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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法制
传统中医药商标权保护问题
第747期 作者:□文/李若男 时间:2025/2/16 15:07:20 浏览:19次
  [提要] 传统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数千年健康理念与实践经验的结晶,不仅是中华文化的宝贵财富,更是推动中医药行业及产业发展的核心支柱。我国的中医药商标因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保护,屡屡遭受侵权行为的困扰。本文运用商标法律制度对中医药这一文化遗产进行商标问题探讨,旨在确保传统中医药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而在全球商业领域中巩固其地位,并拓展其国际影响力。
关键词:中医药;知识产权;商标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8月30日
传统中药学蕴含着深厚的历史底蕴,历经岁月洗礼,逐代相传,凝聚了漫长的文化沉淀。从古至今,从《黄帝内经》的初创,到李时珍的《本草纲目》,再到孙思邈的《千金翼方》,这些巨著都对子孙万代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价值无法估量。中药的通用名称与商标名称混淆,或是一个企业的同一商标适用于多产品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不仅削弱了不同中医药的疗效与商标的联系,也增加了药品的连带风险。《商标法》第11条规定了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当该中医药名称被确认为通用名称,所申请的商标权也随之丧失。我国不仅要加大对传统中医药学术探究的强度,还要利用知识产权手段维护传统中医药商标权权益。中医药商标权保护是中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中医药商标权保护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品牌意识、完善保护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构建有效的中医药商标权保护体系,推动中医药事业的传承与创新。
一、中医药商标保护现状
中医药历史悠久的企业品牌可以通过商标法中的闻名商标保护机制来强化其知名度,从而增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并促进其创新成长。管理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还不够规范和高效。目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在传统中医药方的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重复、分散、缺位等问题,导致管理效率低下,管理责任不明确。传统中医药技术信息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传统中医药的定义、分类、标准、流程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和规范。调查评估和登记备案工作的开展和推进还不够全面和深入,存在一些遗漏、重复、差异等问题。很多中医药企业没有充分发挥商标保护机制的作用,尚未认识到中医药商标在市场中所具有的价值,导致其与其他医药领域在竞争优势上出现明显的分歧。
二、中医药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中医药企业品牌意识淡薄。我国中医药企业不重视商标保护,商标注册量少。医药企业缺乏品牌意识,很少对中医药品进行商标注册,主要表现为药品商标过期不续注册,严重缺乏国外商标注册意识。由于当今各国法律都明文规定商标的申请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因此商标被抢注成为很多不法分子合法侵权的手段。以“河南仲景医药”为例,河南仲景医药商标权保护通过强化法治,助力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利益与文化传承的双刃剑。河南仲景药业以其“半月清”等知名品牌引领行业,却屡遭商标侵权困扰,企业权益受损。仲景药业果断采取法律行动,成功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不仅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彰显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决态度。河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为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司法标杆。加强中医药商标权保护,是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石。政府需加大执法,严惩侵权,维护市场公平,企业则需强化自我保护,完善管理体系,积极注册商标专利,提升竞争力。
(二)道地药材保护意识不足。道地中药材,根植于独特地域,得益于专属生态环境的滋养,天然聚集于限定区域。焦作四大怀药——怀山药、地黄、牛膝、菊花,作为道地药材的佼佼者,其商标权保护对地方特色产业及中医药文化传承至关重要。在双轨保护下,这些药材荣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官方背书其卓越品质与疗效,强化品牌法律保障。四大怀药之所以引领道地药材,得益于焦作独特的自然条件与深厚的种植底蕴。商标权保护方面,通过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有效遏制了假冒伪劣,维护了消费者权益。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有力支持,为商标权保护筑起坚固防线。焦作四大怀药的商标权保护实践,为中药材产区树立典范。强化商标权保护,有助于提升品牌价值与市场竞争力,推动中医药产业稳健前行。然而,对于我国大部分道地药材保护现状而言,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我国拥有约200~400种道地药材,但商标数量却严重不足,这反映出对道地药材保护意识的欠缺。其次,公众对道地药材的认知不足。许多人误以为道地产区出产的中药材都是道地药材,实则不然。最后,道地药材商标标准也急需规范。
(三)通用名称被不合理商标化。通用名为某一类产品或服务的统一称呼,其只具有识别某一类产品或服务类别之功能,不能区分各自不同来源。我国对药品商品名实行严格管理,中药的名称通常只有通用名。以云南白药通用名称被不合理商标化为例,在药品市场中,云南白药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特效疗伤用药,其名称本应是药品通用名称,具有明确、统一的指向性。然而,近年来一些商家将“云南白药”这一通用名称进行不合理商标化的现象,这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导。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的商标使用。事实上,商标的本质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不是取代或混淆药品的通用名称。将药品通用名称进行商标化,不仅违反了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规范,更可能导致消费者在选购药品时产生混淆,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对公众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因此,必须坚决反对和打击这种将药品通用名称进行不合理商标化的行为。
三、中医药商标保护必要性
(一)商标是产品质量的保证。顾客在挑选商品的过程中,品牌标识常常是影响其选购决策的关键要素。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并无绝对标准。在投资与经营活动中,商标所承载的资本价值,即其资产价值,是基于其实际资本含量而非荣誉或主观臆断。这一价值的判定,核心依据在于商标的公众认知度与认可度,以及它所能为企业带来的预期经济贡献的评估。简而言之,商标价值由市场认知与经济潜力共同塑造。特别是关于药物的挑选,历史悠久的中华老字号经过了世纪的洗礼,并承受了数代顾客的验证。举例来说,消费者在选购药物时,倾向于挑选诸如“中华堂” “滇药” “粤山”等闻名遐迩的品牌,这是因为这些著名的中药品牌产品普遍享有卓越的商业声誉和卓越的品质保证。由此,其医疗效果和客户支持均能够得到充分保障,从而轻易地赢得顾客的信赖。
(二)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赋予注册人专属权利,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授权他人使用以换取回报,从而确保其权益不受侵犯。从更广泛层面看,商标制度通过表彰注册人,赋予其社会认可与经济回报,激发全球范围内的创新与进取心。此外,商标保护有效遏制了假冒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其利用相似标识误导市场,推广低劣或不符商品与服务。品牌作为标识,使得各不相同药品在商海中独具特色,它们在消费者间口碑迥异,反映了公司各自的商业价值。因此,商标对于公司而言,代表着一种无形的财产。
(三)商标保护有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作为一项防护机制,法律规则有助于提升商标使用的效益。因此,自主使用标志有助于保持市场的竞争规则,这种规则源自于自由的竞争原则。重塑企业品牌风貌,强化核心竞争优势,商标作为产品与服务的品质、商誉及知名度的精髓所在,不仅是企业品牌形象的直观展现,更是其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信誉保证。作为构筑企业竞争优势的关键要素之一,商标深刻影响着企业的存续与发展,是企业不可或缺的战略资产。例如,根据商标法,中药材的销售实体得以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展开竞争,同时,该法律严禁伪造和低质量药材的流通。它所保障的是中药材市场内商家与商家、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和谐稳定的互动,确保市场秩序良好,其最终目的是维护中药材市场商家与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四、中医药商标权保护措施
(一)完善现行中医药商标权法律制度。现行商标法的不足是构建商标注册体系时凸显的一个关键难题。对法律漏洞进行修正,针对商标权法规中的理论弊端进行改进,细化《商标法》的具体规定,打造一个健全的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障框架,创立一种专项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商标权法律体系,恰到好处地迎合了中医药的特性,助力中医药学识主张权益。通过提供法律根据,优化现行知识产权法规。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旨在构建更为健全的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衔接。提升中医药知名商标、传统品牌及老字号的法律保护,合理解决历史上的遗留难题,推动中医药品牌继承与进步。对中医药行业商标的恶意注册采取法律手段加以惩处,果断打击恶意诉讼现象,阻止权力被滥用,致力于打造一个诚信为本的社会氛围。严格执行对中医药商标的保护措施,确保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推动中医药企业品牌的成长与发展。
(二)提高中医药企业商标保护意识。当前,中医药行业在商标保护方面的意识较为淡薄,尚未充分认识到中医药商标在市场中的价值。在与其他医药行业的竞争中,中医药明显处于劣势,未能充分利用商标法律制度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首先,中医标识的注册数量不足且覆盖面窄。一些传统医药公司因为对商标法律知识认识的不足,往往局限于使用现有的商标,忽视了对商标进行注册与维护的重要性。数据表明,在我国,中药类商标占所有注册商标的份额仅为1/40。绝大多数公司仅专注于眼前的利益,导致在注册商标时,只界定了和目前生产商品相符合的范畴,而未将将来的扩展纳入考虑。这种做法隐藏了对未来产品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问题。因此,应大力提高各企业对品牌商标的维权意识、保护意识,充分认识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保护中医药品牌标识,尤其是那些享有盛誉的商标,对于维护中医药行业的知识传承至关重要,中医药商标是医药企业的无形资产,有效地运用这些商标可以极大地推动中医药行业的持续进步。
(三)受托企业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在履行生产受托任务的过程中,若企业未能仔细审查委托方及其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则可能面临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以“霍山石斛”为例,霍山石斛作为一种道地药材,品质优良,功效显著,是历代医家公认的滋补圣品,为消费者所钟爱。在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中,法院依法认定某商家在网店销售链接图片、商品名称、详情等多处突出使用“霍山石斛”文字,以“霍山石斛”名义销售“铁皮石斛”产品,易使一般消费者对“霍山石斛”来源和品质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并责令侵权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判决体现了依法维护中药材公平竞争、道地药材品质和信誉的价值导向,有利于推动道地药材产业规范健康发展。该案例警示中医药行业的公司,包含被委托加工的企业,应当建立优秀的遵法、公正有序的竞争观念,谨慎评估生产、销售等环节潜在的风险,对知识产权给予更大的关注与尊敬。
五、加强中医药品牌建设
(一)挖掘和弘扬中医药文化。中医药拥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独特的理论体系,品牌建设应充分挖掘和利用这些优势。通过教育、交流和媒体等多种途径传承和推广中医药文化,增强消费者对中医药的信任和认可。塑造品牌,是通过策略性地应用品牌策略来增强商品的认知度,这有利于利用品牌推广、广告等方法提高标志的知名度,增强产品的市场价值,扩展市场份额。
(二)加大对创新品牌建设的政策支持。设计独特的品牌标志、视觉形象和包装等,注重细节的设计可以表达出企业的专业性、品质和信誉。通过视觉识别系统,加强消费者对品牌的识别度。例如,长白山人参的品牌建设仅仅停留在注册商标保护、生产基地的打造以及市场运营流程的监督管理层面,却忽视了在市场营销方面的品牌构建工作。同时,给予中药商标注册倾斜政策,依据新药评审办法中针对中药命名的技术准则,中药产品的命名应能够适当反映其成分或疗效,这一做法既契合我国民众长期形成的中药认知传统,也顺应了中医临床用药的既有习惯。鉴于此,提议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在中药商品名称注册上实施特殊政策,允许采用规范方式在名称中体现成分、功能或用途,旨在促进中药产品品牌化建设,推动我国中药事业的蓬勃发展。
(三)强化商标保护,树立国际品牌战略。在我国,持有药材商标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原产地社区,往往没有认识到塑造品牌对于提升商标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市场经济中的盈利能力的重要性。商标权保护其最终目的是打造驰名商标,从而打破地域限制,进军国际市场。在推进具有潜力的中药产品的全球化进程中,自研发初期便需前瞻性地筹划在国外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的事宜,以确保产品能够赢得目标市场所在国的法律庇护。针对海外商标注册,我们应深入挖掘并巧妙运用现有的法律体系,特别是精准把握优先权机制及国民待遇原则,以最大化法律资源的效益。
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作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石,其框架内不仅涵盖了商品商标的保护,也扩展至服务商标,为中医药领域内的老字号品牌提供了坚实的国际法律支撑。我国众多拥有悠久历史的中医药品牌,其中不乏享誉国内外的驰名商标,这些品牌凭借其深厚的文化底蕴与卓越的品质,完全符合TRIPS协议所设定的高标准保护要求。因此,在全球化战略的指引下,积极利用TRIPS协议赋予的权益,不仅是对品牌价值的肯定,更是对中医药文化国际传播的有力推动。
综上,传统中医药蕴含着中华民族历代智者的辛劳与智慧,是悠久历史沉淀的精华。继续保护我国中医药传统文化资源是确保中华文明与其他人类文明共存共进的必由之路。要想高效地维护中医药资源,恰当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至关重要,毕竟知识产权是保护中医药资源最为奏效且实际可行的策略。保护中医药企业的商标权益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同时也是促进中医药产业兴旺发达的必经之路。
(作者单位:中原工学院法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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