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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居环境协同治理探索
第748期 作者:□文/张 哲 时间:2025/3/1 16:57:50 浏览:17次
  [提要]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新时代农村人居环境协同治理系统之中,各主体角色认知存在农村居民协商参与不足、地方企业责任意识淡薄、社会组织培育参与欠缺、政府主体协同角色转向等问题。应坚持基层党建引领,完善协调治理体系,强化村民主体责任意识,并加强社会市场助力参与,构建长效农村协商生态治理体系。
关键词:乡村振兴;人居环境;协同治理;长效机制;农村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10月10日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增长、城镇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引发农村环境污染、住房条件改善问题,农村养老与社会服务欠缺等问题急剧增长,但地方政府治理能力不足与治理资源有限,导致地方政府单一主导的被动式环境治理策略陷入困境,农村人居环境面临的困境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2018年2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聚焦于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与村容村貌等重点问题,三年整治活动整体上扭转了农村长期以来脏乱差的局面,但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仍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基础设施不完善、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以期推动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显著改善、推进各地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因此,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已成为当前我国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且关键性的任务之一。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于农村人居环境的研究日益深入。国内学者在借鉴国外理论框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与具体问题深入探究。结合相关文献研究与实际状况调研,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已被国家政策权威的外部动力催化推动,农村内部动力也被激活,但美丽宜居乡村的建设需要农村人居环境的长效管护机制。
一、农村人居环境协同治理体系建设逻辑
(一)协同治理下的多元治理主体与合作共赢。多元协同理论是对传统的中央集权治理理论的突破,其强调多个主体之间的协作互动,构建开发、包容与协同的治理体系,搭建不同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决策的沟通平台,促进政策指定的科学化、规范化、全面化与可持续化提升。因此,探索如何在人居环境治理中推进协同治理,推动政府主导、村民参与市场引入的有效互动,也是落实人居环境长效治理的必然选择。
多元协同治理系统中,治理主体的多样性带来治理手段的多样性,多元主体通过多样化、多层次的治理手段,通过协同系统平台进行协商共建,实现多元协同下的合作共赢。政府层面,通过政策工具即出台政策法规和相关政策条例,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进行宏观的政策方针性安排,地方各级政府解读学习顶层设计,结合区域性原则因地制宜;村民村约、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则可以唤醒广大村民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与参与意识,促进村民参与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形成良好治理氛围,通过村庄公共精神建设,有效为环境整治提供有力精神保障;社会组织与市场则通过引入环保型企业、学习使用新型环保技术,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供外部保障;同时村庄应挖掘内部乡土精英力量,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建言献策。
(二)探寻农村人居环境独特有效治理之道。现阶段,在党和中央的重视、号召与积极引导下,我国整体农村人居环境发展水平得到提升,但仍普遍低于城市人居环境发展水平,农村基础设施的维护与建设、人居环境长效治理机制建设、生态环境有效维护与维持等问题仍亟待思考。在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行动中,国家坚持以农村基层党组织为领导,充分组织动员村民自治机制,吸引市场主体介入辅助,形成各种机制相结合的现代治理形式;但在现实治理过程中,由于受到传统单一式的治理方式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仍然处于由政府组织主导,村级组织被动参与,市场与社会组织难以积极有效参与的尴尬境地,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长效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体系尚未有效形成。
在现代多元发展的社会,应当坚持党建核心引领、政府积极推进、社会主体与民众有效参与的协同方式,结合各地区农村实际发展与地方特色,创新协同发展方式,探索独特长效治理模式,建设农村人居环境长效治理体系,稳步共建和美乡村。
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现代化各主体协同参与不足
(一)农村居民协商参与不足。近年来,我国农村通过环境整治、厕所改造等多项环境治理活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农村地区人居环境整体水平。但由于各地区地方政府人力、财力与物力资源有限,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整体生活水平较低,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农村地区公共服务水平整体较低,导致大部分农村地区人居环境治理成果获得感较低。作为村庄主体的村民基于“理性经济人”意识,更加注重自身经济生活水平,只有在自身利益受到影响时才会考虑村庄环境问题与承担环境责任,也不乏部分村民意识到村庄人居环境改善的长远效益,但由于自身多重因素,其参与村庄环境整治的实际行动较少。
(二)地方企业责任意识淡薄。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农村地区为推进自身发展,响应提高农村地区承接产业转移能力的政策战略,积极引进产业发展;地方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与自身企业发展壮大的发展需求,多重因素导致地方企业逐渐向农村转移产业阵地。因此,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选择在农村周边建立生产基地,一定程度上也对农村人居环境问题造成新的威胁与挑战。农村地区往往产业基础设施落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薄弱,地方企业则基于自身经济效益需求,其生产经营理念一定程度上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缺乏标准化解决因企业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缺席承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社会责任问题。
(三)社会组织培育参与欠缺。首先,社会组织是促进农村地区人居环境协同治理的有效主体。但是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由于机构设施和资金来源不足,导致社会组织本身力量薄弱,也难以参与农村人居环境长效治理,影响其治理效果。其次,社会组织在职能机构与人员构成上与政府机关人员边界不清,社会组织的工作成员是行政单位的人员,其运行管理偏向于行政化,因此对于共同性的行政化目标,一些社会组织与政府单位的工作重复,且机构本身缺乏规划性运行。另外,相关法律法规较为模糊,社会组织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缺乏相应的依据与责任担当。最后,社会组织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对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一些专业性知识与技能,社会组织因资源不足、缺乏专业技能人才等,影响其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与效能。
(四)政府主体协同角色转向。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具有“政府直管”的治理特点,相关地方政府机关通过责任式与绩效考核的标准形式,对农村人居环境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进行全方位管理,从宏观政策的制定、中观政策的解读与颁布、具体政策执行与细则、环境整治执行的微观监督,都由相关政府主体直接进行负责。这种驱动型的政策实施在短期内取得一定治理成效,但也会导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过程中片面注重于完成上级政府的政策目标、达成政策绩效,缺少来自社会与市场主体的活力,忽略村庄内部内生动力与村民切身利益,进而导致村庄人居环境长效保护机制难以有效运转。
三、农村人居环境协同治理建议
(一)促进居民意识转变,鼓励引导民主协商。首先,党员干部应当发挥带头作用,通过动员、宣传教育等方式带动村民群众;其次,村两委与政府部门协同合作,通过综合性教育策略,提升村民环保意识,激发村民环保行为,增强农民对环境保护的正确认知,引导农民进行可持续性发展认知的改变,激发农民的主人翁意识。最后,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增强农民的环保意识与法治观念;还要建立农村环保奖惩措施,细化农村环保细则,融入农村村风民俗,通过评选环保优秀村民、优秀环保村庄等活动,激发村民自身环保荣誉感、村庄整体荣誉感;强化农业科技环保知识的培训,鼓励村民发展绿色农业,使用绿色产品,将环保理念与村民自身利益相结合,促进村民在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发挥积极主动作用。
(二)规范地方企业行为,吸纳资金融入支持。由于大部分企业主体基于“理性经济人”与“集体行动”的思考逻辑,在制度规范性与监督惩罚力度不足的情况下,部分企业很难将环保行为付诸于企业具体实践之中。因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之中,首先,政府应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引导外部资本积极参与,引导企业通过正确合理的方式进行技术资金投入;其次,政府应当完善企业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政策,通过奖惩制度的设立,引导企业参与环境保护的规范性行为,更好地吸纳社会资金;最后,应当通过项目制等多种模式制度,积极引入相关产业,将农村污水治理问题、垃圾排放问题通过项目制转化为经济效益,更好地满足农村公共服务与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
(三)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激发社会协同活力。地方政府应该通过提供政策扶持、资金援助、简化注册流程、适度放宽准入条件,推动社会组织的成长与发展,同时地方政府需要监督规范地方社会组织的规范化、高质量化发展。社会组织需要发挥自身的主动性,积极关注社会事务,与村民群体保持必要性联系,关注地区性事务发展,积极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建言献策、真实发挥作用;并且,社会组织发展需要优化内部结构,对自身在改善农村环境方面的作用与功能做出清晰定位,凭借其特殊的社会地位与独特性的地方性,深入发挥公共性环境治理作用;社会组织应当探索多元化资金来源渠道、积极吸纳专业性人才加入,不断壮大自身资源与力量。
(四)加强政府顶层设计,完善协调治理体系。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之中,首先,政府要构建服务平台,制定合理的协同参与规则与合作机制,健全协同治理制度以减少协商主体之间的摩擦,促进协同合作的良性循环;其次,政府需要扩宽协商参与渠道,激活更多社会力量潜能,也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公众意识,促进更多村民主体参与到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之中,鼓励村民通过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直接参与决策过程,共同寻求协商治理的良策。另外,应当理清政府各治理部门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奖惩评估机制;政府应当协同市场监督、公共卫生与环境保护等部门,共同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研究与实践,并建立健全评价与考核体系,确保环境治理职责的落实,将农村人居环境保护成效纳入政府绩效评估。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陈荣卓,金静.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引领型实践过程及经验逻辑——基于“嵌入式国家自主”理论的情景化拓展[J].中国行政管理,2023(07).
[2]王微,刘世华.农村人居环境协作治理的实践路径——以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经验为例[J].广西社会科学,2020(06).
[3]李宁,李增元.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行动逻辑与实现路径研究——基于行动科学视角[J].学习论坛,2022(05).
[4]孙莹,张尚武.乡村建设的治理机制及其建设效应研究——基于浙江奉化四个乡村建设案例的比较[J].城市规划学刊,2021(01).
[5]毛春合,候丽君.协同治理视域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创新路径[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11).
[6]陈利根,陶嘉诚.多中心协同治理:何以可能,何以可为?——基于江苏C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经验诠释[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24(01).
[7]阴宇航.多元主体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协同机制研究[J].现代化农业,20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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