模式准确来说不是产品的创新,而是充分发挥保险和期货市场各自优势,协同联动共同服务“三农”的模式创新。该模式融合了农业保险的汇聚风险作用和期货市场的风险规避功能,以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形成双重风险屏障与多方共赢格局。当前,“保险+期货”项目也逐渐由“保价格”向“保收入”转型升级,并通过加入“基差收购”等附加模式为农民提供了保险端与现货端的双重保障。该模式有效弥补了价格保险目标价格厘定困难和缺乏系统性价格风险分散途径的缺陷,其通过跨界合作增加了产品支持力度。
“保险+期货”模式在实践中面临的困难主要有:第一,期货上市品种有限,使得试点品种和范围受限。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市的农产品期货仅20余种,市场容量有限,极大限制了“保险+期货”的应用范围。第二,“保险+期货”的定位需进一步明确,保险和期货市场功能发挥仍需进一步完善。在实践中,各方参与主体对“保险+期货”这一创新模式的理解和认识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对其定位模糊,影响了保险公司和期货经营机构的功能发挥。第三,保费补贴机制不健全。“保险+期货”尚未被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政府提供保费补贴并无政策约束和机制保障,交易所承担保费的负担依然较重。2015~2021年,三家期货交易所为“保险+期货”投入的资金超过15亿元,已基本达到交易所能够承担的保费补贴的极限。且目前大部分试点项目中,农民承担的保费约占总保费的10%~30%,有的试点项目尤其是收入保险项目甚至超过此比例,这对于农民而言无疑是极大的负担,会降低其投保积极性。第四,缺乏规范统一的执行标准。模式开展所涉及的产品设计、费率报价等选择标准不统一;第五,法律和监管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保险业和期货业的监管分属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二者尚未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在此背景下,有效监管“保险+期货”风险并及时阻断风险从期货市场向保险市场传递是一个待解难题。
二、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过分析6个主要的农业保险创新产品存在的问题,总结其突出性问题有:
(一)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的目标不明确。为什么要进行产品创新,这是创新产品的首要问题,农险产品创新必须要有明确目的和目标,而目前还较为缺乏创新产品的完整思路和专门规划。对于目前的产品创新主体保险公司而言,创新主要是为了扩大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一方面无力左右本地或者全国的农险产品发展和创新规划,另一方面也不愿意花更多成本,从而对创新产品往往缺乏前提充分的调研、可行性研究和精算,造成产品设计不够充分,就会出现一些创新产品上马快、下马更快的现象。我国农业保险正在从“小农险”走向“大农险”,农业保险产品的需求愈加旺盛。而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到底应该如何适应,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二)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的“底盘”不稳。农业保险创新产品的合理定价离不开良好的数据基础。然而,从前述6个主要农业保险创新产品存在的问题及障碍中不难发现,基础数据库缺失、数据共享机制不健全、生产风险区划不完善等问题是各类农业保险创新产品设计不充分,形成基差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具体表现为已有数据的精细度不够、监测不准确性、时间序列不长、统计口径不一致、农户微观层面数据库尚未构建,数据的收集和存储较为分散,缺乏行业内行业间的数据共享平台。2004年新一轮农业保险实施以来,尽管已经整整20年的时间,但大部分保险产品保险费率的厘定依然粗放,数据共享平台的搭建和共享机制的构件迫在眉睫。
(三)农业保险产品创新边界不清。从前述的6个农业保险创新产品的试点实践来看,各类农业保险创新产品无论是试点地区还是试点品种都在不断突破,尤其是近几年,产品的创新已经突破了种植、养殖业,进一步向农业产业链的上下游延伸,大有一切皆可保的势头。众所周知,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性支持,而各级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能力都是有限的。伴随着新型保险产品保额的不断提高,各级财政补贴压力和农户投保压力更加凸显。政策性农业保险这个篮子里到底要放些什么?农业产业链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是否要全部装上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战车”?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的边界在哪里?这些都是需要进行论证的问题。
(四)各类创新保险产品之间衔接不畅。《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49号)中明确提出:有关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021年可在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部分试点县对完全成本保险采取整县推进、切断小农户传统险种投保渠道,同一地区传统险种和试点由不同保险机构承办等衔接不畅的问题;同时,部分试点还存在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保额之间差额小,区分度不高等问题。这进一步增加了农户对农业保险产品的了解和认知难度,加之伴随保障水平提高而增加的保费投入,降低了农户的购买意愿。
三、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相关建议
(一)加强前期研究论证,明确产品创新目标。产品创新虽然很重要,但创新的目的更重要。明确的目标是进行农业保险产品高效创新的前提。应创建或设立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的专门组织机构,进行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的组织协调和规划,在农业产品创新之前开展系统充分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具体包括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农业保险产品的需求调研,产品创新需要的数据基础平台构建,创新产品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适应性等的研究和论证,在此基础上,确立产品创新目标,制定详细的创新产品试点方案,通过试点,对产品进行不断规范和完善,从而实现农业保险产品的高质量创新。
(二)构建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夯实产品创新基础。海量高质量的数据信息支撑是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的基石。政府管理部门应牵头推进农业保险大数据资源的建立和共享,尤其要联合工商、税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做好农户、规模农户和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投入、农间管理、农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微观数据积累,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整合、共享和应用机制,依法依规共享农村土地确权、土地流转、农业遥感、气象灾害、畜禽养殖、价格、产量等重要数据信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农业保险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平台,实现农业保险数据资源有序集中管理、有机整合与深度利用,实现对农业保险业务数据的真实掌握,不断夯实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的数据基础。
(三)厘清农业保险产品创新边界,确保产品创新实效。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尤其是政策性补贴。我国政府部门根据实际财力,将16类、20余种最重要的农牧业产品作为标的列入中央财政补贴目录。2022年版《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三条提出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原则,即“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由此可见,财政预算是硬约束,一定程度上来说,能拿出多少资金支持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拓展边界就在哪里。省级政府应结合自身财政状况,发挥“总负责”作用,在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圈定农业保险产品创新边界,确保产品创新实效。
(四)做好产品间的有效衔接,扩大创新产品需求。首先做好各类农业保险创新产品和传统保险产品之间、各类创新产品之间的对比研究,包括各类产品的优缺点、适用范围、适用投保对象等。在此基础上,把农业保险创新产品的宣传和推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与各类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充分沟通交流,让作为三大主体之一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各类农业保险产品有较充分的认识和了解,且能够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类型。当然,这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基层保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级政府部门应联合保险机构加强对基层保险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基层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保证信息的正确传达。
(作者单位:1.安徽省颍上县农业绿色发展推进中心;2.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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