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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集成货物采购探讨 |
第750期 作者:□文/曾洁莹 时间:2025/4/1 17:35:10 浏览:13次 |
[提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产化的提高,货物采购中机电类集成货物采购日益增加。货物采购的关键点包括标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均属于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其中,机电类集成货物采购与单一货物采购在“质量”方面更应关注货物本身及部件备件的强制性、合法性,以及产地来源、提供服务方、商标所有权等问题。本文针对采购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的关键点提出建议。
关键词:机电;集成货物;合法性;商标
中图分类号:TH-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10月20日
随着我国生产水平的提高,现已具备为众多国际科技行业领军企业生产零部件的能力,相应的产业链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也取得重要进展,成套整机设备进口情况已逐步减少,成套设备中的国产化程度大大提高。因此,对货物采购中因“集成”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关注。
一、货物集成的概念
从现行的广义的采购法律法规来看,除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在“认定投标人数量”上提及“集成商”,其余的法规均无对“集成”货物的规定。这使如何认定货物是否为“集成”,完全取决于采购文件的约定。若采购文件未特意定义“集成”,则只能由交易习惯来判断。因此,近年来机电类集成的货物采购过程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
二、货物采购的关键点
货物采购通常以合同的形式来完成,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明确了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为合同实质性内容,亦是货物采购的关键点。
(一)货物采购的标的。需要采购什么货物,通常已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但同种货物可能有不同的描述,或不同货物可能有类似的描述。因此,若法条中有相关货物的描述,可直接引用,例如政府采购项目应直接引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
(二)货物采购的质量
1、满足强制性要求。货物能作为商品销售,首先要满足国家强制要求。例如,某些电缆、显示器,必须具备3C认证,且能在国家认监委上查询;民航空管领域中的仪表着陆系统、测距仪、语音通信系统、甚高频系统等,必须具备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按强制性要求的时间节点,可分为针对货物出厂的许可及针对货物使用时的许可。前述的3C认证,货物在出厂时就必须获得;但“使用许可证”则明确货物在使用时必须获得对应许可。采购人可根据强制性要求的内容、行业情况、自身工期等因素来设置提供该许可的时间点。
对于某些特种设备,还要考核制造商的资格,例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及型式试验证书等。
2、货物来源的合法性。货物的销售可以由其制造商、经销商、代理商或零售商完成。若个人使用的货物商品,只要是正规渠道购入的,通常不太考究其销售方的供货来源。但对纳入规范采购的货物,即必须强制按相关法规进行采购的货物,则必须保证货物销售和使用的合法性。因此,对于不是自行生产的货物,通常以是否取得制造商的授权来证明。
3、货物的技术性能。回归货物本身的使用特性,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货物本身的技术参数性能能满足采购需求,可用制造商出具的书面材料、第三方检测报告、同类或类似货物的产品验收报告等证明。
4、货物涉及的服务。货物采购相关的服务,包括售前服务和售后服务。对于大型成套设备来说,具体表现在监造、运输、测试或调试、验收及培训等售前服务,以及质量保证期的保证措施、质保期后备件材料的承诺价格、使用性能文档留存等售后服务内容。
5、货物使用的成熟程度。衡量货物的成熟程度,可考查该货物的履约记录,反映的交易量和交易详情,即货物的业绩。业绩不仅包括销售方式获得的,也包括试用、赠送等方式;不仅包括合同或订单,还包括验收报告和用户使用证明。
(三)货物采购的价款。与一般买卖合同类似,货物采购的价款包括支付条件、支付方式、支付比例等。
(四)货物采购的履行期限。货物采购的履行期限涉及货物的交货期及交货地点等要求。
三、机电类集成货物采购的关键点
机电类集成的货物通常由多个部件拼接组装,实现某种完整功能。对应货物采购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需特别注意的地方如下:
(一)机电类集成货物的标的。集成货物的标的,通常以集成后的成套设备描述。因集成货物的标的物通常是含有多个部件、备件,且组装方式可能各有不同,导致整机完成的功能也有差异,因此集成货物采购的供货范围及数量须关注。
(二)机电类集成货物的质量
1、强制性要求。对成套集成货物有国家强制要求的,注意该要求有无明确必须按某种固定组装而成才符合要求。例如,民航空管系统中场面监视雷达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了必须具备某型号的天线、发射机、数据录取器等固定的设备包含要素才算完整。
2、合法性要求。集成货物的生产,通常使用的都是已购买的部件,不会有太多的非法使用争议。但须注意的是,某些部件生产商可能在更换国内代理商期间,会声明更换前后不同的代理商负责对应的售后服务,而非集成货物生产商自身。因此,若涉及某部件需要其生产商直接负责售后承诺的,需注意由哪个代理商来协调其承诺内容。
3、集成货物的技术性能。由于集成货物本身的特性,其性能因选择不同部件或模块而不同,是综合性能。通俗来说,有“高配” “标配”和“基本配置”。对重要的部件备件,采购时不仅考虑成套设备的配件组合,还需从全生命周期考虑关键部件日后的可获得性,即会不会停产或有无升级产品可以替代。同时,集成货物的性能还与集成商的组装集成标准、能力等相关。如柴油发电机组,同样都是卡特彼勒品牌,组装后的整机可分为进口组装机组和国产组装机组,这两种的机组引用的标准体系可能完全不同。另外,不同集成商使用相同部件,但核心产品或集成方式各有差异,集成后的产品成熟度、通用性也会不同,此类情况行业内通常会有一定的共识。
4、集成货物的来源。货物的原产地,引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招标文件(试行)(第一册)》原产地的说明为“指生产、制造或加工货物的国家或地区;或者是通过制造、加工或装配,最终形成产品的国家或地区,而该产品在商业上被确认为其基本特征已与其所使用的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这一说明已概括了单个货物和集成货物的原产地描述。如主要部件均是进口货物,但最后组装在国内进行,且组装后的产品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均应视为国产货物。2024年1月财政部发布的指导性案例34号也有类似判定。
5、集成货物的品牌归属。“品牌”一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货物采购实务中的“品牌”,严格来说应对应“商标”的概念。从商标的属性来看,至少包含商标的独占权和使用权,且各有对应的地域限制。但应注意,货物的生产方不一定就是该货物的商标拥有者,即不一定具备该商标的所有权。从产品的生产模式看,具备商标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自行生产,也可授权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生产商,产出其认可的产品,以该商标进行销售。通俗地来说,“ODM”或“OEM”模式可理解为贴牌、代工模式。
(三)机电类集成货物采购的疑难问题
1、如何处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同时参与投标?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招标文件最好可以事先约定出现该情况的处理方法,例如若同为代理商时则均拒绝其投标、若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参加则选择制造商等。若集成货物包含的某一部件行业内均使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直接套用上述法条容易造成流标,也不合理。建议招标人根据行业情况,按识别度最大或本次采购最关注的技术关键来定义核心产品,要求仅核心产品满足“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即可。核心产品的数量,需综合权衡使用特性需求和行业实际情况,也不宜太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评审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因此,政府采购货物极有可能出现“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同时参与投标”的情形,此时按上述法条规定处理即可。
2、如何认定同一产品?(1)品牌制造商原厂生产产品与OEM产品是否可以认为是同一产品?(2)同为OEM模式,更换OEM厂商后,其产品是否可认为是同一产品?(3)同为品牌制造商,变更制造商后,自行生产的产品是否可认为是同一产品?
品牌制造商原厂生产产品可理解为该商标所有者自行生产的产品,OEM厂商可理解为在OEM模式中,承接该品牌加工任务的生产商。若采购文件未要求明确区分,可笼统认为是同一品牌的产品。但从严来说,品牌制造商具备商标所有权并自行生产的产品,才是严格意义上的同一产品。OEM厂家作为承接加工任务的生产商,仅属于被授予商标的使用权,非所有权,因此其产品与前者不完全一致。若同为OEM模式,OEM厂家更换前后的授权内容一致的前提下,可认为是同一产品。若同为品牌制造商,其变更会涉及商标所有权的变更,变更内容会有对应的法律文书列明具体变更内容。严格来说,是否认定为同一产品要视其具体变更内容而定。因此,集成货物特别是涉及跨境产品,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区分不同产品生产模式的或区分不同品牌制造商的,建议在采购文件中事先约定。
四、货物采购中常见客观考核因素
货物采购的客观考核因素中,除了对货物本身的考核,还有对货物品牌制造商、生产方、经销商或代理商的考核。机电类集成货物,可扩大到对其中某部件及其相关方的考核。
(一)作为否决条件的定性因素。是否具备国家强制性的资格或准入条件、所需产品是否完全合法、技术参数是否采购需求允许的负偏离等。如,针对出厂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针对产品使用时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针对电梯制造商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含安装、修理、改造)、针对某些消防器材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等;某气象产品的湿度传感器的部件制造商的授权,承诺其提供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
(二)作为量化差异程度的定量因素。履约情况,通常是要求提供业绩或案例。详细的要求有:(1)业绩由哪一方完成。即由哪一方作为合同甲方。可分为制造商(商标所有者)、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或经销商。若要求必须由集成商完成,特别是涉及到集成产品商标权转移的,建议采购文件针对行业情况列明各种可能出现情况,并明确是否接受。(2)业绩的类型。可分为成套集成货物业绩、某部件产品的业绩;业绩的预算规模、使用规模;业绩的使用类型等。若对集成货物要求本次所投品牌系列的业绩,特别是ODM或OEM的产品,需在采购文件中特别列明是否接受。(3)业绩的完成程度。可分为未供货、已供货完毕、已使用并反馈的情况,可对应用合同、合同及验收报告、合同及验收报告及用户使用情况说明来证明。(4)业绩的数量及时间。
五、降低机电类集成货物采购风险的措施
(一)增强采购人责任意识。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采购的初衷是获得质量合格、性能达标的安全货物,因此最大限度地符合采购方的需求,是首要任务。同时,对供应商也必须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熟练使用采购工具的能力。针对货物的通用性和专用性,选择相应的采购工具,特别是政府采购具备多种非招标方式的采购形式。通用性强的是采用重视价格的方式,专用性强的采用重视性能参数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采购中需求不能确定的,可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三)制定合理、准确、有针对性的采购需求。借鉴《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前可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行业情况,如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等,同时也需预测集成货物如大型成套设备可能涉及的维护升级、备件耗材等相关信息。采购需求的匹配是整个采购过程的重点和难点,建立采购需求计划制定的多方参与及审核制度、完善最终用户的使用反馈机制,是贯穿整个采购过程的关键。
综上,机电类集成货物采购在现代化采购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本文通过探讨采购过程中的关键点,指出采购中常见的问题与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从而确保采购到的集成货物不仅符合技术与法律要求,同时也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需求,为采购实践提供有力的指引。
(作者单位: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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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蔡锟.使用他方授权商标属于品牌注册地的原厂产品吗[J].中国招标,2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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