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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现实困境及优化策略 |
第747期 作者:□文/朱 玥 时间:2025/2/16 15:13:35 浏览:15次 |
[提要] 平台经济是伴随现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为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带来巨大动力,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也对当前税收征管体系提出新的要求。聚焦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困境,发现存在相关税制缺失、税收与税源相背离等问题。为此,从构建税制体系、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权配置等三个方面对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进行探讨,为平台经济税收征管新生态形成提出建议。
关键词: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税收治理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7月15日
数字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全新的生产和社会关系的形成,传统工商业时代的经济模式在数字经济的冲击下迅速瓦解,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型经济形态蓬勃兴起。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下,平台经济为我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增添新的动力,为我国经济新一轮产业变革提供驱动力。在2021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肯定了平台经济作为新型经济形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指出了伴随着平台经济体系的快速发展所浮现的一系列问题,如平台企业发展不规范、平台经济发展不充分以及监管体制不适应等。为解决这些新问题,2021年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优化平台经济的发展环境要从构建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建立健全规则制度。在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了“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和反不当竞争”的重要举措,并制定了“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战略布局,统筹协调区域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对平台经济的重视程度。新兴经济业态的出现对税收治理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如何加快构建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体系日益成为学术研究中新的热点。李允尧等(2013)、崔志坤等(2021)认为,平台经济与传统商业模式是分不开的,但其终端主体选择更自由,资源配置更高效,具有双边性、外部性和多属性等突出特征。平台经济的这些特征引发了新的涉税风险,税务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完善适应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体系。从研究视角来看:一是以税收征管的视角研究,蔡昌(2020)认为在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下,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税收流失严重,税务机关难以获取业务是否真实、平台是否代扣代缴等信息。且每次交易的时间、地点、金额、双方主体等都不同,增加了税款征收和稽查的难度。大量平台企业将注册地设在经济发达地区或税收洼地,税收管辖权导致税收与税源背离。二是以税收监管的视角研究,宋永生(2021)认为随着平台经济的火爆,出现部分虚假平台和虚假交易使税务监管的难度增大,部分平台企业尚未应用信息系统,涉税信息无法逐一匹配,业务真实性有待检验,部分平台制造虚假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监管部门对大数据应用不够成熟,数据无法实现充分共享,难以实现对平台经济的深度监管。平台经济作为新经济业态,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变革之一。因此,研究优化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体系势在必行。
一、平台经济内涵界定与发展现状
(一)平台经济的内涵界定。Jean Tirole(2003)首次提出平台经济的概念,他的观点是交易的非中立性是平台存在的核心原因,而平台的价值体现在它可以为买家和卖家提供不同的定价策略并产生各异的效果。平台经济是在大数据技术的推动下,由一个平台作为虚拟交易环境的中介组织者,其目的是通过发掘社会经济中潜在的需要,从而促进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的贸易。因此,本文认为平台经济是一种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创新型经济体系,该体系以数据驱动为其主要特性,并依赖于平台支持以及网络协作来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在数字技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平台经济通过构建“平台”来实现各种事物的互联互通,从而创造新的价值和产业链。平台经济的盈利方式主要可以归纳为三大类:中间服务模式、参与型经营模式以及混合经营模式。中间服务型类似于中介机构,其作用是将各种各样的买卖双方及要素联系在一起,促使它们达成交易,而在此背景下,平台主要是通过征收服务费来实现盈利。比如,滴滴出行与无车承运平台均采用中间服务模式。参与型经营模式指的是平台经营者同时具备商品和服务两种功能,通过交易获取利润,例如共享单车就采用这样的运作方式。混合经营型实际上是前述两种经营模式的融合。京东是一个相当有代表性的实例,它不仅为商户提供了一个交易的场所,同时也供应了部分自营的商品。
(二)平台经济发展现状。平台经济增速规模显著,截至2022年底,全球价值超百亿美元的互联网平台共有70家,较2020年数量增加6家,价值规模约9.2万亿美元,增加1.35万亿美元。电子商务在全球零售贸易中的份额从2019年的13.8%激增至2020年的17.9%,并在2022年超过20%。2019年我国实物商品网上销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0.7%,至2020年这一比重猛增至24.9%,并于2022年达到27.2%。平台经济为国家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强大的动能,但也蕴藏了大量的税收潜能,不断健全平台经济的税收治理制度是应对产业结构变迁的现实需求。
(三)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必要性。《平台经济发展观察(2023)》指出,截至2022年12月底,我国市场价值超十亿美元的平台企业价值规模为2.37万亿美元,同比下降16.3%。经历多年高速增长的平台经济,已步入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关键时期。面对增长压力,我国平台企业已加快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型,业务结构从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优化调整。平台经济监管由“加强监管、专项整改”阶段进入“常态化监管”新阶段,对平台经济的税收治理提出新的要求。
平台经济的商业模式可按照其所联系对象的不同划分为三种:C2C模式(平台的多边主体都是个人)、B2B模式(平台连接的供给方与需求方均为企业)、B2C模式(企业与个人分别作为供给方与需求方,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连接并达成交易)以及O2O模式(更强调线上与线下主体间的交易)。这四种运营模式对税收征管提出严峻的挑战,在C2C的商业运营模式下,存在税源监管困难、收入难以定性、很多平台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导致税收流失等税收征管问题;B2B模式下存在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难以应对复杂的交易形式、在无形资产交易中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等问题;B2C模式下可能出现平台虚开发票等税收征管问题;O2O模式下存在平台是否代扣代缴、税务稽查数据获取困难等问题。因此,根据平台经济的发展现状构建新的税收治理机制迫在眉睫。
二、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现实困境
(一)平台经济税制不够完善
1、纳税主体很难确定。平台经济的经营主体具有多种特性,因此行业入门门槛相对较低,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平台上进行交易活动。大多数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但个人供应商通常只在入驻之前按平台要求完成简单的基本信息登记,而不去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很难获取相关信息,因此无法明确纳税主体。尤其是通过平台获得收益的一些个人自由职业者,具有流动性强、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地、收入零散及突破地理限制等特点。税务机关无法明确市场主体,很难及时获取有效的税务信息,纳税地难以确定,税源扣缴困难,很难直接向个人征收税金。
2、无法确定计税依据。电子化的交易证据易于修改,在平台经济现行的交易模式下,交易工具及支付手段都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隐蔽性,使得税务机关很难获取准确的交易信息,增加了税务审计的复杂性,难以确定计税依据。由于收入性质的定义模糊,适用的税目和税率可能引起争议。
3、所得性质难以明确划分。平台经济由于其特性,各行业间没有清晰的界限,各项经济业务高度融合,很难明确区分各项收入的所属性质,因此现行税制尚未对平台经济下的各项业务做出明确的税法规定。例如,在平台经济下兴起的网络直播行业中,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关系难以界定,在实际征纳环节中难以判定属于合作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4、难以确定税基。平台经济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销售服务,但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交易隐蔽性强的特点导致隐性收入难以追踪,且互联网平台具有高附加值,广告投放、视频浏览量、后台用户数据均为平台贡献了巨大的收益,税务机关很难及时获取这类收益的相关涉税信息,且此类收益无法通过发票和会计账簿准确记录,因此难以确定税基。
(二)平台难以进行税收监管
1、传统的以票控税模式与平台经济不匹配。在传统的“以票控税”模式下进行的交易,对数据的时效性要求很高,若无法及时获取所需的税收数据并开具对应发票,将会给税源监管带来很大挑战。由于平台经济商业模式下在线进行的业务居多,O2O等在线和离线结合的模式也经常选择在线支付,其中大部分个人供应商并未进行税务登记、纳税意识不高,很多消费者缺乏纳税意识、不要求商家开具电子发票,给卖家创造了改变或隐藏收入的机会,主体的多样化以及税源的分散性导致税务机关很难及时获取交易信息,传统的“以票控税”不适用于平台经济。以无车运输业为例,由于交易程序比较长,平台不仅要承担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物流公司和运输方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平台往往会选择虚开发票来减轻税负。
2、税务机关获取税收数据的来源单一。平台经济涉及的多方主体分布在多个行业和地区,平台交易的信息流、资金、合同、票据等也相互独立,信息不对称现象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广泛存在。在平台经济商业模式下,税务机关获取涉税数据需要耗费大量资金、时间与人力成本,当前我国不同层级的税务部门之间已经实现数据共享,但其他部门在税收征纳进程中的参与度较低。在具有高度隐蔽性的平台经济背景下,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受到制约,获取数据渠道有限且数据完整度不高。各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平台企业税收治理机制是促进税务机关提高征收效率的现实需求。
(三)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法规和政策存在滞后性
1、税款征收具有不确定性。由于平台经济税法的缺位,税务机关的征管面临着诸多问题,与传统的实体经济相比,平台经济的许多过程都是在网上进行的,对于这种虚拟的、多边化的交易方式,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界定交易行为的征税范围,即便被认定为课税对象,其税率的确定也是有争议的。尤其是在C2C模式下,个体供应商的零散分布状况使得它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同时由于平台准入门槛的不断下降以及平台经济的多边属性,导致交易链的复杂化,产生了许多传统交易所没有的形态与联系,有些交易还会脱离税务监管的范围。
2、平台代征存在合法性争议。比如,滴滴出行和直播平台在经营过程中,车主或主播应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由平台先收取报酬再分给车主或主播,并由平台进行代扣代缴,但实际中第三方平台并未与实际服务提供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平台是否具有扣缴义务产生合法性之争。
3、各方主体尚不明晰自身权利与义务。平台企业在商家进驻平台之前要求提供其基本信息,并记录通过平台实现的每笔交易,若将平台企业所掌握的信息与税务机关共享,将为征税工作提供极大的便利,但目前并未有相关法律法规表明平台企业具有提供信息的义务。对于商家而言,由于暂缺纳税义务的具体条款,导致纳税遵从性不高,从而造成巨大的税收损失,并对税收公正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三、平台经济税收征管优化策略
(一)健全平台经济税制体系。首先,促进平台经济税制的完善应有规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革,使目前的税收制度保持稳定。第一,应通过信息化手段推广在线登记,以税收信息为前提,强化平台企业的税务登记;第二,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式,对平台经济的税制要素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三,依据税法规定,对平台经济的所得进行税收征纳,并通过试点向外扩展。其次,对平台经济收入的属性进行准确界定。短期内,可通过完善平台经济税制、制定平台经济税法、明确平台经济收入的属性来进行划分;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对当前的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并对其税收架构进行重构,从而精确界定平台经济收入的属性。
(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首先,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对税源进行实时监控。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税收治理,“互联网+大数据”是有效实现税收征管的途径,税务机关可充分使用大数据完成对企业不遵从行为的跟踪和识别,利用纳税评估技术识别高风险税源及企业并进行重点关注,大数据技术是提高税收征收效率的关键。其次,使税收数据在各部门之间实现共享。为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和交流,达到多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积极搭建平台经济的税收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信息共享”是我国“金税三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最后,推动大数据技术与税务稽查相结合。大数据技术与税务稽查协作是提高税务行政工作效率的有效方式,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税务数据自动追踪与比较系统,提高税务部门的数据跟踪和分析能力,建立能够跟踪主要纳税人、重点监控高风险纳税人的税务信息库。
(三)完善税收法规,优化税权配置。首先,细化平台经济税收制度。根据各种交易完善法律法规,为平台企业的纳税主体及纳税对象提供明确完整的法律基础,同时清理一些不再适用的政策,为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空间。第一,对与平台经济相关的传统经济的领域,要以相同的税率征税;第二,对具体平台交易业务实施详细的税务规定,比如直播平台在直播过程中收取的佣金和坑位费是属于税收范畴还是企业经营收入,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税收制度的差异或漏洞逃税,需要明确的定义;第三,要修改和完善对依据平台经济出现并发展的新型收入的征税标准。其次,实现税权配置合理化。从源头入手,抑制个人与地区之间税负的反向分配,通过平台总部代扣代缴等手段有效缩小个人之间的税收差距,同时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防止平台企业因地区税收负担差异而选择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纳税地区,实现地区间的税收平衡。最后,利用转移支付重新分配税收,通过衡量各地区的收入和支出,实现财政转移支付的合理分配,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促进地区间经济合作的发展。
(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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