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
|
|
信用/法制 |
环境合规中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研究 |
第751期 作者:□文/吴孟澜 时间:2025/4/16 9:52:04 浏览:13次 |
[提要] 本文通过分析企业环境合规案件中第三方组织的参与过程,探讨其在环境合规中的监督评估现状,指出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机制的不足,并提出强化对生态修复的重视、将其纳入评估核心、建立环境合规案件跟踪监督机制等建议。
关键词:环境犯罪;环境合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10月25日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最高检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借助社会力量强化合规监管。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条件的涉罪企业,可以将其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而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进行考察、监督与评估。目前环境合规中主要以第三方组织直接监管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为主,检察机关再对其进行间接监管。第三方组织作出的合规考察书面报告、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是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然而,在环境合规案件的复杂背景下,现行体系往往未能充分考虑到环境案件所独有的特性与挑战,从而未能对参与其中的第三方组织的监督评估制定更为详尽和针对性的规定。但是,环境合规案件中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机制在实践中尚存在一系列问题,对于其第三方组织的人员组成以及监督评估的细节,还需要深入的研究和进一步的制度优化。
二、环境合规案件的特殊性
(一)跨领域的综合性。在环境合规案件中通常会忽略环境犯罪的特殊性。检察院主动适用企业环境资源合规制度时,往往较为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就业贡献以及专利技术等因素,但对生态环境因素的考量不够。环境合规案件因其跨环保、司法、经济等多个领域的特性而显得尤为复杂。企业作为环境犯罪的主要主体,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常涉及多个环节以及广泛的产业,形成错综复杂的犯罪链条,尤其是重工业如矿山开采,其危害远超自然人行为。鉴于此,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需具备广博的知识基础与跨领域协作能力。同时,鉴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与持久性,持续跟踪与评估能力亦不可或缺,以保障企业切实履行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职责。
例如,相比经济类合规,企业环境合规监督更显独特且复杂。环境合规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领域的交叉,如生态保护、资源管理、经济发展和司法执法等。环境犯罪通常包括复杂的生态破坏链条,涵盖企业行为的多个环节,尤其是在重工业、采矿等高污染行业,犯罪后果对环境的损害广泛且深远。因此,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必须具备广泛的跨学科知识,既要能够理解生态科学原理,又要有法律、经济等领域的专业素养。这一要求使得环境法下的第三方监督比其他领域的合规评估更具复杂性和挑战性。例如,在生态修复项目中,监督机构不仅需要评估企业的合规行为,还需跟踪生态恢复的进度与效果,这就需要地质学家、生态学家等专业人员的参与。因此,环境法下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不仅涉及法律合规,还涉及深度的生态监测和长期的修复监督。
(二)监督评估的特殊性。企业环境合规监督的独特性,亦凸显于评估效果监督的艰巨上。这些困难不仅源于评估标准的复杂性、数据获取的难度,还包括长期效果的追踪问题、技术更新的挑战以及利益冲突的考量。
在环境合规案件中,生态修复责任是涉案企业要承担的重要义务。根据《指导意见》规定以及环境犯罪合规不起诉的实践考察,检察机关决定适用认罪认罚时,一是企业积极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自愿披露并将合作情况纳入认罪认罚情况的考察范围;二是制定环境保护合规计划和事后恢复措施,检察机关突出环境恢复效果与考察结果挂钩,作为重要考察标准,通过非刑罚处罚方法督促企业积极恢复生态环境。
生态修复责任作为企业环境犯罪后的重要义务,因其长期性与复杂性,需细致且持续的监督。生态修复责任的持续监督性,要求监督机构展现高度专业性、责任感与协作精神,确保生态修复工作顺利进行,实现修复目标。此监督涵盖修复计划执行、资金投入与使用、技术选择与应用、效果评估与监测等全方位内容,以确保工作有序进行并达成目标。比如,生态系统的恢复可能需要数年甚至数十年才能见到成效,短期的监督机制难以确保生态修复的有效性。因此,第三方机构需要建立长效的监测体系,定期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修复方案,以应对生态环境的复杂变化。这种长期监督要求是环境法下特有的,其他领域的合规案件往往不会涉及如此长时间跨度的监督任务。所以第三方组织在监督评估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涉案企业的生态修复计划和实施情况。这涉及修复方案的评估、过程监督及成果验收。但企业合规考察期限短,面对环境犯罪后的严重污染,短周期虽能调整内控制度,却难修复生态。仅评估阶段合规,忽略长期环保意愿与生态恢复,恐使企业合规流于形式,滋生“假环保,真逃罪”现象。
三、环境合规中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问题分析
(一)当前环境合规实践中对生态修复重视不足。从合规的目的来讲,环境刑事合规的适用底线应以法益恢复理论为基础,强调企业环境犯罪后的合规整改行为及其效果,是以能够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有效修复受污染的环境作为从宽处理的考量因素。在环境治理领域,需重视有效合规,避免“纸面合规”,环境合规案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合规与生态修复结果直接挂钩。与经济类犯罪不同,环境犯罪的最终合规不仅仅是企业整改或内控措施的完善,更要看企业是否完成了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因此,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不仅要评估企业的合规计划,还需要考察生态修复的具体进展和最终效果。
然而,当前刑事合规立法较少且层级较低,环境专项合规规定更是空白,亟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精细化、专业化解决企业环境犯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也仅提到“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规定,并未作出进一步详细说明。在此背景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在环境法框架下需要具备很强的结果导向性,其评估指标应包含生态修复进度、恢复的生态系统稳定性、资源保护状况等长期性考量。这种与修复效果挂钩的机制设计,使得环境法下的监督评估显得更加独特且富有挑战性。
(二)环境合规案件中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缺乏统一标准。环境合规案件目前面临的一个显著问题是第三方组织缺乏统一且明确的标准体系。《指导意见》中规定了详细的验收程序和内容,包括合规计划的制定、执行和验收等多个环节,但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不同地区和不同案件在执行时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操作。而《合规办法》只对包括环境刑事合规计划在内的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估标准作了总领性的规定。在刑事合规领域中,作为上位法范畴的法律性标准存在显著供给不足的问题,即缺乏详尽且具体的法律性合规标准以有效指导实践操作。在环境案件合规方面,这一缺位现象更为严重。目前,大部分环境刑事合规因案制定的小范围适用性标准,未经过征询意见、拟定草案和公示、最终发布的相对完整的立法程序,不适于在全国普遍适用。具体来说,这种状况导致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清晰的有效性标准,整体框架显得颇为模糊。进而使得企业在合规整改的进程中缺乏明确的方向指引和坚实的法律依据,无法有效反映企业的真实合规状况。进而影响了企业合规制度有效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顺利推进。有效性标准的模糊性不仅削弱了企业合规整改的成效,还阻碍了生态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三)环境合规案件需要第三方对生态修复进行长期监督。在环境合规案例中,虽然第三方监督评估内容涵盖包括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风险评估、整改情况评估等多个方面,但却没有明确提及生态修复的长期监督作为第三方组织审查的常规内容。
例如,张家港市L公司案中提到L公司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制定详细合规计划,并由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合规计划进行专业评估。然而,这些评估主要集中在合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阶段,对于生态修复的长期效果并未有专门的长期监督机制提及。山东潍坊X公司案中并未直接提及第三方组织在环境案件中的具体审查内容,而是侧重于检察院对X公司合规考察的启动和过程。因此,无法从该案例中判断第三方组织是否涉及生态修复的长期监督。广西陆川县23家矿山企业案中详细描述了陆川县检察院通过第三方组织对矿山企业的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回填、复绿等环境修复义务的完成情况。然而,这些评估主要是基于整改期限内的成果,对于整改后的长期生态修复效果是否持续有效,并未明确提及是否有长期的监督机制。安徽省C公司案中提到,第三方组织多次现场查验合规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并推动了生态恢复治理力度的提升。然而,这些查验和推动主要是基于整改期间的工作,对于整改完成后的长期生态修复效果同样缺乏明确的长期监督机制。
从以上四个案例可以看出,实践中并未明确提及第三方组织在环境案件中是否包含对生态修复的长期监督作为审查内容之一,这意味对于生态修复的长期效果监督仍存在一定的空白和不足。在当前环境合规监督框架下,生态修复责任监督机制展现出的局限性,核心在于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周期过短,未能充分契合生态修复所蕴含的长期性、复杂性与全面性要求。由于生态系统在发展演替过程中具有很多不确定性,这种短视的监督模式显然不足以确保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的真实恢复与长期维持。
四、环境合规案件中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优化建议
(一)强化对生态修复的重视,将其纳入评估核心。为了确立环境合规案件第三方评估专项标准,可参照《指导意见》明确机制定义、适用范围及原则。目前,《浙江省企业生态环境合规管理指引(2024版)》中的合规原则、高频风险指引及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对于确立环境合规案件第三方评估专项标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也代表着确立环境合规案件第三方评估专项标准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此外,还要注意遵循《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中关于鉴定评估的内容、程序及方法。以上这些文件和指导意见为评估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全面的框架与操作指南,涵盖了机制构建、组织架构、评估流程、合规管理以及技术方法等关键环节。笔者认为,可据此结合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制定详尽的环境合规案件第三方评估专项标准,并且将生态修复进度和效果作为评估重点。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应不仅关注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还需深入考察生态以及修复的具体进展和最终效果,确保合规与生态修复结果直接挂钩。明确生态修复目标和指标,制定具体的生态修复评估指标,如生态系统稳定性、资源保护状况、生物多样性恢复等,强调结果导向,避免出现“走形式”现象。
(二)建立环境合规案件跟踪监督机制。在环境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生态修复的长期监督是确保企业合规整改效果持续有效、防止环境损害再次发生的关键环节。然而,从提供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尽管第三方组织在审查企业合规整改情况时,涵盖了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风险评估、整改情况的评估等多个方面,但普遍缺乏对生态修复长期效果的明确监督机制。这种缺失可能导致企业在短期内完成合规整改后,忽视对生态修复效果的持续跟踪和维护,进而影响环境修复的实际成效。
建立环境合规案件跟踪监督机制符合环境保护的立法宗旨,即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通过长期监督,可以确保企业合规整改措施不仅符合法律要求,而且能够真正达到修复受损环境的目的。长期监督有助于防止企业合规整改的“形式化”和“短期化”,确保企业真正承担起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长期监督还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更为全面、客观的评估依据,以便在必要时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法律监督。然而,若依赖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实施长期监测机制,司法成本颇高且成效因其不具有专业性亦存在高度不确定性。鉴于此,由包含环境领域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来进行后续的跟踪监督,在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展现出显著的可行性。当然,确保该第三方组织在监督资金上的独立性,也是保障其效率的基石。构建基于此类第三方参与的生态修复统一跟踪监测与评价体系,不仅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验收挑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亦旨在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共生。
综上,作为环境法治研究的焦点,环境刑事合规中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在现实应用中展现了法律实践的复杂性。本文通过对企业环境合规案件中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深入研究,旨在探索其在生态文明治理中的作用。完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不仅是为了能更有效地推动企业合规经营,更是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随着对这一领域的深入研究,环境刑事合规的理论及实践将不断开拓新的进展,为促进企业合规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慧,廖浩霖.我国企业环境资源刑事合规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24.44(02).
[2]周昌胜,李贤春.企业环境犯罪合规不起诉问题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4(20).
[3]马一鸣.企业环境刑事合规的实践检视与制度构建——基于人民法院参与下的制度路径[J].沿海企业与科技,2024.29(02).
[4]阮方晓,袁钰静.法益恢复理论视域下企业环境刑事合规的建构[J].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4.37(01).
[5]庄新宇,高倩萌.环境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标准的本土化构建[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23.36(04).
|
|
|
|