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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债券的法律制度适用思考
第750期 作者:□文/安卓蕊 时间:2025/4/1 17:01:15 浏览:16次
  [提要] 绿色债券的发展符合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要求,有着融资便捷、绿色发展等优势,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绿色债券在法律制度上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改进空间,合理适用法律方法对绿色债券进行完善能够有效促进其目的的实现,力求绿色债券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势。
关键词:绿色债券;“双碳”;绿色金融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10月17日
一、绿色债券概述
(一)绿色债券的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梳理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这个理念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连接,确定了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发展经济的理念。绿色债券是一种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并且将投资用于环境保护的项目,它可以通过对企业进行资金投入,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改善生态环境,使企业加快转型为环境友好型企业,也可以通过对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等活动进行投资,直接对环境进行改善,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注入新能量。绿色债券作为绿色环境与金融经济的结合体,能够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环境,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重举,并且符合我国目前的发展要求与趋势,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策略。
(二)绿色债券的优势
1、融资便捷。绿色债券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同时兼容绿色环保的独特属性,这种属性会促使企业在发展经济时带动环保效益的产生,符合我国的发展策略。绿色债券的融资方式较为便捷,其融资方式是发行主体直接向社会融集资金,融资方式较为简单方便,渠道较为便捷,发行门槛较低,相对于其他金融调节工具而言,绿色债券的融资指标限制较宽,在融资便捷度上有着其独特的优势,是企业开发中长期绿色项目的重要融资渠道。绿色债券在面对更符合环保要求、国家责任与目标的同时,也能够直接对绿色项目进行资金支持,其融资便捷的优势在加快绿色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加快了环保目标的实现,从经济和绿色方面更好地提升国家的综合实力,成为我国经济和环境发展必不可缺的金融手段。
2、绿色发展。现如今我国的金融调节手段多种多样,例如基金、股票等,但绿色债券有着其他金融调节工具所不能达到的优势,即其所具有的绿色属性。由于绿色债券融资所得的资金需用于各种绿色项目中,各个产业为了取得融资都需要在发展中考虑环保节能等功能,提高了企业研发环保产品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国绿色产业的发展。绿色债券从其过程看,是利用社会资本对环保产业项目进行投资从而达到环保目的;从结果来看,终极目标就是实现环境保护效果。虽然金融本身带有逐利性,但在绿色债券中,发行者通过投资实现环保,政府通过对投资进行激励措施实现环保投资,绿色债券在经济与环境上达到双赢,在整体上达到经济与环保的平衡发展,符合我国现有的发展要求与目标,也符合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要求,提升环境质量,因此绿色发展可谓是绿色债券的特有属性,也是绿色债券在众多金融项目中的独特优势。
3、丰富结构。我国的金融结构虽称不上单一,但多以经济效益为主,少有融合其他特色的金融产业结构,且多以经济效益为主,没有侧重其他属性及效益的金融结构产品与项目。作为与国际相接轨的发展中国家,在注重经济发展的同时应当附带考虑国家其他方面的发展,做到以经济带动其他薄弱方面,使国家与社会能够全面发展、综合增长。绿色债券的实施与发展正好回应了这一要求,其经济属性和独特的绿色环保优势可以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以经济发展带动环境保护的实现,以环境保护的目标完成经济的促进。绿色债券的发展使得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结构开始了多元化的发展,为往后金融与其他要素相结合提供了可靠的经验,在提供了更多的投资可能性的同时,也提高了我国金融体系应对风险的能力,推动绿色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
二、绿色债券的法律困境
(一)规范效力等级低。在全球的绿色债券发展中,我国发行的绿色债券体量位居第二,如此庞大的市场则相应地有着丰富的环境、种类多样的纠纷以及纠纷所带来的重大影响。我国“十四五”规划中提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绿色环保产业做出明确说明,在“拓宽投资空间” “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方面也设计了绿色债券市场的方向规划,可以看出关于绿色债券的相关规定存在着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也有着相对完善的具体规定。但是目前我国关于绿色债券的法律法规最高效力等级仅为部门规章,并没有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相关的行为进行清晰的规定,对绿色债券的相关法律规范效力等级较低,不能很好地应对绿色债券在发展适用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与纠纷。作为与国际步伐相契合的国家,必须要跟紧国际步伐。相较于其他域外国家对绿色债券的法律规定,我国对绿色债券的法律规定尚不够完善,不能与国际规则相契合,因此制定并完善绿色债券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制度化、体系化的法律法规对绿色债券加以规制,是实现绿色债券本身属性并发挥其独特性的可行性操作,也是与国际接轨的必要之举。
(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绿色债券不仅有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作用,而且其最终想要实现的目标是达到环境保护的效益,因此将发行绿色债券融资所得投资于环境保护项目才能完全发挥绿色债券的作用,实现绿色债券的价值。但目前我国在此方面缺乏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政府对绿色债券的申请资格以及利用绿色债券融资所得资金的使用情况没有强制性的披露要求,从而造成洗绿、漂绿现象的层出不穷,对绿色债券的发展以及可操作性与可信度都造成了损害。现如今,我国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相关机制尚不完善,缺乏一个规范的信息披露模板,监管机构并没有制定强制性的规定对绿色债券信息的披露进行严格管理,这种不明确的管理制度将会造成绿色债券无法充分发挥其独特的有效性,破坏绿色债券的管理环境与发展前景。
(三)激励制度有效性较低。绿色债券的发行有效提升了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环保效益,但随之而来的漂绿、夸大发行等行为也对绿色债券的发展造成阻碍,影响着激励制度发挥其有效性。绿色债券的终极目的是实现绿色环保目标,政府目前所采取的只激励不归责的激励方式能够使更多的投资者关注绿色债券,增加绿色债券的发展程度及使用率,但是这种过度激励而不加以规制的政策会模糊和弱化绿色债券的生态公益价值以及所关注的绿色环保目的,对绿色债券最终目的的实现造成阻碍。因此,在激励制度的基础上构建一个严肃且严谨的规则制度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阻碍绿色债券发展的状况,实现绿色债券的良好发展与环保目的。
(四)程序规定缺乏统一性。现阶段我国关于绿色债券的相关制度存在多头监管和多重标准的现象。对于绿色债券的现行规定是由各个部门和组织机构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和管理机制制定的,仅在各部门中进行调整,各部门之间并没有形成有体系的程序与机制。多头监管与多重标准的现象容易造成机构间的相互冲突,各个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协同机制与规范的程序文本,绿色债券的申请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济了解各个部门的相关政策,提高了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成本。因此,若想要实现绿色债券发行与申请的统一性,避免被企业恶意利用等现象出现,则要统一程序与规范,制定统一的程序规定,减少各部门程序之间的差异,实现绿色债券的申请资格统一、信息认证统一、申请程序统一等,以达到公平开展绿色债券项目。
三、绿色债券法律法规完善建议
(一)构建权威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关于绿色债券的相关制度规定最高等级仅为部门规章,规范效力等级较低且较为分散,多见于各个部门的规定,缺乏程序性与系统性,在面对大体量的绿色债券市场时不能较好地解决纠纷,容易造成纠纷的遗留问题以及法律漏洞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与环保效益偏低,因此构建一个较为权威的规则体系是降低绿色债券市场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与实现环保效益、促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绿色债券作为经济市场的产物,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在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时应当听取各部门业务的意见,注意规范性与协调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带头制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专业部门积极参与发表意见,形成一部专业的、具有较高等级效力与实施效力的,不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行政法规或一般法规。
(二)优化信息披露机制。完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构建一个完整的信息披露机制,能够更好地展现绿色债券的独有特色。要实现绿色债券提升环境保护效益的目的,就要重视绿色债券融资所得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融资所得严加管控,严禁将融资资金用于非环保的项目中,对融资所得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定时反馈资金使用情况与收益,防止漂绿、洗绿现象的发生,实现绿色债券的完善与发展。不仅要重视投资前的资格审核与投资中的资金流向问题,还要对发行后所得到的环境效益进行合理的量化评审,注重实质性的收益,全方位地调查融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在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的过程中,除了要重视建立信息共享、明确指标权重等问题,还要制定对缺乏信息披露的企业如何惩罚的相关制度。加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立法与执行,增强信息披露的实时性,发挥绿色债券的优势。
(三)制定有效归责机制。在绿色债券高速发展的今天,漂绿、洗绿等损害绿色债券市场的行为必然会出现。想要规避这种金融风险,就必须制定有效的归责机制,使监管机构对其及时督促整改,以防止绿色债券市场的不良行为。在对归责机制进行制定时,不能仅局限于使用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手段,还应当考虑司法机关的有效参与。在程序上,设置司法机关的及时介入,加入检察院参与;在实体上,将绿色债券中损害市场的行为与刑法的相关罪名与刑罚相结合,使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能够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制定有梯度的惩戒方式,全方位保障绿色债券的实践与发展,以更好地调节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提高绿色债券在经济市场上的使用率,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提升绿色占比,以达到绿色债券的经济与环保目的。
(四)设计统一程序文本。目前,我国关于绿色债券的相关规定较为分散,多为各部门自己制定发行标准,因此所制定的标准存在参差,标准不一,发行主体在进入市场进行投资时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参入成本较高。因此,结合现有的规定标准以及统一性与环保目的,制定一个统一的程序文本,能够在提高操作性、降低企业参入成本的同时,更好地实现绿色环保目标。
在制定统一的程序文本时,要将认定标准统一,明确发行绿色债券的资格条件。目前,我国在绿色债券的实践中各个部门主管的绿色债券在进入资格的认定上尚不统一。对于资格认定的标准,央行与证监会发布的标准较为严格,但对“绿色”的认定较为模糊,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增加了资格认定的模糊性。沪深两地交易所的要求相较于央行和证监会较为明确且宽松,这种有差距的标准会使得发行主体为了经济利益而选择较为宽松的端口发行绿色债券以获得更多的利益,造成偏移。因此,制定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能够更好地在实践中运用规则,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使得各部门关于绿色债券的认定标准壁垒消失,明确发行主体进入市场的资格要求,使有意愿发行绿色债券的相关主体可以获得相对权威且真实的相关信息,减少时间与精力成本,推动绿色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
综上,我国绿色债券的迅速发展为“双碳”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满足了国家政策的需求,同时也促进了与国际之间的合作。绿色债券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同时兼顾环境保护功能,是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工具。但是其发展还面临着很多挑战,国外有很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同时也要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债券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将基础打好,才能使绿色债券发展成为我国综合实力上升的重要途径。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溢轩,徐以祥.绿色债券的规范反思与制度完善[J].西南金融,2021(07).
[2]叶子瑞,季宇,张鹤,等.我国绿色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研究[J].商业经济,2024(01).
[3]柴宏蕊,赵锐,方云龙.“双碳”背景下的绿色债券发行与“绿色”激励效应研究[J].统计与信息论坛,2023.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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